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从少数股东利益保护之角度来分析
公司章程自治与股东利益平衡问题探讨——读《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检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5月(中)公司章程自治与股东利益平衡问题探讨———读《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检讨》①有感廖冰燕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摘要:《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可见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结合《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检讨》一文,对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条款之效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为公司法的发展提供参考意义。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231-01作者简介:廖冰燕(1996-),女,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具体内容在《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检讨》一文中,其用于分析的文本是1993年的《公司法》和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
现行《公司法》为2018年修订版,2018年仅对公司收购股份的情形进行了相关修改,而对于本文所讨论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问题并无修改。
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检讨》一文对于现行《公司法》的讨论仍然是合适和具有时效的。
在2018年《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章程自治条款共有六处,分别是:“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一条第四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论公司章程意思自治的边界
论公司章程意思自治的边界作者:周建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2期摘要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规范,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性质、经营范围、运营模式以及公司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股东是出于自身利益而设立公司的,但通常他们并不会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这时候股东就需要利用公司章程对公司法定规范以外的公司内部治理问题进行补充、细化,使股东自己能够更好地管理公司。
本文通过对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划定标准进行论述,探讨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即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赋权性、补充性的认定。
关键词公司章程公司法意思自治边界作者简介:周建平,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138一、公司章程的概述(一)公司与章程的关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们要想成立公司就必须要有公司章程,并且设立的公司及股东,还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要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
可见,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要条件,是公司设立的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八十二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作了相应的规定,而且是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章程应载明的事项,从《公司法》列举的载明事项可以看出,公司章程全面规定公司组织机构、性质、经营范围、运营模式、公司成员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基本规范,是管理公司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其公司行为要符合自己的公司章程规定。
可见,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基本规范性文件,是公司的“宪章”。
(二)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自治由前文分析可知,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础性规范文件和股东管理公司的基本工具,发起人或股东在设立公司的同时就要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范围和运营模式都要依照章程进行。
但公司自治是一个外延很大的概念,而要实现公司自治就需要一个载体,这个载体就是公司章程,这其中以公司章程自治为公司自治的重要表现形式。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保护少数股东权益公司章程是一家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
在制定公司章程时,除了考虑到多数股东的权益外,还需要充分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
本文将围绕如何在公司章程范本中保护少数股东权益展开讨论。
第一节:引言公司章程的引言部分应包含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等,这些信息对少数股东来说是透明度的基础。
在引言的同时,可以明确提及公司章程的目的,即确保各股东权益的平等和公司运营的稳定性。
第二节:股东权益保护原则公司章程的第一部分应明确规定公司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原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待遇原则:公司章程应确保所有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包括投票权、决策权等。
此外,还可以设置股东代表的产生和参与机制,以确保少数股东在决策过程中的参与。
2. 信息透明原则: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应及时向所有股东披露重要信息,如财务报告、重大决策等。
通过定期报告、股东会议等方式,确保少数股东获得与多数股东同等的信息。
3. 变更程序公平原则:公司章程应规定任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都要经过公正、透明的程序,确保少数股东在决策过程中有发言权和投票权。
第三节: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公司章程的第二部分应明确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以确保少数股东在公司决策中有话语权。
1. 董事会组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有一定的席位,以保证他们的代表能直接参与决策并提出合理建议。
2. 董事会职权: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董事会的决策范围和程序,确保无论多数股东还是少数股东都能通过合理的程序进行投票和表达自己的意见。
3. 监事会设置: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在监事会中设立特定的席位,由少数股东担任监事,以监督公司经营和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第四节:盈利分配和退股机制公司章程的第三部分应明确盈利分配和退股机制,以充分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1. 盈利分配: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利润分配原则,确保少数股东能按照其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利润份额。
