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农民建房实施方案篇一: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

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

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7)、无住宅用地的;(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十二月三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适应郊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农村建房。

农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筑、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等。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审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条农村建房必须节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四条郊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村民的各种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证自然失效。

宅基地及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使用证。

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征用和村镇建设规划需要外,长期不变。

农村建房用地不得买卖、出租,也不得变相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建房用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

非法批准的占地一律无效。

第二章村镇建设规划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统筹安排、配套建设。

应按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确定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合理安排宅基地和生产建筑、公共建筑、乡镇企业事业、公用设施、绿化、场院、道路等用地,各项用地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强2024年1月24日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2024年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质量安全等标准,满足村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建立农村住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明确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培训和管理乡村建设工匠,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1〕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1〕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黄冈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月12日黄冈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农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包括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乡村风貌。

第四条充分利用增减挂钩政策,对空心村进行改造,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房。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级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村民建房管理依法科学有序进行。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全面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充实专业技术力量,落实管理经费,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则)。

泸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泸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泸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审批程序,切实服务群众,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泸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泸县县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移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用地审批、建设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

优先安排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旧房拆建等建房。

鼓励、引导散居户向中心村(聚居点)或小城镇集聚,盘活存量、节约用地。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中心村(聚居点)建设按规划编制用地指标使用方案和建设用地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在镇(街道)宅基地总量控制范围内,镇(街道)负责村民建房宅基地的审核或审批、用地协调、监督管理及村庄规划编制。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按法定程序报批。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的监督和指导。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委农工委、县农林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文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引导村民建房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二章审批原则第八条一户一宅向户有所居转变的原则。

保障村民合法公平的使用宅基地建房,人要归户,户有所居。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正确引导新型农村社区住宅建设,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以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当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未利用地,严禁违反规划占用基本农田。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或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采取周转用地的办法解决用地,允许先占后补,确保占补平衡。

第三条凡旧村址在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因建新拆旧需使用周转用地的,按规划设计可批准使用周转用地,按程序核定周转用地面积。

1.在原村址实施滚动拆迁分期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使用周转用地面积不超过3.33公顷;2.整村迁建或多村联建的新型农村社区,可按实际需求申请周转用地。

第四条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在城镇允许建设区和扩展边界内有条件建设的,周转用地指标经批准后,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也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新型农村社区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现行供地政策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权属的调整、确认、登记和颁证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精神,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首先要将旧村址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置换成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镇建设发展用地。

1.置换指标实行有偿转让,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置换出的多余土地,可以以指标的形式,以县(市、区)为平台,面向全市挂牌拍卖。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为加强农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民建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建房是指农民在除XX中心城区、县(市)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农民建房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结合农村、水、田、园、路等自然条件,科学编制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使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不得审批宅基地。

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有条件的地区,可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二)坚持耕地保护的原则。

农民建房集中点的选址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未利用地、荒坡地等,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和优质耕地。

(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措施对旧宅基地盘活置换合理利用。

(四)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另行选址建房的,必须限期拆除原旧房,并将原旧房所占土地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民建房管理负总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民建房的规划用地审批、监管工作。

农民建房实行属地管理,乡(镇)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建房选址与规划编制第五条农村住房建设应科学选址。

必须避开可能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避开风口和可能出现洪或被洪水淹没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等抗震不良场地。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

宅基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宅基地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纠纷仲裁、监督管理和统计调查等制度,指导地方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完善用地标准、优化空间布局、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鼓励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村规民约、依托各类自治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布局和用地标准第八条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宜兴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宜兴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宜兴市农村村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聚落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村村民集中居住,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宜兴市域范围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村民住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宜兴市规划局是宜兴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域范围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适度集聚、先规划后建设等原则,组织编制村庄布点和建设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分区分类确定行政区域内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模式和规模,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提升规划居住点的吸引力。

村庄布点规划应把镇域内各类用地分为村庄限制建设区、控制建设区和引导建设区三大类。

限制建设区为各类规划规定的生态保护区、重大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预留区、文化遗址保护区、输电高压走廊等区域,此类区域不再规划村庄布点,并逐步把原有村庄撤出。

控制建设区为各类规划规定的规划区、工业园区、风景旅游区等区域,此类区域只考虑部分原有居民点就地合并建设,原则上农村聚落向外迁移,不考虑其他区域村落在向本区域迁移或集中。

