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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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建设工作方案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文明单位建设工作方案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文明单位建设工作方案文明单位创建内容一、创建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已成为推动单位文明素质提升、构建和谐单位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提升我单位文明程度,推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创建目标1.提高全体员工文明素养,营造和谐、文明的工作氛围。

2.优化单位内部管理,提升单位整体形象。

3.加强与外部单位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单位知名度。

4.增强员工凝聚力,激发工作热情。

5.确保2023年底前,成功创建为文明单位。

三、创建内容1.加强组织领导(1)成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2)制定创建工作计划,明确阶段目标和具体措施。

(3)定期召开创建工作推进会,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提升员工文明素养(1)开展员工培训,提高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2)举办文明礼仪知识讲座,提升员工文明素养。

(3)开展文明餐桌、文明交通等主题活动,培养员工文明行为习惯。

3.优化单位内部管理(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加强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

(3)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

4.加强环境建设(1)绿化、美化单位环境,营造优美的工作氛围。

(2)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单位环境整洁。

(3)开展环保教育,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5.丰富文化活动(1)举办各类文艺活动,丰富员工文化生活。

(2)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传递正能量。

(3)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员工凝聚力。

6.加强与外部单位的交流与合作(1)积极参加外部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扩大单位影响力。

(2)加强与兄弟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共享资源。

(3)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动态。

四、创建措施1.加强宣传发动(1)充分利用单位内部媒体,宣传创建工作的意义和目标。

(2)开展创建工作问卷调查,了解员工需求和意见。

2.落实责任制度(1)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创建工作责任。

(2)建立创建工作考核机制,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评估。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总公司内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提高员工文明素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二、单位创建条件1.具备一定规模的团队,人数不少于10人;2.具备一定的办公场所,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3.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能够承担单位创建所需的经费;4.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创建程序1.单位创建申请:有意向创建文明单位的团队需向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团队介绍、创建理念、预期目标等内容;2.管理办公室审核:管理办公室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发放《文明单位创建指南》;3.文明单位创建计划:申请团队根据《文明单位创建指南》制定创建计划,并向管理办公室报备;4.创建计划审核:管理办公室对创建计划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或者予以批准;5.创建计划执行:团队按照批准的创建计划执行,包括团队建设、宣传推广、公益活动等;6.创建成果评估:团队在一定时期内开展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后,向管理办公室申请评估;7.创建成果评估: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团队的创建成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四、单位权益和义务1.文明单位享有总公司给予的荣誉称号及相关宣传推广支持;2.文明单位享有参与总公司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益;3.文明单位应当履行员工管理、公益活动开展等相关义务;4.文明单位应当接受管理办公室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报告活动进展和成果。

五、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2.审核文明单位创建申请及创建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3.组织专家对文明单位创建成果进行评估;4.定期组织文明单位座谈会,交流经验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5.组织开展文明单位创建示范活动,推广文明单位创建经验。

六、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对于已经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并接受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评估;3.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文明单位,管理办公室有权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委〔2011〕12号】

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委〔2011〕12号】

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委〔201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各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文明单位模范带头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实现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1995年颁布的《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1995〕11号)基础上,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著成绩、社会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节约型、创新型、和谐型单位为目标,以加强班子建设、道德建设、文化建设、科学管理为重点,以提高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生产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创造优美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公益行动为主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求实创新,不断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作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作为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条文明单位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六条文明单位建设标准(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领导班子团结务实,作风民主,廉洁勤政,开拓创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动作用,实现创建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企业,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精神及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创建文明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

通过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要把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和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管理及职工队伍建设有机结合,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全面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山东省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国资委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省管企业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各省管企业的文明创建活动要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第五条文明单位必须是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标志,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群众认可并经主管部门考核、推荐,领导机关批准、命名的企业。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是:(一)坚持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

将文明单位创建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发动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意识强,各项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综合指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任务。

(二)党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根据《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组织,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干部。

各级领导班子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廉洁勤政,全面建设“四个好”的领导班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文明单位建设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提高文明单位建设水平,推动全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宏伟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好,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实行科学管理,体现出较高文明水平、经县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命名的单位。

‚文明单位‛称号,是基层单位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全面提高单位和职工的文明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促进政治安定、经济繁荣、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是优化社会细胞的基础工作。

