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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选举制的基本原则并简要阐述存在的问题

论选举制的基本原则并简要阐述存在的问题

姓名:薛珊珊学号:14040110036论选举制的基本原则并简要阐述存在的问题摘要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行使与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本文从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存在的问题出发,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完善选举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选举制度基本原则存在问题选举制度是指选民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选举人大代表的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

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制度的选举制度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民主科学的制度,从选举方式和程序上完善了选举制度,调动了人民参选积极性,增强了他们当家作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

但总的来讲,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度仍有局限,普遍、平等、直接的民主选举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的任务仍很艰巨。

本文试就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做一浅显的分析。

一、选举制的基本原则民主对于政治学家来说首先是一种利益代表机制,是一种决策程序。

选举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宪政原则,确定了法治国家中公民享有参与国家政治和表达自己意愿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行使国家公权的合法性来源。

从某种意义上讲,选举制度是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制度,其设计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以及对国家公权的限制,因此,要实现民主的政治溯求,选举必须贯彻如下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保护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保护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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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1 月 《6 ) 1 第 3卷 第 1 期 1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文社会科学版)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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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流动人 口的选举权
王 小 丹
( 中南 民族大学 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 7 ) 3 0 4
摘 要 : 动人 口是 城 市社 会 的一 个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农 村 到城 市 的居 民 是 流 动人 口的 绝 大 多数 。他 们 对城 市 流 从
二、 流动 人 口对 基 本 公 民权 的 渴 求
流动 人 口渴 望 留 在城 市 , 于 城 市 生 活 , 融 渴望 最 基 本 的公
民 待遇 , 不要 总 把 他 们 当 作 另类 看 待 . 当作 外 等 人 。 但 是 现 实
生 活 中 的艰 辛 与 冷 遇 。使 他 们 缺 乏 明 确 的 社会 归宿 感 和 认 同 感。 他 们 的社 会 位 置是 不 确 定 的 : 们 生 活 在 城 市 . 不 是 城 他 但 市 居 民 ; 们 干 着 工 人 的 活 , 不 是 工 人 ; 不 能享 受 有 关 的 他 但 更 社 会 保 障待 遇 。 他们 在 国 家 制度 中缺 失 确 定 的位 置 。 们 不 但 他 享 受 不到 有 关 政 府 管 理部 门的 管 理 服 务 。甚 至找 不 到保 护 他 们 利 益 的部 门。 此 。 们 更多 的是 渴 望 能 得 到 最基 本 的公 民 因 他 待 遇 , 者说 希 望不 受 到 社会 的歧 视 和 偏 见 。 或 三 、 成流 动人 口现 状 的原 因 造 除 了制 度 因 素 .流动 人 口在 政府 面前 声 音 微 弱 也是 造成 现 状 的原 因 。 而后 者 与 流 动人 口这 个 群 体 的 自身 特征 有 关 。 如 果 界定 物 品 的属 性 . 流动 人 口 的权 利 应 属 于 具 有 公 共物 品 的共 同特 征 。 它 即非 竞 争 性 与 非 排 他 性 。非 竞 争 性 是指 一 个 人 对 一 种 公共 物 品的 消 费 ( 享 受 ) 不 会 减 少其 他 人 对 这 种物 品 的 消费 。 并 非排 他性 是 指 要 排 除 任 何 人 享 受 一 种 公 共 物 品 的利 益 需要 花 费 非 常 大 的 成 本 。 因 为很 难 将 任 何 人 在 使用 这 种 物 品 ( 处 指 流 动人 口 的权 利 ) 此 之外 , 从而使这种物 品中获益的人就有避免付费的激励 。 也就 是 说 , 流动 人 口 的权 利 争 取上 , 必存 在 “ 费 搭 车 ” 象 。 在 势 免 现 这 决 定 了流 动 人 口 的权 利 争取 是 不 可 能 依 靠 私 人 来 提 供 的 . 只 能 由 政府 来 解 决 。 另 外 , 管 流 动 人 口的 数量 在 f益 增 多 。 是 。 于 流 动 尽 3 但 由 人 口来 自四 面八 方 , 血缘 和 地缘 的联 系都 很 弱 。 加上 他 们 在 城 市 中每 天 为 生 活 奔 波 , 此 , 此 间 的 交 流 和 联 系 都 很 少 . 因 彼 这 就 造 成 流 动人 口 的集 体谈 判 能 力 很 弱 。 政府 听不 到 他 们 的 声 音。 流 动人 口参 与 政 治 的权 利 和 机会 都少 之 又 少 。他 们 缺 乏