引导建设区为优先考虑布点的区域,此类区域除本地农民在此集中居住外,还要接收从其它地域搬迁出来的农民集中居住。

规划保留村庄的建设规划要按照《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原则和深度要求编制。

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报送审批前草案、经批准的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任何个人不得违反村庄规划进行建设。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一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的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第五条(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豫政〔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1月29日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新农村建设中村民建房存在的问题及规划管理对策

新农村建设中村民建房存在的问题及规划管理对策

Engineering management 工程管理205新农村建设中村民建房存在的问题及规划管理对策陈晓枫(福安市住建局规划办,福建福安 355000)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6344(2018)04-0205-01摘要: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发展,村民在建设住房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主要是表现在农村用地结构不尽合理,土地资源浪费等情况。

本文主要是探讨分析新农村建设中村民建房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希望能够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规划的实效性。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村民建房;存在问题;规划管理对策0前言村民建房用地的规划管理与其切身利益存在较大关联性,涉及较广范围,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如何有效维护农民的切身权益,使其能够节约和保护耕地,在较大程度上促进农村地区社会稳定,以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逐渐加快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也相应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民建房需求逐渐扩大。

基于以上发展现状,需要引导农村地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使用土地资源,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期间急需解决的问题。

1村民建房存在的问题现阶段随着城乡环境面貌的改善,以及乡村农业产业互联网+模式的推广,村民经济状况有了明显提高,从而出现了大量无序建房和私自建房情况,在对我国农村地区建房发展现状进行调查能够发现,农民村民建房用地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居住分散,浪费稀缺的土地资源首先就是居住分散。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农村都属于自然村落,呈现出分散的居住特点,特别体现在山区农村,由于村庄呈现分散布局,再加上部分农民进城务工以及房屋搬迁之后导致传统建筑出现严重荒废现象,甚至某些地区某些地区农村出现建筑无人居住现象。

其次,在农村地区也出现较多一户多宅情况,某些农民在完成新房建设之后并没有将旧房拆除,还有部分情况是将旧房留给老年人居住。

此外,还有部分地区在建设新建筑时没有全面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出现随意占用土地资源和违规建设的现象。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村农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农房建设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特制定本规定。

二、规划管理1. 农村农房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及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要求。

各级农村规划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农房建设规划,并进行动态调整。

2. 农房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的区位、土地利用、交通、水利等自然资源情况,合理布置建筑格局、规划用地和绿化空间,确保规划合理、结构稳固、美观实用。

3.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农房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对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

三、建设管理1. 农房建设要符合国家建筑法规及当地具体规定,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2. 农房建设应当科学选材,合理设计,确保质量安全。

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施工规范,严格控制并监督建筑施工质量。

3. 安全生产是建设工作的首要任务,施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方案,确保建设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

4. 农房建设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进行水土保护和绿化工作。

水电气等设施的设置应考虑节能和环保要求。

四、管理监督1. 农房建设过程中,县级以上农村建设、农业部门应当对农房建设进行全程监管,并将监管情况定期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2. 农房建设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组织并落实施工、材料采购、施工技术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建设质量安全。

3. 对于违反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追责。

五、服务保障1.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户的宣传和指导工作,提供规划建设咨询服务,帮助农户规划建设农房。

2. 建立健全农房建设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完善农房建设监理和质量检测机制,确保农房建设质量达标。

六、扶持政策1. 加大对农村农房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为农户提供农房建设贷款和补贴。

内江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内江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内江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房建设秩序,提高村庄布局水平,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内江市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房及相关的规划建设、施工、管理活动。

第二章新村建设规划编制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

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资质单位编制。

第四条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禁止将过境公路两侧控制标准范围内规划为村民聚居点建设用地。

第五条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在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内建房。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及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农房规划控制标准和范围第七条公路两侧、高速公路出入口、风景名胜区的农房建设,依法从严控制。

因特殊情况确需建房的,单户新建房选址按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以上的建房控制范围进行控制;农村村民聚居点规划选址必须远离公路两侧100米以上。

