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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科学城科研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科学城科研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科学城科研中试基地管理办法欢迎您入驻广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学城科研中试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中试基地由广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学城基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管理。

管理办竭诚为每一位租户提供服务,期望得到您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创造安全、整洁、舒适、文明的工作环境。

欢迎垂询广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学城基地管理办公室。

地址:广州科学城科研路12号邮编:电话:32068051传真:32068051一、广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学城基地概况基地位于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的中心位置。

科学城是广州市发展的重要区域,作为华南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创新基地,已经吸引了近100家世界500强企业和大批国外内高科技企业纷纷落户于此,逐步形成推动广州经济发展的新区域。

基地距广州市中心约20公里,可以通过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广汕公路、广园快速公路、广深公路等四通八达的路网体系快速到达。

基地地理位置适中,交通顺畅,环境质量优越。

整个地区无工业污染、绿化率高、空气清新,拥有高质量的生态环境优势。

∙广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学城基地位于广州市科学城科研路12号。

基地由广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投资建造。

∙基地用地共7120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首期建设5层的中试基地办公楼大楼一座,总建筑面积6100平方米;∙基地办公楼内设电梯、消防、安保、通讯网络中心等设备;车位、用电负荷、电话线路充足,移动通讯无盲区;网络和电话通讯线缆铺设至每一个房间,可为即时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

二、基地的服务∙电梯服务基地大楼设OTIS载客电梯1部,载客电梯在办公日全天开放为各楼层提供服务。

∙会议室服务提供报告厅、会议室临时租用服务。

∙消防系统基地设置完善的消防系统。

∙保安系统实行24小时保安巡逻。

∙洗手间设施每层楼面均有男女洗手间设置,地面及墙面铺设地砖,天花及自动冲水装置,第一层设残疾人洗手间设施。

∙网络和电话设施每个房间已经设置电话接口提供电话的接入服务。

教研基地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教研基地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教研基地规章制度汇编模板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研基地的管理,提高教学研究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教研基地是学校教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教师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教研基地的宗旨是以学术为导向,以专业为基础,以科研为根本,以发展为目标,为教师提供一个优质的教学研究环境。

第四条教研基地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的原则。

第五条教研基地的组织形式包括学科教研组、年级组教研、校级教研等多种形式。

第二部分教研基地组织管理第六条学科教研组是教研基地的基本组织形式,每个学科设立一个教研组,由学科主任担任组长,教师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第七条年级组教研是教研基地的重要组织形式,每个年级设立一个教研组,由年级组长担任组长,教师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

第八条校级教研是教研基地的高级组织形式,由教研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各学科和年级的教师组成员组成。

第九条教研基地设立教研委员会,负责教研基地的整体规划和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学科主任、年级组长和教研办公室主任等组成。

第十条教研基地设立教研办公室,负责具体教研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学校领导任命。

第三部分教研活动规范第十一条教研基地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教研活动,包括教学观摩、教学研讨、备课研讨等。

第十二条教研基地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教研成果展示活动,对每个学科和年级进行评比奖励。

第十三条教研基地每学期开展一次教研成果交流会,对各教研组进行成果展示和交流。

第十四条教研基地每学年举办一次教研研讨会,邀请内外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和研讨。

第四部分教研成果评价第十五条教研基地对每个教研组、年级组的教研成果进行定期评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教师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教研基地对学校的教研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和评价,形成年度教研成果报告。

第五部分教研基地的宣传推广第十七条教研基地负责学校教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教师参加省市乡村教研交流活动。

公司科普基地管理制度

公司科普基地管理制度

公司科普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科普基地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科普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科普基地是公司开展科普教育、宣传推广的场所,是公司重要的文化载体。

第四条科普基地管理应坚持科学性、先进性、开放性和普及性原则,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科普服务。

第五条公司对科普基地负有管理责任,科普基地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科普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统筹和协调科普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普基地管理委员会设置主任,由公司领导任命。

第八条科普基地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相关部门领导、科普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科普基地管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科普基地管理工作。

第三章基地建设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为科普基地建设提供经费支持,保障科普基地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科普基地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基地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

第十二条科普基地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科普基地应设置门岗和巡逻人员,保障基地内部安全。

第四章活动开展第十四条科普基地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要求,组织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提升基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五条科普基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活动计划和方案,并及时向上级报备。