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同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未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单位,单位和领导不能评选为先进,企业不能升级。

特别差的单位,应由主管部门和地方通报批评。

第五条文明单位分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三级。

文明单位在城、镇的评选对象是驻城镇的各独立核算单位,在农村的评选单位是乡和村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文明单位标准第六条城镇文明单位标准(一)领导班子好。

领导班子坚强团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领导成员党性强、作风正、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表率作用突出;党政领导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干部群众有较强的创建意识;创建规划落实,具体措施得力,注重建立有利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运行机制。

(二)党的建设好。

党组织能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党员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党员、干部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集团公司系统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是确保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地位的重要举措,是打造“”品牌的迫切要求,是集团公司实现“两型、四化、三个能力”发展战略目标和做强做大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企业、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打造十万大唐人精神家园的有效载体。

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在集团公司系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推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文明单位”是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是集团公司授予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学习,不断创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构建科学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和企业中心工作,与集团公司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全面融合,与阳光、绿色、快乐三大工程无缝对接,努力实现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目标,促进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第四条文明单位建设工作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现代化管理手段和信息网络为依托,构建一个上下互动、公开透明、实时监控、同类可比、高效便捷的量化、e化、序化管理平台,实现集团公司文明单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五条集团公司文明单位建设按照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基层企业(各分、子公司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三级责任主体的管理模式运作。

集团公司负责全系统文明单位建设的领导、组织、管理和“文明单位”的考评命名;分、子公司既是一级领导、组织、管理层次,同时又是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参与主体。

各分、子公司承担对其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的组织、管理,负责对相关指标的审核和“文明单位”的初审、推荐,其职责履行情况将作为本单位文明单位建设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

国资委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

国资委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渝国资党委[2007]024号) 发布日期:2008-08-08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有机结合落实到企业的有效形式,是创建文明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载体。

为了加强对我市国有重点企业文明单位的管理,推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特根据《重庆市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渝委办[2004]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由各级党政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第二条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市级、市级标兵,国资委级。

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由市委、市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命名;委级文明单位由市国资委党委和市国资委批准命名。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为中心,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促进企业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国资委和各国有重点企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主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

市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文明办)对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各级文明单位有直接进行调查指导、检查督促、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予奖励或处分的责任。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在各企业党政统一领导下,由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本着结合实际,简化程序,减少形式,勤俭节约的原则来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做好工作。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创建范围第六条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直接从事生产、科研、经营的具有相对独立核算资格的骨干经济实体单位。

