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篇一:寺庙管理制度】芦花镇寺庙管理制度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属地政府的领导和各级政府民宗、文物、园林、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指导。
2.寺庙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众自己管理;在教内,寺庙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3.寺庙是僧人修学、寺管会主任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寺庙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寺管会主任,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寺管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除特殊情况外,寺管会成员一般不宜兼任。
5.寺庙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的佛教基本教义水平及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
6.佛教活动须在寺庙举行,寺庙举行重大的宗教活动,须向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及佛教协会汇报。
寺庙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7. 寺庙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
8. 寺庙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
寺庙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庙摊派财物。
9. 寺庙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
寺庙原则上不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
10. 寺庙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11. 寺庙的文物、树木等属寺庙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12.寺庙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帐目,接受大众监督。
佛教协会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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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上传必究县佛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县佛教协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县佛教协会是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循佛陀的遗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
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团结全市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旗帜,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佛法正信,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佛教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的城市发展、社会进步,以及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同时接受登记机关县社团管理局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县城关镇殡仪馆。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会任务。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摘要:宗教财产是宗教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僧侣的个人财产也是僧侣作为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如何正确区分僧侣财产的归属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然而,因为历史、宗教特性等因素使得我国在此方面仍处于留白状况,引起了世俗法与宗教教义的冲突。
本文针对此类问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上结合佛教教义大胆提出新的建议来解决问题。
关键词:佛教;财产归属;僧侣2010年1月26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菜园街大悲普度寺的方丈释永修遇害并被抢走部分财物。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并应随着犯罪嫌疑人落网追究刑责而终结。
然而,寺院僧众及死者家属在整理死者遗物时发现,释永修以个人名义在当地多家银行存款400余万元,并有一张20余万元的债权单据。
经了解,释永修是离婚后出家,出家前有一个女儿,其虽然出家但对女儿仍尽了作为父亲的责任,且与女儿还时常联系,只是碍于身份不好公开承认。
撇开此案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和债权债务关系不论,单就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和归属进行分析,这些财产应归谁所有:是寺院还是作为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女儿所有?寺院方面认为,僧人出家以后,生、老、病、死均由寺院负责,与出家前的俗家亲属不再有任何关系。
根据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僧人死后身边一切财产归寺院享有,其俗家亲属不能继承。
而死者的女儿认为自己作为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父亲的遗产无可厚非。
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佛教立法方面的缺陷尽管已经加大力度通过法律法规等方式规范发展佛教,可立法水平有限、历史渊源复杂以及佛教自身的规范教义与世俗法的冲突,使这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留白和法规不健全的现象。
于是就出现各类有关方面的纠纷,本文着重于讨论僧侣财产的归属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数量欠缺通过查阅资料,笔者发现涉及佛教管理的只有《宗教事务条例》、《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几部大纲性文件,而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来规范比如上述这个案件,正是因为没有具体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出现这类情况时我们也没有依据可供参考。
中国佛教协会
中国佛教协会简介1.名称:中国佛教协会(英文: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
缩写:B.A.C)2.组织与制度:成立于1953年,首任会长圆瑛法师,第二任会长喜饶嘉措,第三任会长赵朴初居士, 第四任会长一诚法师,现任会长是传印法师。
本会最大权利机构为全国佛教代表会议。
理事会系全国佛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佛教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全国佛教代表会议负责。
常务理事会系本会会务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全国佛教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3.会址:北京市西四阜内大街25号4.性质与宗旨:中国佛教协会是中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其宗旨是: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各民族佛教徒,倡导人间佛教思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5.主要的任务:(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
(2)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开展会务,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分会)在佛教教务上实行指导和检查。
(3)督导各地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
知道和督促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4)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5)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6)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
浙江省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
浙江省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汉传佛教寺院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
