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焦作博爱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备考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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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2)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2)

继承法知识点积累(2)
一、继承权的保护
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二、遗产的构成要件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构成要件:
1.遗产必须是财产(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这是由现代继承法作为财产继承而决定的,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

2.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

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又包括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财产权利。

3.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的财产。

有些财产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不得继承。

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

4.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若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焦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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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人顺序是事业单位考试中考得较多的一个知识点,多以选择题的方式出现,掌握住法定继承顺序对于我们做对此类题目很重要。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我国《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知识点。

根据我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中《继承法》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下面我们看下这部分内容的考法。

1.下列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被继承人的( )。

A、兄弟姐妹B、祖父母外祖父母C、孙子女和外孙子女D、对公公,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此题直接考到了法定继承中的继承顺序,A、B、C选项都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此题选D。

2.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下列不属于第一法定继承人的是( )。

A、婚生子B、非婚生子C、办理收养手续的养子D、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此题考到了我国《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子女”的概念。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此题选D。

3.关于法定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人只有配偶、子女和父母B、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次进行继承C、非婚生子与婚生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D、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不平等的此题考到了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知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5)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5)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1.配偶。

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2.子女。

(1)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

(3)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3.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的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而言。

(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1.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顺序的意义
1.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丧失了继承权或者放弃了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继承权平等,除了例外情形均平等地分配遗产。

2015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题目解析(三)

2015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题目解析(三)

1、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吗?
在通常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还存在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没有资格继承他们的遗产的。

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于自己死亡的,则该份遗产可以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来继承。

这在法律上被称作代位继承,意思是他们可以代替自己的父母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此外,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但是必须要注意,代位继承只能存在于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代位继承完全不适用。

2、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就能多拿遗产吗?
虽然从原则上来说,子女在分配父母遗产的时候应当均等,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同样道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注意:前一个是“可以”,意味着不是必须的;后一个则是“应当”,是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2015年焦作温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备考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2)

2015年焦作温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备考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2)

2015年焦作温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备考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2)2015年焦作温县事业单位招聘43人考试公告/henan/zhuanti/he_jzba/2015年焦作温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8月7日开始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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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焦作温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备考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2)一、继承权的保护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事业单位考试知识点详解之遗嘱继承

事业单位考试知识点详解之遗嘱继承

事业单位考试知识点详解之遗嘱继承【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题《事业单位考试知识点详解之遗嘱继承》,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遗嘱继承是事业单位考试中非常常见的一个考点,由于遗嘱的形式多样、效力不一,所以有些考生掌握起来相对比较吃力。

在此,对遗嘱继承的重要知识点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大家理解和掌握。

所谓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其中,被遗嘱指定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人称为遗嘱人。

在遗嘱继承中,最重要的、最高频的一个考点便是遗嘱的形式,这是需要大家重点掌握的。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一、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二、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四、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4 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例题:下列遗嘱形式中,不需要见证人见证的是( )。

A.自书遗嘱B.代书遗嘱C.录音遗嘱D.口头遗嘱【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考点与作答方法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考点与作答方法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考点与作答方法《继承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考的部分,考生们要多花些时间去复习准备才好,本网带来了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考点与作答方法,希望大家查看后,能对考试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考点与作答方法一、高频考点之法定继承(一)高频考点一: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继承顺序人之间无排斥关系,共同均等继承遗产。

比如,李老大外出期间因车祸身亡,留有个人存款30万,李老大尚有妻子吴某、弟弟李老二和儿子李二狗三人。

此时,这三人均属于李老大的法定继承人,妻子吴某和儿子李二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弟弟李老二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30万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吴某和儿子李二狗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后两人各继承15万。

第二顺序的弟弟李老二此时不参与分配。

(二)高频考点二:子女的范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比如,李二狗8岁时丧父,随母改嫁给高富帅,由高富帅抚养,10年后高富帅因病离世,未留遗嘱。