浅析公司章程自治与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司法》规定 的股东权利 内容不一致 的,公 司章程 的规定优先适
用 。公司章程在保护股东权利方面 的重要作用还体现在 , 《 公 司 法》 明确规定 违反章程的行 为足以影响到公司行为的效力 , 以及 公司董事违反章程应 当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前者如《 公司法》
章程的制定主体是股东 , 体现 了股东 的 自由意志 。 章程从 广
义上说属于股东 之间的一种契约关 系 ,但 是这种契约关 系不 同 于一般 的契约关 系( 狭义 上的契约关系 ) 。虽 然两者都是 当事人 意思表示一致 的产物 ,但是狭 义上 的契约是 当事人意思表示错 综的合致 , 所形成 的是一种彼 此相对的权利义务关 系 , 比如双务
第2 2条规定 : “ 股 东会东权 利提供 了一个保 护 的平 台 , 公 司章程 成 为大股 东和 小股 东之 间权 利制衡 机 制的 重要载体 。 关 键词 : 公 司章程 ; 自治 ; 小股 东; 权 利 中 图分 类号 : D9 2 2 . 2 9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0 9 -1 1 3- 0 2
公 司作 为一种生产经 营组 织 , 是经济 发展的产物 , 是在商业 发展 的直接推动下产生的。与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企
业 形式相 比 , 公 司所具有 的独立人格 、 独立财产 、 独立责任 能力
同样适用 的 ,只要是公 司的股东 ,都 一体 享有 章程所规 定的权 利, 并无差别地 承担公 司章程所规定 的义务。 二、 公 司章程的 自治性与《 公司法》 的法定性之间的关系
以及股 东的有限责任 ,使 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在 聚集资金方面具
有更大 的优 势 。公司作 为一种 独立的法人 , 拥 有独立的财产权 , 这 就意味着股东 出资之后 即丧 失出资财产 的所有权 ,并 由此获 得股权 。公司享有独立 的法人 财产权的 当然逻辑 就是 公司能够 独立 承对外 承担责任 , 股东仅 以其 出资额 对公 司承担有 限责任 。 因此 ,独立的财产权 和独立 承担责任就成为公 司独立 人格的实 质 。公 司是 股东基于其 自由意志通过投资行 为而创造 的经济组 织, 在 公司产 生 、 运行 的过程 中 , 公 司章程始 终是一 个基本 的法 律 文件 , 对股东 的权 利义务 、 公 司运转的基a- , N . !  ̄ l t 等关 系到公司 的一些基本 问题进行 具体 规定 。由此可见 , 公司章程与股东权利 之 问存在密 切关 联 , 章程 是股东行使股东权 的基本 依据和准则 。 本 文拟对公 司章程与股东权利保护之问的关 系进行探讨 。
公司章程自治边界之分析
切实有效的监督 , 保证建筑消防设施 良好 的运行状 态和可靠性 能, 使建筑 自动消防设施担负起高层建筑防灾的重任 。
参考文献 :
[】 广 平 .浅 谈 城 市 消 防规 划 的 编 制 [ .消 防 科 学 与 技 术 , 1辛 J ]
2o 筑消防设施 的监督不严 、 责 任心不强 、 工程审核不细等 问题 。因此 , 国家和政府要加 大消 防监督人员的培训 , 增强他们 的消 防意识和社会 责任 感 , 提高 消防系统业务和工 程审核能力 ,使其能够提 出关键性或实质 性 的监督审核 意见 ,并 能担负起 保障城市建筑消防设施顺利
治是一种抽象的法的理念 ,由于缺乏明确的载体和实现形式 , 使得公 司 自治的内涵显得非常模糊 和不可捉摸 , 公司 自治应该 是要通过公司章程来实现 , 了这个载体才能真正的使得公 司 有 自治的精神充实和丰满起来。 另外 , 司章程在公司法 、 司实 公 公
务 中的重要地位 和作用以及其具备 的相对开放 的法律姿态 , 又
1 公 司 章程 自治 的 正 当性 . 1 公 司章 程 自治 的 内涵 . 1
人经验。当这个判断必须先于他的经验而作 出的时候 , 这一说 法就失去了可能性 。 因为市场的瞬息万变和公司参与方 的因时 应势 , 股东修改公 司章程就有了正 当性的基础。 3内容 自由 ) 公 司 自治是通过公 司章程来实现的, 而公 司章程主要体现
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公 司法 中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属于强制性 的规定 , 相对应 的法律后 果是如果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直接导致的是公 司章程无效 , 从 而可能导致公 司设立无效 。 但是 , 这种强制是记载与否 的强制 ,
立公司的事项进行磋商达成合意后订立公 司章程 。 所以公 司的
公司章程修订与小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章程制定与小股东权益202055032 陈南方由于权力不均衡的事实存在,公司中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压迫小股东的事情十分常见。
这种问题在封闭式公司中尤甚。
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的区别在于其股份不能随意转让,股东人数较少,这种环境更容易产生大股东的独裁专断情况,小股东更容易被边缘化,丧失个人利益。
新公司法为缓解这种问题,规定了累积投票制、表决权回避制、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表决权代理制、少数股东权制度、派生诉讼等一系列制度,为小股东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作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但是,新公司法规定的制度尚不算十分完善,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定问题。
所以为保障自身权益,小股东们需要努力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中施加影响,多关注实际操作层次的问题。
新公司法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最重要的体现于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的制定来实现公司经营的自由。
对于章程的内容,除了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
因此,小股东们应当致力于在章程制定过程中保留、创造出更多有利于小股东的内容,以起到预留权利空间和降低维权成本的效果。
在公司法规定范围内,有如下几点:1、应在公司法规定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小股东的制度。
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也就是说,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公司自由选择是否适用。
采用累积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从而保护小股东利益。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应当争取在章程中明确董事、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这样可以使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东的正当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小股东可以通过对公司法中相关概念的界定,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情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论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
论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公司章程自治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手段,但过度自治可能会带来潜在的风险。
因此,确定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显得尤为重要。
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可以定义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的限制,二是公司自治的需求。
