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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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安徽省户政管理⼯作规范》
对于《安徽省户政管理⼯作规范》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本规范共九章,分别是:总则、⽴户分户登记、出⽣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更正登记、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证件签发、附则,是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的指导规范。

第⼀章总则
第⼀条〔⽬的和依据〕为规范户政管理⼯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户政管理⼯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适⽤范围〕本省⾏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的登记与管理,适⽤本规范。

户政管理中居民⾝份证的办理按《安徽省居民⾝份证管理⼯作规定执⾏。

第三条〔基本条件〕户⼝登记应该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活来源)为基本条件。

第四条〔常住户⼝唯⼀性〕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个公民只能在⼀个地⽅登记常住户⼝。

第五条〔基本要求〕常住户⼝登记的基本要求是登记项⽬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做到常住⼈⼝登记表、居民户⼝簿、居民⾝份证、公民⾝份号码编码表和计算机⼈⼝信息“五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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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皖政办秘[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务公开办、省经济信息中心、省统计局制定的《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为准确掌握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有关单位及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垂直或双重领导的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列入所在地同级政府统计范围。

二、组织实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汇总、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增强网上报送和网上统计汇总功能。

省统计局负责对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的指导。

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省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办法,并负责本级行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三、报送要求(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12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

(二)省政务公开办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安徽省人口信息综合业务平台操作手册(V1.0)

安徽省人口信息综合业务平台操作手册(V1.0)

目录第一部分系统简介 (6)1.1开发与运行环境 (6)1.2系统登录 (6)第二部分人口基础信息 (8)2.1基础信息管理 (8)2.1.1 基础信息添加 (9)2.1.2基础信息编辑 (13)2.1.3基础信息退档与恢复 (16)2.1.4基础信息通报 (18)2.1.5基础信息查询 (19)2.2户管理 (22)2.2.1户信息管理 (22)2.2.2通报信息管理 (26)2.3退档信息管理 (28)2.4户籍迁移 (28)2.4.1户籍迁移申请 (28)2.4.2户籍迁移审核 (30)2.5.1档案信息查询 (33)2.5.2公安信息查询 (33)第三部分常住人口业务 (35)3.1常住业务卡片管理 (35)3.1.1常住业务卡片登记 (36)3.1.2常住业务卡片编辑 (40)3.1.3 常住业务卡片退档与恢复 (41)3.2业务信息管理 (42)3.2.1人员基础信息 (43)3.2.2夫妻详细信息 (44)3.2.3家庭户成员信息 (44)3.2.4婚姻史信息 (44)3.2.5流动信息 (44)3.2.6迁移信息 (45)3.2.7出生信息 (45)3.2.8妊娠信息 (51)3.2.9避孕节育信息 (52)3.2.10其它业务信息 (53)3.3业务信息查询 (54)3.3.1常住业务卡信息查询 (54)3.3.2出生信息查询 (56)3.3.3节育信息查询 (56)3.3.4妊娠信息查询 (57)3.3.5迁移人员查询 (58)3.3.6迁移申请查询 (59)3.4婚姻变动 (60)3.5业务卡片迁移 (64)3.5.1移交业务卡片申请 (64)3.5.2移交业务卡片审核 (65)3.6日志显示 (68)第四部分辅助业务卡管理 (68)4.1辅助业务卡建立 (68)4.2辅卡的注销 (71)4.3辅卡业务信息管理 (71)4.4各类信息的管理及流转 (72)第五部分流动人口业务 (74)5.1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74)5.1.1流动人口建档 (74)5.1.3信息反馈 (80)5.1.4协查通报 (80)5.1.5协查反馈 (82)5.1.6重新绑定基础卡片 (83)5.2功能模块说明 (84)5.2.1工作台 (84)5.2.2流入人口信息管理 (87)5.2.3流出人口信息管理 (97)5.2.3跨省协查信息管理 (99)5.2.3.1发送流入地协查 (99)5.2.4协查通报信息管理 (103)5.2.5工作信息提示 (106)5.2.6报表管理 (107)第六部分信息通报 (108)6.1常住人口交流 (108)6.1.1常住信息提示 (108)6.1.2常住个人空间 (108)6.1.3常住辖区管理 (109)6.2流动人口网络化协作平台 (110)6.2.1工作专报 (110)6.2.2通知公告 (112)6.2.3交流论坛 (112)6.2.4网上交验 (113)6.2.5流动信息通报 (114)6.2.6其他信息交流 (114)6.2.7双向协作 (115)6.2.8个人空间 (115)6.2.9辖区管理 (115)6.2.10综合查询 (116)第七部分用户权限 (117)7.1简介 (117)7.2用户管理 (117)7.2.1添加用户 (117)7.2.2用户及权限管理 (117)第一部分系统简介1.1 开发与运行环境本系统为B/S模式系统,对浏览器最低要求为IE7,推荐使用IE(8、9、10)版本,对于微软最新出的IE11,由于其兼容性并不是很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政办〔2015〕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政办〔2015〕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统计局《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0日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部门统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及其他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经授权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中央驻皖单位(以下统称为部门)。