李二狗作为高富帅有抚养关系的继子,有权继承高富帅的遗产。

(三)高频考点三:分钱不忘胎儿《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比如,李二狗因病离世,留下了怀孕的妻子和年迈的老母亲,此时在分割李二狗遗产时除了要给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和母亲分割之外,还应当为妻子腹中尚未出世的胎儿留够必要的份额,这笔遗产可由妻子代管。

二、解题思路确定被继承人(谁死了)——找准法定继承人(谁有权利分钱)——确定继承顺序(分清先来后到)——分配遗产(分小钱钱)。

若题中人物较多,姓名接近的,可画出人物关系图,防止混淆和看错。

2015年焦作温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备考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1)

2015年焦作温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备考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1)

2015年焦作温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备考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1)2015年焦作温县事业单位招聘43人考试公告/henan/zhuanti/he_jzba/2015年焦作温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8月7日开始报名。

温县事业单位报名入口温县事业单位考试内容招聘条件与对象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品行端正,能吃苦耐劳,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

2、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年龄(30岁以下为1985年7月1日以后出生,35岁以下为1980年7月1日以后出生)、学历及专业资格等条件(见附表)。

3、定向招聘的对象为在温县辖区服务的或具有温县户籍的下列人员:●大学生村干部;●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进社区服务人员;●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我省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的毕业生;●退伍军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2、曾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3、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4、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的;5、其他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

笔试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时间为120分钟,笔试考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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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焦作温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备考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1)一、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2015年焦作武陟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备考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7)

2015年焦作武陟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备考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7)

2015年焦作武陟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备考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7)2015年焦作武陟县县直事业单位招聘80人,报名时间:2015年7月30日至8月8日.笔试时间:2015年8月15日。

完整信息查看:2015年焦作武陟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henan/20150729/122944_1.html笔试内容:事业单位(岗位代码为1XXX)为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测试等二科。

教师(岗位代码为2XXX)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新教育理念、新课改知识及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与个人修养等二科。

招聘的对象和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4、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等资格条件(具体以岗位表要求为准)。

其中:报考事业单位(岗位代码为1XXX)的,本科及以上学段所学专业有一个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即可。

报考岗位代码为2011―2016、2031―2036的要求本科学段所学专业为师范类(本科学段须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师范类专业必修课程,且毕业时已获得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

5、年龄要求:本科毕业生的年龄要求为30周岁以下(1985年9月1日(含)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年龄要求为33周岁以下(1982年9月1日(含)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1980年9月1日(含)以后出生)。

6、岗位代码2043、2044为“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是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参加国家自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的焦作籍毕业生(资格复审时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贫困县)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证明》附件3)、由省招录分配到焦作市各县(市、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未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资格复审时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参加“武陟县高校毕业生进社区服务”计划的大学生(资格复审时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参加“大学生村干部”计划在武陟县任职满2年以上且现在岗的大学生村干部(资格复审时提供武陟县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证明》附件4)。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3)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3)

一、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遗产分配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但是有两个例外。

一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不平等:
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二是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分得遗产:
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例题:
下列关于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多选题)
A.一般情况下,应当男多女少
B.特殊情况下,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C.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D.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正确答案:BCD。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相关知识备考之继承法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相关知识备考之继承法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相关知识备考之继承法【导读】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涉及到的知识范围广,对法律知识的考查也较为多。

下面是华图教育事业单位频道整理的法律知识之继承法部分!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多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尽在华图教育!(/)继承法1、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遗嘱抚养协议:签订协议“生前谁养、死后谁继承”,遗嘱抚养协议法律效力大于遗嘱。

3、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可包括非婚生、养子女等个,父母可包括养父母等)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6、口头遗嘱的两个条件A、当事人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B、应该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场。

7、特留份制度:必须对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8、继承开始,继承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继承。

9、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先得一半,剩下的其余人继承。

10、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公正的为准,如果没有公证,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11、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等。

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偿还。

12、有相互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则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如果都有继承人,则长辈先死亡,如辈分相同则同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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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民法典(继承)考点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民法典(继承)考点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继承)考点一、遗产概念: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二、继承权定义: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效遗嘱的制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一)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补充说: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力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2.继承顺序的效力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财产平分。