首先,公司章程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或被撤销。
其次,公司自治的需求是公司章程自治的基础,但必须建立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
过度自治的危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能导致股东权益被侵害,因为过度自治可能会导致某些股东的权益被忽视或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二是可能影响公司的治理水平,过度自治可能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进而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和长期发展;三是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过度自治可能会导致公司章程与法律法规相冲突,进而导致公司遭受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章程自治的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通过制定合法、公平、公正的公司章程,可以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和长期发展能力;二是保护股东权益,公司章程自治可以确保所有股东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避免某些股东的权益被忽视或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三是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章程自治可以为公司提供更加灵活的管理和决策机制,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环境。
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必须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和公司自治需求两个方面。
要注意防止过度自治带来的潜在风险,确保公司章程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股权转让已成为公司内部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
为了保护股东权益、维持公司稳定,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章程自治下的限制措施便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对章程自治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进行探讨。
股权转让概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论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
□管人庆论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作规范、公司性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力分配与公司成员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明示记载的基本文件。
章程全面规定了公司性质、经营范围、组织架构、运作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一系列指导规范,贯穿了从公司设立到变更、终止的全过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法的补充,同时它也是公司的自治宪章,一个公司的运作除了遵循公司法,更要遵守自己的公司章程。
对公司而言,章程是公司生命的形式,公司的行为必然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从性质上看,正在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交接地带向私权转化,从而演变为一种公司内部规则。
而章程并非一般的内部管理规则与制度,它是关系到公司运营的最基本的规则,在诸多内部管理制度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因此,也称为公司内部管理之宪章。
〔1〕一、公司章程自治的理论分析1.章程自治性的内涵。
公司章程是公司参与人合意的结果,体现了公司参与人对成立的公司各项权利义务的安排,有着强烈的自治性。
公司章程自治性是公司章程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公司参与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之体现。
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最基本的文件,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规,对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有重要影响。
公司法赋予了公司参与人实现意思自治的空间,使每个公司均可在公司法许可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构成、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等不同特点确定本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具体规则,制定出灵活多样、富有效率的公司章程,充分实现经营自由的精神。
公司参与人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自行设定公司权利义务的配置,利润和风险的分配,充分行使公司法赋予公司参与人的自主决定公司事务的自由权利。
2.章程自治性的特点。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有以下三方面特征:第一,自由性。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是公司的行为规范。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表现为公司不同则章程也有所不同。
每个公司在制定章程时,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东构成、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等不同特点,针对本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将本公司的具体实际和组织及活动细则以章程的形式固定下来。
论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论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摘要】本文分析了少数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是多数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经理等公司机关。
从对大股东的限制制度规定和对小股东的权利保护规定两个方面列举了《公司法》对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相关规定,指出少数股东要学会充分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在公司中的利益。
最后,指出保护小股东利益固然重要,但也应当设定一定的底线。
【关键词】少数股东保护制度规定合理边界少数股东,一般是指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因而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
这种股东在公司没有绝对经营和管理权利。
纵观我国的公司发展史,尤其是在股份公司的发展史中,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
在某种程度上,这已影响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司制的健康发展。
因此,如何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如何在少数股东和大股东之间设立合理的边界,成为了公司法修订和改进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少数股东更要学会充分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在公司中的利益。