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规定

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规定

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渝委办200446号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形式,也是创建文明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都取得显着成效,由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第二条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市级、市级标兵,区县市级和委局级,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命名;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第三条全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街道、社区小区和农村的村、镇,均属创建范围,都应通过自建或各类共建活动,争创文明单位;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围绕经济中心,服务工作大局,以培育“四有”公民为核心,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民族精神,倡导社会新风,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应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任务,加强领导,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参与,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有效措施,保证创建活动落到实处;第六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第二章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条件第七条文明单位条件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规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 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皆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三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文化设施基本健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文明氛围浓厚;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领导干部无违纪违法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良好;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好,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着;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地区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地区和行业领先水平;第八条文明村镇条件一抓发展致富,经济效益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广开致富门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着;总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本地同类村镇先进行列;二抓组织领导,思想建设好;村镇组织健全,党政班子团结协作,坚强有力,党风正,工作实,廉洁奉公,群众信任;重视创建文明村镇活动,有目标,有规划,有措施,各项工作落实;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广泛开展争做“四有”公民、党员“三带”、评选“三户”、“十星级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消除陈规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向上的新风尚,干部群众的思想觉悟显着提高;三抓科普教育,文化建设好;广泛开展科教、法律、卫生等知识的普及教育,认真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效显着;因地制宜兴建各种群众性文化活动设施,积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讲精神文明、比科技致富、建文明村镇”等活动效果明显;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达到国家要求;四抓综合治理,治安秩序好;建立健全了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市民公约和乡规民约,干部群众遵纪守法,无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等现象,无拐卖妇女儿童、封建迷信、乱砍滥伐等不法行为,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人为重大灾害事故,生活稳定,秩序良好;五抓职业道德,诚信服务好;村镇领导干部和办事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诚实守信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乡镇企业制定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工作规范,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认真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并取得显着成效;六抓环境卫生,村容镇貌好;村镇环境建设有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和村民居住条件成效明显;街道、院落、住户环境清洁卫生并经常保持,道路平整,饮食卫生,因地制宜进行“两管”管水、管粪、“五改”井、灶、厕所、畜圈、环境卫生成绩突出,防病治病措施落实,村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重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三废”治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三章评选命名与表彰奖励第九条文明单位通过申报、推荐、考核、批准、命名等程序产生;凡按照创建条件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着成效的单位,可按党的组织关系向上级申报参加评选文明单位;第十条评选文明单位要严格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自愿申报与上级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与群众评议、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以及条块相结合的原则;评选市属以上单位要征求所在区县市文明委、文明办的意见,评选区县市属单位要征求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的意见;第十一条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由各地文明委和市级各大口在己命名一年以上的区县市级和委局级文明单位中择优向市文明办推荐;市文明办按照当年全市的规划控制数统一平衡后确定考核验收对象并组织实施考核验收,再报经命名机关批准命名;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命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由市委、市政府命名;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由市文明委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已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推荐;第十二条已命名三年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常抓不懈,在全市同类型单位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成效居领先地位、社会表率作用好的,可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第十三条各类共建文明单位中,除军民共建外,其他形式的共建单位双方都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可同时申报评选;军民共建对子中的军队一方必须是连以上的建制单位,并且原则上只对地方单位进行评选命名;申报评选程序与其他文明单位相同;第十四条对验收合格的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奖牌只授地方,证书授予军地双方单位;第十五条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在进行精神鼓励的同时, 当年可根据下列标准发给职工奖金:市级文明单位按人均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奖金;区县市级和委局级文明单位按人均月工资三分之二的标准发给奖金;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按人均一个半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奖金;全国文明单位按人均两个月的标准发给奖金;企业所发奖金进入生产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的奖金在包干经费中列支;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当年,还应给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所需奖金来源同上;第十六条文明单位在巩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方面成绩突出的,复查合格的当年,也可比照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给职工奖金;第四章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是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的主管部门;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各级文明单位有直接进行调查指导、检查督促、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子奖励或处分的责任;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以原呈报机关为主;第十八条文明单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上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抓好基层细胞建设、基础档案建设、基本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工作,搞好经常性的创建活动和自查自评工作,不断修订和完善创建规划,巩固和提高创建水平;第十九条各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管部门和有隶属关系的领导部门,都应加强对所属文明单位的工作指导;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考核制度,搞好经常性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宣传典型等,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深入发展;第二十条对文明单位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凡已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从命名的第二年起,都要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呈送自查报告;在各级文明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复查,并发文通报复查结果;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的复查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文明单位复查后,按优胜劣汰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作下列处理:一符合原命名级别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条件的,继续保持文明单位称号;继续保持时间为三年,超过三年的应重新申报评选;二对放松创建工作,质量水平下降或出现问题的,应视其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一般分为半年或一年;整改期间不悬挂文明单位的奖牌;限期整改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恢复文明单位称号,整改无效的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三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收回奖牌:1.领导班子不团结,对生产、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或主要领导成员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短期无法改变的;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严重人身伤亡或严重社会影响的;4.治安状况混乱,违法犯罪率超标或发生吏大刑事案件,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5.环境污染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6.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力,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7.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8.发生其他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凡发生上述问题的文明单位,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呈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隐情不报;四因故撤销、分解的文明单位,其文明单位称号自然消失,应收回奖牌;合并、重组的文明单位,如其主体原有名称、体制不变,经考核合格可继续保持其文明单位荣誉;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因军队一方建制改变、驻地变动,原共建关系不存在时,地方一方仍然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可改为自建文明单位;达不到文明单位条件的,则作自然消失处理;其他共建也可按这一原则处理;第二十一条对文明单位作撤销、限期整改和自然消失等处理,由呈报机关负责对所发生的问题查明情况,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按原申报程序,报审批机关研究决定;凡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经过一年以上的创建并达到文明单位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评选文明单位;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和各行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区、本行业部门实际的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更趋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依据《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自我申报、群众评议和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核推荐,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简称“文明委”,以下同)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二章标准第三条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的最高的集体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建设的标准:(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考核。

