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案例分析答案
医科大教学普外科配套:第三章 案例分析-酸碱平衡失调
03 思考题
一、该病人发生了何种酸碱平衡紊乱?处于什么代偿阶段?为什么? 二、原发性和继发性变化指标是什么?这些变化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三、目前的治疗措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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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解题思路
一、该病人发生了何种酸碱平衡紊乱?处于什么代偿阶段?为什么? 病人出现代谢性碱中毒,处于失代偿阶段;依据:①pH=7.52,为碱中毒;②HCO3-↑/PaCO2↑
发PaCO2 增加,原因是代谢性碱中毒发生后呼吸运动减弱,机体排出CO2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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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解题思路
三、目前的治疗措施是什么? 除积极治疗原发病之外,对于丧失胃液所致的代谢性碱中毒,输注等渗盐水或葡萄糖盐水,
既恢复了细胞外液量、补充Cl-,又可稀释HCO3- 。另外,代谢性碱中毒时常伴有低钾血症,可同 时补给氯化钾,补充后K+ 进入细胞内将其中的H+交换出来。另外,通过补钾可促进肾脏排泄 HCO3- ,将利于加速碱中毒的纠正。治疗严重碱中毒时,为迅速中和细胞外液中过多的HCO3- , 可应用 0.1 ~ 0.2mol/L 稀 盐 酸溶液 , 可 将 1mol/L 盐 酸100ml 溶入 0.9%NaCl或5% 葡萄 糖溶液 1000ml中,经中心静脉导管缓慢滴入(25 50ml/h)。每4 6小时监测动脉血气及血电解质, 必要时第二天可重复治疗。
上消化道碘水造影:胃潴留、幽门梗阻 动脉血气分析: pH:7.52 , PaCO2 :6.7kPa (50mmHg), BB :63mmol/L,BE: +13mmol/L, SB:36 mmol/L, AB:38 mmol/L 电解质:血钾:3.0mmol/L,血钠:133mmol/L,血氯:92mmol/L
案例分析_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一节职业病危害评价
一、职业病危害评价
职业危害评价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接触评价,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同时也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数据。
根据评价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可分为经常性(日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和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又可分为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与建设项目运行期间的现状评价。
(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1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国家职业卫生有关法规标准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采样和测定都有明确的规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必须按计划实施,由专人负责,进行记录,并纳入已建立的职业卫生档案。《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对于工作场所中存在的粉尘和化学毒物的采样来说,根据其采样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定点采样和个体采样两种类型。定点采样是指将空气收集器放置在选定的采样点、劳动者的呼吸带进行采样;个体采样是指将空气收集器佩戴在采样对象(选定的作业人员)的前胸上部,其进气口尽量接近呼吸带所进行的采样。
2.职业危害因素测定分析
对于多数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在现场检测时可以借助测定设备直接进行读数外,对于作业场所空气中存在的粉尘、化学物质等有害因素,在采集作业场所样品后,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测定。
第三章课后案例分析
第七组:马蓉丽 马爱萍 王倩 安晓军 孙文全 姜智文
案例一.家乐福选址浅析
家乐福案例分析
1.影响物流中心选址的因素 1.用地区位和交通人口状况购物中心的位置决定其易达 性,并直接影响商圈范围,包括购物人口,区位,交通易 达性 2.用地经济状况,从长远考虑,改变用地性质除了要和规 划部门接触之外,还必须处理好与居民的关系,消除不利 的影响 3.用地的物理状况,其包括用地的形状﹑高差变化﹑可进 入性和视觉可见性等。除上述因素外还有人均收入水平 收入越高消费也就越高 人的个性爱好 风俗习惯 年龄 结构
湖北同仁堂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重心法确定配送中心地址
设配送中心到各点的运输费率为aj=10元(t∕km)
利用加权平均法算出配送中心所在地P点的坐标
x0=∑xj×wj/∑wj=595.6897 y0=∑yj×wj/∑wj=3448276
P(595.6897,344.8276)
公式: 费用为F,则
F
c
j
wj / hj
c
wj / hj
配 坐标 送 点 1 2 3 (0 ) ,600
Wj
aj
10 10 10
hj
256.3369724 547.5278645 155.2322531
ajwj/hj
ajwjxj/hj
ajwjyj/hj
案例分析: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一、甲、乙、丙三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由甲全权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任何合伙亏损。问:此案例中有哪些是违法的?答案:(1)其他二人有权过问,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同等的企业管理参与权;(2)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二、张三、李四和王五成立了合伙企业,张三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一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李四和王五主张合同无效。问:李四和王五能否这样做?答案:我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三、张某、赵某和李某三人合伙,李某以劳务出资,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对外与丁签订了30万的合同,丁未履行,致使合伙企业损失了30万。问:(1)李某能否以劳务出资?
