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施行4月律师称作用有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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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施行4月律师称作用有

限-

在过去四个月,未有一例中国现实版辛普森案诞生

截至11月1日,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正式实施四个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布伊始即被学者寄予厚望。一些刑辩表态,希望新规则能杜绝中国99%的刑讯逼供现象。也因此,其实施效果为学界乃至社会公众格外关注。

本刊记者在两周内以电话、面谈、电邮等方式遍访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近50名委员,试图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实施后效果如何。

从收到的反馈来看,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律师表示用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一致反映新规作用有限。

中国版辛普森案未发生

江西律师汤忠赞说自己对新规则的兴奋没超过一个月。

7月26日,刘仁保、万燕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在江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汤忠赞系该案被告人辩护律师。

此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正式实施25天。这对本案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开庭期间,刘仁保、万燕华二人均提出,侦查机关在为他们制作笔录时,存在逼供诱供情形。

但庭审的结果还是令汤忠赞不满:对是否存在非法证据,尽管有法庭辩论,但法庭最终没给出结论性意见,也没有作出任何法律文书。

同样是刑辩律师的许兰亭,在当庭提出应当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后,受到的待遇比汤忠赞糟糕多了。法庭对此不予置评,也不说调查,也不说不调查,干脆就不回应。

这也是本刊记者采访获悉的全国各地刑辩律师共同遭遇的尴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用起来极为艰难,遭遇阻力重重。在过去四个月,未有一例中国现实版辛普森案诞生。

现在看来,司法界早先的预期过于乐观。北京律师协会刑

事诉讼法业务委员会主任钱列阳曾一度认为,这个程序本身极有价值,因为按照新规,法官面对非法证据时不能不作为。

要否认,也要否认到庭上;说谎话,也要在庭上说。不出庭和哪怕是出庭说假话,这是完全不一样的。尽管结果可能依旧是认定证据有效,依旧给被告定罪,但有无这个过程从法治的角度来讲意义完全不同。钱列阳说。

但实施四个月以来的现实却是,真正涉及非法证据需要排除,证人是否上庭等问题依旧由不得刑辩律师。

给了审判机关监督监督机关的权力

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院被赋予了启动程序的决定权。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九川告诉记者,他曾为一名涉嫌受贿的官员辩护,这名官员,在被羁押的近600天里,换押了5个看守所,被提讯至少30次,并遭受长时间连夜讯问。

在整理完相关笔录后,王九川发现情况一目了然:讯问经常在夜里长时间进行,最长一次达14小时55分,四次有罪供述全部是夜里在外地偏远的看守所发生,笔录中甚至能看出威胁引

诱的痕迹。可这些事实呈给法官后,合议庭法官依旧不对非法证据作任何直接评价。

钱列阳认为,全国的法院系统对这个规定还有一个消化吸收,以及在各级司法审判实践中逐步落实的过程。

他指出,目前法官尚不习惯使用证据新规来制约公安机关,因为在新规出台前,对刑讯逼供的制约,一直是检察院这个行使侦查监督权的机构所拥有。以前习惯用筷子吃饭,现在要改用刀叉,得给他们适应过程。

学界却不如此认为。一个通行的说法是,按照中国现行司法体制,针对侦查行为的违法问题,一直由监督部门(检察院)负责,这个新规定等于给了审判机关一个监督监督机关(在行贿受贿等案件中,检察机关同时也是侦查机关)的权力,且不说是否一枚烫手山芋,至少使用时也得极度谨慎。

公检法互相配合比互相制约重要

在这场证据之辩的法治愿景里,法院目前成了众矢之的。

在一些业内人士组织的刑事辩护论坛上,批评声音甚至直接指向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举办的尚权刑辩论坛上,近期由最高

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樊奇杭案,屡被与会律师提及。

我们不能接受的是,最高院的樊奇杭案裁定里,对于刑讯逼供和律师的辩护只字未提。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兴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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