住持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二)信仰坚定,戒行清净,有较深的佛学造诣,品德服众,有较高威望;(三)年龄30周岁以上,戒腊10夏以上并经过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四)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等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五)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三条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产生:(一)由该寺院前任住持或该寺院民主管理组织提出人选;(二)当地佛教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住持人选进行审核后,提交该寺院两序大众民主评议;(三)住持人选经两序大众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赞成,由寺院民主管理组织逐级上报当地佛教协会;(四)当地县(市、区)、市佛教协会审核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省佛教协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完成备案后礼请之。
第四条全国重点寺院礼请住持应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
原则上非重点寺院不礼请住持。
第五条住持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六条75岁以上教职人员,原则上不新担任寺院住持。
第七条寺院住持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寺院住持。
有特殊需要兼任其他寺院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住持必须以身作则,领众熏修,维护常住,摄受大众,讲究因果,廉洁奉公。
第九条礼请住持的寺院资格(一)经过政府部门登记开放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
经常组织、教育、引导常住僧众及信教群众学习,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佛教协会•【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
第三条教职人员资格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认定。
第四条申请认定教职人员,应当圆具三坛大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信仰纯正,勤修三学,遵守教义教规,品行端正;(三)年龄在20岁以上,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四)有一定佛教学识,能独立完成日常课诵,具备基本佛事法务活动能力。
第五条圆具三坛大戒须按照《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对受戒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核,对同意受戒的,应当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备案要求的相关材料。
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应及时将外省受戒人员是否圆具三坛大戒的情况函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
第七条圆具三坛大戒后,由中国佛教协会颁发戒牒。
戒牒是教职人员的受戒证明。
第八条申领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应当由本人凭戒牒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经审核,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颁发佛教教职人员证书。
佛教协会换届闭幕词
佛教协会换届闭幕词中国佛教协会第四届全国代表会议经过八天紧张而切实的工作,今天就要闭幕了。
由于诸位长老法师、喇嘛活佛、僧俗大德的共同努力,我们这次会议开得很有成效,圆满地完成了会议的各项议程。
这次会议,听取了中国佛教协会名誉会长班禅大师的《开幕词》;审议了赵朴初居士所作的《中国佛教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修改了中国佛教协会章程;选举了佛协新的领导机构;一致通过了《中国佛教协会第四届全国代表会议决议》。
我们这次会议的收获是丰富而重大的。
我们在总结过去十八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共同商讨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一步认清了形势,明确了任务,增强了团结,充实了领导。
这对于动员全国各民族佛教徒发扬佛教优良传统、献身于八十年代三大任务、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促进民族团结、加强佛协的工作,无疑都起了推动作用。
会议期间,中共中央统-战部张执一副部长、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肖贤法局长到会讲了话,阐明了形势和任务,重申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给代表们很大的启发和鼓励。
党和国家领导人在百忙之中还将接见全体代表。
所有这一切,都生动地表明了党和国家对这次会议的重视和支持,对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的关怀和爱护;体现了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真实不虚的,我国广大佛教徒是社会主义祖国各民族家庭中平等的一员。
在这里,我谨代表全体与会代表,向党和政府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这次会议,正如班禅大师指出的,是一次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的团结盛会。
来自全国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包括汉、藏、蒙、傣、满、土、裕固、纳西等八个民族的佛教徒聚集一堂,一起诵念经-文,一起参拜佛牙,一起开会讨论。
虽然我们民族不同,语言不同,但我们都是佛陀的弟-子,都是奉行”慈悲喜舍”、”报国土恩”、”报众生恩”的人,互相的学习和彼此的帮助,将为我们共同的佛教事业带来光明和进步。
我们这次会议是在团结和-谐、民-主协商的气氛中进行的。
二百五十多位代表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藏传佛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办法
藏传佛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佛教协会•【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藏传佛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办法(2020年11月30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藏传佛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管理,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及《中国佛教协会章程》、《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任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经师(以下称经师),是指在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以下称寺庙)或者藏语系佛学院(以下称佛学院)中专门从事传授佛教教义教规、经典和文化知识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
第三条经师实行聘任制,聘任为经师的,应当具有经师资格。
第二章资格评定第四条取得经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二)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旗帜鲜明地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服从寺庙管理组织、佛学院的管理,接受寺庙僧尼、佛学院学员及信教群众的监督,接受寺庙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四)取得国内佛教院校授予的佛学学衔或考取传统的佛学学位,或具有同等佛学造诣,具有传授佛教教义教规、经典和文化知识的能力和水平;(五)严守戒律教规,品行服众;(六)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支配。
第五条经师资格分为三级经师、二级经师、一级经师和特级经师四个等级。
申请各等级经师资格,还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申请经师申请三级经师,应当扎实学修本教派经典著作,能够承担教学工作;申请二级经师,应当深入掌握本教派经典著作内容,能够胜任教学、研究工作,本派内有一定的影响力;申请一级经师,应当精通本教派的经典著作,能够独立承担教学、研究工作,本派内有较大的影响力;申请特级经师,应当通融显密两宗,德高望重,在传承和弘扬藏传佛教爱国爱教优良传统具有突出贡献。
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
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0日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汉传佛教寺院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
担任住持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二)信仰坚定,戒行清净,有较深的佛学造诣,品德服众,有较高威望;(三)年龄30岁以上,戒腊10年以上;(四)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等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五)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三条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产生:(一)由该寺前任住持或该寺院民主管理组织提出人选;(二)当地佛教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住持人选进行审查后,提交该寺院两序大众民主评议;(三)住持人选经两序大众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赞成,由寺院民主管理组织报当地佛教协会;(四)当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由该寺院民主管理组织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完成备案后礼请之。