一、少数股东利益侵害的来源一般来说,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侵害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多数股东;二是来自董事、监事和经理等公司机关。
1.多数股东。
资本多数决是股东大会运作的根本原则。
所谓“资本多数决”,是指在符合法定人数或表决权数的股东大会上,决议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法律则将股东大会中多数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并对少数派股东产生拘束力。
这样多数股东就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将其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可以支配集结于公司的全部资本,从而可能基于自身的利益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的利益。
2.董事、监事和经理等公司机关。
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机关成员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委托对公司履行经营管理或监督职责,对公司负有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
如果他们违背其义务,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也会间接损害股东利益。
公司操纵在以董事会及其所聘任的经理所组成的管理集屡手中,而控制股东则隐藏在背后,多数股东选任的董事、董事会选任的经理均受制于多数股东,他们总是直接、间接地根据多数股东的指令开展经营活动,多数股东的意图不可避免地渗入公司行为之中。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保护股东利益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保护股东利益公司章程是指由股东或公司创始人制定并在公司注册时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的一份文件。
它是公司组织和运作的基本规则,旨在维护公司的利益并保护股东权益。
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公司章程范本如何保护股东利益的具体内容。
1. 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规定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组织机构的职责与权力。
这样可以确保公司的决策和运营过程公平、公正,防止权力集中和滥用。
2. 股东权益的保障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的权益,例如对股权的转让、股息分配、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规定。
确保股东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并减少可能的纠纷和冲突。
3. 股东信息披露要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必须定期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例如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股东大会决议等。
这样可以增加公司透明度,让股东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
4. 股东投票权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明确规定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投票权,例如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和决策权。
这样可以确保股东意见的被充分听取,并能对公司重要事宜做出合理决策。
5. 股东之间的关系协调机制公司章程中可以设立一些协调机制,例如股东协议,用以调解和解决股东之间的分歧和纠纷。
这样可以有效维护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保持公司的稳定运营。
6. 股权转让和收购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的股权转让和收购的条件和程序。
这样可以在股东之间的资本流动时,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并防止非法股权交易的发生。
7.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规定公司章程中可以明确规定公司解散与清算的条件和程序,以保护股东的权益。
在公司解散时,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产分配,并确保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分享资产。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范本在保护股东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权益、要求信息披露、规定投票权和关系协调机制,以及界定股权转让和收购程序、解散与清算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可以有效保护股东的利益,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公司章程范本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原则解析
公司章程范本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原则解析公司章程是一份企业内部的基本规章制度,也是规范内部权益关系的法律依据。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保护股东权益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对公司的发展和经营策略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析公司章程范本中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原则。
一、股东权益平等保护股东权益平等保护是公司章程范本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规定每个股东在公司决策、利润分配和资产分配等方面的平等权益。
这意味着每个股东都应享有相等的投票和表决权,并有权参与公司的重要决策。
此外,公司章程还应规定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保障股东在利润分配中的公平权益。
二、股东资产保护股东资产保护是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另一重要原则。
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的资产权益,并设立相应的保护机制。
这包括明确公司的股东权益组成、股东权益的计算和确认方法,以及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等。
此外,公司章程还应规定对于股东资产的集中度限制,以防止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是公司章程范本中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原则之一。
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向股东披露信息的方式和内容,及时告知股东公司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等。
透明度的提高可以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任,使其能够更好地监督和决策。
此外,公司章程还应规定公开发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以保护广大股东的权益。
四、合理议事程序合理的议事程序是公司章程范本中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原则之一。
公司章程中应规定明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保障股东在会议中的发言权、提案权和表决权等。