第十六条科普基地活动内容应注重实用性和趣味性,吸引更多市民参与。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科普基地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基地内部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科普基地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科普基地管理人员应做好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参观者的安全。

第六章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公司科学制定科普基地管理制度,包括各项管理规定和流程,确保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科普基地管理人员应熟悉公司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科普基地管理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为规范我院*科研基地管理,有效发挥其功能和作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特制定《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基地以“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相对固定、有偿使用”为基本原则,实行院所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地管理的宗旨是把我院科研基地建成集科学试验和示范于一体的创新平台,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我院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划分第三条科研基地由院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下简称院科研基地办)直接管理,由院科研基地办负责基地的综合协调、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基地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沟通。

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并实施基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制定基地中长期和年度发展规划、基地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科研用地管理、科研及生活设施维护、公共资源(水电、房屋、实验室等)调配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内容,为进入科研基地开展科研活动的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服务,确保科研基地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各用地单位应明确一名分管基地工作的领导及基地试验区的负责人,并报院科研基地办备案.负责本试验区内科研用地的协调与安排、督促课题组开展科研试验规范化管理等。

第三章基地资源管理第五条土地管理(一)相对固定土地使用的基本原则与申请审批1.基本原则科研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归院所有,主要提供给有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组用于占地规模较小的科学研究。

院科研基地办及相关部门根据院属各单位用地需求和基地实际情况,实行院所二级管理制度,即将一定面积的土地相对固定的分配给院属各单位,由各单位根据内部的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安排,并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接受院科研基地办的日常跟踪管理.2.用地申请与审批(1)院属各单位根据科研项目开展实际用地情况填写《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相对固定土地使用申请表》,统一集中报送至院科研基地办审批并安排用地.(2)土地申请使用期限原则上是五年一报,用地单位应根据下一个五年开展研究的需求,在第五年的10月31日前向院科研基地办申报下一个五年用地计划,院科研基地办负责在到期前3个月书面通知各用地单位。

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12.23•【文号】自然资发〔2021〕179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科技局,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论述,引导和规范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协调发展,自然资源部和科学技术部制定了《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2021年12月23日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国家特色科普基地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展示自然资源科技成果,普及地球科学知识,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倡导树立节约资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意识的重要场所,是国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科普场馆类、自然资源场景类、科学研究类等三个类别。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和科技部共同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和科技部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司共同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基地的推荐、指导等工作。

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规定

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规定

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为规范我院*科研基地管理,有效发挥其功能和作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特制定《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基地以“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相对固定、有偿使用”为基本原则,实行院所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地管理的宗旨是把我院科研基地建成集科学试验和示范于一体的创新平台,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我院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划分第三条科研基地由院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下简称院科研基地办)直接管理,由院科研基地办负责基地的综合协调、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基地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沟通。

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并实施基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制定基地中长期和年度发展规划、基地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科研用地管理、科研及生活设施维护、公共资源(水电、房屋、实验室等)调配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内容,为进入科研基地开展科研活动的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服务,确保科研基地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各用地单位应明确一名分管基地工作的领导及基地试验区的负责人,并报院科研基地办备案。

负责本试验区内科研用地的协调与安排、督促课题组开展科研试验规范化管理等。

第三章基地资源管理第五条土地管理(一)相对固定土地使用的基本原则与申请审批1.基本原则科研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归院所有,主要提供给有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组用于占地规模较小的科学研究。

院科研基地办及相关部门根据院属各单位用地需求和基地实际情况,实行院所二级管理制度,即将一定面积的土地相对固定的分配给院属各单位,由各单位根据内部的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安排,并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接受院科研基地办的日常跟踪管理。

2.用地申请与审批(1)院属各单位根据科研项目开展实际用地情况填写《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相对固定土地使用申请表》,统一集中报送至院科研基地办审批并安排用地。

