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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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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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培训课件婚姻法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它规定了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婚姻法,我们制作了这份婚姻法培训课件,旨在帮助大家深入理解和掌握婚姻法的相关知识。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原则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

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基础。

2.一夫一妻一夫一妻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必须相互忠诚,不得有重婚、姘居等行为。

一夫一妻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社会道德的重要保障。

3.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必须尊重和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婚姻的成立1.结婚年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一夫一妻男女双方必须是一夫一妻,不得有重婚、姘居等行为。

3.自愿原则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不得有任何强迫和干涉。

4.婚姻登记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取得结婚证书。

三、婚姻的效力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享有的身份和地位。

夫妻人身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夫妻肖像权、夫妻荣誉权等。

2.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讲义

婚姻法讲义

婚姻法讲义(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颁布两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

尤其是1950年婚姻法是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在新中国百废待兴之际,首先颁布《婚姻法》,说明我们党和国家对建立婚姻家庭制度高度重视,这部法律在解放妇女、实现男女平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更加注重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

2001 年修正的《婚姻法》更体现了婚姻家庭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成果,为构建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目前大家所谈论的婚姻法主要是指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颁行的2001年新《婚姻法》,它是在原来旧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

此外,除了这部法律,今天的讨论还将涉及到两个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如果说法律是骨架的话,那司法解释就是具体的血肉,要使法律条文能较好地适用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将问题具体化的司法解释是必不可少的哦。

这两个《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是:2001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2003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我们把它们简称为“解释一”和“解释二”。

《婚姻法》这部法律和“解释一”都规定得比较原则,解释二则更立足于实际一些。

今天,我将分三部分向大家介绍婚姻法的知识:第一部分是讲“夫妻财产关系”“,接着第二部分讲“结婚和婚姻的效力”,最后第三部分讲“离婚”。

我们通过几个专题重温一下这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

通过我们的讲解,你重新审视一下你的婚姻家庭生活,你结对婚了吗?(登记婚)你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小三,一方有过错,第46条的离婚赔偿)你会用婚姻法给你的权利和自由吗?(现代女性的独立人格、经济势力强者的担心)俗语说得好:“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同财共居”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姻习俗,现代的婚姻也须有物质基础。

今天先谈谈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规定。

婚姻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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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方式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以作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范围
02
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婚前和婚后的全部财产,也包括婚后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所得、奖金和其他合法收入。
处理原则
03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继承权
04
无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
虽然法人不能享有继承权,但是可以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
法人
继承权的主体
有形财产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金银首饰等。
无形财产
如知识产权、债权、股权等。
继承权的客体
取得
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等方式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
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般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来适用法律。
涉及军人的婚姻家庭的概念
01
指现役军人或其配偶与非军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涉及军人的婚姻家庭法律适用
涉及军人的婚姻家庭的法律依据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军人婚姻家庭的规定。
涉及军人的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原则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依据
一般根据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来适用法律。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原则
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家庭的概念
指华侨、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继承等事宜。
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家庭法律适用

婚姻法讲义【全】

婚姻法讲义【全】

婚姻法讲义第一部分:结婚《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法定条件主要有必备条件、禁止条件和程序条件。

一、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通过法律将结婚决定权完全赋予当事者本人。

包办婚姻(童养媳)、胁迫婚姻(被拐卖妇女),但被欺骗的婚姻不算,因为在父系社会,男方在进行婚姻的时候都进行欺诈,并且女方一般有被欺诈的需求。

如果因欺诈的婚姻可以被撤销的话,整个世界的婚姻制度都会受到动摇。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我国法定婚龄比较晚,因为出于晚婚晚育、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考虑。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度,正室叫妻,侧室叫妾,正室的儿子叫嫡子,侧室的儿子叫庶子,在西周时候,财产和社会地位都由嫡子继承。

一个男人只能同时有一个妻子,包括皇上,同一时间也只能有一个皇后,在我们老祖宗的脑袋里,妻与妾完全是两个概念,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可相提并论。