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原”选区关系考辨

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原”选区关系考辨

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原”选区关系考辨作者:苏东来源:《人大研究》 2016年第2期苏东从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这几部法律规定看,在涉及人大代表与选举产生他的选举单位、选区的关系时,使用的都是“原选举单位”“原选区”“原选区选民”等用语。

如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选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罢免要求。

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我们认为,将任期内正在履行职责的人大代表与选举产生他的选举单位、选区界定为“原”选举单位、“原”选区、“原”选区选民,这一用法值得商榷。

“原”,从字源上讲,金文大篆体形状像水从石涌出,因此《说文解字》释意:水泉本也。

字形采用“泉”作边旁,像泉水从石崖下流出。

引申为“最初的”“推本溯源”之意。

《古汉语字典》则说,原指水源。

引申为根源、本源。

事物之所由起,追溯事物之由来。

《新华字典》解释为:会意字。

小篆字形像泉水从山崖里涌出来。

从厂(hǎn),像山崖石穴形。

从泉。

本义:水源,源泉。

有起源、根本、根由等含义。

从实际用法上讲,“原”有与现在、后来相对或者情形已发生变化的含义。

一是如果有单位和职务,若在单位前加“原”字,则表明现在该单位已不存在。

“原”与表示单位名称的词语发生直接关系,表示这一单位名称是原来的,现在已不存在了。

“新闻媒体在表示已去的人,或已去的职务,或已去的机构时,经常使用‘原’‘前’字”。

例如“原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某某去世”表示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这一机构已不存在。

二是在职务前加“原”字,表明该人已不再担任该职务了。

“原”与表示人物职务的短语发生直接关系,表示这一职务是句中人物原来所担任的职务,现在已不担任这一职务了。

例如:“河南省新安县原副检察长李某某”表明李某某现在已不担任副检察长职务。

村级换届移交方案

村级换届移交方案

村级换届移交方案1. 背景介绍村级换届是指根据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将原村级组织的职位和管理权力移交给新一届的村级组织。

这是村级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涉及村级组织的继任和权力交接,对于保证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村级换届移交的程序和步骤,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换届移交程序2.1 村民大会决定换届时间和方式在村级组织任期即将届满前,应召开村民大会,由村民自主决定换届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村民大会应提前至少30天进行通知,确保村民有充足的时间参与决策。

2.2 组织村级换届选举根据村民大会的决定,组织村级换届选举。

具体步骤如下:1.组织选举委员会:由村级组织负责人组织选举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和监督换届选举工作。

2.公布选举公告: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前至少15天公布选举公告,明确选举的时间、地点、候选人条件和选举程序等。

3.提名候选人:村民可以通过个人或团体提名方式提名候选人,提名应当符合村民大会决定的条件。

4.复核候选人资格:选举委员会负责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候选人符合条件。

5.公示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前至少5天公示候选人名单,确保村民了解候选人情况。

6.选举投票:选举日到来后,在指定的投票地点进行选举投票。

选举委员会负责管理投票过程,确保投票公正、公平。

7.统计选票并产生当选人: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负责统计选票,产生当选人。

8.公告当选结果:当选人名单应在选举后的48小时内公告,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3 移交职位和权力选举产生的当选人应在指定的时间和方式下来接任原村级组织的职位和管理权力。

具体步骤如下:1.召开职位移交会议:原村级组织向当选人召开职位移交会议,介绍各项工作情况,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材料。

2.移交工作计划制定:当选人需要根据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移交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

3.移交过程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应派员监督移交过程,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8云南玉溪事业单位考试中选举制度考点大汇总

2018云南玉溪事业单位考试中选举制度考点大汇总

2018云南玉溪事业单位考试中选举制度考点大汇总第一篇:2018云南玉溪事业单位考试中选举制度考点大汇总2018云南玉溪事业单位考试中选举制度考点大汇总【导读】玉溪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政治知识《事业单位考试中选举制度考点大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宪法》选举制度的考查频率非常高,本篇筛选近年事业单位考试中相关选举制度的真题,带领大家共同分析下选举制度的题型和考点。

1.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不享有选举权的是: A.精神病患者 B.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C.正在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人D.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答案】D。

解析:根据《选举法》第七条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故本题答案为D。

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实行间接选举的是()。

A.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B.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C.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D.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答案】B。

根据《宪法》第九十七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即为间接选举,故本题答案为B。

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的是:()A.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B.永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C.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D.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答案】B。

解析:根据《选举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若干问题分析作者谢宝富摘自未知发表2006-10-2012:00:23人气116背景色字号大中小【内容提要】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整理与分析,考察了1979年选举法与1982年及其后诸选举法修正案的差别,分析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若干缺失与不足,总结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特征。