国家统计局在皖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按照《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主要职责是:(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二)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预测、咨询和统计监督。

(三)制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管理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

(四)负责统计普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及时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涉嫌统计违法案件材料,协助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流动人口业务管理规范] 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业务管理规范] 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业务管理规范] 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业务管理规范一、流动人口管理口径1、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0岁以上人口。

(县内流动不用再建档)2、现非我地管理对象(婚嫁人员、业务卡迁出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就学等人口除外;在政府事业单位有正式编制的人员除外。

3、应注意事项(1)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工作人员异地工作,工作地和户籍地不在同一个市或县(市、区)的,在工作地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

(2)在现居住地购置房屋并常住的,省内户籍人员按照《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口径管理,省外户籍人员纳入流动人口管理。

(3)随同父母或其他亲属流入到现居住地的非成年人员,纳入流动人口统计管理。

(对于中小学学生如何纳入管理,单个孩子去异地读书的,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与父母同赴异地的,应纳入流动人口管理)(4)早出晚归且在流入地无住房的人员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但在居住地有住房的且在居住地居住时间多于户籍地的仍需作为流动人口管理。

(婚嫁人员:户籍已迁出的回娘家常住的作为流动人口管理,户籍未迁出的,纳入女方常住管理)(已婚人员:流动建卡单位为常住业务卡建卡地,未婚人员由基础卡建卡地建流动卡)(总原则:无论由谁管,现居地要主动管理服务到位)二、基本操作(一)新建流出人口1、流程:新建流出卡片→属于对象姓名或证件号码→查询→在个案信息里勾选该对象全员编号前的方格→若有家庭成员随同流动点击家庭户成员一栏并选中此成员→新增→填写相关信息→保存或保存并发送(居住地址为省外选择保存,省内的则选择保存并发送)。

2、注意事项(1)流入地以居住地址为主,当流动对象的工作地址与居住地址不一致时,以居住地址为主;(2)省内流动地址至少要具体到村、社区一级,且联系电话必须填写省外的至少详细到乡镇、街道一级,确保双方流动,流动地址与流入地保持一致;(3)家庭户流动类型:已婚的夫妻单独一方流动或夫妻流动地址不一致、离婚的、丧偶的选择非家庭户流动,夫妻一同流动的选择本人及配偶,携带子女的选择本人及子女,未婚的选择其他。

最新安徽省人口数据,安徽省人口数量最新比例数据

最新安徽省人口数据,安徽省人口数量最新比例数据

最新安徽省人口数据,安徽省人口数量最新比例数据安徽最新人口数量2023年安徽省1%人口抽样调查,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政府部署要求,由省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的一项重大省情省力调查。

这次调查以2023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采取分层、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共调查登记人口78.3万人。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省广大群众的密切支持配合下,经过全省4000余名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顺利完成了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

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一、常住人口2023年末,全省常住人口6143.6万人,比上年增加60.7万人,同比增长1.0%;比2023年安徽省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增加193.5万人,年均增加38.7万人,年均增长0.6%。

二、城乡人口结构全省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3102.5万人,占总人口的50.5%;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3041.1万人,占总人口的49.5%。