当时的“妻”是应父母之言媒妁之约,明媒正娶过来的,是“正室”;妾则不然,不能算作正式婚配,只是“侧室”、“偏房”,不可称之为“妻”。

当时的法律虽规定不可娶二妻(禁止重婚),却没让人不许纳妾,娶“二妻”犯法,但纳“二妾”、“三妾”、“四妾”却无关紧要,虽然在本质上与“一夫多妻”没任何分别。

汉字可真是妙!在明朝,甚至有法律规定“凡男子年满四十而无后嗣者得娶妾”。

看看,要是你老婆肚皮不争气,生不出儿子,你即使想“从一而终”也办不到,因为要逼你纳妾。

(1)姓名制度:由于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古代汉族女子确实很多没有名字(主要取决于没有文化),一般叫某氏(某为姓,在家随父姓,出嫁后随夫姓)。

或者:XX氏,比如张李氏,就是老公姓张,老爸姓李,自己没有名。

(2)休妻制度:七出三不去,周礼所确定,在封建时代这是法律规定:1、七出:无子、淫、不顺父母、多言、盗窃、妒忌、恶疾;2、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刘邦:吕后;朱元璋:马皇后,糟糠之妻不可弃;)对比:覆水难收莫回头姜太公曾在商朝当过官,因为不满纣王的残暴统治,弃官而走,隐居在陕西渭水河边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

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讲义一、简介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本讲义将依次讲解婚姻家庭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婚姻关系的建立、婚姻关系的内容和终止,以及对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等相关内容。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1. 婚姻的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并依法确立的夫妻关系。

它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社会效应。

2. 家庭的概念家庭是由配偶、父母和子女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

它是传承人类文明的基石,同时也是一个人获得关爱、教育和支持的最主要场所。

三、婚姻关系的建立1. 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夫妻双方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并获得结婚证书的过程。

它标志着婚姻关系的正式建立,具有法律效力。

2. 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签订婚前协议,明确双方财产、债务及其他权益的归属,以规避可能出现的矛盾和争议。

四、婚姻关系的内容1. 相互义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

他们有义务共同努力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2. 财产制度我国实行的婚姻财产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继续实行男女双方财产分别所有制和对等的财产制度;二是实行男女双方共同财产制度,即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五、婚姻关系的终止1.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某种原因,经法院审理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我国规定了许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死亡和宣告失踪当一方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婚姻关系自动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存活的一方享有相关的继承权益。

六、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1. 子女权益保护儿童是家庭的脆弱群体,我国法律对于保护子女的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

包括对子女的扶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保障。

2. 妇女权益保护婚姻家庭法强调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重婚和虐待等行为。

同时,也强化了夫妻财产的共同管理和财产分割的程序。

七、结语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睦以及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4婚姻法讲座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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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支持体系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格局;加强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机 构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等。
06
涉外婚姻法律问题探讨
涉外结婚条件及程序规定
涉外结婚条件
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双方自 愿结婚;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无禁止结婚或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子女的年龄、父母的抚养条件和愿望等因素综合考虑,以最有利于
子女成长为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
02
抚养费支付及期限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等。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03
探望权行使及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涉外结婚程序
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需按照中国法 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境外结婚 的,需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并办理 相关认证手续。
注意事项
了解并遵守双方国家或地区的婚姻 法律规定;确保结婚证件的真实性 和有效性;及时办理相关公证和认 证手续。
涉外离婚途径选择和程序规定
涉外离婚途径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 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 并办理相关手续;诉讼离婚则需
学员B
讲座内容详实,老师讲解 生动有趣,让我对婚姻法 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学员C
我之前对婚姻法一知半解,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婚姻 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有了 更清晰的认识。
未来婚姻法发展趋势预测
更加注重保护弱势群体
未来婚姻法可能会更加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 益,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
强调家庭和谐与稳定
结婚登记所需材料清单

婚姻法培训讲义

婚姻法培训讲义

婚姻法培训讲义一、婚姻法的基本内容1. 婚姻的确定和解除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并遵守家庭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关系。

婚姻的确定必须要有男女双方自愿并达到法定婚龄,必须进行结婚登记。

而婚姻的解除则包括离婚、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

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生活、共同管理家庭等。

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对方的财产继承和分割等相关内容。

3. 子女的权益和保护婚姻法对于子女的权益和保护也给予了很多规定,包括父母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子女的财产继承和分割等。

以上是婚姻法的基本内容,这些内容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婚姻关系非常重要,因此需要加强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