此外,公司章程还应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权制约措施,以防止其滥用权力,损害股东权益。
五、司法救济机制司法救济机制是公司章程范本中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
公司章程应规定明确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救济途径,以保障股东在权益受损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这包括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和违规行为进行追责,以及对公司内部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权益保护。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股东权益限制与保护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股东权益限制与保护公司章程是一份详细规定了公司组织结构、运营方式以及股东权益等事项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公司章程中,股东权益限制与保护是一项重要内容,它既有利于规范公司治理,又能平衡各方利益,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股东权益限制的目的与原则股东权益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避免少数股东滥用权益、侵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在公司章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股东权益进行限制:1.表决权限制: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同股东根据其持股比例所享有的表决权比例,并确保股东之间在公司重大决策中有平等的参与和发言权。
2.转让限制: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如需要董事会或其他股东的事先批准、有限期的锁定期等,以控制股权流转的节奏和方向,防止对公司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3.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之间的优先购买权,即当有股东准备出售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以维护股东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利益。
4.退出机制: 公司章程可以制定成员退出机制,确保股东有合理退出的渠道,避免股东纠纷的发生。
在制定限制规定时,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确保限制对所有股东适用,以免引发股东间的不满和争议。
二、股东权益的保护与股东权益的限制相对应,公司章程也应设立一系列保护措施,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信息公开: 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方式,包括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公司治理等,并对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交易进行披露,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保护股东的知情权。
2.股东参与: 公司章程应鼓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事务,如通过召开股东大会、设立独立董事等方式,确保股东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参与和监督,维护股东的决策权和知情权。
3.纠纷解决机制: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纠纷解决机制,如仲裁或诉讼程序,以便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维权,维护自身权益。
4.股东利益平衡: 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机制,确保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合理的股息,维护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少数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
内容摘要公司作为由股东出资而形成的营利性社团法人,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股东是公司设立的基础、是公司得以继存的根本。
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也就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废和发展。
依照公司法股东平等的原则,公司不得在股东间采取不公平、不平等的待遇,但是,在现代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董事权利的不断扩展和滥用下,股东在公司的地位仍会因其各自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而有着较大的区别。
这种地位上的差别不一定反映在大股东和小股东在最终享有的利益上的差别,而主要反映在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力,以及介入公司经营管理程度上的区别。
由于这种差别,就提出少数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少数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程度越来越深,影响也越来越大,从而对现代公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阻碍。
因此,研究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和作法,在观念更新和制度完善上来考虑我国法律上构建和救济制度,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进行了探讨和论述。
第一方面:结合少数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形式,分析了其基本权利弱化的成因。
少数股东权利弱化的原因在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董事权的滥用和公司目标的单~化等。
少数股东权利的弱化集中体现的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力弱化,以及介入公司经营管理程度上的弱视地位。
第二方面:依据少数股东在公司中所处的弱视地位,从更为宽泛的社会责任角度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角度,分析了少数股东的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即是:经济民主理论、社会公平理念和关系契约理论。
经济民主的基本内涵是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的基础上,通过公众平等参与、多数决定、保护少数的机制,在共同体内实现财富、机会、权力(利)的均衡。
在经济民主的前提和条件下来运行资本多数决,从而保证少数股东权益在法律范畴的民主和自由。
社会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仅仅因为他是社会成员之一,就有权不仅享受其他成员所提供的个人生活所需,而且有权享受每一个人都想得到而实际上确实对人类福利有益的一切好处和机会。
企业章程如何保护少数股东利益
企业章程如何保护少数股东利益在企业的运营中,少数股东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企业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对于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如何通过企业章程来实现这一目标呢?首先,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关键。
在章程中,应当详细规定股东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如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等。
