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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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苏大教〔2013〕1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4分制)(医学类卓越医师班学生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4分制));3.非外语专业学生公共外语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4分制);4.毕业论文(设计)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达到第一条要求者;2.受过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3.曾受记过、警告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4.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受纪律处分后,痛改前非,能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认真,学习成绩按奖学金评比的成绩排名方法处于班级前30%之列者除外)。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申请1.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规定时间内书面申请学士学位。

2.学生申请后如条件不满足,未通过审核,则以后申请不予受理。

(二)初审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结果报教务部。

(三)审核教务部审核各单位报送的初审结果及有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四)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五)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部。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六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8级及以前各年级学生,参照入学当年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及《东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主修专业所有课程(除毕业论文外)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4、本科在校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5、学位外语要求:(1)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考试4级及以上考试,或通过学校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2)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14〕3号)文件精神,非外语专业学生,若在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语种为英语,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最低线,若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语种为非英语小语种,可参加相应的大学小语种科目四级考试;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PETS-3),获得笔试成绩合格证书;或在读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证书或成绩从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6、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违纪处分且处分未撤销者;(2)因其他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位者。

7、毕业后再报名参加的外语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学位的依据。

二、申请、审核、授予程序1. 具备学位申请资格的在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本人填写《东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学院方受理其学位申请,受理时间为该生毕业前1个月内或毕业后取得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后的一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从2005级起试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现对《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如下: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高升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条件,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为2.0以上(含2.0);考查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0以上(含1.0);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学分绩点为2.5以上(含2.5)。

(三)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修完考试计划中全部课程,且自学考试成绩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四)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外语专业毕业生须通过第二外语考试。

(五)非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须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计算机统一考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并坚持错误者;(二)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三条学位申请程序(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者,历届毕业生在毕业一年内达到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者,可向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不提出申请学位的,不再补办。

(二)系(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审核各系(院)学生材料,向院学位委员会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三)成人教育学院对各系(院)学位分委员会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供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位授予工作,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发展需要,根据《学位条例》、《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对原《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照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按照要求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第四条授予条件(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各门课程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三)教学计划规定的二门专业学位课程每门课达75分(含75分)以上。

(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基本政治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二)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三)违反招生规定或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者;(四)修业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五)学习期间(含休学、留级)累计有四门以上(不含四门)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六)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七)超过学位授予申请年限者。

(八)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六条授予工作程序(一)凡符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提交毕业论文指导书和文本原件、学位评审费、本人近照等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后,向相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初审合格者名单,同时提供其课程成绩表、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文本、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苏大教[2013] 138号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苏学位字(1997)8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目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申请对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函授、业余等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授予条件1.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2.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其中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必须在籍通过全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达到第二条要求者;2.受过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3.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者;4.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未达到70分者;6.非英语专业未通过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者;7.学校组织的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未通过者(学位课考试不得补考);8.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申请、授予办法1.申请学位者,通过学位英语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部)提出学位授予申请,各学院(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初审、汇总后交继续教育处;2、.继续教育处对各学院(部)报送的学位申请者材料审核汇总后,报教务部;3.教务部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并汇总各学院(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4.由学校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学士学位不得补授。

第六条学士学位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部。

第七条本细则从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为深入推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根据学院的办学宗旨和教育教学政策,特制定本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制定目的在于规定学生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学位课程要求、学分要求以及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表彰,是学生在专业领域具备基本的学术素养和职业能力的重要证明。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实行学分制,学生需经过一定学分的学习和考核,取得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程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课程第四条学士学位课程包括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五条通识课程是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外语课程、数学课程、英语写作与阅读理解等。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通识课程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专业课程是学生学习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的核心内容,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专业课程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选修课程是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职业需求选择的课程,可以通过学院安排的选修课程或其他形式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选修课程。

第三章学士学位学分要求第八条学士学位学分总数为160学分以上。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不得低于120学分,选修课程学分不得高于40学分,其中通识课程学分不得低于30学分,专业课程学分不得低于90学分。

第十条学士学位学分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满足学位授予的最低学分要求。

第四章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获得相应学分;(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三)取得规定的毕业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是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能力进行研究和探索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选择符合专业要求的论文课题,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论文的写作和答辩。

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夜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授予条件学士学位授予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授予。

对于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得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三)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累计不及格补考门次:专升本不超过3门次,高起本不超过5门次,且补考成绩合格;(四)非英语类专业学生,在籍期间须通过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参加国家自学考试英语单科课程成绩在70分及以上;或英语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