二、婚姻法的培训要点1. 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在婚姻法的培训中,首先要教育大家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包括婚姻的自愿原则、夫妻平等原则、对子女的保护原则等。

只有了解了这些基本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更好地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2. 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在培训中,也需要重点强调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共同生活、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处理等。

同时也需要讲解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些都是婚姻关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3. 处理婚姻矛盾和纠纷在婚姻法的培训中,也需要向大家传授一些处理婚姻矛盾和纠纷的方法,包括沟通解决、法律维权等。

这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至关重要。

同时也需要教育大家尊重对方、理解包容、相互扶持,从而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

4. 宣传法律知识和宣传在培训中,也需要向大家宣传法律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婚姻法对婚姻关系所做的规定。

只有大家都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婚姻法的培训要点,这些内容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非常重要,希望大家都能重视婚姻法的培训和普及,从而建立一个和谐、稳健的婚姻关系。

5. 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在婚姻法的培训中,普及和宣传法律知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2024全新婚姻法培训课件

2024全新婚姻法培训课件

2024/1/30
9
离婚制度及财产分割规定
离婚自由原则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 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
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冷静期制度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 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 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
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 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26
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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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全新婚姻法培训 课件
2024/1/30
1
目 录
2024/1/30
•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 新婚姻法主要内容解读 • 实际应用中注意事项与案例分析 • 涉及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 培训总结与展望
2
CHAPTER 01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2024/1/30
3
婚姻法定义及目的
婚姻法定义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定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 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 议时,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 权益。
尊重和执行法院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尊重和 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积极履
行法律义务。
21
CHAPTER 05
培训总结与展望
2024/1/30
22
本次培训重点内容回顾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 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

《婚姻法》学习讲义

《婚姻法》学习讲义

《婚姻法》学习讲义讲师:李贯一一、婚姻法的概述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也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的原则1、结婚自由2、离婚自由(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三)男女平等的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三、婚姻法的作用1、改革几千年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封建制度、封建传统,确立新的婚姻制度。

2、健全法制,使人们有法可依,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2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提高道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文明。

第二节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一、爱情定义:男女相爱的感情,是男女两性之间基于共同的理想、事业、志趣,在共同工作、学习中形成的特殊情感。

特点:1、以男女平等,互相爱慕为条件。

2、专一有排他性。

3、是婚姻关系建立和存续的基础。

二、青年人应当怎样正确对待恋爱问题(一)必须把恋爱摆在适当的位置(二)选择对象要有正确的标准(三)对待恋爱必须持严肃谨慎的态度三、怎样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一)摆正爱情的位置,反对爱情至上(二)正确掌握择偶的标准,反对物质第一(三)坚持严肃慎重的态度,反对杯水主义第三节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建立一、结婚(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1、结婚的行为必须是异性男女。

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结婚条件,按照法定条件进行。

3、结婚的法律后果是建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条件1、法定条件第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二,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第三,男女双方自愿2、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三)结婚的程序1、结婚登记的机关2、结婚登记的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1、无效婚姻2、可撤销婚姻3、无效婚姻的后果4、事实婚姻5、补办婚姻登记及效力二、家庭关系(一)夫妻关系1、夫妻的人身关系2、夫妻的财产关系(二)父母子女关系及权利关系1、父母子女关系2、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第四节离婚一、离婚的概念和对待离婚的指导思想(一)离婚的概念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二)对待离婚的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三)为什么要保障离婚自由1、建立民主和谐家庭的需要。

婚姻法-法律基础培训课件

婚姻法-法律基础培训课件

婚姻法-法律基础培训课件第六章《婚姻法》第一节《婚姻法》概述第二节结婚第三节家庭关系第四节离婚第五节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第一节《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个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制?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 实行计划生育第二节结婚? 结婚的概念和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程序?程序?婚约和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结婚的必备条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自愿,不是一厢情愿。

? 当事人本人自愿,不是父母或第三人自愿。

? 当事人完全自愿,不是勉强同意。

? 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

?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登记机关城市农村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审查登记又称订婚,是指男女双婚约方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

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事实婚姻下,以夫妻名义生活,周围的邻居、同事、亲戚都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情况。