第四条汉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的住持人选,在履行任职备案手续之前,应由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
汉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的名单,由中国佛教协会提出。
第五条住持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六条75岁以上的教职人员,原则上不新担任寺院住持。
第七条寺院住持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寺院住持。
有特殊需要兼任其他寺院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住持必须以身作则,领众熏修,维护常住,摄受大众,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第九条住持接受寺院民主管理组织、两序大众、佛教协会的监督。
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佛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撤销职务的惩处:(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二)违犯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的;(三)散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言论的;(四)未按《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五)重大寺务不按民主程序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挥霍寺院财产的。
佛堂有关制度
佛教居士(常住)规约1、早课:6:00(早饭8:30)晚课:18:00(晚饭14:30)。
2、在家居士遇见僧人(出家)法师应合十或礼拜(身体欠佳者除外)。
3在寺庙居住的居士应穿海青,随众上早、晚课期间,不得喧哗吵闹或低笑戏嬉。
4、早晚过斋时,吃多少盛多少,不得浪费粮食。
5、常住居士其家人子女找借口在寺庙长期吃住者,不供住。
6、常住居士打架骂人、搬弄是非、告黑状者,不供住。
7、常住居士乱串寮房,乱拿别人钱财、物品者,不供住。
8、常住居士把寺庙内财物,偷拿到自己家的,不供住。
9、居士大殿内礼佛,不得占正中位置蒲团,男居士在佛像左手边礼佛;女居士在佛像右手边蒲团礼佛.10、在家居士等人不得随意指使出家人,没事不得轻易打扰法师,有事找法师时,要轻敲三下门,法师应声再入。
11、居士在家人等不得随意吃、拿庙中佛像前的供品。
12、常住居士应随众出坡,积极参加寺内举行的佛事活动。
13、来慈恩寺礼佛及住宿等内务事应听从本寺法师的安排,或服从法师安排的居士管理.附注:众居士应遵守以上规约,和睦相处,齐心协力护持三宝道场,令佛法常兴,正法久住,功德无量。
阿弥陀佛苏村镇慈恩寺管委会立公园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大荔县各寺院道场教务制度寺院是赠人主持佛法和修学的道场,是实践佛陀慈悲济世教义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要发扬中国佛教三大优良传统,提倡人间佛教的积极进取精神,始于社会主义相协调的道路。
一、各道场成立常住僧众为首的执事班子领导,发心正确有正知见正修正行的居士协助出家人共同管好寺院,居士不得干涉出家人正常教务活动。
二、各道场安排好僧众学修,早晚坚持殿,中外过堂如仪如律。
三、各道场举办好对信众的讲经说法,初一、十五对来本寺的信众,宣讲佛教基本教义,提倡正信正念,同时宣传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时事。
四、各道场接受皈依弟子,须事先登记,查明来历,由两位佛教徒介绍方可。
非开放性寺院不得办理皈依事宜。
五、各道场礼请常住僧众必须是爱国爱教,戒行清净、通晓教理律仪者,有国家宗教部门要求的各种正规手续。
中国佛教协会第四届全国代表会议开幕词
作者: 额尔德尼·却吉坚赞
出版物刊名: 法音
页码: 3-4页
主题词: 中国佛教协会;代表会议;慈光;佛教界;法幢;佛教事业;宗教徒;协会章程;宗教工作;反革命集团
摘要:<正> 各位代表:中国佛教协会第四届全国代表会议在经历了空前的十年浩劫之后和最近几年来,历经艰苦的恢复组织并逐渐开展会务,今天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具足悲智功德的三宝慈光恩照下,终于在伟大的人民首都——北京胜利地开幕了。
在这十多年来,我们的国家、民族和人民经受了历史上极为严峻的考验。
我们佛教界全国各族广大信教徒们,也和全国人民一样,走过了一段极其艰难痛苦的道路。
由于从五七年起。
新宗教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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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2010年2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
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
英文缩写:B.A.C。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优良传统,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主管部门为国家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
界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
指导、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分会)及居士团体的工作;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清规戒律、开展正常法务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四)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五)开展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七)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交流,增进了解,团结合作。
(八)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 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 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五) 授权理事会必要时从理事中增补常务理事;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
(七) 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代表人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 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推举咨议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
(三) 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
(四) 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五) 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常务理事,罢免理事、
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六)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 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
因特殊
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六个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秘书长在会长和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会设置咨议委员会。
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理事会推举产生。
咨议委员会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咨议委员会支持、辅佐理事会的工作,参议会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会设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南传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员会、汉传佛教教务委员会、佛教教育委员会、慈善公益委员会、权益保护委员会、海外交流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居士事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会长会议制定。
第二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由理事会聘请特邀顾问。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地方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缴纳的佛教事业发展
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自养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
过。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2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决议和决定,各地佛教协会(分会)、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