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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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
农业产值统计报表(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
辽宁省统计局补充、印制
2017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辽宁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总说明 (2)
二、报表目录 (3)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年报表式
1.农村基层组织、从业人员及基础设施情况(A301-1表) (4)
2.农业主要能源及物耗情况(A301-2表) (7)
3.乡镇粮食作物生产情况(LA302表) (8)
4.经济作物生产情况(A303表) (10)
5.设施农业生产情况(A304表) (12)
6.水果及食用坚果生产情况(A306表) (14)
7.非主要畜禽生产情况(A308表) (16)
(二)综合定报表式
1.乡镇夏粮作物生产情况(LA402-1表) (18)
2.乡镇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情况(LA402-2表) (18)
3.乡镇粮食作物第一次预计产量(LA402-3) (19)
4.乡镇粮食作物第二次预计产量(LA402-4表) (19)
5.经济作物播种面积(A403-1表) (20)
6.经济作物第一次预计产量(A403-2) (20)
7.经济作物第二次预计产量(A403-3表) (21)
8.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作物播种面积情况(A404表) (22)
9.农作物成灾情况(LA401表) (23)
10.蔬菜、瓜果生产情况(A412表) (24)
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报表制度
一、说明 (26)
二、报表目录 (27)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年报表式
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M301表) (28)
2.林牧渔业总产值年度计算表(M304) (30)
(二)综合定期报表表式
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M401表) (33)
2.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季度计算表(M404表) (34)
四、附录
1.农林牧渔业产值核算方法 (35)
2.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核算方法 (40)
3.农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 (43)
农林牧渔中间消耗统计调查制度
一、说明 (44)
二、报表目录 (44)
三、调查表式
1.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M302表) (45)
2.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计算表(M302表附表) (46)
四、附录
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指标解释 (47)
一、总说明
(一)为及时准确反映全省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是辽宁省统计局对各市统计局和有关业务部门报送统计调查资料的要求。

统计调查内容包含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需要的主要农业统计指标。

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可以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但应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

(三)本报表制度的调查统计范围,包括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各市所属的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业生产活动单位。

军委系统的农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四)种植业的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作物,国家实行以省为总体的抽样调查。

但为了满足省本级及地方政府、农业核算等工作需要,仍然采取全面调查。

农业生产条件、园林作物、设施农业等生产统计报表为全面统计报表制度,调查方法由各市统计局自行确定。

(五)本报表制度中的计量单位只用于省、市级汇总,市级以下视具体情况而定。

除在制度中特殊注明外,其他指标一律取整数。

(六)本报表制度中各项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应严格按照各表的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执行。

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中未列入的,以农林牧渔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为准。

(七)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级统计局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可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和在统计目录中补充个别品种,但报省统计局时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改变统一编码。

(八)本报表制度由辽宁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一)综合年报表式
(二)综合定报表式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年报表式
农村基层组织、从业人员及基础设施情况
表号:A301-1表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号:国统字(2017)157号综合机关名称:20年有效期至:2018年6月
说明:1.表上类别按合计、乡(镇)和国营农林牧渔场三个类型分别填列。

2.本表由各市统计局报送;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经营单位。

3.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20日前。

农村基层组织、从业人员及基础设施情况填报说明
乡镇个数指农村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一级行政区划的数量。

不包括城关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工矿区。

村委会个数指农村中经上级政府批准,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个数。

含城关镇中的村。

乡村户数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

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

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乡村人口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

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

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乡村劳动力资源数指乡村人口中劳动年龄以上(16周岁)能够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劳动年龄内指男性16-59周岁(含),女性16-54周岁(含)。

乡村从业人员指乡村人口中16岁以上实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人员,既包括劳动年龄内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也包括超过劳动年龄但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

但不包括户口在家的在外学生、现役军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也不包括待业人员和家务劳动者。

从业人员年龄为16岁以上。

从业人员按从事主业时间最长(时间相同按收入)分为农业从业人员、工业从业人员、建筑业从业人员、交运仓储及邮政从业人员、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从业人员、批发与零售业从业人员、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其他行业从业人员。

农业从业人员指在本乡(镇、场)直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的从业人员。

种植业从业人员是指主要从事农作物栽培的从业人员。

包括从事各种粮食作物(包括大豆)、棉、油、麻、糖、烟、蔬菜、瓜类、饲料、绿肥等各种农作物,以及桑果等生产的从业人员等。

工业从业人员指在本乡(镇、场)主要从事工业生产、服务、管理的从业人员。

工业生产活动包括下列两个方面:
(1)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如采矿、晒盐、森林采伐等;但不包括禽兽捕猎和水产捕捞。