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中国质量协会质量管理创新基地申报书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
总人数
质量管理
人员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其他质量专业人员资格
(注明名称)
公司简介
主要产品(服务)、产量、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国内外所处行业位置
近两年创新产品收入及占总收入的比率(按年列出)
近两年技术开发、管理创新的投入金额及占总收入的比率(按年列出)
姓 名
职 称
职 务
专长、研究成果应用及获奖情况
近两年承担的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情况;与高校或科研机构共同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近两年的管理创新成果(名称);
二、拟提出的产学研(质量管理方向)项目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经费
(万元)
研究主要内容、预期目标及推广价值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中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量协会质量管理创新基地指导委员会意见:
签字公章
年月日
三、单位主要高级研究人员情况(不含兼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外〔2019〕10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外〔2019〕10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外〔2019〕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我省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建设,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规范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工作,我们对《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冀科外〔2013〕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docx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5月28日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意见》(冀发〔2018〕18号),进一步深化我省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规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各类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载体。

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附件1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的设立和运行管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基地是国家文物局组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管理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针对该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四条科研基地是依托文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五条科研基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科研基地实行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依托单位三级管理。

第七条国家文物局是科研基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科研基地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

(二)组织科研基地的认定、评估和撤销。

(三)组织审定科研基地承担的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及重要国际合作项目,并拨发相关经费;(四)组织对科研基地承担项目的评审验收。

国家文物局设立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管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基管办是科研基地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科研基地的运行和管理;(二)负责本地区申报科研基地的审核和推荐工作;(三)审定科研基地主任人选和学术委员会组成;(四)落实科研基地运行的配套经费;(五)配合国家文物局进行评估与考核。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负责科研基地运行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科研基地的申报;(二)为科研基地提供政策支持、后勤保障、经费配套等条件;(三)负责公开招聘科研基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成员;(四)对科研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协助组织单位配合国家文物局做好对科研基地的评估工作等。

四川农业大学文件

四川农业大学文件

四川农业大学文件校发〔2016〕16号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有效发挥基地作为“教学实习基地、科研原创基地、成果示范基地”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师生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功能定位基地兼有教学、科研、生产以及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展示等多重功能。

基地应满足学生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的需要,满足科学研究、试验示范、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的需要。

(二)管理目标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杜绝资源闲置;保障基地安全;维护基地环境整洁干净;保证基地高效运转。

(三)管理机制基地实行“学校-院(所)”两级管理机制,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农发院)作为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牵头负责,以院(所)管理为主。

农发院负责校内基地规划、资源调配、基础设施日常管理与维护、公共环境、公共安全;负责校外教学科研基地的遴选、挂牌、考核与协调。

院(所)负责校内基地的土地、房屋、圈舍等资源的综合利用与管理;负责校外基地的共建、管理与运行。

各院(所)由一名副院(所)长分管,行政办公室有专人负责基地具体事务,可成立系(室)级别的基地管理专门机构。

二、校内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一)范围校内教学科研基地(以下简称“校内基地”)包括雅安农场、崇州现代农业研发基地、温江惠和基地和都江堰灵岩山教学实习林场。

(二)管理1.土地、房屋和圈舍管理学校根据规划将土地、房屋和圈舍等资源分配到院(所)使用;根据发展及建设需要,有权对基地资源做出调整;负责土地、房屋和圈舍维护、维修的立项和检查验收。

院(所)应合理分配、高效使用土地、房屋和圈舍等资源;负责土地、用房和圈舍维护、维修的立项申请和立项后实施;需在基地内新建温室大棚、简易房屋、围墙等生产设施,必须书面报农发院,批准后方可建设。

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将土地、房屋和圈舍等资源私自提供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2.农机使用管理学校按规划逐步购置现代农业机具,由农发院统一管理、维修和保养。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教技[200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又称“111计划”)管理的科学与规范,根据《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111计划”由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组织实施,以建设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为手段,加大成建制引进海外人才的力度,在高等学校汇聚一批世界一流人才,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引进国外智力的层次,促进海外人才与国内科研骨干的融合,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重点建设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学科,提升高等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111计划”的总体目标是瞄准国际学科发展前沿,围绕国家目标,结合高等学校具有国际前沿水平或国家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以国家重点学科为基础,以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为平台,从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或研究机构的优势学科队伍中,引进、汇聚1000余名海外学术大师、学术骨干,配备一批国内优秀的科研骨干,形成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建设100个左右世界一流的学科创新基地,努力创造具有国际影响的科研成果,提高高等学校的整体水平和国际地位。

第四条“111计划”专项经费由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及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共同筹措,在各自年度预算计划中单列。

第五条“111计划”以项目形式实施,按照“统筹规划、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职责第六条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成立“1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的宏观指导和决策。