与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1.35个百分点。

三、性别构成全省常住人口中,男性为3112.3万人,占总人口的50.7%;女性为3031.3万人,占总人口的49.3%。

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2.7。

四、年龄构成全省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1118.8万人,占总人口的18.21%;15—64岁人口为4304.2万人,占总人口的70.06%,其中16—59岁人口为3892万人,占总人口的63.35%;60岁及以上人口为1062.2万人,占总人口的17.29%,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720.6万人,占总人口的11.73%。

与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0.06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0.34个百分点。

五、受教育程度全省15岁及以上常住人口中,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人口占13.2%,高中文化程度人口占15.4%,初中、小学文化程度人口占63.9%,人均受教育年限为9.06年,比增加0.37年。

全省总人口文盲率为5.8%,比下降0.3个百分点。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 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与管理,提高信息质量,建立标准统一、管理规范,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优质服务要求的全员人口数据库,本着信息采集准确、流转及时、运用合理的原则,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口发规…2011‟27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国人口发…2008‟6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县乡两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4‟4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国人口发…2009‟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职责第一条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改革创新、规范管理、质量至上、应用主导、信息支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条省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一)组织和实施全省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落实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等规章制度;(二)建立、完善、管理和维护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满足全员及流动人口管理及其各项业务的管理需求;(三)按期完成各级人口信息汇总统计报表和人口个案信息的上报和下载任务;(四)指导、协调、考核、评估市、县两级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人口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借助多种途径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工作;(七)利用人口信息开展宏观研究分析,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第三条市、县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一)市、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二)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计划;(三)负责本辖区人口信息个案的数据管理和维护;(四)制定服务规范,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基层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五)制定和落实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六)指导、协调、考核、评估本辖区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七)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工作。

人口管理规章制度

人口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规范管理;(二)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二章户籍管理第四条户籍登记是国家对公民身份、家庭关系、居住地等情况进行登记的制度。

户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实行户口登记制度,公民应当依法登记户口;(二)户口登记以家庭为单位,包括家庭成员的出生、死亡、婚姻、收养、收留、寄养等情况;(三)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四)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第五条公民户口迁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理由;(二)迁入地有居住条件;(三)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

第六条户口迁移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二)迁入地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迁入地公安机关作出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四)申请人凭审核决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章非户籍人口管理第七条非户籍人口是指未在我国境内取得户籍的公民。

非户籍人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非户籍人口应当依法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等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二)非户籍人口享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三)非户籍人口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非户籍人口办理暂住证、居住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理由;(二)有稳定居住地;(三)有稳定收入。

第九条非户籍人口办理暂住证、居住证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二)居住地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居住地公安机关作出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四)申请人凭审核决定办理暂住证、居住证。

第四章人口信息管理第十条人口信息管理是指对人口的基本信息、动态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

安徽省2020年的户籍管理条文

安徽省2020年的户籍管理条文

安徽省2020年的户籍管理条文
第一条
本条文旨在规范安徽省2020年的户籍管理,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第二条
安徽省户籍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负责居民的户籍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居民在安徽省常住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户籍管理机构办理户口登记,获得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
安徽省户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办理居民的户籍变更手续,包括婚姻、出生、死亡、迁移等情况。

第五条
居民如果需要注销户籍,应当按照规定向户籍管理机构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注销户籍。

第六条
安徽省户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居民户籍信息的保护,确保个
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七条
居民在办理户籍相关事项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第八条
安徽省户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提高办事
效率,方便居民办理户籍业务。

第九条
违反本条文规定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十条
本条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以上为安徽省2020年的户籍管理条文,旨在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3•【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李国英2016年12月3日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省户籍人口到本省居住,或者本省户籍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保障所需经费,逐步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联互通的原则,逐步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完善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健康
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卫办秘[2014]13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6.23
【实施日期】2014.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卫办秘〔2014〕131号)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国家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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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信息综合业务平台操作手册(V1.0)

安徽省人口信息综合业务平台操作手册(V1.0)