第八条铁路两侧控制范围,从路基外侧起各后退50米以上。

第九条河道两岸控制范围,有堤防(护岸)的,从堤防(护岸)顶部轴线向岸边后退20米以上,无堤防(护岸)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标准明确规划治导线及河道管护范围。

第十条水库库区控制范围为校核洪水水位线和库尾回水线以下;水库大坝控制范围按大、中、小型水库从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延分别至300米、200米、100米以上;渠道控制范围为渠道外延至10米以上。

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建房需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房管理包括宅基地及其建设活动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到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应当按照城镇和集镇规划执行。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或者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集中建房点中心村建设”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劣地和废弃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到乡镇规划选址的中心村新型农民住宅小区建房,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居住;鼓励拆旧建新,积极推进“空心房”拆除和农村土坯房、架子屋改造。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村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㈠县城规划区(含新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踏勘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㈡建制镇、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等机构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

松阳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松阳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改善农村村民住房条件,加大预防和查处违法建房力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松阳县县城一类规划区及古市镇建成区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拆改(扩)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县城一类规划区内禁止个人新建、拆建、扩建或改建住房。

县城一类规划区内确系危房,不适宜居住的房屋,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或“D级”的,按照《松阳县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县城一类规划区内确系住房困难的,按照《松阳县县城规划区内一类村庄住房困难户公寓置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第三条县住宅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计划安排、农转用报批、宅基地登记发证、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改、公安、民政、农办、农业、林业、水利、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建房用地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受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除县城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和使用国有土地以外私人建房的规划审批工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申报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涉及的相关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市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规范农村建房,集约使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2001年广州市政府第5号令)、《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创实践科学发展观示范点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范围内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村庄,是指行政村。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建房,是指农民住宅及其配套用房的建设。

第三条新农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固化历史、规范新建、一户一宅、逐步改造”的原则,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章新农村居民点体系规划第四条按照“城乡统筹、积极稳妥、集中居住、集约用地、因地制宜、分类处置”为指导,通过规划引导和激励机制,鼓励农民集聚居住,集约用地,集中配套,逐步形成“体系呈梯度、布局成组团、配套有重点、积聚成规模”的“城镇—中心村—行政村—自然村”农村居民点体系。

第五条各镇(街)根据村庄布局规划,在城区、镇区周边合适位置规划建设若干个农民新社区(“邻镇型”中心村或农民经济适用房),制订农民愿意买、买得到、买得起、愿意放弃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的优惠政策,吸引符合建房条件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城镇集中居住,逐步实施北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中心城区和南部中心镇集中居住和工作,以适应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需要。

第六条鼓励建成区、城市发展区当中的村庄,结合城市规划、土地经营和开发策划,实施城中村改造,集中安排农民居住,鼓励建设公民公寓,土地收益优先安排用于农民新社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生活保障、就业统筹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促进农村和农民向城市社区和居民转型。

第七条新城市发展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以项目带动、征地拆迁、土地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综合开发,将开发区域内的农民集中安置在一起,形成相对集中的“紧密型”农民新社区(中心村),原行政村的建制和经济关系可保持不变。

优先在汽车产业基地(含物流园区)、新城市中心区和风景名胜区高滩片区内实施农村集中搬迁居住社区建设。

第八条各镇(街)在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若干个人口较多、区位中心、基础较好和交通便利的行政村,给予重点支持,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卫星型”中心村,通过道路交通辐射和服务其它行政村。

第九条规划保留的行政村,以新增分户人口预测为依据,统一规划农民集中居住区,逐步按规划实施新增住宅建设,形成以行政村为基础、集中居住的农民社区。

第十条存在自然灾害隐患、不具备居住条件、规模过小且交通不便的村庄,依照村庄布局规划,逐步向中心村、行政村搬迁集中,对暂不具备集中条件的自然村,以环境整治为主。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第十一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以XX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为依据,以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与产业规划、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相适应,与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的要求相一致。

第十二条以市域或镇(街)为单位编制村庄布局规划,落实农民社区(中心村)的规划布局,确定保留村庄和居民点,预测新增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年度规模计划。

第十三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以村域为规划范围,应当确定村庄生活用地、村庄经济发展建设用地、农业用地(不可建设用地)和城市发展用地的范围。

村庄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并应进行合理的用地空间布局,对住宅、道路、排水、供水、环境卫生、生活服务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生产配套设施的设置作出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村庄生活用地和生产用地应分离,原则上工业用地(带征留用地)依照城市规划在园区集中布置。

