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监督暂行办法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定)
附件1: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发挥其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和协调疏导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和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访举报工作,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接受网上检举控告,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信访举报工作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关于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决策、决定的贯彻执行,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第四条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审计部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一)对公司本部、分公司(办事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筹备组党组织、单位及其由公司管理的党员和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二)对其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管理的党员和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
对分公司(办事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设部门、下属单位及其党组织、党员和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涉及重大、典型的违纪违法问题的,必要时也可受理。
第五条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依法按章办事。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处理信访举报的程序和方法第六条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七条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单独进行,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要求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字认可。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监督暂行办法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监督暂行办法(粤纪发〔2010〕19号 2010年8月11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保护作用,及时解决群众反映领导干部的信访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中反映党组织、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不需要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轻微违纪问题等,采取特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以教育警示、纠错整改、预防腐败、澄清问题为目的的组织行为。
第三条实施信访监督要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审慎稳妥、严格保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信访监督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对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监督。
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或者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实施信访监督。
第五条信访监督的范围(一)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二)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三)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但情节轻微、不需纳入案件检查程序的问题;(四)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五)需要引起有关单位和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六)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要求实施信访监督及其他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问题。
第六条信访监督的形式主要包括信访谈话、信访函询、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信访情况通报、提供廉政信息以及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
第七条实施信访监督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提出实施信访监督的建议,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统称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国资纪发〔2003〕12号)、《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中央企业重大问题线索处置报告办法(试行)》(国资纪发〔2014〕5号)、《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股纪发〔201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纪委、监察局,纪委、监察部,局纪委、监察部,关于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企业生产经营为中心,以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为宗旨,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第三条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依法按章办事;(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四条公司纪委、纪检监察部直接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一)对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和党组织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二)对公司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和党组织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公司纪委、纪检监察部做出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三)对公司机关、各项目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重大、典型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所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公司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二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和处置方式第五条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六条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单独进行,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七条接受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第一条1993 年5 月21 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行为规范,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及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
为保证《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的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完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实施实名举报反馈制度的试行办法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实施实名举报反馈制度的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2.03.01•【字号】粤纪发[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实施实名举报反馈制度的试行办法(2002年3月1日粤纪发〔2002〕9号)第一条为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健全举报制度,规范举报工作,鼓励实名举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及《广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负责实名举报反馈制度的实施和检查工作。
第三条实名举报的反馈工作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实名举报的内容须有可查性、可核对性;须是违反党纪、政纪或国家法律的行为。
无可查性、可核对性或不具有违纪违法性质的实名举报不予反馈。
列为不予反馈的实名举报件,须由主办人员提出意见,经信访室主任审查同意后,报分管常委批准。
第五条实名举报反馈内容主要包括举报问题的办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征询举报对象的意见等。
第六条实行两次答复制度。
负责反馈的机关或部门在接到举报后三十天内应向举报人告知受理情况。
在接到举报后三个月内应再次向举报人告知对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负责反馈的机关或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反馈方式:对举报人留下真实姓名和通讯地址的,采取信函反馈;举报人希望以电话联系的,采取电话反馈;举报人希望面谈的,或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与事实出入较大或并不存在,需要当面向举报人解释清楚的,采取当面反馈;对于群众联名举报的,可通过召开该单位党员大会、干部大会或联名举报的群众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调查处理情况。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6•【字号】粤办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0]29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暂行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履行信访工作职责,重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研究解决信访问题,防止和避免群体性事件及恶性事件发生,充分发挥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促进社会和谐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暂行办法》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0月16日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依纪、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涉及信访工作的重要事项及突出问题。