(2)赵某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可否?(3)成立合伙企业应如何登记?答案:(1)可以。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不行。经授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3)办理设立登记的步骤。考试论坛四、王某、张某、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王某、甲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其取暖设备专利作价出资50万元,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20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厂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问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1)合伙企业只能由自然人组成,而不能由组织组成,因此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不能作为合伙人。(2)合伙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光明有限合伙厂违反了此规定,易使人误解。(3)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本案中,合伙企业尚未核发营业执照就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订立合同,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
第三章 案例分析答案
4. 2005年1月9日,陈某将上一年在A保险公司办理的一份车辆保险单(保 险费2900元)交给B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李某,要求参照该保单内容,为 其同一辆车办理保险。2005年1月13日,B保险公司制作了一份保险单 (保费3000元,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等8个险种,险种名称及 内容与A保险公司不完全一致),保险期限为2005年1月15日零时至 2006年1月14日24时止。2005年1月14日,李某多次电话通知陈某来领 取保单并交保费,陈某答复没有时间。同年1月16日上午,陈某的车辆 被盗,陈某将此事告诉了李某,并于1月17日到B保险公司查看了保险 单内容,李某将保险单复印一份给陈某。1月18日,陈某向B保险公司 要求交保费并领取保险单原件,遭B保险公司拒绝。于是,同年3月陈 某将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判令B保险 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保险合同是否成 立、是否有效。原告陈某认为:B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且出具了保 险单,并有业务代表通知领取保险单,保险合同有效。被告B保险公司 则认为:被告的承保承诺未送达原告,通知领取保单与承诺不是一回 事,双方合同尚未成立。你认为法院会怎么判决?为什么? 答:法院应判决保险合同无效。 因保险人在制作保险单时对投保人陈某的投保内容作了修改,这应该视 为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新的要约必须经投保人确认后才有效。而本 案中投保人陈某并没有确认,也没有交纳保险费,更没有领取保单, 因此保险合同订立尚未完成,应视为无效。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例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 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 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 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 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 企业.20##A 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 月, 甲以A 企业的名义与B 公司签订了一份12 万元的买卖合同. 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伤害了A 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 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 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 A 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 月, 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允许后, 以自己在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 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 月,丁退伙,从A 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 万元.
9 月,A 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 万元.
10 月,A 企业的债权人C 公司要求A 企业偿还6 月份所欠款项50 万元.