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

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

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决策,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业务工作指标达到本行业、本市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

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各种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扎实有效,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行业风气和干部群众精神状态良好,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形象,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

重视科学文化学习,群众性文体活动活跃。

计划生育工作好。

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活动。

(四)环境优美环保达标。

环境清洁,绿化美化,卫生管理和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本地先进水平。

文化精神生活丰富多彩。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文明素质,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中以和谐的人际关系、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健康文明的日常行为举止为特征的单位。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创建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以推动公司文明建设为任务。

第四条文明单位的创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员工发表建设性意见并加以采纳。

第五条公司将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组织员工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员工养成文明的工作习惯和生活习惯。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创建以长效机制为基础,需定期组织评选和推荐。

第二章文明工作环境创建第七条公司将提供优良的工作环境,构建文明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八条全体员工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办公室;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得吸烟、嚼口香糖等对他人造成不适的行为。

第九条全体员工应尊重他人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空间,不得私自打扰他人工作或盗窃他人办公用品。

第十条全体员工应保持办公室的整洁和卫生,定期清理办公桌和公共区域,使用办公设备和设施时要注意维护。

第三章文明工作态度养成第十一条全体员工要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对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二条全体员工要遵守上下级之间的员工关系和支持团队合作,不得攀比、抱怨、诋毁他人。

第十三条全体员工要尊重优秀个体和团队,发扬学习互助的精神,不得忽视、排斥团队成员。

第十四条全体员工要时刻关注公司的形象和利益,增强集体荣誉感,不得从事影响公司形象的活动。

第四章文明日常行为规范第十五条全体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坚决抵制腐败行为,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六条全体员工要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不得闯红灯、逆行、超速或者酒后驾车。

第十七条全体员工要爱护环境,节约能源,不得乱丢垃圾、破坏绿化。

第十八条全体员工要保持文明用餐,不得摆放随意乱扔碗筷,不得浪费食物。

第十九条公司将定期举办文明礼仪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文明礼仪意识和素质。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文明单位是指在社会生活中能够遵守道德规范、积极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单位,它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为了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管理,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章制度来加以规范和完善。

下面将就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做出详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强化对文明单位的管理,提升单位的整体素质,确保单位具备文明发展的基础。

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全公司范围内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发扬企事业单位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广泛凝聚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发展和培育文明单位,提升单位文化建设水平,健全单位管理制度,增强单位凝聚力和员工归属感。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全员参与、错位督导的原则。

第六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得到相关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二章创建程序第七条文明单位创建的程序包括申报、初评、考核和评定四个环节。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申报主体为各级领导班子或主管部门,负责主导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初评环节由由组成初评小组进行,初评小组由公司相关部门、文明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代表组成,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初步评估。

第十条考核环节由专家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根据初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如发现申报单位存在问题,可进行整改追究。

第十一条评定环节由公司领导班子或主管部门进行最终评定和公示,确定文明单位的评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创建标准第十二条文明单位的创建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文化建设、员工素质提升、社会责任履行、文明管理和环境保护。

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1.doc

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1.doc

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1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方针,提高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总体水平,使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创建文明单位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要形式,是组织和引导广大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单位整体文明程度,把两个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是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保证创建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列入议程,制度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

要把“创三优(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活动贯穿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之中,要从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对创建活动给予支持和保障。

党政工团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干部职工齐创共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是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检查、协调指导、组织落实、总结推广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定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评选、表彰文明单位。

其办事机构为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领导机构由党政主要领导兼任负责人,办事机构要配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抓好本单位、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规划、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以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文明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文明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文明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管理,提高单位文明素质,规范单位行为,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单位内部管理,适用于所有单位成员,包括职工、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本单位有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单位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单位规章制度,营造良好的单位文明氛围。

第四条单位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实行依法治理,不得擅自行使权力,不得任意妄为。

第五条单位成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共同推动单位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职责第六条单位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和决策。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其中主要负责人为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对于单位内部管理决策具有最终裁定权,对于重大事项须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各部门或办事处应当依照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要求进行工作,并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总结工作,研究规划未来发展方向。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单位成员在工作中应当维护单位形象,服从领导,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单位成员不得擅自离岗、旷工,不得私自调休,不得损坏单位财产。

