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包括农作物、果树等)的补偿标准。
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做一详细介绍。
首先,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种植的青苗是他们的劳动成果,也是他们的生活来源。
因此,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合理保障他们的利益。
同时,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确定也应当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肥力、青苗品种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其次,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应当细化到每一种青苗的补偿金额。
不同的青苗品种、生长期、产量等因素都会影响到补偿标准的确定。
因此,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细化到具体的青苗种类,并根据当地的市场价格、青苗的生长周期、产量等因素进行科学计算,确保补偿标准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同时,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确定也应当考虑到青苗的成长周期,对于已经成熟的青苗和尚未成熟的青苗应当有不同的补偿标准,以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
最后,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监督,确保补偿款项能够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很多农民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者权益意识淡薄,往往会受到不公平对待。
因此,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偿款项的及时发放和农民利益的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
同时,我们也应当加强对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高度重视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广西青苗费补偿标准
广西青苗费补偿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省份,也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
在广西,农业是主要的经济产业之一,而青苗费补偿标准则是与农业生产息息相关的一个重要政策。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广西青苗费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广西青苗费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的文件,青苗费是指因农业生产活动而需要占用、破坏或者限制占用、破坏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等自然资源而应当支付的费用。
青苗费补偿标准的制定是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农作物类型、土地等级等因素来确定的,以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其次,广西青苗费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了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方面。
补偿对象主要包括了因农业生产活动而受到损失的农民、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补偿范围涉及到了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等自然资源的占用、破坏或者限制占用、破坏情况。
而补偿标准则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的,一般是按照每亩或者每公顷来计算补偿金额,以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再者,广西青苗费补偿标准的执行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农业、土地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执行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合理地计算补偿金额,并及时足额地支付给农民等补偿对象。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农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因农业生产活动而导致的自然资源破坏等情况。
最后,广西青苗费补偿标准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
通过这项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增强了他们参与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因此,广西青苗费补偿标准对于促进农业生产、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民生活水平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之,广西青苗费补偿标准是一个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它的实施对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能够加强对这项政策的宣传和执行,确保广西的农民能够真正受益于这一政策,推动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3•【字号】吴政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我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宁政函〔2022〕68号)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标准自2022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完善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
附件:1.利通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红寺堡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青铜峡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4.盐池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5.同心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吴忠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3日附件1利通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利通区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利通区林(果)类补偿标准(三)利通区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红寺堡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红寺堡区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红寺堡区林(果)类补偿标准(三)红寺堡区青苗补偿标准附件3青铜峡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青铜峡市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青铜峡市林(果)类补偿标准(三)青铜峡市青苗补偿标准附件4盐池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盐池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盐池县林(果)类补偿标准(三)盐池县青苗补偿标准附件5同心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同心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同心县林(果)类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农田中的青苗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的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合理制定青苗补偿标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田的实际情况。
不同地区的农田类型、作物种植情况、耕作方式等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制定青苗补偿标准时,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充分反映青苗的实际价值。
其次,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利益往往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在制定青苗补偿标准时,必须要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不能让农民因为补偿标准的不合理而受到经济上的损失。
另外,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通常是弱势群体,因此在制定青苗补偿标准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补偿,避免因为补偿标准的不合理而受到损失。
最后,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农田中的青苗不仅仅是农民的经济收入,更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在制定青苗补偿标准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同时,也能够保护好生态环境。