目录第一部分系统简介 (6)1.1开发与运行环境 (6)1.2系统登录 (6)第二部分人口基础信息 (8)2.1基础信息管理 (8)2.1.1 基础信息添加 (9)2.1.2基础信息编辑 (13)2.1.3基础信息退档与恢复 (16)2.1.4基础信息通报 (17)2.1.5基础信息查询 (19)2.2户管理 (21)2.2.1户信息管理 (21)2.2.2通报信息管理 (26)2.3退档信息管理 (27)2.4户籍迁移 (27)2.4.1户籍迁移申请 (27)2.4.2户籍迁移审核 (29)2.5.1档案信息查询 (32)2.5.2公安信息查询 (32)第三部分常住人口业务 (34)3.1常住业务卡片管理 (34)3.1.1常住业务卡片登记 (35)3.1.2常住业务卡片编辑 (39)3.1.3 常住业务卡片退档与恢复 (40)3.2业务信息管理 (41)3.2.1人员基础信息 (42)3.2.2夫妻详细信息 (43)3.2.3家庭户成员信息 (43)3.2.4婚姻史信息 (43)3.2.5流动信息 (43)3.2.6迁移信息 (43)3.2.7出生信息 (44)3.2.8妊娠信息 (49)3.2.9避孕节育信息 (50)3.2.10其它业务信息 (51)3.3业务信息查询 (52)3.3.1常住业务卡信息查询 (52)3.3.2出生信息查询 (53)3.3.3节育信息查询 (54)3.3.4妊娠信息查询 (55)3.3.5迁移人员查询 (56)3.3.6迁移申请查询 (57)3.4婚姻变动 (58)3.5业务卡片迁移 (61)3.5.1移交业务卡片申请 (61)3.5.2移交业务卡片审核 (62)3.6日志显示 (64)第四部分辅助业务卡管理 (65)4.1辅助业务卡建立 (65)4.2辅卡的注销 (67)4.3辅卡业务信息管理 (67)4.4各类信息的管理及流转 (68)第五部分流动人口业务 (70)5.1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70)5.1.1流动人口建档 (70)5.1.3信息反馈 (76)5.1.4协查通报 (76)5.1.5协查反馈 (78)5.1.6重新绑定基础卡片 (79)5.2功能模块说明 (80)5.2.1工作台 (80)5.2.2流入人口信息管理 (83)5.2.3流出人口信息管理 (93)5.2.3跨省协查信息管理 (95)5.2.3.1发送流入地协查 (95)5.2.4协查通报信息管理 (99)5.2.5工作信息提示 (102)5.2.6报表管理 (103)第六部分信息通报 (104)6.1常住人口交流 (104)6.1.1常住信息提示 (104)6.1.2常住个人空间 (104)6.1.3常住辖区管理 (105)6.2流动人口网络化协作平台 (106)6.2.1工作专报 (106)6.2.2通知公告 (108)6.2.3交流论坛 (108)6.2.4网上交验 (109)6.2.5流动信息通报 (110)6.2.6其他信息交流 (110)6.2.7双向协作 (111)6.2.8个人空间 (111)6.2.9辖区管理 (111)6.2.10综合查询 (112)第七部分用户权限 (113)7.1简介 (113)7.2用户管理 (113)7.2.1添加用户 (113)7.2.2用户及权限管理 (113)第一部分系统简介1.1 开发与运行环境本系统为B/S模式系统,对浏览器最低要求为IE7,推荐使用IE(8、9、10)版本,对于微软最新出的IE11,由于其兼容性并不是很好。

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县级常住人口统计制度的通知-皖统〔2014〕2号

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县级常住人口统计制度的通知-皖统〔2014〕2号

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县级常住人口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县级常住人口统计制度的通知皖统〔2014〕2号各市、县(区)统计局、财政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全省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29号)要求,为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全省人口变动情况,促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决定从2014年起建立我省县级常住人口统计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县级常住人口统计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县级常住人口统计制度,是促进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有利于健全人口统计制度,准确反映县域人口变动情况;有利于全面掌握各地城镇化水平,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二、统计内容在现行年度人口抽样调查统计工作的基础上,扩大抽样调查样本,以达到对县(区)具有抽样推算的代表性,同时根据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增设农业转移人口等指标。