中图分类号:D0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0X(2002)01-0067-07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和。

狭义的选举制度是指由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制度,在我国指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制度。

本文所论的选举制度指的是狭义的选举制度。

关于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学界已有许多深刻的研究,本文旨在于其变革、特征、缺失等方面,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1979年选举法与1982年及其以后的修正案之比较1953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1979年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对选举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1982年、1986年、1995年先后3次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对选举制度进行了局部的调整,由是确立了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

(一)1979年选举法旨在扩大民主与1953年选举法相比,1979年选举法的突出特点是民主程度的显著增强:(1)将直接选举的范围首次扩大到县(自治县);(2)改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3)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4)扩大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规定“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并且,“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候选人”。

如果所提候选人过多,“可以进行预选”;(5)将候选人以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的半数以上票当选,改为须获“全体”选民或代表的半数以上票当选。

从这一系列的变革中不难看出,1979年选举法重在增强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我国进城务工人员选举权保障问题研究

我国进城务工人员选举权保障问题研究

我国进城务工人员选举权保障问题研究作者:乔雪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0期摘要:选举权是中国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农民逐渐摆脱土地进城务工,在政治生活中,他们选举权的有无和权利如何得到保障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选举权;流动人口;权利保障;户籍制度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245-01作者简介:乔雪(1990-),女,汉族,烟台莱阳人,青岛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进城务工人员的出现以及选举权现状1992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为许多企业注入了新鲜的活力,一大批企业涌现于中国经济领域,经济市场出现了劳动力供不应求的情况,加之“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流转制度”的实行,一大部分农村人口摆脱土地束缚进城务工。

在现实中,如果务工人员离开自己常住户口地,选择到城区打工,这很大意义上意味着脱离了原地区的政治生活,如果他们未采取相关措施保障自己的选举权,那么他们就自动默示的放弃了原地区相应的选举权;对于没有迁出户口而到外地定居的人来说,他们基本也未取得现居住地的选民资格。

种种原因的出现以及相应政策的缺失,造成大部分进城务工人员的政治权利得不到实现与保障。

二、进城务工人员选举权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一)传统的户籍制度导致权力虚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促进了人口迁移状态的转型。

然而,二元户籍制度下的等级差别使得市场的转型带来了劳动力城乡分配的转变,但是户口状态并没有真正随着劳动力的流动而发生影响,户口差别以及户口对体制内流动所起的结构性影响依然存在。

根据《选举法》第二十六条、《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选举权是与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有着密切的关系,虽然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迁居外地公民现居住地的选举权,但是,这个权利的行使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选举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途径

选举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途径

选举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途径作者:滕修福来源:《人大研究》2024年第08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也是现行选举法颁布45周年。

回溯选举法的制定和修正历程,以及不断完善的人大代表选举原则,对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选举法的两次制定及七次修正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

其间9月29日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第十二条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1952年,中共中央根据《共同纲领》的精神和国内外形势,及时提出了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起草宪法、选举法等法律的建议,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赞同。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宪法和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第一部选举法”)。

邓小平同志在草案说明中指出:“在选举法草案中,贯穿着一个总的精神,就是根据中国当前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进入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确立和完善。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重新制定通过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现行选举法”或“第二部选举法”“选举法”)。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选举法历经了五次修正,分别是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2015年6月22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

梁广镇身居两镇人大代表时间——选举权

梁广镇身居两镇人大代表时间——选举权

广东省云浮市“亿万富翁”梁广镇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立案侦查,鉴于其云浮市人大代表身份,经云浮市检察院申请,该市人大常委会许可检察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

然而,广西百色市人大常委会表示了不同的意见,原因是梁广镇也是百色市人大代表,未经其许可,云浮市检察院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

一人可否兼任两地人大代表?两地人大常委会机关意见相左,检察机关无所适从,案件被迫搁置……4月23日,记者来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广隆集团,该集团副总袁永枢告诉记者,“梁广镇今天就要去香港,转道美国进行为期30天至45天的考察。

”袁永枢介绍说,梁广镇光在广西百色市隆林县的资产就达3亿多元。

一起“诽谤案”,牵出“富商”挪用公款案今年46岁的梁广镇出身于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水松根村一个农民家庭,连任云浮市三届人大代表,一起本来与他无关的诽谤案件牵出了其十多年前的一桩旧案。

2006年7月,一起诽谤云浮市委书记的案件破获,时任云浮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的江纲、曾任云浮市下属县级市罗定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的黄伟明等5人,被广东省云浮市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依法批捕。