(2)对农副产品、工业产品的加工和对工业品的修理。

对农产品的加工,如碾米、磨粉、酿酒、榨油、轧花、缫丝、屠宰、药材加工等;对工业品的加工,如炼铁、炼钢、轧钢、炼焦、制碱、机械制造、木材加工、纺织、印染、服装加工等;对工业品的修理,如修理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但不包括对生活用品的修理。

工业包括手工业。

手工业是指依靠手工劳动,使用简单工具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

手工业生产主要
是脱离农业形成为独立的个体手工业,或者进一步发展为手工业作坊和工场手工业。

包括各种制作、刺绣、编织、雕刻、加工等工业。

仍以农业生产为主,利用空闲时间兼营的家庭手工业则应计算在农业从业人员种。

建筑业从业人员指在本乡(镇、场)经常从事房屋或建筑物的新建、维修以及安装设备工程的从业人员。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从业人员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本乡(镇、场)经常从事货物与旅客运送及货物装卸、搬运的从业人员。

邮政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本乡(镇、场)领取邮政部门的补贴、从事邮政业务的从业人员。

包括邮件的收寄和传递,报刊、汇总等邮政业务。

仓储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本乡(镇、场)从事仓储系统物资的集中、整理、保管、分发生产第一线劳动和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从业人员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本乡(镇、场)从事固定电信服务、移动电信服务和其他电信服务、有线和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的从业人员。

计算机服务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本乡(镇、场)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和其他计算机服务的从业人员。

软件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本乡(镇、场)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的设计、程序编制、分析、测试、修改、咨询;为互联网和数据库提供软件设计与技术规范;为软件所支持的系统及环境提供咨询、协调和指导;为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提供咨询、设计、鉴定工作的人员。

批发与零售业从业人员指在本乡(镇、场)从事商品批发贸易和零售贸易(包括经纪商和代理商)的从业人员。

包括从事商品(包括生产资料)收购、销售、储存、调拨和供应的从业人员。

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住宿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本乡(镇、场)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

包括:各种旅馆、旅社、客栈;城镇、乡村的家庭旅馆等。

不包括:提供长期住宿场所的活动(如出租房、公寓等)。

餐饮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本乡(镇、场)从事出售加工烹制的饮食业,并提供就地消费服务的从业人员,他们经常从事烹饪、调制、出售和就地消费服务,包括在饭店、酒店、菜馆、茶馆、小吃铺等生产和管理的从业人员,但不包括在不对外营业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附属食堂劳动的从业人员。

其他行业从业人员指本乡(镇、场)内以上各专业从业人员之外的从业人员。

包括房地产管理、公共事业、居民服务业、咨询服务业、文教、卫生、体育、社会福利、金融保险、科学研究等业及外出的从业人员。

外出从业人员指在其他行业从业人员中,在本乡(镇、场)以外且劳动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

自来水受益村包括取水、净水、输配水三部分组成的自来水供给,或由取水和输配水两部分组成的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简易自来水,年末实际受益的村委会个数。

农业主要能源及物耗情况
表号:A301-2表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号:国统字(2017)157号
说明:1.本表由各市统计局报送;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经营单位。

2.本表化肥各项指标,宾栏1-5均为实物量;6栏为化肥合计指标折纯量。

农业主要能源及物耗情况填报说明
农用化肥施用量指在本年度内实际用于农业(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化肥数量。

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及复合肥。

农用化肥施用量要求按实物量和折纯量两种方法计算填报。

按实物量统计,就是按施用化肥实际数量计算,用多少统计多少。

按折纯量统计,就是用折纯法计算化肥数量,即是将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百分比折算。

例如硫酸铵含纯氮21%,即每吨硫酸铵要折成0.21吨百分比含氮量的化肥。

我省使用的氮肥含纯氮量一般是:尿素46%、硝酸铵33%、氯化铵24%、硫酸铵21%、碳酸氢铵17%、氨水10%。

我省磷肥含有效磷(五氧化二磷)的比例为:沉淀磷酸钙30%、过磷酸钙17%、钙镁磷肥24%、氨化过磷酸钙16%。

我省钾肥含有效钾的比例为:氯化钾48%,钾石岩12%、草木灰10%、窑灰钾肥8%、明矾石5%。

复合肥指含多种营养元素的肥料,其施用量按所含主要成分折纯量计算。

目前进口的氮磷钾复合肥,含氮16%、五氧化二磷13%、氧化钾16%;氮钾肥,含氮16%、含氧化钾16%;硅酸磷肥含五氧化二磷20%。

农用塑料薄膜、地膜、农用柴油和农药使用量均按实物量计算。

地膜覆盖面积指用地膜覆盖谷物、棉花、油料、蔬菜等各种农作物的面积总和。

乡镇粮食作物生产情况
表号:LA302表
制定机关:辽宁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153 号
有效期至:2018年6月
补充资料:青稞播种面积(21)________ 青稞产量(22)_______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说明:1.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经营单位。