抽样调查工作由县级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逐级上报,省统计局负责最终推算核定。

具体统计制度,由省统计局另行规定。

人口统计每年进行一次,调查标准时点为每年11月1日零时。

每年1月底,省统计局向省政府报送上年度全省分县(区)的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当年农业转移人口数等相关数据。

三、经费安排各地要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县级常住人口统计制度专项经费,按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自2014年起足额列入部门预算。

调查员的补贴(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和调查员培训费等均由县(区)财政负担;市级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全省市县(区)教员培训、调查表等资料印刷、数据处理费用,由省财政负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全省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6]6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全省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6]6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全省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全省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6〕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十五”以来,我省成功地开展了一年一次的人口抽样调查工作,为各级政府及时掌握人口状况,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十一五”期间继续开展全省人口抽样调查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查任务和方法“十一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每年开展一次人口抽样调查工作。

抽样设计以县(市、区)为子总体,在每个县(市、区)中随机抽取30个以上的调查小区作为样本单位。

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由省统计局负责制定。

二、调查质量控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调查质量。

要选配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这项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要做好人口统计调查的宣传工作,消除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顾虑,争取理解、支持和配合。

要严格按照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确保口径统一、数出有据,严禁虚报、瞒报、漏报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级调查机构要组织力量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抽查和重点复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组织领导人口抽样调查是重要的省情省力调查。

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实施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好调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等问题。

调查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并予以落实。

计生统计与全员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定稿20130628)

计生统计与全员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定稿20130628)

计生统计与全员信息管理工作规范目录一、统计基础(一)统计依据(二)统计内容(三)统计指标二、报表统计和重要指标(一)统计范围(二)报表分类(三)数据时段(四)报表与数据关联(五)统计口径和工作指标1、出生—表1《统计年度出生及初婚情况》2、死亡—表1《统计年度出生及初婚情况》3、女性初婚—表1《统计年度出生及初婚情况》4、节育—表2《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统计年度)》5、人口信息—表3《人口及育龄妇女情况》6、综合避孕情况—表4《已婚育龄妇女采取各种节育措施情况》7、政策待育和怀孕情况—表5《生育指标审批和计划内怀孕情况》8、孕情掌握、早孕发现—表6《孕情跟踪情况》9、期内长效节育措施完成—表7《期内出生(补救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三、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应用(一)数据质量1、项目完整2、逻辑准确3、身份证准确4、与其他系统信息比对正确(二)数据质量提升1.重卡2、注销婚嫁3、人口迁出注销4、国家流管数据5、公安数据6、民政数据(三)系统操作1、WIS建档2、WIS怀孕信息3、WIS出生信息4、WIS节育信息5、人口变动四、计划生育管理系统地址计生统计与全员信息管理工作规范一、统计基础(一)统计依据《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皖人口发〔2012〕9号)。

(二)统计内容1、人口变动信息。

包括自然变动和机械变动。

即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出、迁入。

2、全员人口户、户成员基本信息。

即全员人口户信息及每户组成人员的基本信息。

3、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服务信息。

即婚姻:初婚、离婚、再婚(复婚)、丧偶;怀孕:怀孕日期、政策内外、终止妊娠情况(活产、死胎、人流、引产、自流);生育:日期、数量、孩次、性别、子女属性、政策属性、分娩方式;避孕节育:上(取)环、皮埋、男扎、女扎、避孕药具、补救措施;生殖健康等服务信息。

4、计划生育奖惩和相关社会保障信息。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扶、特扶、节育奖励、城居保优待政策、低保等。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共享利用,保障信息安全,支撑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口健康信息的收集、管理、利用以及安全和隐私保护所涉及的相关方。

第三条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为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门。

国家级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人口健康信息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指导、监督全行业人口健康信息的收集、管理、利用和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本辖区人口健康信息的收集、管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含中医药机构,下同)是人口健康信息的责任单位,组织落实相应的信息采集、存储、管理、利用、质量控制与信息安全保护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在卫生计生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信息,具体包括:(一)全员人口信息.包括人口基本信息,家庭户及户成员信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相关信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等。

(二)电子健康档案。

是居民健康管理(疾病防控、健康保护、健康促进等)过程的规范、科学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实现多渠道信息动态收集,满足居民自我保健和健康管理、健康决策需要的信息资源。