纪委监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
纪委监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信访工作管理程序,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上级关于企业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集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纪委或监察部门受理对由公司(集团)管理的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第三条从不同渠道收到的信访件,由纪委、监察负责信访的部门或人员统一登记处理,并填写《信访举报送阅件》.填表必须写明反映问题类别、性质、反映人姓名或匿名、被反映人姓名、单位、职务、反映的主要内容等。
一封信反映多人违纪的问题,且问题又互相不关联,应按反映问题涉及的对象,分别填写《信访举报送阅件》.来人、来电检举、控告的,要专人接待,作好记录、并填写登记。
第四条来信来访登记后,送分管领导审批。
对反映企业党组织、党员、领导人员重大违纪违法和企业党风建设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写出《要信摘报》,送主要领导阅批。
第五条信访件经领导签批后,按以下方式办理:(一)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转的信件,按领导批示及时办理。
(二)对反映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管理权限逐级办理。
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经公司(集团)主要领导或纪委书记批准后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或牵头查处。
对反映基层党组织、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的一般违纪违法问题,按管理权限移交或直接办理;(三)对不属于公司(集团)管理的企业的问题和不属于企业纪委、监察部门工作范围的问题,填写来信移交函后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第六条对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要督促办理,按时上报。
办结后,必须登记填写《办结情况登记表》,并立卷归档。
第七条按月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送《处理来信来访情况统计表》,每半年对信件举报情况进行分析,撰写《信件举报分析报告》,供领导参考。
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集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公司(集团)信访举报送阅件信件编号: 登记时间:200x—xx-xx信访人姓名信访人单位被反映人姓名被反映人单位被反映人职务信访方式问题性质领导批示:拟办意见:内容摘要:办理结果:。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目录:一、前言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意义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四、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五、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六、展望七、结论一、前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近年来非常受到重视的领域之一。
随着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在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如何加强信访工作管理,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水平,已经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旨在阐述“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并对未来的工作进行展望和总结。
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意义纪检监察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公职人员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而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纪检监察工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
受到良好的信访工作管理,既能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又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随着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日益复杂多样。
特别是在信访工作方面,人民群众的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信访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对信访工作管理进行规范和完善,必须要制定一套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在制定时明确了基本原则,其中包括:服务;便民;高效;快捷;公正;公开等。
这些原则,旨在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保障群众诉求的便捷、公正和有效程度。
(二)组织管理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信访管理机构应当如何设置、职责范围、人员配置等相关内容。
同时,为了保障群众利益,信访工作中的调查核实、受理协调、案件审理等相关程序也进行了规范。
(三)群众服务信访工作的目的在于为民服务。
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信访部门需要为人民群众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包括公开咨询、明确收费标准、成立重大疑难问题协调会等。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的实施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的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密切纪检监察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信访举报办事公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1、依纪依法,客观公正。
公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问题。
公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避免随意性,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靠、公平公正。
2、有利监督、注重实效。
要紧紧围绕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针对解决疑难访、重复访反映的问题进行公开。
公开要便于群众参与和知情,有利于接受群众监督,公开的形式要简便易行,力戒形式,防止做表面文章。
3、保障权利、维护稳定。
在公开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既要保障信访举报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要保护被检举人、控告人的解释说明、申辩和申诉的权利以及其他信访举报当事人的权利。
同时注重公开的政治、经济、社会效果,防止片面公开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引发新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4、立足基层、归口办理。
实施信访举报办事公开主要在县和县以下单位推行。
对于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办理,层层负责,不得相互推诿。
二、公开的范围1、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集体访、疑难信访和群体性事件;2、重复、越级信访举报,特别是几经处理仍不服或者已在社会造成影响的疑难信访举报;3、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信访举报,以及对党员、干部有警示、提醒作用,或对信访举报人和群众有典型教育意义的信访举报;4、经过调查,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信访举报人有误解,对被举报人已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信访举报;5、其他不影响信访举报当事人利益,有必要公开结果的信访举报。
2024年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二篇)
2024年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信访件办理制度1、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接到领导交(转)办的信访举报件后,应及时受理、调查、报结、反馈;2、一般信访件一个月内办结,初核结案信访件二个月内办结,初核转立案的信访件三个月内办结。
逾期未办结的,承办人要写出《延期报告》报批,延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3、初核件必须将《初核方案》、《初核审批表》、《初核结案审批表》、《立案呈批表》、《移送审理呈批表》报领导阅批;4、调查结果汇报研究形成的结论性意见,承办人或承办单位须在十天内落实到位。
上级机关或领导批转的信访件需要报结的,应及时报批报结.署实名举报两次反馈制度1、署实名信访举报优先确定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及时办理;2、主办人对署实名举报件的调查和反馈全程负责;3、承办单位主办人一般应在收到举报件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办理时间和承办人告知举报人;调查处理结论按规定程序作出后,在____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告知举报人,并征询举报人的意见;4、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或办结的必须及时与举报人沟通,说明理由,做好工作,对反馈和沟通情况要作好记录备查。