领导小组由各主管部门部级领导和相关司级领导组成,主要职能为:1. 制订“111计划”的整体规划;2. 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专家委员会”,作为学术咨询机构。

委员会成员实行常任制,视具体情况进行增补和调整;3. 审核确定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的名单和资助经费等。

第七条“111计划”领导小组委托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专家委员会,对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有关问题进行咨询,负责计划项目的评审,并对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与评估验收工作。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又称“111计划”管理的科学与规范,根据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111计划”由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组织实施,以建设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为手段,加大成建制引进海外人才的力度,在高等学校汇聚一批世界一流人才,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引进国外智力的层次,促进海外人才与国内科研骨干的融合,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重点建设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学科,提升高等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第三条“111计划”的总体目标是瞄准国际学科发展前沿,围绕国家目标,结合高等学校具有国际前沿水平或国家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以国家重点学科为基础,以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为平台,从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或研究机构的优势学科队伍中,引进、汇聚1000余名海外学术大师、学术骨干,配备一批国内优秀的科研骨干,形成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建设100个左右世界一流的学科创新基地,努力创造具有国际影响的科研成果,提高高等学校的整体水平和国际地位;第四条“111计划”专项经费由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及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共同筹措,在各自年度预算计划中单列;第五条“111计划”以项目形式实施,按照“统筹规划、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职责第六条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成立“1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的宏观指导和决策;领导小组由各主管部门部级领导和相关司级领导组成,主要职能为:1. 制订“111计划”的整体规划;2. 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专家委员会”,作为学术咨询机构;委员会成员实行常任制,视具体情况进行增补和调整;3. 审核确定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的名单和资助经费等;第七条“111计划”领导小组委托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专家委员会,对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有关问题进行咨询,负责计划项目的评审,并对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与评估验收工作;第八条教育部科技司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司相关业务处室人员联合组成“111计划”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为:1. 制订并发布“111计划”年度实施方案;2. 对计划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3. 负责项目立项工作;4. 负责项目经费的落实与督察工作;5. 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计划目标的实现情况;6. 组织对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的中期评估和验收等工作;第九条高等学校是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的依托单位,获得“111计划”资助的高校须成立由校领导牵头,学校科技、外事、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校级“111计划”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应挂靠其中一个职能部门,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1. 负责研究起草引进海外人才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并报学校批准;2. 建立有利于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发展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3. 负责与其相关的协调和实施保障工作;4. 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5. 负责“111计划”的动态监管和年度总结及预决算审核;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的依托单位须在项目立项后及时将校级“111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和管理办公室成员的基本信息、组织机构设置及有关管理办法等报“111计划”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条件第十条“111计划”遴选范围为中央部、委、局、办所管理的“985工程”、“211工程”高等学校;具体申报资格与申报数量由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第十一条申请本计划的高校应具备以下条件:1. 拟申报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要以国家重点学科为基础,以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为平台,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研究基础;2. 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人员构成:1应聘请不少于10名海外人才,其中包括:不少于1名学术大师;不少于3名学术骨干,不少于6名来华短期学术交流学术骨干;2配备不少于10名国内科研骨干;3. 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人员应具备的条件:1海外人才应在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或研究机构任职,且与拟建基地有良好的相关合作研究基础;2海外人才所属学科领域包括基础科学、技术与工程、管理等;3海外人才应具有外国国籍、所在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对中国态度友好,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富于合作精神;学术大师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岁诺贝尔奖获得者可适当放宽,学术骨干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4学术大师应为国际着名教授或同领域公认的知名学者,学术水平在国际同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过国际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眼光,能够把握国际科学发展的趋势,引领本学科保持或赶超国际领先水平,汇聚国际上本学科的学术骨干,解决对学科或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研究课题;5学术骨干应具有所在国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同等职位,拥有创新性思维,与学术大师有合作基础,在所属领域取得过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6国内工作时间:学术大师每人每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1个月;学术骨干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一般应有一名学术骨干留在基地工作;每年来华短期学术交流的学术骨干不少于6人次,时间不限;7国内研究团队学术带头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科研骨干成员应具有博士学位,5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国家和省部级各类人才计划获得者应占国内科研骨干的一半以上;第十二条两所及两所以上高等学校不得引进同一名学术大师;第四章申报、评审及立项第十三条高等学校按照年度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主管部门的职能司局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第十四条申报单位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报材料至“111计划”管理办公室;第十五条“111计划”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项目的评审工作;项目评审程序为:1. “111计划”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凡审查不合格者将不予受理;2. 