(三)电子病历。

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中西医电子病历。

(四)其他信息。

是各类卫生计生服务和管理中相关生产性信息、管理决策信息以及人口健康信息管理系统产生的信息.第二章信息收集第七条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责任单位,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和国家相关标准采集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人口健康信息,并接受相应的监督管理.第八条责任单位采集服务和管理对象的人口健康信息,应当说明用途并征得其同意(国家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除外).服务和管理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承担因提供相关虚假信息造成的责任及个人损失.第九条人口健康信息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对数据采集质量承担责任。

人口普查信息技术与系统管理制度

人口普查信息技术与系统管理制度

人口普查信息技术与系统管理制度人口普查是国家对人口数量和相关信息进行全面统计和调查的重要手段。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人口普查信息技术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人口普查的准确性、高效性和便捷性,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建立和管理一个完善的信息技术与系统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人口普查信息技术的重要性随着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和社会结构变化的日益复杂化,传统的人口普查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人口普查工作不再局限于纸质问卷的填写和数据的整理,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实现了信息的快速传输、存储和处理。

信息技术的引入,提高了人口普查的精度和效率,也为决策者提供了更为全面和准确的数据支持。

二、人口普查信息技术与系统管理制度的建立原则1. 高效性原则:建立人口普查信息技术与系统管理制度的首要原则是确保人口普查的高效进行。

系统应该具备实时性,能够迅速获取和处理数据,并能够及时生成报告和统计结果。

2. 数据安全原则:人口普查涉及到大量的个人敏感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等,因此,建立人口普查信息技术与系统管理制度时必须重视数据的安全性。

采取合理的数据加密和权限管理措施,保护人口普查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3. 灵活性原则:人口普查工作需要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的需求进行调整和改进,因此,人口普查信息技术与系统管理制度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系统设计应能够灵活适配各种需求,并能够方便地进行升级和维护。

三、人口普查信息技术与系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数据收集与管理:建立一个高效的数据收集系统,能够实现快速、准确地收集人口普查数据,并能根据需要进行数据的分类、整理和存储。

同时,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2. 录入和验证: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人口普查数据的快速录入和验证。

系统应该具备智能识别和校验功能,能够自动判断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减少人工录入的错误。

怀宁县人口信息交流平台管理实施意见

怀宁县人口信息交流平台管理实施意见

怀宁县人口信息交流平台管理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做好《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应用及管理工作,规范人口信息交流工作程序,确保全县人口信息交流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根据皖政办〔2009〕34号及宜人口计生组〔20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实施意见。

一、部门职责(一)卫生部门:卫生局负责对《省平台》中卫生模块统计口径的解释;负责对基层医疗单位《省平台》应用工作的指导,并承担对平台人口数据的统计和分析;负责卫生系统内《省平台》建设和应用的整体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维护等;负责制订和落实《省平台》管理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系统内《省平台》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保证出生医学登记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的真实完整。

各医疗单位负责《省平台》的基层基础操作;负责基础信息采集、录入、核实、更改、上报和反馈等工作;利用《省平台》信息数据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负责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人口计生部门:县人口计生委负责对《省平台》中计生模块统计口径的解释;负责对计生办《省平台》应用工作的指导,并承担对平台人口数据的统计和分析;负责计生系统内《省平台》建设和应用的整体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用户管理及维护等;负责制订和落实《省平台》管理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省平台》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乡镇计生办负责《省平台》的基层基础操作;负责指导辖区内派出所、卫生医疗机构、民政登记部门等开展基础信息采集,并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信息的检查、核实、上报和反馈;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和信息核对工作;负责利用《省平台》信息数据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负责对卫生部门通报的未见相关证件的孕妇立即核查,并将核查信息及时反馈至接生单位。