领导包案制度包案的范围:1、到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集体访、越级访和联名信;2、长时间未解决的涉及群众利益和危及社会和谐稳定的信访问题;3、经排查,可能引发集体访、越级访的信访隐患和重大矛盾纠纷;4、处理难度较大或涉及多个部门责任的复杂疑难访、问题;5、重信重访及信访老户和非正常上访的业务内的信访案件;包案领导及原则:按照工作分工,实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案。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协调”的原则,由乡镇信访领导小组根据举报的内容和相关问题,梳理出重点信访、疑难信访案件,制定包案方案。
包案处理办法:采取“四定”、“六个一”工作制度:“四定”:即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六个一”:即一个案件、一名领导、一组人员、一个方案、一笔经费、一包到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传、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实行逐级上访的制度。
第五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分管信访工作的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经常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检查、指导、督促信访工作。
第七条市、县(县级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应当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接访或约访人民群众的制度。
对突发性或重大的群众集体上访,应当亲自参加接访。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上适应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最新模板)
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最新模板)为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等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和自治区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一章任务和要求第一条受理范围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第二条主要任务(一)汇总来信、来访、电话及网络举报等反映市管干部和单位违纪问题线索,报告重要举报情况。
(二)编报信访举报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向委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移送反映市管干部和单位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件及相关材料,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转送市管干部以下的信访举报件及相关材料。
(四)督促指导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信访举报工作。
(五)处置信访举报中的突发情况。
第三条工作要求(一)认真履行职责。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市委和政府工作大局和反腐倡廉工作全局出发,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维护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篇一:山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山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参照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举报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筛选和审批(审定),由信访举报部门向下级交办要求查报结果、情况或直接调查处理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
第三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第四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党纪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注意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被调查人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遇有以下情况,应重点督办:(一)超过期限仍未报结的;(二)上级交办或者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三)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拖着不办的;(四)交办单位预审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五)交办后群众仍然信访不断的;(六)重要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七)承办单位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上级给予指导支持的;(八)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情况的。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应认真执行上级的督办意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交办单位发现承办人工作不力、敷衍应付,严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的,应责令承办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章审核和结案第十六条对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信访举报案件实行预审制度。
在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结束后作出处理前,承办单位应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意见先报交办机关逐级预审,经审核同意后,再作出处理。
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省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粤办发[1999]25号)、《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粤办发[2000]9号),以及粤办发[2001]9号文的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纪委、监察室受省建工集团纪委监察室和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双重领导。
纪检监察室行使《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
第三条公司纪委书记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党委委员,参加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经理班子会及公司其他重要会议和重大业务活动,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四条监督检查公司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支持、保护公司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五条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和纠正单位不正之风的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按有关规定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会同公司党委有关部门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职工进行党纪、政纪、法纪及其他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七条制定公司加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和措施,并抓好落实、强化对公司运营和管理有关重要环节的监督。
第八条调查处理管理范围内的党员、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受理党员、经营管理人员的有关控告及申诉。
第九条结合公司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党员、经营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有关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
第十条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公司按有关规定,根据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设立纪检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党员干部监督的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
实名举报应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并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办法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粤纪发…2003‟12号)执行。
第四条处理实名举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收到群众署名举报材料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登记、处理,并核实是否署真实姓名举报。
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在决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告知主要联系人)。
对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由信访举报部门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当自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告知主要联系人)。
对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信访举报,以及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的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建议举报人向有关机关反映,并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将举报材料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信用社(银行)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用社(银行)系统内外,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单位及个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省联社、各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及内设机构转办、举报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管理的党员或员工有关违法违纪问题和行风问题,以及省联社管理的党组织、党员或员工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依照规定应由省联社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活动。