案例:?有这样一个“老夫少妻”都犯重婚罪的案例,65岁的老人和他的24岁的妻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6个月。

这位老人20多年前经人介绍结识王某,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认为很合得来,想办理结婚登记。

但是当时正值“文革”末期,老人因被怀疑有历史问题, 因而无法领取结婚证。

于是,二人便同居了,后来还生了一个女儿。

20多年过去了,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虽然没有办理正式手续,但周围的邻居一直以为这是一对老夫妻。

? 二年前,老人退休后闲不住,开了一家小卖店,因为人手紧就雇了个外来妹。

姑娘的到来为老人一家解决了不少困难,老夫妻视之如女。

可就在老人患病住院期间,老人一直由姑娘照顾,这样一来老人逐渐对姑娘产生了好感,病好以后,和姑娘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老太太看不下去,就搬到别处去住,没想到两人竟在1995年4月到登记机关领了结婚证。

婚姻法讲义

婚姻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
学习重点:
◆ ◆
引论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 婚姻家庭的本质、功能 ◆ 我国婚姻家庭的立法
第一章
引 论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1、婚姻家庭的概念
① 一般概念
婚姻:是被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 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以婚姻、血缘和共 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事实重婚 → 以夫妻名义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责任: 感情破裂的依据;损害赔偿的理由
五、禁止家庭暴力
1、广义的家庭暴力:
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伤害、精
神伤害和性暴力行为。其核心是动用武力和非武力
的胁迫和控制。 2、狭义的家庭暴力(我国):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伤害身体、限制
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
② 法律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 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2、婚姻家庭的本质——社会属性 ①自然属性:即婚姻家庭赖以产生的自然因素 ②社会属性:即是一种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3、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① 实现人口再生产(生育功能)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禁止遗弃和虐待老人
五、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1、计划生育: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的调节人口再
生产。 2、意义: ① 实行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② 计划生育有利于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人
口素质。
(二)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包办婚姻: 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 意志,强迫他人的婚姻。

婚姻法讲义1-3章

婚姻法讲义1-3章

第一章婚姻家庭概述婚姻家庭法学是研究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学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应首先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历史类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基本原则及亲属制度等基础知识,为学习和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各项具体制度打下理论基础。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包含不同层次的含义:第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即婚姻双方须为异性,这是婚姻自然层面的要求。

男女两性的性差别、性吸引和性本能是产生婚姻的原始动力,是婚姻成立的自然条件。

目前,尽管有荷兰、丹麦等少数国家通过立法允许同性结合及享有与异性夫妻相同的法律地位,但绝大多数国家均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

第二,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求。

只有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是法律上所规范的婚姻,如我国古代社会制度确认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两性结合才是合法的婚姻;我国现代法律规定,只有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始得为婚姻,其他的两性结合,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与婚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第三,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经由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结合,具有夫妻身份,受到法律保护,是婚姻的法律层面的要求。

具有夫妻身份,才享有法定的夫妻权利,承担法定的夫妻义务,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大多数国家均为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之间不得任意变更、免除。

理解家庭的概念,应注意家庭的两个特征: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

组成家庭的亲属包括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亲属,当然不是全部亲属构成家庭,而是指在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

婚姻法讲课PPT课件(全)

婚姻法讲课PPT课件(全)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 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姻亲关系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 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04
离婚制度
Chapter
离婚的条件与程序
离婚的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 活。
离婚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序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其中 协议离婚需要双方自愿并达成离婚协 议,而诉讼离婚则需要通过法院审理 并作出判决。
离婚的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
财产分割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婚姻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01
扩大婚姻自由
取消对结婚年龄、职 业等方面的限制,赋 予公民更广泛的婚姻 自由。
02
强化家庭责任
明确夫妻双方在家庭 中的责任和义务,促 进家庭和谐稳定。
03
完善离婚制度
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完善离婚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等方面的 规定。
04
加强法律监督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 处力度,保障婚姻法 的有效实施。
夫妻财产关系
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夫 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 约定财产制等。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 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 子女的义务,子女有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

婚姻法知识培训(正式讲稿)