组织相关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3. 由初评专家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专家委员会介绍情况,专家委员会成员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填写评审意见;4. 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意见,并根据专家意见制定年度支持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5. 根据领导小组审核结果,公布“111计划”年度项目立项名单和资助经费额度;第十六条经批复立项建设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其申请书由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依托高校的外事、科技等相关部门及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负责人各保留1份存档,作为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第五章组织管理与评估验收第十七条获得资助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须从获得资助次年开始,认真撰写年度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基地建设实施计划及详实的经费预算,并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111计划”管理办公室;第十八条获得资助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根据计划任务目标,自主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并积极争取承担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第十九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运行3年后,由“111计划”领导小组委托专家委员会对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进行中期评估;对评估结果好的,给予滚动支持;对评估存在严重问题的,将暂缓或停止资助;在总数不变的原则下,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吸纳符合条件的进入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行列;第二十条中期评估小组由专家委员会成员和遴选相应领域的专家组成,结合各基地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对基地的学科发展、人才引进与培养、合作研究进展,以及基地的运行效率等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并提出建设意见;第二十一条对中期评估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暂缓或停止资助:1. 保障条件不能落实,无法按原建设方案实施的;2. 因人为可控因素影响基地正常建设的;3. 对明显未达到计划要求、难以完成预期目标的;第二十二条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的基地负责人,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基地主要参与人员或负责人,其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111计划”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应的调整措施,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调整、中止或撤销资助;第二十三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期结束后,应及时向“111计划”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包括:1. 承担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及发表论文情况报告;2. 人才引进与培养情况报告;3. 基地的学科发展情况报告;4. 经费决算汇总表和使用说明;5. 合作研究的突出成果介绍;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期满验收,采用现场验收的方式,主要依据批复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申请书中的预期目标,重点对基地建设期内的学科提升情况,人才培养和获人才计划资助情况,合作研究取得的突出成果,基地的自主研发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专家委员会按一定比例评选出优秀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根据基地建设的具体情况继续给予支持;第二十四条项目执行期间由项目资助经费支持人员所发表的相关论文、专着、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须标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资助”Supported by the 111 Project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第六章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第二十五条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期为5年,经费来源为:列入“985 工程”的高等学校项目经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筹措,未列入“985 工程”的高等学校项目经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共同筹措;第二十六条对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的支持采取分阶段滚动资助的办法,年度建设经费根据各基地年度引进人才的需要及绩效评估结果由“111计划”领导小组审批;第二十七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负责人同时担任基地财务总负责人,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基地的依托单位应对基地经费的及时到位予以支持和协助;第二十八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1. 聘请海外人才的国际旅费、津贴、住房、医疗等开支;2. 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人员费、助研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3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3. 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配备的国内优秀科研骨干赴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从事合作研究、短期访问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所需费用;4. 其他与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相关的费用;第二十九条“111计划”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各“111计划”校级管理办公室参照本办法,制定本校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