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农村信用社利益,化解各类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工作,具有信息反馈、监督和保障作用。
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按章治社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全系统各项业务稳健、持续发展服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第五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的范围是: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对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有关决定以及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部门行政处分或处理不服的申诉等。
第六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归口办理。
(二)统一协调,各负其责。
(三)落实责任,奖惩严明。
(四)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七条做好信访工作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主要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信访工作,听取重要信访工作汇报。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预警机制实施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受理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预警机制实施方案】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受理情况**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预警机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信访预警监控,提高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矛盾、揭露矛盾、解决矛盾的能力,及时掌握舆情动态,根据省、市纪委相关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省纪委二次全会和县十三届二次党代会的工作部署,与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深入开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质年”活动相结合,全面履行信访举报工作职能,切实维护党员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我县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通过建立信访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基层、夯实基础、提升能力、提高效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信访举报工作“二提高三降低(提高实名举报率、提高信访调查澄清率和成案率,降低信访总量、降低重复访数量、降低越级访数量)”的目标,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
三、工作任务信访预警机制主要包括预警报告系统、预警分析系统和预警处置系统三个层次。
(一)建立信访预警报告系统。
通过建立严密完善的信息收集网络,创建广泛畅通的信息收集渠道,运用科学合理的信息收集方式,发现、获取并传递信访举报信息。
1.信访举报信息收集范围。
主要包括:群众信访举报;社会公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干部群众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以及对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反映;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后的反响和评价;各项专项检查、干部考察及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问题;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其他情况。
2.信访举报信息收集渠道。
一是搭建基层干部接访平台。
为方便群众诉求,要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三级做到“有接待场所、有接待人员、有信访制度、有接待台帐、有信访网络、有办理结果”,村级信访接待室设在便民服务室内,定期安排人员值班。
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省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粤办发[1999]25号)、《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粤办发[2000]9号),以及粤办发[2001]9号文的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纪委、监察室受省建工集团纪委监察室和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双重领导。
纪检监察室行使《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
第三条公司纪委书记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党委委员,参加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经理班子会及公司其他重要会议和重大业务活动,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四条监督检查公司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支持、保护公司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五条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和纠正单位不正之风的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按有关规定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会同公司党委有关部门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职工进行党纪、政纪、法纪及其他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七条制定公司加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和措施,并抓好落实、强化对公司运营和管理有关重要环节的监督。
第八条调查处理管理范围内的党员、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受理党员、经营管理人员的有关控告及申诉。
第九条结合公司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党员、经营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有关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
第十条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公司按有关规定,根据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设立纪检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纪检监察知识题库—判断题(69题)
三、判断题(共70题)1、《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对象分别由中央、省、市、县、乡五级监察机关管辖。
(×)2、监察文书格式的标准文本是由监察部统一制发的。
(√)3、监察机关发出的函也有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4、一般情况下,多个机关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5、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都是打印式文书。
(√)6、新时期党的纪律主要包括党的政治纪律、党的组织人事纪律、党的经济工作纪律、党的群众工作纪律、宣传工作纪律、党的保密纪律、党的外事纪律。
(√)7、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的直接目的就是要实现反腐倡廉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8、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开展。
(√)9、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
(√)10、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党委、政府。
(√)11、建立健全部门内控机制,关键是要科学配置权力,优化权力流程,并在此基础上实行风险防控。
(√)12、反腐倡廉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
(√)13、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14、《党章》指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
”(√)15、反腐倡廉教育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处于绝对性地位。
(×)16、干部接受廉政教育情况是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17、反腐倡廉教育要根据党员干部职级、工作岗位、业务特点的不同和思想状况的差异,开展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教育。
(√)18、开展纪检监察干部培训根本目的是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强、业务精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19、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
(√)20、对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纪检机关可以受理。
广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
广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
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促进党风政风
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
员(简称行政监察对象,下同)特别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具有信息作用、反馈作用、监
督作用和保障作用。
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
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治政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