11 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 公司到期债务,D 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丙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 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 甲、乙、庚决定 A 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 企业内部约定, 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 万元的合同,B 公司与A 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 A 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培训与开发 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第三章培训与开发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一、YJ集团是一家以房地产为主产业链,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产业集团,公司创建于1993年5月,历经十几年的拼搏,现已形成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教育后勤、物业管理等于一体的锁链化、整体化、系统化全新规模产业,位居全国大型企业集团千强之列。集团现有资产50亿元,员工2万余人,在北京、上海、武汉及浙江等全国8个省、市已打造出一批堪称房产典范、建筑精品的标志性建筑。
该集团公司非常重视人团的选拔与培养,集团领导决定在公司内部建立一支培训队伍。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发布公告,马上就有40多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报了名,如何从这40名应聘者中选项出符合条件的培训师?面试是不可或缺的,除了面试,是否还可以考虑其它的选拔方法呢?如笔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等。这些问题一直在困扰着大家,特别是人力资源部主管招聘工作的张副经理。(20.5)
请根据本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企业选配培训师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1)企业选配培训师的基本标准:
①具备经济管理类和培训内容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
②对培训内容所涉及的问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③具有培训授课经验和技巧;
④能够熟练运用培训中所需要的培训教材与工具;
⑤具有良好的交流与沟通能力;
⑥具有引导学员自我学习的能力;
⑦善于在课堂上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⑧积累与培训内容相关的案例与资料;
⑨掌握培训内容所涉及的一些相关前沿问题;
⑩拥有培训热情和教学愿望。
二、这次是一次为SH物流公司举行的一次培训课。课堂上,培训师时而在长篇大论的讲述,时而在白板上书写着,但是讲台下面却很混乱。中间下课休息时,学员聚集在一起议论,仓储主管小李说:“你们觉得这位名师如何?我可是耐着性子听了这两天半的课了,本以为他可能会讲些实用的内容,可是这三天的培训课快完了,我也没听到与我工作相关的内容!”而货运主管小齐大声说道:“主管在培训前可是发话啦,受训完回岗可是有任务的!我是做运输的,我想知道如何解决运输中突发事故,比如遇到发错货了、途中遭劫或货物被人做手脚了等问题时应该如何处理,结果听了半天,还没有摸到门道!”“这可不行啊,我们可是花了大价钱请他来上课的!平常,工作这么忙,能坐到这里听课多不容易啊!要不是看他斯斯文文的样子,我早就提议大家将他赶下台了!”检验员小杨也急切地插话。仓储主管小李又
第三章案例分析
▪ (5)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陆某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欠工商银行的12万元债务在合伙企业不足清偿 时与周某、杨某、王某、丁某五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陆某退伙后发 生的6万元负债则由周某、杨某、王某、丁某四人在合伙企业不足清偿时 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 (1)陆某以劳务入伙是否合法。 ▪ (2)周某、杨某、王某能否以陆某向银行贷款超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
的限制,未经其一致同意为由拒绝向银行偿债? ▪ (3)杨某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 ▪ (4)陆某退伙的行为是否违法? ▪ (5)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 (1)陆某以劳务入伙是否合法。《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 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因此陆某的入伙合法。
▪ 案例1: ▪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
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2)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3)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 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4)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 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5)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 元。
第03章 案例分析及答案
第三章国际投资合作
案例: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对华直接投资
【基本案情】
大众汽车(德语:Volkswagen)公司始建于1938 年,其创始人是弗迪南·波舍尔,总
部位于德国沃尔夫斯堡,也是世界四大汽车生产商之一的大众集团的核心企业。大众汽车公司
从20 世纪50 年代初开始国际化经营,广泛参与汽车海外销售、技术转让和对外直接投资
等国际化经营活动。自1998 年起至2002 年年底。大众汽车公司收购了布加迪、兰博基尼、本
特利和劳斯莱斯等世界著名汽车品牌,其国际化经营的程度大大加深。目前,大众汽车公司在
全世界有13 家主要的生产性子公司,海外有7 个大的销售公司,20 多个其他公司。国内子公
司主要有大众和奥迪公司。大众汽车加拿大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大众汽车开始向全球进军,国
外主要在美国、巴西、西班牙、墨西哥、南非、中国、马来西亚、菲律宾、中国台湾省以及泰国
等国家和地区设有独立生产装配公司及销售公司。整个大众汽车公司年产销能力达300 万辆,
成为全球十大汽车制造商之一。目前拥有十个独立汽车品牌,包括奥迪、兰博基尼、劳斯莱斯、本特利、布加迪、西亚特、斯柯达、斯堪尼亚、大众商用汽车和大众汽车。整个汽车集团在
2012 年产销超过907 万辆,大众品牌则超过574 万辆。
大众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最早与中国开展合作的跨国集团之一,其与中国的接触始于1978 年。当时。大众汽车公司就敏感地意识到了中国市场的重要性,认为中国市场潜力无限,并且坚信以中国投资项目为基础。其可以迅速进军东亚市场。在对中国的投资环境进行科
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第三章)
学前心理学第三章(部分答案)
问答题:
1、引起无意注意的原因有哪些?幼儿园教育教学中怎样利用它们吸引儿童?引起无意注意的原因:
1)刺激物的特点
2)幼儿的兴趣和需要
怎样利用无意注意来吸引幼儿?