3.胎儿权利的保护遗产分割时对胎儿的遗产继承份额做出明确规定,需要跟出生的孩子一样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需要将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遗嘱继承1.遗嘱继承: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2.遗嘱的形式①公正遗嘱;②自书遗嘱;③代书遗嘱;④录音录像遗嘱;⑤打印遗嘱;⑥口头遗嘱。

注:③④⑤⑥这四个,有前提条件,即两个以上见证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利害关系)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口头定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赠被继承人将遗产赠予国家、集体、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

(四)遗赠抚养协议1.遗赠人与抚养人签订的,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养老、死亡后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以的协议。

2.遗嘱的效力: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上优于法定继承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写遗嘱无效;②立遗嘱人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③立遗嘱后又实施于遗嘱相反的行为,视为撤回遗嘱。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一)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2015年焦作温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备考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10)

2015年焦作温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备考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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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年龄(30岁以下为1985年7月1日以后出生,35岁以下为1980年7月1日以后出生)、学历及专业资格等条件(见附表)。

3、定向招聘的对象为在温县辖区服务的或具有温县户籍的下列人员:●大学生村干部;●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进社区服务人员;●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我省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的毕业生;●退伍军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2、曾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3、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4、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的;5、其他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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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焦作温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备考资料遗产的处理(2)四、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1.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2015年焦作武陟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备考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6)

2015年焦作武陟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备考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6)

2015年焦作武陟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备考资料:继承法知识点积累(6)2015年焦作武陟县县直事业单位招聘80人,报名时间:2015年7月30日至8月8日.笔试时间:2015年8月15日。

完整信息查看:2015年焦作武陟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henan/20150729/122944_1.html笔试内容:事业单位(岗位代码为1XXX)为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测试等二科。

教师(岗位代码为2XXX)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新教育理念、新课改知识及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与个人修养等二科。

招聘的对象和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4、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等资格条件(具体以岗位表要求为准)。

其中:报考事业单位(岗位代码为1XXX)的,本科及以上学段所学专业有一个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即可。

报考岗位代码为2011―2016、2031―2036的要求本科学段所学专业为师范类(本科学段须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师范类专业必修课程,且毕业时已获得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

5、年龄要求:本科毕业生的年龄要求为30周岁以下(1985年9月1日(含)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年龄要求为33周岁以下(1982年9月1日(含)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1980年9月1日(含)以后出生)。

6、岗位代码2043、2044为“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是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参加国家自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的焦作籍毕业生(资格复审时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贫困县)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证明》附件3)、由省招录分配到焦作市各县(市、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未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资格复审时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参加“武陟县高校毕业生进社区服务”计划的大学生(资格复审时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参加“大学生村干部”计划在武陟县任职满2年以上且现在岗的大学生村干部(资格复审时提供武陟县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证明》附件4)。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题目解析(一)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题目解析(一)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题目解析(一)
1、继承方式多,谁的效力高?
在我国,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2、哪些亲属享有法定优先继承权?哪些合法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在死者生前没有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其遗产分配顺序,只有近亲属之间才享有继承权,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但这些人继承遗产是有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优先继承人,他们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遗产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其他有继承权的近亲属,只有在这三类亲属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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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要点:关于继承二三事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要点:关于继承二三事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要点:关于继承二三事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要点《继承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的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在生活上为其提供主要的帮助。

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1)代位继承(白发人送黑发人)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例如:甲2017年8月1号去世留有10万元遗产,有两个孩子A(还活着)和B(2010年已死),B有妻子王某和两个孩子小明和小花,按照法定继承如何分配甲的遗产?答案:A分得5万元,小明2.5万元,小花2.5万元,王某不分。

解析:甲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A和B,由于B先于甲死亡,按照代位继承将由甲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B继承甲的遗产,所以小明和小花继承的是B的份额5万元。

王某不是甲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继承。

(2)转继承(前仆后继)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例如:甲2017年8月1号去世留有12万元遗产,有两个孩子A和B,B有妻子王某和两个孩子小明和小花。