(三)公安部门:县公安局负责对《省平台》中公安模块的信息查询和信息交流工作;负责及时上报四项信息;负责对平台人口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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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与管理,提高信息质量,建立标准统一、管理规范,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优质服务要求的全员人口数据库,本着信息采集准确、流转及时、运用合理的原则,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口发规…2011‟27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国人口发…2008‟6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县乡两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4‟4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国人口发…2009‟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职责第一条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改革创新、规范管理、质量至上、应用主导、信息支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条省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一)组织和实施全省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落实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等规章制度;(二)建立、完善、管理和维护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满足全员及流动人口管理及其各项业务的管理需求;(三)按期完成各级人口信息汇总统计报表和人口个案信息的上报和下载任务;(四)指导、协调、考核、评估市、县两级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人口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借助多种途径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工作;(七)利用人口信息开展宏观研究分析,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第三条市、县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一)市、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二)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计划;(三)负责本辖区人口信息个案的数据管理和维护;(四)制定服务规范,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基层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五)制定和落实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六)指导、协调、考核、评估本辖区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七)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工作。

第四条乡(镇、街道)、村(居)及社区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职责:(一)具体实施人口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二)落实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积极开展人口信息在村级工作中的服务与应用。

第二章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全员人口信息管理范围本行政区域…指本县(市、区)范围,下同‟内的所有户籍人口、流入人口,无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均应纳入本辖区内信息统计和管理范围,建立人口信息管理档案,纳入全员人口数据库。

(一)全省户籍人口1.已入公安户籍的本省全部人口(已注销的除外,应当注销的一律注销,如嫁出、死亡、迁出人口);2.应当纳入本省户籍但尚未在公安入户的常住人口,如外省嫁入人口、出生未入户人口等;3.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二)全员流动人口1.离开本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的人口或离开本户籍地30日以上流至县内其它乡镇的已婚育龄妇女;2.离开原户籍地县域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流动人口或流入本乡镇30日以上本县外乡镇的已婚育龄妇女;3.随成年流动人口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

4.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及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上中等以上学校等人口除外。

全省户籍人口信息在《安徽省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在《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同时,省内流入人口和流出到外省人口必须与全员人口库中个人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第六条人口信息统计和管理对象按照以“户籍”为主,结合“常住”的管理模式,确保“应管尽管”、统计上“不重不漏”,以已婚育龄夫妇为主线确认人口信息统计和管理的主体。

(一)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论何种情形均作为本地管理和统计对象;(二)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不一致,并有一方为本地:1.女方为农业户口,在男方户籍地管理,若女方招亲的在女方户籍地管理和统计;2.女方为非农户口,在女方常住,女方户籍地管理上报;不在女方常住,均为男方户籍地管理对象。

特例的,经双方协商只能有一方作为常住人口建档管理和上报。

(三)男女双方户籍均为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1. 男方为非农户口,双方在本地常住的,作为常住人口建档管理和上报;2.男方为农业户口,双方流入30日以上的,作为流入人口管理;(四)跨省婚姻,下列情况由本省户籍地统计和管理:(1)女方为本省非农户口并在本省常住的;(2)女方为本省农业户口并在本省常住,男方为非农户口的,或男方为农业户口且在本省同住的;(3)男方为本省女方为农业户口的。

第七条几种特殊情况的的处理(一)“挂户”人口(不含大中专毕业生挂户人员和人才市场挂户人员)1.“挂户”人员现居住在外省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2. “挂户”人员在省内本县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由现居住地管理和统计,发生结婚、怀孕、生育和节育信息的向原户籍地通报。

但符合第六条第三款情形的,参照处理。

(二)“口袋户”1.原户籍在本地,现已迁往外县(市、区)但并未实际落户的(包括以超生为目的假迁出户),仍由原户籍地统计和管理;2.持有关证明(如复员转业证、迁移证、劳改释放证等)的待入户人员或已从原户籍地迁出,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且有长期居住的趋势的,纳入本地统计和管理外,发生结婚、怀孕、生育和节育信息的向原户籍地通报。

(三)抱养子女1.抱送养由收养方统计,“孩次”以在收养方现家庭所有存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已办理收养证的统计为政策内,其它一律统计为政策外。

但抱送养双方均在同一乡镇(街道)且政策内抱养的,由送养方上报,“孩次”以在送养方现家庭所有存活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