对于少数股东而言,知情权尤为重要。
可以规定公司定期向股东提供财务报告、经营状况等信息,并且少数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等重要文件。
同时,也要明确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如按时缴纳出资、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等,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所有股东的共同利益。
表决权的合理设置也是保护少数股东的重要手段。
传统的“一股一权”原则可能导致少数股东的意见被忽视。
因此,章程可以引入累积投票制。
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
这样,少数股东就有机会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或监事,从而在公司决策中发挥一定的影响力。
分红权是股东获取投资回报的重要途径。
章程中应当明确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方式。
对于少数股东,可以规定在公司盈利达到一定水平时,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红,以保障他们的投资收益。
同时,为了防止大股东通过操纵利润分配来损害少数股东利益,可以建立利润分配的监督机制,如要求独立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此外,限制大股东的权利也是必不可少的。
例如,对大股东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审查和规范。
明确规定大股东在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经过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审查批准。
对于可能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应当予以禁止。
在股权转让方面,章程可以为少数股东提供一定的保护。
可以规定股东向外部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样可以避免新的股东进入公司后对少数股东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对于大股东强制收购少数股东股权的情形,应当设定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保障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治理的基本法规,对于股东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进行探讨,并提供一份范本,以供参考。
二、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和决策者,其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治理效果和持续发展。
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和保护股东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三、股东权益的内涵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资产份额权益:包括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和相应的权益,如股利分配权、优先认购权和转让权等。
2. 决策权:股东享有在公司事务中参与决策和表决的权利。
3. 信息权:股东有权获得公司重大事项、财务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 监督权: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状况、决策及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
5. 诉讼权:股东享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措施为保护股东权益,公司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1. 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将股东权益保护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础,确保平等、公正、公平原则的贯彻。
2. 股东行使权益的条件:规定股东行使权益所需满足的条件,例如持股比例要求、会议参与等。
3. 股东会议的召开和决策:明确股东会议的召开程序和决策程序,保障股东行使决策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股东信息披露:规定公司应如何向股东及时提供重大事项、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确保股东获取必要的信息以行使权益。
5. 股东纠纷解决机制:设立股东纠纷解决机构,明确解决股东之间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纠纷的方式和程序。
6. 股权转让制度:规定股东股权转让的程序、限制和优先权等,保护股东的转让权益。
7. 分红政策和优先权:明确公司的分红政策以及股东的优先认购权等特权。
8. 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规定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方式和途径,例如设立股东代表、股东提案等机制。
五、公司章程范本示例以下为公司章程范本中股东权益保护条款的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章程的监察机制1. 公司设立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权益保护与利益平衡
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权益保护与利益平衡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和约束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以及成员之间的权益关系。
在公司章程中,股东权益保护与利益平衡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讨论关于公司章程范本中股东权益保护及利益平衡的相关规定。
一、股东权益保护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公司内部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并能够分享公司的利润。
首先,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的投票权。
股东的投票权是保障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基本权利。
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应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投票权,并明确规定各类议题的表决规则。
其次,公司章程还应规定股东的信息披露权。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有权知晓公司的重要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决策。
因此,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将及时向股东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重大事件,并明确披露的渠道和方式。
此外,公司章程还应规定股东的股份收益权和转让权。
股份收益权是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的权益,转让权则是股东在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人的权利。
公司章程应规定股东享有合理的股份收益权,并明确股份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二、利益平衡利益平衡是指在公司章程中,通过明确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和责任,使公司内部各方能够平等、公正地分享公司的利益和承担风险。
首先,公司章程应规定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