婚姻法知识培训(正式讲稿)
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施暴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 偿、刑事处罚等。
预防与应对
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和社会救助机制,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支持。
未婚同居问题
未婚同居的定义
未婚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共同居住生 活。
法律地位
未婚同居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地位,但根据《民法典》 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外力干预和强制,自 主决定自己的婚姻意愿。
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男性与一个女性结为夫妻的制度,禁止重婚、纳 妾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
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 的义务,禁止对妇女的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
法律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出轨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离婚赔偿、财产分 割不利等。
预防与应对
夫妻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增强信任,提高婚姻质量,同时, 在发现对方有出轨行为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咨询和心理辅导。
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心 理或经济上的强制或压迫行为。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孙子女、外 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扶持,共同生活,互相关心,互相尊重。
03
婚姻法的具体规定
结婚制度
结婚条件
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血缘关系、 重婚情况等,确保婚姻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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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培训讲义●我国现行的婚姻法1980年9月颁布,从1981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4月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了修订。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二)》,主要针对财产认定问题作出解释,包括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二)男女双方均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依照《婚姻法》对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男不得低于22周岁,女不得低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列》规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的25周岁,女的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结婚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及外孙子女之间,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和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之间;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1)兄弟姐妹之间,含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间;(3)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妈与侄子之间;舅父与外甥女之间;姨妈与外甥之间。

(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婚姻法对此采用概括性表述方式,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此项规定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患者;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3.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4.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例如艾滋病、甲型肝炎或开放性肺结核;注: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及相关立法精神的规定,婚前体检健康证明不再作为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的必备材料。

申请结婚当事人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其内容就包括“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

三、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一)婚姻无效的事由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婚姻撤销的事由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注:婚姻无效的宣告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而婚姻撤销的宣告机关,既可以是原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无效婚姻法定情形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无效或撤销,其法律后果除了导致夫妻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归于消灭之外,还将导致下列法律后果:1.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如果当事人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没有约定且达不成分割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照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判决。

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如一方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本人所有;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因与他人重婚,而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征得其合法配偶的同意,应当认为该处分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四)事实婚姻1.1994年2月之前同居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2.1994年2月以后符合法定结婚的条件,应告知当事人先补办结婚登记。

否则,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四、离婚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可以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对于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需要注意:(一)登记离婚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准予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条件按包括:1.双方离婚确系自愿;2.双方对子女抚养好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并已达成协议;(二)诉讼离婚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调解,调解不成,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其中,法院确认感情破裂的标准,主要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离婚的效力离婚将导致夫妻身份关系的终止和双方之间财产关系的变化。

由于夫妻离婚对于银行业务的影响,更多体现在财产方面,因此,对离婚效力的讲解,主要从离婚对双方财产关系的影响入手。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①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其中,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共有财产:•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工资、奖金;•一方或双方生产经营的收益;•一方或双方的知识产权收益;•一方或双方由继承或遗赠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①与共同财产对应的为个人财产,主要是指婚前个人所有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约定归夫或妻一人所有的财产,一方的生活用品等情况;•夫妻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部分财产以及婚前的部分财产归双方共有的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部分;•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的年限乘年平均值所得为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按获得的费用除以入平均年龄70岁与入伍时年龄的差额。

注:依照现行住建部《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的所有权形式登记分为单独所有和共同所有两种方式,而目前许多夫妻婚后购买的不动产,其权属证书上只登记了夫或妻一个人的姓名,未登记另一方的姓名。

针对上述情况,应当明确地是,产权登记机关的登记方式与婚姻法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并不冲突。

虽然权属证书上只登记了夫或妻一个人的姓名,但只要该不动产取得的时间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生效之后取得的,仍然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其共同共有的法律属性并不因产权登记机关的登记方式的变化而变化。

因此,如用该不动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则可采取两种方式:(1)抵押合同上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章;或(2)抵押合同由权属证书上的权属人签章,并由配偶方单独出具承诺函,表示其知晓权属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的行为,并对该行为表示同意,对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表示认可。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7)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原因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注:对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处理,可以参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份额的处理方式处理;(8)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②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10)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离婚时对住房的特别处理(1)夫妻共有的商品房或取得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含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积蓄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双方经济和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如果双方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夫妻共有房屋的,可以分割实物,并且按照房屋评估的差价1/2作价给对方补偿;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2)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对双方居住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

离婚时另一方确无房居住,可判其暂住2年以内或由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其租房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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