送养方讲不出收养地及收养人或经核实提供信息不实的,不作为送养认定,送养方必须上报出生。

2.民政福利院寄养在居民家中的孩子,且具有民政福利院出具的寄养证明和该孩子在民政福利院的户籍复印件,由民政福利院所在乡镇、街道作出生统计(并在乡镇街道直属独立单位中个案录入)。

寄养户同时具备以上两种证明可不上报出生,寄养户缺少任何一种以上证明的均应上报出生。

县福利院收养的各类不明情况婴儿一律以计划内一孩统计。

(四)云贵川等边远地区嫁入妇女云贵川等边远地区妇女嫁入本行政区域内,不论是否属于合法婚姻均应纳入常住人口统计和管理。

1.已领取本次婚姻的《结婚证》、符合生育政策并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出生的按政策内统计。

2.对女方仅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无婚姻状况证明或“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法办理《结婚证》的,应完备以下工作:(1)具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乡(镇、街道)应进行复印;(2)乡村两级分别做好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和男方所在常居(户籍)地三人以上村民的谈话笔录;(3)乡(镇、街道)对女方年龄、婚育等信息向其户籍地计生部门进行函寻,也可以通过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流出地进行信息协查,或通过公安部门网上查寻该妇女年龄、婚育等信息。

上述人员谈话笔录、函寻“存根”、电话记录、信息交换平台及网上查询记录或复函证明等乡级均要做好文字备案,并作为其婚育信息参考使用。

3.对经多方证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生育一孩的,发给其《生殖保健服务证》,并由村(居)委会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婚证》;对虽符合条件,但未办理本次婚姻《结婚证》的不予审批发放《生育证》。

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所生育子女一律按政策外统计。

(五)婚外生育子女婚外生育子女指生育前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已存在有合法婚姻和配偶,现其亲生父母为非法婚姻所生的子女。

1.婚外生育子女,父母双方身份均确定的,分别以双方常住地人口管理和建档,孩次双方分别累计计算并以高孩次一方统计,并统计为政策外。

2.婚外生育子女,其父母一方不能确定的,纳入确定方常住地人口统计和管理,孩次按上述统计。

(六)涉外出生子女1.中国大陆公民在境外生育的子女(必须持有境外出生证),以孩子是否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入户为准,入户的上报出生,否则不上报出生,孩次以在国内入户的孩子数计算。

2.双方非中国国籍,所生(含抱养、收养)子女在内地入户,由婴儿户籍地统计。

3.夫妻一方为中国大陆公民,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在父亲或母亲所在户籍地上报出生。

第三章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内容、形式和流程第八条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内容(一)人口变动信息(包括自然变动和机械变动);(二)全员人口户、户成员基本信息;(三)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服务信息;(四)计划生育奖惩、利益导向和相关社会保障信息;(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等。

第九条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形式人口个案信息采用省级数据库集中管理。

(一)省级进行数据汇总、整理、分析管理。

(二)市、县、乡级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下载,整理、分析管理。

(三)乡、村可以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离线系统进行下载和数据管理。

(四)村级设臵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乡、村级利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采集上报。

每月生成信息引导单,引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条省、市、县、乡、村五级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建立高效、安全、稳定的信息传输网络。

第十一条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包括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等,采取自主采集、部门交换、信息整合,网络上报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自主采集主要以村级为单位,按月填报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每月3日上报至乡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每半月上报一次。

第十三条信息变更是以乡级单位为主体,通过人口信息报告单,结合乡级服务机构信息和部门交换信息,形成口径统一的变更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上报,在口径及数据安全性得到保证的情况下,乡级可授权村级进行上报。

第十四条部门交换是指以乡级为主,利用《人口信息交流平台》系统,进行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信息交流,实现人口出生、死亡、迁移、婚姻、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信息整合是指乡级整合各部门人口个案信息、流出人口反馈信息,对需要上报的信息严格审核、校验和确认,根据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补充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确保源头信息的完整、准确,在此基础上将信息录入微机,更新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库和流动人口信息库。

第十六条建立全员人口信息双向良性互动。

乡级按月向村级和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引导单,实现信息引导,并及时督查村级落实情况。

村级依据信息引导单逐人落实,次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省、市、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日常核查、抽查等方式,检查评估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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