英语类专业学生,须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考试。

(五)毕业论文(设计)须一次性答辩通过且成绩达75分及以上。

第三条授予流程(一)学生毕业前,向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二)函授站(教学点)收集、整理、汇总并进行资格初审后上报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三)继续教育学院对函授站(教学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后,按专业报送各相关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初审,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继续教育学院汇总报学校教务处;(四)教务处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并汇总各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签署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学位证书发放工作。

第四条学位撤销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苏州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申请的试行规定

苏州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申请的试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根据《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等相关文件,对我校2008级起各年级本科生的毕业等管理工作作如下试行规定。
第一条 本科生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必须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符合条件者方可发放。
第二条 四年制本科生的弹性学习年限为3-8年,五年制本科生(含超过五年的长学制学生的本科段)为4-9年。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根据我校本科生毕业条件,对照本人德、智、体各方面的具体情况,自愿决定是否进行毕业申请。
第三条 我校本科生毕业条件如下:
1、符合专业培养计划的全部要求;
2、体育健康标准测试合格(免测者除外);
3、毕业前未受留校察看或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记过处分已撤消;
4、毕业前无欠缴学杂费、未注册学籍等情况。
第四条 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学期的第17-18周,按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申请表》(见附件,下称《申请表》),到所在学院(部)申请于该学年春季学期毕业。申请毕业的学生在获得当前学期所修学分后,待修学分须不超过30学分。
第五条 学生申请毕业时,如要申请获得学士学位,必须在《申请表》中同时申请。
第六条 学生所在学院(部)根据学生的《申请表》,审批学生申请资格。学院(部)在学生申请学期的第19周,汇总申请数据报教务处(含毕业和学位申请数据),教务处据此申报学生的预毕业资格、进行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
第七条 本规定从2008级学生开始试行。

苏州大学有关学生管理文件摘要

苏州大学有关学生管理文件摘要

苏州大学有关学生管理文件摘要一、《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苏大教 [2008] 3号)摘要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苏州大学入学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指定苏州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可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经院(系)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原录取院(系)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五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缴一学年学费后方可注册,在该学年结束时根据该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总额按实结算。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2023年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023年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现如今,学历教育,实施细则,自学考试相关内容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拟定学历教育,实施细则,自学考试真的很难吗?下面是我整理的高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高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高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z市一般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方法》(渝学位[2022]8号),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我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托付校学位办公室统一负责,由连续教育学院组织办理。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的授予应严格遵循择优授位的原则。

申请人须达到以下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喜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须完成本专业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且满意以下条件:1. 课程考核平均成果达到70分;2. 参与由连续教育学院组织的两门教考分别课程的考核,成果合格;3. 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达到良好;4. 同一地区同一专业授予学士学位人数一般不超过该地区该专业毕业同学总人数的30%,若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人数超过同一地区同一专业毕业生总人数的30%,则按平均成果由高到低择优确定。

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参与自学考试期间,各门课程学习成果均达到本专业本科考试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平均成果达到65分,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达到良好。

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继教院[2015] 12号2015年5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夜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授予条件学士学位授予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授予。

对于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得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三)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累计不及格补考门次:专升本不超过3门次,高起本不超过5门次,且补考成绩合格;(四)非英语类专业学生,在籍期间须通过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参加国家自学考试英语单科课程成绩在70分及以上;或英语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

英语类专业学生,须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考试。

(五)毕业论文(设计)须一次性答辩通过且成绩达75分及以上。

第三条授予流程(一)学生毕业前,向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二)函授站(教学点)收集、整理、汇总并进行资格初审后上报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三)继续教育学院对函授站(教学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后,按专业报送各相关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初审,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继续教育学院汇总报学校教务处;(四)教务处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并汇总各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签署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学位证书发放工作。

第四条学位撤销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年下半年学士学位申请办法

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年下半年学士学位申请办法

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年下半年学士学位申请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间为每年月、月,按照《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苏大教[]号文件执行。

年下半年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节假日不受理)。

一、申请对象年月取得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

二、授予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案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自学考试专业计划内相应的专业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分或以上;各专业学位课程可参考本文件(八、各专业学士学位课程)(四)自学考试非外语专业的外语成绩达到分或以上。

年月日以后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的考生不得再凭外语四级成绩单申请学位;(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分或以上;以上所有成绩以毕业生登记表上成绩为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二)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三)自学考试作弊者;(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达分者;(五)自学考试相应的专业学位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分者;(六)非外语专业自学考试外语成绩未达到分者。

四、申请时间年月日至月日。

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程序(一)年月毕业的考生可于年月日至月日向苏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案管理科送呈相关的申请材料及学位评审费,教案管理科收到材料及评审费后初审考生学位申请资格并送苏州大学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