第十三条单位成员应当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在单位内传播负能量,不得损害单位声誉。

第十四条单位成员不得参与涉及单位利益的不正当活动,不得收受他人贿赂,不得向他人索取回扣。

第十五条单位成员应当尊重他人,互相帮助,不得恶意排斥、挑衅他人。

第十六条单位成员在单位内外代表单位形象,应当言行举止得体,不得损害单位形象。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七条对于遵守规章制度,作风文明,工作出色的单位成员,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不端的单位成员,将给予警告、批评、记过、降职、辞退等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法犯罪的单位成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审查与修改第二十条对于本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应当经过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依法进行,不得擅自修改。

公司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

公司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

公司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公司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单位创建条件1.公司具备依法设立的资质,并已获得法定的行业许可或注册证明;2.公司拥有良好的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管理体系;3.单位具备充足的办公场地及各种设施,能够支持员工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进行;4.单位至少拥有一定数量的员工,以保证办公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创建程序1.单位管理层提出申请,填写《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申请表》,注明申请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措施;2.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批;3.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4.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公司领导层,由领导层作出最终决策;5.决策通过后,单位管理层组织成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创建工作;6.工作小组开展调研、制定创建计划、组织宣传、分配任务和跟踪督办,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给单位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

四、创建内容1.组织机构建设(1) 完善各种部门及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加强组织体系的规范化管理;(2) 鼓励员工参与公司内部民主管理,设立员工代表大会、员工委员会等职工代表机构;(3) 加强沟通与协调,营造良好的内部员工关系。

2.人才引进与管理(1) 建立健全招聘和考核制度,公开、公平地进行人才引进和选拔;(2) 加大对员工培训的投入,提供适宜的发展平台和机会,提升员工整体素质;(3) 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3.工作环境建设(1) 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办公设施,确保员工的工作顺利进行;(2) 加强办公区域和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管理,营造清洁、整齐的工作环境;(3)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文化建设(1) 建立公司核心价值观和企业文化,传递正能量和良好价值观念;(2) 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丰富员工的文化生活,提高凝聚力和向心力;(3) 鼓励员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传递企业社会责任。

文明单位建设工作方案

文明单位建设工作方案

文明单位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单位文明程度,塑造良好的单位形象,特制定本文明单位建设工作方案。

本方案将从组织建设、思想引领、制度建设、环境优化、活动开展、对外宣传和持续改进七个方面展开,确保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的全面推进和深入实施。

一、加强组织建设,确保文明单位建设有序开展组织建设是文明单位建设的基石。

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同时,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选拔具有高尚品德和较强组织能力的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加强思想引领,提高职工文明素质思想引领是文明单位建设的核心。

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同时,要加强职工思想道德建设,提高职工文明素质和道德修养,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单位管理行为制度建设是文明单位建设的重要保障。

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单位管理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同时,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严格执行,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优化环境建设,营造舒适宜人的工作环境环境建设是文明单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工作环境和办公条件,为职工创造舒适宜人的工作环境。

同时,要加强单位绿化和卫生管理,营造整洁美观、绿色环保的办公环境。

五、丰富活动开展,增强单位凝聚力和向心力活动开展是文明单位建设的重要载体。

要结合单位实际和职工需求,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同时,要加强单位文化建设,打造独具特色的单位文化品牌,提升单位形象和影响力。

六、强化对外宣传,展示单位良好形象对外宣传是文明单位建设的重要窗口。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加强对单位文明建设成果的宣传报道,展示单位的良好形象和风采。

同时,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单位的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定稿)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定稿)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广泛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实现文明单位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促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推进公司“三步走”发展战略,根据《中央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公司发展战略,以加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以促进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为立足点,以创造价值为中心,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团队和谐型和学习创新型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公司文明单位荣誉分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两类。

文明单位是公司授予的文明建设方面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标兵从文明单位中评价产生,是公司授予的文明建设方面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文明单位建设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并举的方针,以人为本,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效果。

第五条文明单位建设由公司党组统一领导。

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简称公司文明委)负责指导公司系统文明单位建设。

文明委办公室(简称公司文明办)设在政治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文明单位建设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动员和组织全体员工积极参与。