第十四条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在所在地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镇(街)依程序报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规划成果应报国土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各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作为城镇发展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考虑。

第十六条各镇(街)是村庄规划编制的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统筹安排本级投入村庄规划编制的经费。

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和技术要求,并向各镇(街)下达村庄规划编制的年度计划,并统筹安排市一级的村庄规划编制经费。

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应纳入市、镇(街)的财政预算,鼓励镇(街)、村一级主动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市政府对镇(街)、村组织的村庄规划编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它特定区域的管委会,应结合本区域的城市规划统筹研究解决区内的村庄规划建设问题。

各(镇)街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统筹城中村的规划建设问题。

第十八条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并应在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第四章新农村建设与管理第十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实施新农村建设,市各职能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新农村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依据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组织开展,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村庄布局规划,结合项目开发和土地经营,以城乡统筹发展为出发点,推进建设农民新社区,加大对中心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

第二十二条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按照规划逐步改建、改造。

第二十三条新农村规划建设的内容包括塑造农村新风貌,培养教育新农民和大力发展新产业。

新农村整治建设重点实现“两规、三清、八通、十有”的目标。

(“两规”即新村建设规划和旧村改造规划;“三清”即清理卫生死角、清理沟渠池塘、清理乱搭乱建;“八通”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及通手机、通有线电视、通硬底化封闭排污渠、通公共汽车到行政村或大的自然村、通互联网;“十有”即有无公害公厕、有集中牲畜饲养栏、有室外垃圾屋或池塘、有清洁自来水、有硬底化路到户、有文化宣传栏、有读书阅览室、有文娱体育场地、有绿化小公园、新农村建设有规划)。

第二十四条对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和民宅,应当给予保护,新农村建设应与原有环境风貌、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在行政村和农民新社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包括村民住宅、道路、供水(含农改水)、排污、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新农村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生态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等规定,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地方特色。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镇(街)的经济和城乡发展的需要,各镇(街)组织制定辖区内的村庄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备案和统筹平衡,形成全市的新农村建设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以镇(街)组织建设项目计划、以竞争方式获取支持资金的申报机制,市政府按规划和效益评估择优安排资金支持。

新农村建设工程的实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政府与有关部门应优先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社区、中心村中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园)中村改造和涉农生产项目的建设。

第五章农村建房规划与管理第三十条农村建房活动应依照村庄规划实施,实行先规划后建设,未经批准村庄规划的村庄,不得批准异地新建住宅。

第三十一条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按规划异地实施个人建房和申购集体建房的,应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二条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鼓励实施农村集体建房,鼓励建设农民公寓。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社区以建设农民公寓为主,联体住宅为辅,不得建造独立式住宅,城镇规划区以外的保留村庄和农民社区,可以按规划建设联体住宅和插建独立住宅。

第三十三条各村的建筑风格应相对统一,鼓励各村从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提供的住宅图集的建筑方案中,进行村民表决,选定本村新建住宅的固定方案。

农民住宅设计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尽可能采用坡屋顶。

全村(社区)的建筑风格、外立面、高度、色彩应达到和谐、统一。

第三十四条农村建房必须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实施建房。

实施“总量控制,分期申报,及时完善用地手续”的土地审批原则。

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村庄布局规划对年度农村建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解到各镇(街)组织实施。

各镇(街)应分批次将本辖区的农民建房用地的实施情况报市国土房管局,并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材料按程序报批。

镇(街)推动农民公寓建设而节省的农村建房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给该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第三十五条鼓励农村实施集体建房,实施集体建房的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者自然村经济合作社为实施主体进行申请,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原则进行审核,依照建设项目基本程序进行立项、规划、国土和建设报批。

(如采用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提供的建筑方案进行联体建设的,可简化审查程序)。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市建设局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应当把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向村民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集体建房的住房分配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镇(街)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市国土房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集中建设的农民社区、农民集中住宅区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均80平方米,农民公寓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均35平方米。

第三十七条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住宅,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进行修缮,并应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

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不得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第三十八条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面积,规范管理农民住宅总建筑面积,控制独立式住宅,允许建设联排式住宅,鼓励建设农民公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