(二)提出学位申请的考生,须将下列必备的申请材料及学位评审费在申请时间内(年月日至月日,上午:—:,下午:—:)(节假日不办公,过期不予受理),当面送到以下地址(不接受邮寄):申报地址:苏州市干将东路号苏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案管理科(办公室)咨询电话:联系人:常老师逾期或材料不全、未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对象包括:(一)我校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二)XX地区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我校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三)委托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领导,努力学习XXX 思想、XXX理论;努力实践XXX重要思想;拥护改调开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二)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的学习要求,能够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三)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符合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四)课程补考门次累计在所修课程的20%(含20%)以下;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高于2.0(含2.0);(五)在校期间,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外语水平统一测试,成绩表明其确已具备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外语水平。

(六)在校期间未受到学校记过或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一)我校符合申报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夜大学部等教学管理部门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按要求报继续教育学院;(二)委托我校授予学位的成人高等学校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三)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XX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送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四)继续教育学院和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并报送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一般为3人,由讲师和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根据《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XX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和《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为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批准备案的、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拥护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健康的心理和体魄。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水平:(1)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2)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设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试、考核,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3)通过XX继续教育公共英语联盟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学习期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2.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作弊行为的;3.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4.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6.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审查与授予的最高机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学生申请和初审,并向校教务部提出者名单和提供相关材料,由校教务部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核。

第六条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应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资格一年内,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提交《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江大校〔2015〕205号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各学科专业教学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对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相关学校申请在我校授予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学校只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为: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2.0(按特殊政策录取的民族生、高水平运动员除外)。

3.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低于425分(按特殊政策录取的民族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和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除外)。

4.外语类专业学生未通过专业外语四级考试。

5.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低于320分。

第六条根据《江苏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员)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水平运动员分为A、B、C三类。

经体育部考核符合高水平运动员要求且满足其他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水平运动员可按下列政策授予学士学位:A类高水平运动员学位授予不与全国大学外语四级挂钩,但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1.6;B类高水平运动员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320分, 且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1.8;C类高水平运动员按所在专业学位要求授予学位。

苏州大学自考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流程

苏州大学自考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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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2014级之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2014级之前)

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江苏大校[2002]8号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各学科专业教学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对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相关学校申请在我校授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学校只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为: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不满1.6。

3、未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经学校批准学习其他语种者,特招生及艺术类、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除外)。

4、英语类专业未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

第六条对在校学习期间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校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审批按如下规定办理:1、由各学院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各学院统一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册”。

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评定后,由分委员会主任签字,报送教务处汇总。

2、由教务处对各学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并报校学位委员会。

3、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由主任签字。

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如下规定办理:1、由成人教育学院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择优推荐。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要获得学士学位,本人须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条件者,经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位办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方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二、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条件被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必须全部满足以下条件: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且学习成绩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所学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含)以上。

(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局级(含)以上科技成果奖,本人为主要参加者,并且所学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含)以上。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含)以上。

4.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组织的第二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因违犯纪律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学习期间累计有三门次(含)以上补考者。

3.考试作弊者。

四、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应在毕业时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2.各函授站须对学生本人填写的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成人教育学院,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位办审核。

3.学校学位办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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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学位的授予细则可以参考以下文件内容,但是你们毕业时可能条例细节会有变化,因此还是以实际情况为准,以下只做参考。

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苏学位字(1997)8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目前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函授、夜大学(业余)、成人脱产班等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授予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优良。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其中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必须在籍通过全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度报考外语六级的资格线,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不改者;
2.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在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累计文科类三门以上(含三门)、理工类四门以上(含四门)经补考及格者;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未达到70分者;
6.非英语专业未通过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全国大学四级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当年度报考外语六级的资格线者;
7.学校组织的三门主干课程考试有一门未通过者(主干课考试不得补考);(ps:主干课程为教学计划表中黄色标记出的部分。


8.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四、授予办法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必须在毕业前四个月向院系提出要求授予学位的申请,由各院系集中送交继续教育处。

2.由继续教育处将参加主干课考试的学生名单以及预交报名费于毕业前三个月送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申请者所学的专业组织本专业的三门主干课程(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并将主干课考试成绩反馈给继续教育处发给各学院登入申请表;各院系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初审后送继续教育处;
4.由继续教育处对其毕业资格、毕业论文成绩等进行审核汇总后,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教务处;
5.教务处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并汇总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6.由学校发放成人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成人学士学位不得补授。

六、学士学位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七、本细则从发文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中如有与本细则相抵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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