第七条所属单位应当把公司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同地方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有机结合,积极参与并争创当地、全国文明单位。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二、三级单位。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九条文明单位基本条件—1—(一)物质文明和生态文明成效显著。

1.企业管理规范,经济效益显著。

决策科学,依法经营,实施价值管理,推行对标管理和标准化管理;市场竞争能力强,经济效益稳步提高。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文明创建工作,提高单位管理水平,营造文明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等,均可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指通过一系列的评审程序,将符合一定评审标准的单位授予文明单位称号,并对称号进行维护和管理的过程。

第二章创建程序第四条单位向所在地区文明办或评审机构申请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五条文明办或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单位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将合格单位列为候选单位。

第六条候选单位需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进一步的评审,包括现场考察、评审文件审核等环节。

第七条完成评审程序后,评审机构将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并向其颁发文明单位证书和证章。

第三章创建标准第八条文明单位创建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单位行业内的经济效益;(二)单位对员工的关怀和培养;(三)单位的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四)单位的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五)单位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六)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和品牌形象。

第四章文明单位管理第九条文明单位在获得文明单位称号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文明单位创建的长远规划。

第十条文明单位需定期向创建机构报送相关报告,如年度报告、改进计划等,并接受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和倡导其他单位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十二条创建机构对文明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失去文明单位称号的,可重新申请参与创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创建管理办法的单位,相关创建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发出书面警告;(二)暂停单位的参与资格;(三)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四)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创建管理办法由所在地区文明办或评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

昆明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十、出现其它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除授予文明单位光荣匾和《荣誉证书》外,可根据本单位经费情况,给予职工适当的物质奖励,即命名当年可按单位在册固定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数,可人均一次性给予30元以内的奖励。第二年经复查继续保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可人均一次性给予40元以内的奖励。连续三年保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可人均一次性给予五十元以内的奖励。表彰奖励费的提取,以市文指委办公室发给的合格证为凭。
第五条 文明单位必须坚持“两个文明—起抓”的方针,积极培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努力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职业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六条 昆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简称文指委,下同)领导、协调全市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文指委下设办公室(简称文指办),为市级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搞好市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命名和管理工作。
十、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好。
第八条 市级文明单位命名的起点和范围:
一、各级各类机关团体县级以上单位;县区属独立院落的部委办局和相当这一级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机关。
二、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和城建系统成立独立党支部,并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三、商业系统:两城区成立独立党支部或有职工三十人以上的单位;郊县区有职工十五人以上的单位。
十、驻昆部队(武警)团(支队)级以上单位或独立执行任务的相似团(支队)一级以上单位。
第九条 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必须加强基础建设工作,注意抓好文明公民、文明职工,遵纪守法户、文明家庭和双文明户、文明班组(级)、文明科处室、文明车间、文明楼院、文明街道等群众性的创建、命名和管理。

安庆市市级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安庆市市级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安庆市市级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实践的重要举措,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有机结合并落实到城乡基层的有效途径。

它对于提高人们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基层单位整体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条市级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

第二章文明单位条件第四条市级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各项工作根本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纳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

2、建立了一把手抓两手的领导机制和运行机制,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做到有目标、有规划、有计划、有措施、有效果。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4、坚持科学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性单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推进技术进步,各项经济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市政府所确定的年度计划目标。

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

5、精神文明教育阵地稳固,市民学校教育功能齐全,活动开展经常、活跃、有效。

6、坚持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形成了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崇尚先进、积极进取的风气,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7、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活跃,坚持开展文明科室(车间)、文明家庭(楼院)、文明职工(市民)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效果明显。

8、重视科技文化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有计划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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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财发[2007]14号
关于印发《西吉县财政局文明股室建设
管理办法》《文明股室标准》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西吉县财政局文明股室建设管理办法》、《文明股室标准》,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1、《西吉县财政局文明股室建设管理办法》
2、《文明股室标准》
中共西吉县财政局党总支
西吉县财政局
二00七年一月二十日
抄报: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市、县文明办
送:本局各局长
西吉县财政局办公室2007年1月20日
西吉县财政局文明股室建设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文明股室的建设和管理,把文明股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提高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股室在全局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股室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创建文明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断提高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股室整体文明程度,把三个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紧密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创建文明股室活动在财政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做好规划指导、协调组织、检查监督工作。