1)教师选择和制作玩具、教具需要颜色鲜明,对比性强,形象生动,新颖多变的。符合幼儿兴趣、需要。
2)教师说话抑扬顿挫、说话清楚,符合儿童的生活经验,使其能听懂。
3)恰当布置环境,避免繁杂干扰。
4)教育内容、方法新颖。符合幼儿的兴趣、需要和生活经验
5)避免无关因素的干扰分散幼儿注意力,如教师不穿奇装异服。
6)灵活地交互运用无意注意和有意注意.教师既要充分利用儿童的无意注意,也要培养和激发他们的有意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可以运用新颖、多变、强烈的刺激吸引他们,同时,也应该向他们解释进行某种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并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使他们能主动地集中注意,两种方式应灵活交互使用,不断变换儿童的两种注意,使其大脑活动有张有弛,既能完成活动任务,又不至于过度疲劳。。
1、某幼儿园来了一位实习教师,她的任务是小班的音乐课和中班的绘画课。她初步计划一堂音乐课以自己的示范表演为主,每隔15分钟休息一次;绘画课主要让孩子们画太阳,每隔20分钟休息一次。虽然她做了精心的准备,但效果不理想。孩子们有的讲话,有的跑出去,不理会她的要求,使这位实习教师非常沮丧。
①试分析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
②你觉得怎样做效果会好些?
(1)这位老师在上课中遇到这样的问题,主要原因是没有考虑到幼儿注意稳定性的特点。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A、单调的活动不利于维持幼儿注意的稳定性。在小班儿童的课上,尽管老师为自己的示范表演做了精心准备,但是儿童却只是观看,脱离了自身的实际活动,所以很难维持其注意的稳定性。
第三章 案例分析
3814.16 4117.73 4060.24 3997.00 3997.00 3997.00 3997.00 415.84 582.27 639.76 703.00 703.00 703.00 7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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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问题1: 解:1.估算主厂房工艺设备投资:用生产能力指数估算法 主厂房工艺设备投资= 式中:x——生产能力指数取1
2.估算主厂房投资:用设备系数估算法 主厂房投资C=工艺设备投资×(1+∑Ki) =3600×(1+12%+1%+4%+2%+9%+18%+40%) =3600×(1+0.86)=6696万元 式中: Ki ---- 与设备有关的各专业工程的投资系数 其中,建安工程投资=3600×0.4=1440万元 设备购置投资=3600×(1.86-0.4)=5256万元
1419.55万元
由此得:静态投资=14195.52+1419.55=15615.07万元 建设期各年的静态投资额如下: 第1年 15615.07 ×30%=4684.52万元 第2年 15615.07 ×50%=7807.54万元 第3年 15615.07 ×20%=3123.01万元
第三章案例解析参考答案[2页]
【案例解析】
[案例1]
参考答案:
1、不妥之处:建设单位接受并签发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
理由:开工报审表应报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2、不妥之处:项目监理机构受理乙施工单位的支付申请,并签发付款凭证;理由: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3、不正确,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影响了工程质量,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不妥之处:未按时限备案;
理由:应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备案。
(2)不妥之处:要求乙施工单位在承重墙上按示意图开车库门洞;
理由:开车库门洞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5、(1)对建设单位应予处罚;
理由:未按时备案,擅自在承重墙上开车库门洞。
(2)对监理单位不应处罚;
理由:监理单位无过错
(3)对甲施工单位不应处罚;
理由:甲施工单位无过错
(4)对乙施工单位应予处罚;
理由:无设计方案施工。
[案例2]
参考答案:
1.不正确,因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2.监理单位应该对厂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若符合要求,可以由该厂安装。如乙单位接受该厂作为其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变更与设备厂的合同,如乙单位接受厂商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监理单位应该协助建设单位变更与乙单位的合同;如不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应该拒绝由该厂商施工。
3.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工程师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
重新检验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施工单位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案例解析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
【案例讨论】
1. 我某出口A公司于某年11月20日向韩国B公司就某农产品发盘,除列明各项交易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对方电复“Accept your offer, packing in new bags”。A公司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B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A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析双方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答案要点:合同应是成立。因为韩国公司的来电已经构成了有效的承诺,其中所讲的关于包装方面的要求并不是合同成立所需要的必要条款,同时发盘人也以实际的行动“着手备货”,来表示对此要求并不反对。因此,合同已经成立。