在甲刚刚去世时遗产尚未分割前,B也因父亲的去世而伤心过度于2017年8月4号去世。

省考行测考试继承法知识点

省考行测考试继承法知识点

省考行测考试继承法知识点我国继承制度中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两者具有类似性但又存在明显差别,而公职类考试的常识判定中常常显现这个知识点,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省考行测考试继承法知识点,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省考行测考试继承法知识点代位继承的含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转继承的含义: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由此我们可知,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产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是两者的差别也很明显。

第一,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就是长辈先死,而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其次,代位继承人与转继承人的范畴不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能够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即包含被继承人的一切法定继承人。

最后,继承适用的范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能够适用于遗言继承。

例如,遗言中指定的遗言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舍弃继承权,但在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言继承人依照遗言应得到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就产生转继承。

拓展:公考行测复习词语辨析题技能角度一:含义侧重含义侧重是指:词语和词语的含义非常相近,但词义侧重的方面不同。

题目选项中显现意思相近或形近的词就需要我们找到词的含义侧重点。

【例】层出不穷屡见不鲜随着公益事业的发展,各种公益组织和项目________,在运行中却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词语差别】“层出不穷”指接连不断地显现,尚未穷尽。

形容事物非常多。

“屡见不鲜”:屡:屡次;鲜:新鲜,新奇。

指常常见到,并不新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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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焦作博爱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备考资料:继承法知
识点积累(8)
2015年焦作博爱县事业单位,报名时间: 2015年8月6日---10日。

笔试时间为2015年8月22日,完整信息查看:2015年焦作博爱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备考专题
/henan/zhuanti/he_jzba/
1、笔试(满分为100分)
笔试时间为2015年8月22日,采用闭卷考试形式进行。

报考教育类的人员笔试内容为《教育理论1》(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理论2》(包括教学方法、教师职业道德、学生与团队管理、教育政策法规等)两科。

笔试成绩=《教育理论1》+《教育理论2》;
报考卫生类的人员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卫生公共基础知识》两科,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卫生公共基础知识》;
报考其他单位的人员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申论》两科,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申论》;
笔试成绩在博爱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按照拟招录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出现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

进入面试考生笔试成绩不得低于同类型最低控制分数线(最低控制分数线=同类型所有参加笔试考生的平均分值×80%)。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凭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到报名地点领取面试通知书。

2、面试(满分为100分)
面试时间、地点以面试通知书上确定的为准。

逾期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确认时,逾期不到或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的,按笔试成绩顺序依次递补,面试环节出现缺额不再递补。

报考教育类的人员面试按说课方式进行。

报考卫生类医务专业的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内容主要以医疗卫生基础知识为主)。

报考其他单位的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面试成绩于本人面试结束后在候分室公布。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总成绩在博爱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全县共计划招聘150名工作人员,其中教育类70名,卫生类30名,综合类50名(详见附件)。

二、招聘的对象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2、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3、报考人员要符合各报考职位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要求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

年龄计算基准时为30周岁以下为1985年8月6日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为1980年8月6日以后出生;
4、报考乡镇事业单位定向招聘的,须是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参加国家自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的博爱籍毕业生(提供户口本和证书原件复印件)、下派到博爱县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博爱县高校毕业生进社区服务”计划的大学生(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大学生村干部”计划,且2014年度博爱县在岗的大学生村干部(提供县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工作办公室的证明)。

拟参加定向招聘的报考者,于2015年8月6日至10日在报名现场到指定位置提交有关资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报考资格;
5、在职人员报考,需在报考人员登记表上写明在职经历,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在职教师报考还需由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015年焦作博爱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备考资料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由于遗嘱是死因行为,因此立遗嘱人在其死亡之前,随时可以变更和撤销遗嘱:
明示方式变更、撤销。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和变更,但是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

四、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1.遗嘱扶养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因此是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
3.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
4.遗赠扶养协议的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而抚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5.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只能是对被抚养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因此也不是被扶养人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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