公司章程应明确各方的权益,并规定各方权益之间的平衡关系。
其次,公司章程应规定董事会的权力和责任。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自主权和独立性。
公司章程应规定董事会的构成、选举程序和职权范围,并明确董事会的责任与义务。
此外,公司章程还应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
公司章程应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奖酬机制,以确保其薪酬与公司的业绩相匹配,防止高管套现现象的发生。
最后,公司章程还应设立监督机构,如监事会或独立董事制度,以监督公司内部各方的行为,确保他们履行职责并维护各方的利益。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处理公司股东权益的限制与保护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处理公司股东权益的限制与保护公司章程是一份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内部运作的基本规则和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在公司章程中,对于公司股东权益的限制与保护是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将探讨公司章程范本中处理公司股东权益的限制与保护的相关要点。
第一部分:公司股东权益的限制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股东权益的限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1. 股东资格要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和资格要求。
例如,要求股东必须满足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财务能力,以确保公司的股东具备足够的实力来支持公司的发展。
2. 股权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对公司股东的股权进行限制。
例如,可以规定股东在特定时间内不得转让其股权,以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并避免不稳定的股权交易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3. 股东行为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对公司股东行为的限制,以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利益。
例如,限制股东参与竞争性商业活动,限制股东行使超出其股东身份范围的权力等。
第二部分: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除了对公司股东权益进行限制外,公司章程也应该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 信息披露: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对公司信息的披露要求,包括财务报告、重大决策和公司运营情况等。
这样可以确保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行使其权力。
2. 股东议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确保股东会议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行使投票权的程序和限制,以保证股东充分发表意见并行使其权力。
3. 股东保护条款:公司章程中可以设立股东保护条款,以保障股东的权益不被侵害。
例如,可以规定对向公司发起的重大决策进行事前的征询和审议,确保股东在公司事务中拥有发言权和决策权。
4. 利润分配:公司章程中应该规定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保证公司股东能够按照其股权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
这样可以确保公司股东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回报。
结论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来处理公司股东权益的限制与保护,可以确保公司股东在公司运营中拥有合法的权益,并为公司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保护股东权益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保护股东权益公司章程是一份由公司股东协商制定并遵守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公司内部的经营规则和权责利关系。
作为股东的一份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在保护股东权益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公司章程的内容和制定过程,探讨如何通过公司章程范本来保护股东权益。
一、明确股东权益的定义和保护范围公司章程应明确股东的权益概念,并对其保护范围进行详细描述。
例如,股东的投票权、股权收益分配权、决策权等权益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
二、确立股东的参与和监督机制公司章程应规定股东的参与和监督机制,以保障股东有效行使其权益。
例如,可以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权益表决的机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举事项。
三、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章程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的中立人士,他们的存在可以有效地监督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四、制定股东表决权规则公司章程应规定股东表决权的规则和程序,确保股东的表决权得到有效行使。
例如,可以规定关键决策需要获得超过特定比例的股东同意,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五、规定股东信息披露制度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股东能够及时获得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这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明确公司分红机制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的分红机制,规定股东享有的分红权益。
这有助于保障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并避免由于不公平分配导致股东权益受损。
七、设立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公司章程可以设立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如股东提起诉讼的救济机制。
这种措施可以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确保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作为保护股东权益的法律文件,在保护股东的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权益的定义和保护范围、设立参与和监督机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制定股东表决权规则、规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分红机制以及设立权益保护措施等方式,可以有效地保护股东的权益。
论公司章程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章程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而其中有些公司股份已上市或计划上市,这让中小股东成为企业治理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然而,由于中小股东对公司的股份较少,往往难以行使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导致其利益面临不小的挑战。