不久,黄伟明、江纲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也浮出水面。

“黄伟明涉嫌7个罪名,江纲涉嫌4个罪名: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诽谤罪。

”一位司法人士告诉记者说,“2007年4月,云浮市中级法院二审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江纲、黄伟明有期徒刑二十年。

”另外,检察机关查明,江纲是梁广镇的“连襟”。

1997年9月,梁广镇通过江纲,将公安局的300万元罚没收入挪作企业的流动资金,当年12月30日将这笔钱归还。

“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梁广镇明知300万元是公款,并与江纲合谋挪用,两人构成挪用公款共犯,而且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位司法人士告诉记者。

“本应将梁广镇与江纲并案处理,但鉴于梁广镇是云浮市人大代表,就暂时将其搁置,等审理完江纲案再作处理。

”这位司法人士介绍说,去年初,当黄伟明、江纲等涉嫌诽谤一案进入审判程序后,云浮市检察院就对梁广镇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立案侦查,并按程序报请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对梁采取强制措施,该市人大常委会的态度很明确,坚决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并许可检察机关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

第四章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复习资料)

第四章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复习资料)

第四章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复习资料)第四章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第一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选举与选举制度选举:意为挑选,是指人们根据公认的规则,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的行为。

自由选择是选举的关键,因此,选举与自由、民主相联系,是自由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

最早出现选举制的国家是雅典。

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起源于13世纪英国议会代表产生的办法。

17世纪英国“光荣革命”后确立了议员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由选举法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民意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机构、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等。

选举原则是指在选举中有关选举权、选举方法、选举程序的规定中体现的民主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包括:成立选举机构、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出与确定代表候选人、计票方法和确定当选。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当代中国第一部选举法,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正式形成。

“凡年满18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善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的两个条件限制:年龄条件(满18周岁)的限制和政治条件的限制(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选举的平等原则首先体现在“一人一票制“上。

《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选举的平等原则还体现在选区的划分上。

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当,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当。

论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论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论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作者:杨帆来源:《人民中国》2014年第25期【摘要】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而平等选举又是选举制度的根基和灵魂。

选举权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如何保证公民的选举权的平等意义重大。

本文主要介绍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历史发展,导致现行选举权不平等性出现的问题及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完善的路径。

【关键词】选举权;平等性原则;历史发展;完善一、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历史发展我国于1953年制定选举法,于1979年进行了修订。

之后,又经历了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五次修改。

选举法又经过了五次修改,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都在逐步的完善。

1953年的《选举法》体现“投票权平等”,如第四十三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得进行一次登记;第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但是该法分两章详细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农村与城市、汉族与少数民族每一代表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如第二十条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

因而开创了“不平等投票”但在当时是“很合理、完全必需、完全正确”的立法先例。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选举法,改革并完善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平等性原则。

此次修改,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都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县一级。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较小幅度的修改。

例如,改变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即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1-06-10【生效日期】1981-06-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六号公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加选举的范围(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参加军队选举。

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为选举方便,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

(二)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的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工厂的人员,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

(三)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

第二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现役军人、在编和非编职工、家属,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都在军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条选举委员会(一)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军事科学院、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省军区、军与相当于军的单位,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均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办理各该级的选举事宜,指导所属部队的选举工作。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二)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

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由五人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法》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十二条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第十八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全程复习方略】2015届高考政治第一轮复习 第二课 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课件 新人教版必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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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重要体现,它深刻地反映了
我国选民与代表之间主人和公仆的关系。
(7)选举权利保障原则。一是物质保障,为选民普遍行使选举权 提供了条件;二是程序保障,使选举代表和领导人员的程序更加
规范化、法律化,更具有可操作性,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重点突破】 正确理解我国选举制度的客观性
第 二 课
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
【知识大展台】
参考答案:①社会经济制度 ②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③根本利益 ⑤科学 ④社情民意
⑥自我管理
⑦群众性自治 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⑨人大代表 ⑩实事求是
【助记小窍门】 【理解记忆】
1.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意义和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的意义都可以
从国家和公民两个角度来把握。
思维导向:结合材料说明为什么出现“选民的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率高达84%” 的情况。
提示:这跟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特点有一定关系。直接选举可
以使每个选民都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有机会选择自己心目
中最值得信赖的当家人。
核心考点二
民主管理
1.我国的村民自治与城市居民自治
农村村民自治
机 构 村民委员会
城市居民自治
居民委员会
受群众的监督,所以体现的是民主监督,故选B。民主选举、民
主管理、民主决策没有在材料中体现。
【加固训练】
1.(2014·郑州模拟)《民政部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
意见》规定: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一年以上、符 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民资格条件的农民工,由本人申请, 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这 一规定说明 ( )