综上所述,合理制定青苗补偿标准对于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才能够制定出合理的青苗补偿标准,促进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推动土地征收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凌云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附表一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表附表二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中药材补偿标准表附表三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果树补偿标准表附表四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果树补偿标准表附表五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不能移栽的林木、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表林木类别说明:一、用材林:以生产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二、灌木林:无明显主干,分枝从近地面处开始,群落高度在3米以下不能改造成乔木的多年生木本植物群落占优势的一种植被类型;三、疏林:郁闭度在0.1—0.19之间的乔木树种;四、防护林:以发挥生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五、经济林: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他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六、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
附表六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名贵树种补偿标准表附表七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单位:元/㎡说明:房屋结构说明:(一)砖混结构:砖墙或砖柱承重,钢筋混凝土作横向构件,层高4米以下,木质窗,铁质大门,水、电到位,厨房、卫生间基本配套,清水内外墙。
(二)砖木结构:木屋架、木檩条或砖石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层高4.0米以下,木质窗,铁质大门,水、电到位,厨房、卫生间基本配套,清水内外墙。
(三)简易结构:檩条承重,小青瓦、机制瓦或石棉瓦屋面,层高3.5 米以下,木质门窗,内外无装修,水电到位,成套性差。
附表八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电力、电信、水利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表1附表九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管材设备及安装补偿标准表21。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宜政秘[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精神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16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宿松县除外)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均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市政府74号令执行。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确保新的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三、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每2年调整一次。
四、本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5日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安庆市区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表说明:1.征收专业菜地在菜地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80%;2.精养鱼塘、珍珠蚌养水面在鱼塘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80%;3.莲藕、茭白等水生作物按鱼塘类别标准补偿;4.棉花地参照菜地补偿标准;5.在同一地块或同一水面套种或套养不同作物、物类的,视情可按其中补偿标准较高的作物、物类给予补偿;6.专业菜地、和精养鱼塘上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列入地上附属物补偿范围。
杨友文、陈世忠、罗志峰等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友文、陈世忠、罗志峰等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桂行终9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伊里宋玉杰谭刘宽【审理法官】罗伊里宋玉杰谭刘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世忠;杨友文;凌云县人民政府【当事人】陈世忠杨友文凌云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世忠杨友文【当事人-公司】凌云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傅伟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陈正宽广西凌盛(凌云)律师事务所;韦君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傅伟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陈正宽广西凌盛(凌云)律师事务所韦君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傅伟陈正宽韦君【代理律所】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广西凌盛(凌云)律师事务所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陈世忠;杨友文【被告】凌云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
据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7- 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的规定。
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报告
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报告一、引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或建设项目进行过程中,对于被征收人或农民在土地上种植的青苗(包括树木、花草等)以及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设施等)进行合理补偿的标准和程序。
合理的补偿标准和程序能够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合理的征收过程。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意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是农民和土地使用者的财富,也是他们的生计来源。
在土地征收或建设项目中,这些附着物和青苗往往需要被拆除或清除,因此需要进行补偿。
合理的补偿标准能够保障农民和土地使用者的利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原则1. 公平原则: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确保农民和土地使用者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2. 公开透明原则:制定补偿标准需要公开透明,并公布于众,以保证补偿标准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3. 协商一致原则:征收方和农民或土地使用者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双方认可的补偿方案。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1.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1)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房龄、面积等因素进行补偿。
(2)设施:按照被征收设施的实际投资金额、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补偿。
(3)其他附着物:按照被征收附着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2. 青苗的补偿标准:(1)树木:按照被征收树木的实际年龄、高度、树种等因素进行补偿。
(2)花草等其他青苗:按照被征收青苗的数量、规模等因素进行补偿。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1. 制定:地方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的补偿标准。
2. 执行:征收方应当按照制定的补偿标准,合理、恰当地进行补偿,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问题与对策1. 补偿标准过低:在征收过程中,有少数被征收人或农民可能会因为补偿标准过低而受到经济损失。
对于这一问题,地方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力度,严格按照合理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青苗费补偿标准
青苗费补偿标准青苗费是指因征地拆迁导致农田、果园、林地等耕地被占用而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青苗费的补偿标准是征地拆迁补偿的重要内容之一,合理的青苗费补偿标准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青苗费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青苗费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地的类型和面积来确定。
对于耕地、果园、林地等不同类型的被征地,其青苗费的补偿标准应当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农田的青苗费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每亩土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果园、林地等其他类型的被征地也应当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其次,青苗费的补偿标准还应当考虑到被征地的地理位置和土地的肥沃程度等因素。
一般来说,位于城市郊区或者交通便利地段的被征地,其青苗费的补偿标准应当相对较高,而偏远地区的被征地则可以适当降低补偿标准。
此外,土地的肥沃程度也应当成为确定青苗费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土地肥沃程度高的地方,其青苗费的补偿标准也应当相对较高。
再次,青苗费的补偿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实际损失。
