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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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2010年2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B.A.C。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优良传统,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主管部门为国家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
界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指导、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分会)及居士团体的工作;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清规戒律、开展正常法务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四)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五)开展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七)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交流,增进了解,团结合作。
(八)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 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 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五) 授权理事会必要时从理事中增补常务理事;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
(七) 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代表人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 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推举咨议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
(三) 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
(四) 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五) 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常务理事,罢免理事、
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六)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 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
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六个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和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会设置咨议委员会。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咨议委员会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咨议委员会支持、辅佐理事会的工作,参议会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会设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南传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员会、汉传佛教教务委员会、佛教教育委员会、慈善公益委员会、权益保护委员会、海外交流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居士事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会长会议制定。
第二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由理事会聘请特邀顾问。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地方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缴纳的佛教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