新中国选举制度60年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选举制度60年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选举制度60年的发展历程一、新中国选举制度60年的发展历程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发展而来的,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权建设和选举经验的总结。

我国在民主革命时期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民主的选举制度,虽然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还不够完善,但却都是从当时的阶级关系和具体情况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扬民主,团结和组织广大人民,为巩固人民政权和完成各个不同时期的革命任务服务的。

它所确立的许多民主原则为建国后建立更加完备的选举制度奠定了基础。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一些地方战事尚未结束,土地改革正在进行之中,不具备普选的条件,各地方国家权力机构按照选举、推选或选派、充任、邀请等4种形式产生代表。

1952年底,开展普选产生各级人大的条件逐渐成熟。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发建国后第一部选举法。

该法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正式确立。

1953年的选举法与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相比有了较大的进展:一是更具有普遍性。

除依法未改变成分的地主阶级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体现了平等原则。

选举法规定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区域平等,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三是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四是基层政权单位采用举手表决和县以上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法。

五是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具体的选举程序。

1953年选举法颁布后,全国开展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的第一次普选活动。

各地进行了选民登记工作,登记选民总数为3.23809684亿人,占进行选举地区18周岁以上人口数的97.18%。

参加基层选举的单位总计21.4798万个,参加基层选举地区的人口总计5.71434511亿人[1]。

这次普选是一个规模巨大的民主运动,大大推动了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发展,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奠定了基础。

从1953年选举法颁布实施以来的20多年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选举法

选举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

蔡定剑:关于中国选举制度的报告

蔡定剑:关于中国选举制度的报告

关于中国选举制度的报告蔡定剑时间:2002年9月28日地点: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万众楼很高兴来到我们北大经济研究中心来做一次关于民主选举问题的谈话。

马克思主义关于选举的民主理论有所谓四原则:即选举的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原则。

选举是否民主,一般用这四原则来衡量。

关于普遍,文化大革命后中国共产党宣布取消阶级,就基本上实现了普选权;平等,建国后主要是农村与城市的代表的代表权不平等,现在缩小了不平等的差距,应该说我国的选举还是比较平等的;至于秘密投票的选举现在也基本上做到了。

现在问题比较大的是直接选举,我们直接选举的程度是非常低的,现在老百姓只能直选村长和乡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

从世界范围看,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家议会(有两院制的下议院)不是直接选举的大概不超过10个。

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变迁在新中国建国之初,就提出搞什么样的选举制度这个问题,当时我们党的领导人有个解释,就是过去我们在反对国民党统治时提出过民主选举的口号,但是人民着手建立自己的政府时,还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好多人还不识字,人民的觉悟程度还不高,中国国家这么大,一下子搞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有困难。

如果我们完全平等,中国的农民太多,一选举全是农民代表,等等。

所以1953年的选举法是一个非常有限的民主选举制度。

到1979年,中国经过文化大革命以后,经历了没有民主和法制的惨痛教训,这时中国共产党总结经验对中国的政治体制做了一些重要的改革,其中还有一项改革是选举的改革,将直接选举从农村乡一级扩大到县一级;当时虽然没有规定可以竞选,但规定可以以各种方式宣传候选人;另外还规定了差额选举,规定代表和选民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等等。

当时的选举改革是民主的大发展。

文化大革命后大家都渴望发展民主。

20世纪80年代北大搞过一个竞选,当时问题出来了,有的人在竞选时发表“自由化”的言论,所以在1982年修改选举法的时候,进行了收缩,将原来的可以以各种方式介绍候选人改成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候选人。

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知识问答

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知识问答

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知识问答1、哪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首位,它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也就是说,在我国,公民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公民与选民有什么不同?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选民是指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经过选民登记,确认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并依法进行了选民登记的中国公民都是选民。

选民与公民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选民不仅有中国国籍而且必须年满18周岁,而公民却只有国籍限制;②选民不包括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而公民只要具有中国国籍,即便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仍属公民;③只有依法进行了选民登记的人,才能称其为选民。

因此,每一个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只有依法履行选民登记手续,才能取得选民资格,参加选举活动。

3、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所有者或企业经营者是否可以代表单位职工宣布放弃参加选举?任何人无权剥夺选民依法应当享有的选举权利。

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所有者或企业经营者,无权代表单位职工宣布放弃选举权利。

4、什么是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行登记造册,以便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

选民登记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进行确认,是将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的必经程序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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