各股室要把创建文明股室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列入议程,定期研究,狠抓落实。

各股室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形成干部职工齐创共建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文明股室条件
第四条根据区、市、县有关文明单位建设管理的规定,文明单位应是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文明创建成效显著,能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中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综合性先进集体,是基层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称号。

因此文明股室申报必须基本符合下列条件: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创建目标明确,有创建规划和创建领导班子,制度健全、责任到位、经费落实,创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局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股室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业务工作实绩显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实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

机关股室廉洁高效、公正
公平、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

服务性股室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3、思想道德风尚良好(1)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突出抓好诚信建设,牢固树立诚信意识。

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服务,抵制和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

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并落实到位。

(2)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按规定自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积极投身各类扶贫帮困活动。

认真组织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发动。

在股室内部适龄、健康的从业人员中按16:1建立志愿献血者名库,积极主动地抓好无偿献血工作。

(3)参与支持文明共建。

积极主动地参与、支持辖区的文明共建活动,与所在社区、村镇挂钩结对,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共同推进文明城区的建设发展。

4、环境优美环保达标环境清洁,绿化美化。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除灭"四害"、健康教育、卫生整治等各项创建活动;内外环境无脏、乱、差现象,工作生活环境绿化、美化、洁化效果明显,"门前三包"落实。

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

绿化面积、污染控制指标等全面达标。

工作秩序井然,办公服务设施配套。

5、遵纪守法秩序安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股室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

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股室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股室标准。

6、科教文化事业繁荣重视文体科教卫工作,完善各类科教文体设施,开展科普活动,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群众性文体活动活跃。

7、必备条件必须是爱国卫生先进股室,才有资格参加文明股室评选。

8、
否决条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一)股室内存在违法违纪,受到党政撤职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股室内部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严重影响股室形象的;(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符合局规定要求的;(四)计划生育工作不符合局规定要求的;(五)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第三章文明股室建设
第六条各股室要根据文明股室标准,结合本股室特点和实际,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并将创建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和职工,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检查、考核和总结。

第七条在我局深入开展文明股室文明职工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创建活动,形成创建体系。

第八条要充分发动群众,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干部、职工创建文明股室的意识,使每个干部、职工了解本股室创建文明股室的规划和目标,了解本股室、本岗位的具体任务,把做好本职工作和规范自身行为纳入到整个创建文明股室活动中。

第四章文明股室的申报、评选和命名
第十条文明股室评选范围:财政局范围内各股室。

第十一条文明股室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为一届。

届满未被重新命名的,文明股室荣誉称号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文明股室的评选,必须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局考核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和明查暗访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保证评选工作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评选质量。

第十三条文明股室评选实行预申报制度。

每届期初,各创建股室分别向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提交预申报表及创建工作计划(各一式两份),进而纳入全局创建计划。

凡未列入创建计划的股室,原则上不予评选该届文明股室。

第十四条文明股室的评选程序为:1、自愿申报。

纳入全局计划并具备申报资格的股室自愿向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申报资料:《文明股室申报表》(附创建工作总结)一式三份。

2、局内审核推荐。

财政局按照文明股室的标准对申报股室进行审核,并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3、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并参照《文明股室考核验收评分细则》,组织相关股室对各申报股室进行明查暗访,检查考核。

并就综治安全、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一票否决事项征求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以适当方式征询有关方面和群众意见,提出文明股室建议名单,报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评审。

4、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公示后,报财政局批准命名表彰。

第十五条文明股室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由财政局通报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同时颁发牌匾。

第五章文明股室管理
第十六条文明股室的管理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第十七条文明股室的日常管理包括:制定年度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建立文明股室创建活动档案;总结推广文明股室的创建经验;监督、检查文明股室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八条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对文明股室有检查监督权。

文明股室质量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股室荣誉称号的处理。

第十九条文明股室在届期内悬挂由财政局颁发的荣誉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届期满,未被重新命名的股室,不得对外悬挂文明股室荣誉匾,由财政局收回,交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申报股室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文明股室"牌匾,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股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文明股室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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