因此,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成为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一、背景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对公司治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而《公司章程》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实质上是通过制度的规范化,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
因此,公司章程对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至关重要。
二、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并不容易,因为中小股东在股权比例上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影响公司的决策。
而一些股份制公司较为注重的是大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利益,而中小股东是否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并不完全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同时,中小股东也经常面临信息不对称、知情不足等问题,难以理性决策。
因此,需要规范中小股东权益,增强其参与企业治理的权利。
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方法(一)增强信息透明度,提高中小股东知情权企业披露信息的多少和质量,是股东了解公司情况和发挥股东权利的基础。
因此,公司应该在章程中制定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股东在公开的信息中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二)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增加中小股东发言权公司章程中应当规定,董事会和股东会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尽可能采纳中小股东的建议。
此外,为了更好地增加中小股东的发言权,公司可以设立股东代表或股东监事,代表中小股东维护自己的利益,降低大股东的操纵程度。
(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强制社会责任公司章程应当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督和制约。
例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平竞争,杜绝内部交易,保护中小股东投资回报率;同时,经常组织股东会和经营管理层会议,交流公司经营状况、内部管理和中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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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根据正义的第二个原则 , 我们 知道 所有 的社会价值都 要平等地分 配,除非对其 中的一种价值 的不平等分 配合乎
每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人 的 利 益 。所 以 , 股 东 规 则 并非 一 项 绝 对 被 遵循 的 大
响少数 股东权益 实现 、对 其影响巨大 的莫过 于公 司法 以及 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投票 、 表决机制。 少数股 东利益保 护的必要性源于 “ 大股 东规则”的弊
端 。大股 东规则是 由英美法在 1 9世纪 4 0年代确立的 . 之后 得 到各 国公 司法的普遍遵 循 , 谓 的“ 所 大股 东规则 ” 主要体 现在, 公司股东会在代表公司作 出决议 时 , 实行 少数服从多 数 的原则 ,某项 决议 必须得到持有公 司表决权 二分之一或 者三分之二的股 东的同意 ,而实行简单 多数 的决议 又 占到
反 映 了各 利 益 主 体 由此 而 组 成 的 一 个 公 司层 面 的社 会 基 本 结构 , 而正如罗尔斯所指 出的 :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 “
性 特征很强 的公 司形式 , 以不像我 国的《 所 合伙企业 法》 这 样存在很多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 同意 的情形。 大股东规则带来 了决 议效 率 上的高效 ,但是却无 法体
大多数的情 况 , 绝对 多数 的情况较 少 , 主要体 现在 比如有限 责任公 司的修改公 司章程 、 增加或 者减 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
以及公 司合并 、 分立 、 解散 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 的决 议才需 要 经代表 三分之二 以上 表决权 的股东 的同意 。而需要 全体股 东都 同意的情况更是 几乎 不存 在 。大股东规则 的存 在当然 在很大程度是 由于有 限责 任公 司和股份有 限公 司都是 资合
1 引 言
从 凯尔森在 其《 与 国家 的一般 理论 》 法 中所分 析的 “ 章 程是整个国家法律秩序之 内的一个次级秩序 ,章程不得违
法是不言 自明的道理 。国家法律只决定社 团法人可 以干什 么事 ,而社 团章程所调整的独特 内容是 决定 由哪些人去干 这些事” 以看 , 可 公司章程在某种程度上 实现了实体意义 上公司的创造 , 它通过一个细 化的过程 , 把一 个个不同 的公 司从公 司法中抽 离出来 ,也可 以说公 司章程 成就 了公 司的
公 司章 程 自治 的边 界
从 少数 股 东利 益保 护 之 角度 来分 析
陈 东
( 南京 大学 法学 院 江苏 ・ 南京
中图分类号 : F 1 .1 D 4 19 文献标识码 : A
209 ) 10 3
文章编号 :6 2 7 9 ( 0 0)2 1 2 0 17— 8 42 1 2 — 7— 2
法的层 面上 大有 扩展 ,比如 ,不仅包括诉请 法庭 强制公司 “ 解 散 、直接 提起诉讼 ,而且还包括董事对股 东承担注意义 务, 大股东对小股东承担受信托义 务 , 提起 派生诉 讼和代表
人诉讼 , 强制公 司以公平价格 购买 小股东股份 , 不公平性法 律救济等各种方式” 。 而在我 国新《 司法》 公 上也有多方面 的体现 , 较为 明显 的比如第二 十条 至第 二十二条 , 七十三 第 条等等 。除了以上这些关系到少 数股东利益的方面 , 直接影
规则 ,它 只能存在于公 司整体 上所享受 的利益远高 于少数 股东要 因此承受的不利益 的情况下 。这里 , 我们需要对章程 内容进行分类 , 而这也是各国公 司法 的一种普遍 的做法 , 根 据利益 的重要程度来规定不 同的表决方式 。表决方式 也可 以被认 为是一种制度 ,或者是 罗尔斯所称 的 “ 社会基本结 构 ” 从而支配权 利和义务 的分配 , , 调节 社会 和经 济利益 的
个性。所 以 , 在这个意义上 , 公司章程作为 “ 一种具有契约属 性 的公 司 自治规则 ” , 自治性 的强 调历来 得到推崇 并不 ①其
断地被延伸和扩展 , 正如凯尔森所说 的“ 团只有通过它的 社 法律才算是在法律上存在的。公 司章程使得公司个性化 , 它 把公 司从政 府管理 的工具 转变为股东投资 的手段 ,使公 司 称为真正意义 i 二 的私法主体 。同时 , 私法 自治则是私主体的 崇高权 利 , 司要成 为真正 的私 主体 , 公 保证其 自治的权 限是 极 为必要和重要 的 .而其 自治更多 的也更集 中的从公 司章 程 的规定来体现” 。 然 而从最朴素 的法律 思想出发 ,在对某 一利 益领 域扩 张的同时必然伴 随着对其 的限制 ,在公 司章程 的 自治方面 也是 如 此 。一 部 公 司章 程 涉 及诸 方 面 的利 益 主 体 , 同利 益 不
治体制 和一般经 济 、 社会条件 的限制 和影 响 , 也受 到人们出 生伊始 所具 有的不平等 的社会 地位和 自然禀赋 的深刻而持 久 的影 响 , 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 个人 无法 自我选择 的” , 螂 所 以某一个 制度 的建立就 是为了弥补这样 的不公平 ,或者 说 这样的制度 的建立是 “ 正义 ” 主要 的标准 , 一部 在彰显 自 治 的同时又合理 保护 到弱势方 利益 的章程才是一部 “ 正义” 的公司 自治规则。 在本 文中 , 笔者试 图运 用罗尔斯 在《 正义 论》 阐述 的 所
分配 , 归根 结底 , 这样 的利 益划分必须 具备合理 性 , 即划 也
分必须是正义的。
首先 , 我们要 回答 的是 : 否所有的表决事项都应 当由 是 公 司法来规定 , 公司章程不得 对此进行任何变更。这里我们 可 以运用罗尔斯所提到 的“ 效率原则 ” 来进行分析 。一般情
有关正 义的两个原 ̄  ̄ 尤其是 其中第二个原则来论证 对章 l, J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