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
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
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
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其他涉及党
纪、党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不服行政处分
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六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按照党章、行政监察条例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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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监督暂行办法
(粤纪发〔2010〕19号 2010年8月11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保护作用,及时解决群众反映领导干部的信访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中反映党组织、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不需要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轻微违纪问题等,采取特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以教育警示、纠错整改、预防腐败、澄清问题为目的的组织行为。
第三条实施信访监督要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审慎稳妥、严格保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信访监督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对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监督。
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或者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实施信访监督。
第五条信访监督的范围
(一)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三)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但情节轻微、不需纳入案件检查程序的问题;
(四)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需要引起有关单位和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六)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要求实施信访监督及其他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问题。
第六条信访监督的形式主要包括信访谈话、信访函询、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信访情况通报、提供廉政信息以及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
第七条实施信访监督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
报部门提出实施信访监督的建议,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其中,对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有关组织或正职领导干部实施信访监督,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审批;对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实施信访监督,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审批;对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其他领导干部和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实施信访监督,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或信访举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信访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与被反映人或有关组织负责人进行谈话,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的一种监督形式。
对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地方和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进行信访谈话,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实施,信访举报部门派人参加;对其他领导干部进行信访谈话,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可直接实施,也可授权信访举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
信访举报部门应根据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的审批意见,拟定谈话提纲,确定谈话内容、时间和地点,报负责谈话的领导同意后实施。
参加信访谈话必须二人以上,采取与被反映人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通知被反映人时,要讲究方法,减少负面影响,一般应直接通知被反映人本人。
实施信访谈话时,谈话人应向被反映人说明谈话的目的、意义,讲清利害关系,要求被反映人负责任地讲清问题,并在谈话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相关证明材料、整改情况等,报送实施谈话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谈话过程应做好记录,经被反映人核实签字后留存。
信访举报部门收到被反映人报送的相关材料后,经办人员应根据谈话情况和被反映人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材料、整改情况等,填写《纪检监察机关信访谈话办结呈批单》,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准谈话的领导审批。
第九条信访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将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予以摘录,向被反映人或组织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的一种监督形式。
信访函询书应以密件形式直接寄送被反映人本人或有关组织主要负责人。
摘录举报材料时,应选择内容比较具体的问题,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和带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语言的内容转给被反映人或组织。
信访举报部门收到被反映人或组织的回复材料后,应认真审核,及时填写《纪
检监察机关信访函询办结呈批单》,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针对信访举报中反映领导班子或成员一定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领导班子成员重视的问题,可以建议有关单位党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就涉及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分析原因,吸取教训,研究整改措施。
对于采取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形式处理的信访举报件,由信访举报部门对来信反映的问题摘录整理成书面材料,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拟定正式函件,经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签批,并以密件形式寄送被反映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纪检监察机关要派人参加,并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应要求有关人员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检讨或说明;
有关单位党组织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一个月内,将专题民主生活会会议纪要和整改报告报送建议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纪检监察机关。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负责跟踪落实。
信访举报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拟定审结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审批后了结。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将一定时期群众对领导干部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以及反映有关组织较为突出的问题,综合整理后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采取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讲明情况,进行集体警示,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提供领导干部廉政信息具体办法,商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对信访监督的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被实施信访监督的对象确有证明材料或事实能够证实信访反映问题失实的,作了结处理。
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应要求被实施信访监督的对象继续说明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三)反映问题属实、基本属实或部分属实,但不需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责成
被谈话人作出检查、限期整改或建议给予适当组织处理后了结;
(四)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进行初核或立案调查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信访监督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信访举报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直属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1998年12月22日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印发的《关于信访反映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干部的一般错误问题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关于实行纪检监察信访通知书制度的暂行办法》(粤纪发〔1998〕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