2. 国内A公司于8月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请法国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钢材。A在电子邮件中声明:此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建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并将于8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8月31日。B 于8月5日用电子邮件就上述钢材向A发盘,发盘条件虽完整,但既没规定接受期限,也没有注明是否是不可撤销的。A获悉后,据此计算标价,并于8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了投标书。8月20日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B发来传真通知撤销其8月5日的发盘,A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到8月31日招标人开标,A中标,随即传真B接受5日的发盘。但B坚持发盘已于8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请分析该交易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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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对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做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价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对修正后的价格的认可。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如果先发出中标函,再谈修改方案或合同条件,承包商要价就会较高,业主十分被动。而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商谈,一般承包商为了中标比较容易接受业主的要求。可能本工程比较紧急,业主急于签订合同,实施项目,所以没来得及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认真的澄清和合同谈判。
问题和看法:
1、承包商的投标文件的解释权是否优先于中标通知书?之所以会有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各国对合同关系生效的规定不太一样。象有些国家,规定是必须签合同了才算,而有些国家则是发出中标通知书就开始,而这对中标通知书还是按投标文件哪个更优先是有影响的。------需注意本案例中未提到合同一事,可见是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说明两者发生合同关系了的。我国虽然也有要约在承诺生效后合同成立的规定(合同法第25条),但我国口头合同是不受保护的,所以只能适用合同法第32条规定,以合同书的签字盖章为依据。----另外如果上述案例在我国,抛开合同书不论,就要约而说,业主发出要约邀请,然后承包商响应了,并向业主发出要约。如果业主仅是按承包商的要约内容做出承诺,没有任何问题,但业主的承诺中一旦对要约中的实质性内容做出更改,这时其实已是业主向承包商提出了新要约,如果承包商不反对,则视为同意了。(如果是法定招标的项目,以上程序不适用)。----但这是按我国合同法解释的,不知案例当地的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不得而知。但从本案例业主最终接受承包商条件来看,好象是有很大的不同。----不过国外承包商投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直是放在较前面的,我则常常为此解释顺序而苦恼,因为这里面牵涉的东西实在太多,有机会专题来讨论。
另外,先前已有朋友指出:既然规定了固定总价合同,那么承包商的报价还有什么意义。呵,如果你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不允许承包商有保留条款的话,承包商这样报价没有任何问题的。有时还会有另外一个条款,那就是“替代方案”的要求。而这些要看业主的愿望和能力了。----想省事就把这些可能全排除了。
2、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中总价的优先顺序是不一样的,我想不需要再多阐述理由,仅提请大家注意在决定合同形式后,一定要再注意你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的具体描述(有没有对你最佳的处理方法呢?考虑一下)以及为招标工作预留好足够的清标时间(如果是单价合同)。
3、我觉得本案例说明的第(3)点的观点不很准确。可能是我对中标函的法律意义理解得不对,这到底应该视为一种对承包商投标文件(是承包商对业主要
约邀请的响应)的承诺,还是就视为业主向承包商发出的“新要约“呢?这时业主的中标函是否被允许对此要约进行修改则成了本案例的关键。如果不准修改,那么只能如本案例的说明中所说,在中标函发出前谈了;但若法律上没有强制规定,则应被视为一个“新要约”,承包商不提反对意见,则被视为接受了。那么本案例的(3)就不对了。----如果在我国,当然把那些必须法定招标的项目先得排除了,发生这样的情况我完全可以发中标通知书,你承包商不提反对意见,我可按中标通知书来做了。----需要说明一点,高院对招投标法有一则解释,如果不是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主动采用招投标方式的,不强制执行本规定。但可惜的是,建筑项目是没这门的,至少北京市是这样的:一开始规定凡在计委立项的项目必须在建筑市场招标,大家想想有什么项目不用立项呢?后来又规定凡涉及公共安全的均需如此,大家再想想,有哪些项目不涉及公共安全?唉。好了,罗嗦了一大堆,请方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