在确定青苗费的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了解他们对于被征地的实际损失情况,以此为依据来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只有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实际损失,才能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青苗费的补偿标准合理合法。
最后,青苗费的补偿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确定青苗费的补偿标准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补偿标准合法合规。
只有在法律框架内确定的青苗费补偿标准才能得到合法认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青苗费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地的类型和面积、地理位置和土地肥沃程度、农民的实际损失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只有合理合法的青苗费补偿标准才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相关部门在确定青苗费的补偿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到上述因素,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土地征收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青苗补偿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合理的青苗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
因此,制定合理的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青苗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劳动成本和收益。
农民在种植青苗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劳动和费用,因此青苗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劳动成本和种植成本。
此外,还应当考虑到青苗的预期收益,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青苗补偿标准应当与土地征收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不同地区的土地资源、气候条件、种植方式都存在差异,因此青苗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制定青苗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土地利用情况、农作物的种植成本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另外,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
农民是土地的直接使用者,他们对于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标准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
因此,在制定青苗补偿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他们的诉求,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最后,青苗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得到有效的监督和保障。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青苗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及时处理农民的投诉和诉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才能推动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加强对青苗补偿标准的研究和完善,为农民谋取更多的利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5〕75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5〕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要求和有关规定,决定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划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均按新补偿标准执行。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区域范围内标准执行,国有有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的,按周边区域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切实做好新旧被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对于新补偿标准实施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批准确定的标准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获得批准的,按照新补偿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的被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2015年11月2日附件:1.金安2.裕安3.寿县——结束——。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5〕95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5〕95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已批准征收的土地,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公布并已实施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原标准执行;已批准征收的土地,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公布,但尚未实施征收补偿的,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新标准执行。
三、非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的苗木、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及其他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实行征地补偿安置公开制度。
实施征地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负责实施具体地块征地补偿安置的组织及人员名单、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及补偿费用的发放情况、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和规划方案,在乡(镇)、村(包括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2015年11月26日——结束——。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梧政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梧政规〔2020〕11号各城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29日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梧州市市辖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适用原则自2020年7月8日起,市辖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规定执行;但在2020年7月8日前市政府已批准的项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仍继续执行2020年7月8日之前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梧州市市辖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适用于万秀区、长洲区及龙圩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
各城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市辖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在新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城区、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1. 市本级征收地上主要农作物及其他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2. 市本级征收地上连片果树青苗补偿标准3. 市本级征收地上连片林木青苗补偿标准4. 市本级征收房前屋后零星果木青苗补偿标准5. 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补偿标准6. 市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7. 市集体土地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8.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指导价格标准附件1市本级征收地上主要农作物及其他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市本级征收地上连片果树青苗补偿标准附件3市本级征收地上连片林木青苗补偿标准附件4市本级征收房前屋后零星果木青苗补偿标准附件5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补偿标准5.1安置房货币补偿标准5.2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调换比例附件6市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附件7市集体土地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附件8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指导价格标准。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30日桂林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适用原则本补偿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在本补偿标准下发实施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本补偿标准适用于我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
