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158号文(2018年更新)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修改稿
(文中划线部分为新增内容或修改内容,加粗斜体部分为修改内容的简要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规划区)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五条(密度分区)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第八条(六线)
第九条(授权条款)
第二章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
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
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
第二十二条(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三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四条(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使用功能)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控制)
第三十条(停车配建)
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景观控制)
第三十二条(零星建筑工程)
第三十三条(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四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危破房工程)
第三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
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2.13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18.02.1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2014年3月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
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
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
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
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
第四十条溯及力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2.13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18.02.1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
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
建指标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8(000)020
【摘要】GZ0320180135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文件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6号各相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反映。2018年7月17日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
条例》、《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4页(P28-31)
【作者】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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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5(000)034
【摘要】<正>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建华2015年11月4日(2〇12年3月2 7日市人民政府第I4届1 0次常务会议通过2〇15年1 0月1 9曰市人民政府第I4届18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
【总页数】42页(P1-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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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法》实施背景下广州市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的思考与实践 [J],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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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广州市城乡规划工作
的有效实施,确保城乡各项建设按照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使城市蓬
勃发展,农村有序进步。该规定涉及到广州市城乡规划的各个方面,
包括土地利用、建筑风貌、交通设施、生态环境等,下面就该规定的
主要内容进行分析。
首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对土地利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规定,广州市土地利用应当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
导向,合理布局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定中强调了合理开
发农村土地资源,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且鼓励合理利用和保护城
市空闲用地,提高城市的整体效益。
其次,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重视建筑风貌的保护与提升。规
定了城市建设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积极开展历史建筑的
修缮与保护工作。同时,规定了城市建设要注重建筑风貌的统一和布
局的协调,力求打造出富有地方特色的城市形象。
此外,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还对交通设施进行了规定。规定
了道路交通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强调了公共交通
设施的建设和发展。此外,规定中还重视鼓励绿色出行方式,推动非
机动车、步行、公共交通等低碳交通方式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最后,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对生态环境进行了保护要求。规
定了城市绿化和生态保护的要求,提出了建设生态公园、湿地保护等
措施。此外,规定中还强调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要求在城
乡规划中加强环境保护的措施,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总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为广州市城乡建设提供了重要的
指导和规范。通过该规定的实施,可以促使城市和农村的建设更加科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8年修正)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2.13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18.02.1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2012年5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
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修改稿
(文中划线部分为新增内容或修改内容,加粗斜体部分为修改内容的简要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规划区)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五条(密度分区)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第八条(六线)
第九条(授权条款)
第二章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
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
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
第二十二条(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三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四条(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使用功能)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控制)
第三十条(停车配建)
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景观控制)
第三十二条(零星建筑工程)
第三十三条(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四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危破房工程)
第三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
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最新整理)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
注:高层建筑超过100米的建筑高度部分不纳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规范依据:
1、《202广1/州7/2市6 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五:民用非居住建筑间距(L)表。
7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规范依据: 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六:医院等特殊民用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表;附表七:建 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规定。
规范依据: 1、《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第六条 居住建筑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间以及非居住建筑的阳 台、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半开敞空间,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第七条 飘窗突出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米且高度(含上下结构厚度)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 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第八条 突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且无围护结构的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外 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突出建筑外墙结构大于0.5米或者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 积。 4、第十条 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按照套内面积计算。
规范依据: 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三十七条 一般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建筑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100米。 (二)高层建筑塔楼单体面宽不得大于80米,且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得大于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 位于珠江两岸一线等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地区或者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建筑物面宽,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经公示并报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根据审议结果确定;除文化、 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外,低、多层建筑或者高层建筑裙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层建筑 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目次
1 一般规定 (2)
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2)
1.2 其他规定 (7)
2 立案标准 (8)
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8)
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4)
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9)
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0)
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0)
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1)
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3)
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3)
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5)
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6)
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1)
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
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8)
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8)
1一般规定
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
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
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
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范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
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
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
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
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
第四十条溯及力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
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
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
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
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
第四十条溯及力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2.13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18.02.1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
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