教研基地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教研基地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教研基地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研基地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研基地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研基地,是指我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教研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共享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教研基地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教研基地设立理事会,负责教研基地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

理事会成员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理事长由校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教研基地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教研基地的重大问题。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教研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理事会的决定。

第七条教研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教研基地的学术研究工作。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外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教师代表和校外专家组成。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教研基地的学术问题。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研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学术委员会的决定。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条教研基地的运行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注重实效,突出特色。

第十一条教研基地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制定教研计划,组织开展各类教研活动。

第十二条教研基地应建立健全教研成果共享机制,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师专业发展。

第十三条教研基地应加强资源建设,合理配置教育教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教研基地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地运行高效、有序。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教研基地的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教研基地人员包括:教研基地管理人员、教研基地专职教师、教研基地兼职教师和教研基地研究人员。

教师教育研究基地管理规定

教师教育研究基地管理规定

教师教育研究基地管理规定一、引言教师教育研究基地是培养和发展优秀教师的重要平台,对于提高教育质量和推动教育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教师教育研究基地,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二、基地设立与批准程序教师教育研究基地的设立应经过审批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评审、审批等环节。

申请方应提供详尽的基地设立方案和发展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进行最终批准。

三、基地管理机构设立教师教育研究基地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基地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基地主任、教研负责人、科研人员等。

基地管理机构应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教育研究经验。

四、教研负责人的职责教研负责人是基地管理机构的核心成员,对教师教育研究基地的教研工作起着重要的领导和指导作用。

教研负责人应具备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广博的教育经验,负责制定教研计划和引领研究方向,组织各类教研活动,并对教师教育研究成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五、基地研究方向的确定教师教育研究基地应明确自己的研究方向和重点,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教研工作的聚焦。

研究方向的确定应根据教育发展和教师教育的需要,对于重大教育课题优先给予研究支持,以提升基地的专业水平和研究影响力。

六、基地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教师教育研究基地应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与国内外同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开展联合研究计划和项目,推进教育研究成果的共享和应用。

基地管理机构应鼓励基地成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研讨会,增强基地的学术影响力。

七、基地的师资队伍建设教师教育研究基地的师资队伍是基地的核心资源,对于基地的发展和研究工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基地管理机构应加强师资队伍的引进和培养,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发展机会,营造积极向上的学术氛围,吸引和留住优秀的教育研究人才。

八、基地的资金保障和资源支持教师教育研究基地需要一定的资金和资源保障,才能够进行高水平的科研和教育研究工作。

基地管理机构应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机构的支持,确保基地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为落实《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中国家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的任务要求,解决现有基地之间交叉重复、定位不够清晰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落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以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着眼长远和全局,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统筹布局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按照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布局建设。

围绕国家战略和创新链布局需求,大力推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协同创新,夯实自主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

到2020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开放共享、多元投入、动态调整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体系。

(二)基本原则1.坚持顶层设计原则。

以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功能定位,加强整体设计,统筹布局,加强各—1—类基地之间的相互衔接,避免低水平、交叉和重复建设。

2.坚持机制创新原则。

加强管理机制创新,完善评估评价机制,建立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评价机制。

强化目标考核和动态调整,实现能进能出。

加强协同创新,推进开放共享。

3.坚持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功能定位,强化分类管理、分类支持,制定符合不同基地特点的建设方案和管理办法。

4.坚持能力提升原则。

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发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二、优化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布局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是围绕国家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国家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开展基础研究、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改革有关部署要求,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不同类型科研基地功能定位,对现有国家级基地平台进行分类梳理,归并整合为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和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进行布局建设。

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阅读次数:发布时间:2010-08-31 发布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跨越式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技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并逐步升级为国家、部省级重点科研基地。

第二章科研机构第三条学校科研机构组成如下:1.学校重点科研基地,主要包括:1)、国家重点(专业)实验室;2)、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部、省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校级科研机构;3.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4.跨学科科研机构。

第三章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第四条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的产生:重点科研基地原则上从第三条第1款中产生,其他科研机构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纳入重点科研基地管理范畴。

第五条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确认程序:1.由科研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

2.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4.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通过后,纳入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管理范畴。

第六条学校重点科研基地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考评一次。

对考评优秀的科研基地给予奖励;对运行情况差的科研基地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将予以撤消。

第七条学校重点科研基地领导班子设立和换届,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科技处及有关院(系)共同组织考察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对国家、部省级科研基地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接到正式批文后学校发文公布.第八条学校重点科研基地是我校科技工作的骨干机构,其基地负责人享受学校中层干部的待遇,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重点科研基地行政关系归属所在院(系),业务关系隶属学校科技处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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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承担的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情况;与高校或科研机构共同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近两年的管理创新成果(名称);
二、拟提出的产学研(质量管理方向)项目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经费
(万元)
研究主要内容、预期目标及推广价值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中国质量协会质量管理创新基地指导委员会意见:
签字公章
年月日
三、单位主要高级研究人员情况(不含兼职)
姓 名
职 称
职 务
专长、研究成果应用及获奖情况
中国质量协会质量管理创新基地申报书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
总人数
质量管理
人员
高人员资格
(注明名称)
公司简介
主要产品(服务)、产量、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国内外所处行业位置
近两年创新产品收入及占总收入的比率(按年列出)
近两年技术开发、管理创新的投入金额及占总收入的比率(按年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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