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补偿标准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件:1.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2.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绿化乔木、景观树迁移补偿标准5.坟墓迁移补偿标准附件1附件2附件3。
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是指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因国家征地、征收房屋、拆迁、占用耕地等行为造成青苗损失的经济补偿标准。
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征地、征收等行为的公平公正。
一、征地青苗补偿费的确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征地青苗补偿费应当合理反映青苗的实际价值,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公平性原则,征地青苗补偿费应当在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公平合理地进行确定,不得损害农民的利益。
3. 透明性原则,征地青苗补偿费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农民有权了解征地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
二、征地青苗补偿费的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征收补偿条例》,征地青苗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如下:1. 青苗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青苗补偿费=青苗实际数量×青苗补偿单价。
2. 青苗补偿单价的确定应当参照当地农业部门或相关部门发布的青苗价格指导价,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三、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调整。
为了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的发展变化,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原则如下:1. 综合考虑青苗价格指导价的变动情况,合理调整青苗补偿单价。
2.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青苗补偿费标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在征地、征收等行为中,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调整,确保补偿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四、征地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方式。
征地青苗补偿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支付方式包括:1. 直接支付,征地青苗补偿费可以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
2. 银行转账,征地青苗补偿费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到账。
3. 政府指定机构代收代付,在一些地区,政府会指定专门的机构进行征地青苗补偿费的代收代付工作,确保款项安全到位。
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田园综合体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田园综合体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文日期:2020年05月29日标题: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田园综合体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凌政办发〔2020〕24号日期:2020年05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凌云县田园综合体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落实。
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凌云县田园综合体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开放合作,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我县田园综合体项目,助力凌云脱贫攻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享受本优惠办法:(一)在凌云县注册公司、投资田园综合体项目的项目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二)符合凌云县“泗水缤汾”田园综合体项目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三)项目签约后,在约定时间内启动项目建设和建成运营。
第三条享受优惠办法的投资项目范围:农业种养类项目、农产品加工类项目、现代服务业流通类项目、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类项目、旅游养生类项目。
第四条符合本优惠办法的投资商,除享受《凌云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凌政办发〔2018〕43号)、《凌云县“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凌政办发〔2018〕24号)、《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的政策》(凌政发〔2013〕21号)外,还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章奖励优惠第五条奖励标准实行分行业奖励的原则,包括:(一)农业种养类项目1.种植类项目。
对连片标准化新增种植茶叶、油茶、桑叶、特色果蔬、花卉种植等农业种植面积达100亩(含100 亩)以上的,本县负责项目用地的土地流转工作,给予补贴前两年的土地租用费用100%,后两年给予补贴土地租用费50%,共补贴4年。
同时,享受凌云县农业产业扶持政策。
2.养殖类项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2006]4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2006〕4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十八日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为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征收本市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及雁山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主城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征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发改、建规、公安、劳动保障、民政、粮食、林业、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第三条征收土地必须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下设征地机构,负责征收市辖区内土地的具体业务工作。
建设用地单位应委托征地机构征收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收土地。
第四条建设单位委托征地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用见附表一)。
国家出台税费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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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标准表
附表一
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表
附表二
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中药材补偿标准表
附表三
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果树补偿标准表
附表四
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果树补偿标准表
附表五
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不能移栽的林木、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表
林木类别说明:
一、用材林:以生产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二、灌木林:无明显主干,分枝从近地面处开始,群落高度在3米以下不能改造成乔木的多年生木本植物群落占优势的一种植被类型;
三、疏林:郁闭度在0.1—0.29之间的乔木树种;
四、防护林:以发挥生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五、经济林: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他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六、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
附表六
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名贵树种补偿标准表
附表七
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
说明:
房屋结构说明:
(一)砖混结构:砖墙或砖柱承重,钢筋混凝土作横向构件,层高4米以下,木质窗,铁质大门,水、电到位,厨房、卫生间基本配套,清水内外墙。
(二)砖木结构:木屋架、木檩条或砖石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层高4.0米以下,木质窗,铁质大门,水、电到位,厨房、卫生间基本配套,清水内外墙。
(三)简易结构:檩条承重,小青瓦、机制瓦或石棉瓦屋面,层高3.5 米以下,木质门窗,内外无装修,水电到位,成套性差。
附表八
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电力、电信、水利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表
附表九
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管材设备及安装补偿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