2.本表薯类只包括用于折算粮食的品种,即马铃薯和甘薯等,其他薯类统计在蔬菜当中。

3.01=04+14+18;04=05+06+09+10+11+12;14≥15+16+17;18=19+20。

4.报送时间为12月26日。

乡镇粮食作物生产情况填报说明
粮食按收获季节分包括夏粮、早稻、秋粮;按作物品种分包括谷物、薯类、豆类。

夏收粮食指上年秋、冬季和本年春季播种、夏季收获的全部粮食作物,如冬小麦、夏收春小麦、大麦、元麦、蚕豆、豌豆、夏收马铃薯等。

秋收粮食指本年春、夏季播种,秋季收获的粮食作物。

如:中稻、晚稻、玉米、高粱、谷子、甘薯、大豆等。

谷物指禾本科和蓼科粮食作物。

这类作物具体包括稻谷、小麦、玉米、谷子、高粱和其他谷物。

其他谷物包括大麦、燕麦、荞麦等,其中西藏、青海、甘肃等地种植的青稞是大麦中的裸麦,按大麦统计。

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

不包括芋头、木薯等。

芋头作为蔬菜统计,木薯作为其他作物统计。

豆类是以食用种籽及其制成品为主的一类豆科植物,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杂豆等。

谷物、豆类、薯类播种面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在日历年度内收获的谷物、豆类、薯类作物在全部土地(耕地或非耕地)上的播种或移植面积。

凡是本年内收获的作物,无论是本年还是上年播种,都算为当年播种面积,但不包括本年播种,下年收获的作物面积。

移植的作物面积按移植后的面积计算,不计算移植前的秧田面积。

如果因灾害等原因,应该收获却未能收获,也要按原播种面积计算,新补或改种,并在本年收获的,也要按复种作物计算面积。

间种、混种的作物面积按比例折算各个作物的面积,如果完全混合、同步生长、收获的作物,按混合面积平均分配。

复种、套种的作物,按次数计算面积,每种一次计算一次。

再生稻、再生高粱等,因其没有经过播种或移植,不计入播种面积。

谷物、豆类、薯类产量指农业生产经营者日历年度内生产的全部谷物、豆类、薯类作物数量。

谷物产量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薯类按鲜薯重量1:5计算。

经济作物生产情况
表号:A303表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号:国统字(2017)157号
有效期至:2018年6月
补充资料:蔬菜大棚个数(72): (个) 蔬菜大棚占地面积(73): (公顷) 饲料用青贮玉米面积(74): (公顷)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说明:1.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经营单位。

2.指标关系:01(面积)=02+08+09+14+17+19+23+60+64; 23(面积)=24+28+30+32+37+41+44+48+51+53
23(产量)=24+28+30+32+37+41+44+48+51+53+54
3.报送时间:12月26日。

经济作物生产情况填报说明
经济作物指除粮食作物之外,种植在耕地或非耕地上的农作物。

包括油料、棉花、生麻、糖料、烟叶、中草药材、蔬菜、瓜果等。

油菜籽包括冬春两季播种的油菜籽。

花生包括实际种植和套种部分。

棉花包括春播和夏播棉花。

糖料包括甘蔗和甜菜等。

烟叶包括烤烟和晒烟等。

中草药材指人工种植的、以获取药材原料为目的、主要用于中药配伍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面积。

包括药用真菌的面积。

蔬菜及食用菌蔬菜包括叶菜类、白菜类、甘蓝类、根茎类、瓜菜类、菜用豆类、茄果类、葱蒜类、水生菜类和其他蔬菜;食用菌包括香菇、黑木耳和蘑菇等,不包括野生菌类。

瓜果类指农业生产经营者日历年度内通过种植或移植而收获的非园林水果,包括西瓜、甜瓜、白兰瓜、哈密瓜、草莓等。

无论其种植在露地还是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中,按实收的鲜果计算产量。

花卉指以植物的花为最终产品,或以观赏、美化、绿化、香化为主要用途的栽培植物,是特种农产品的一部分。

花卉种植面积,包括在大田种植的花卉面积,包括设施及盆栽花卉。

经济作物播种面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在日历年度内收获的经济作物在全部土地(耕地或非耕地)上的播种或移植面积。

凡是本年内收获的经济作物,无论是本年还是上年播种,都算为本年播种面积,但不包括本年播种,下年收获的作物面积。

移植的作物面积按移植后的面积计算,不计算移植前在育苗田、棚等的面积。

多年生作物,即播种后可连续生长多年的缩根性草本植物,如有些麻类、中药等作物的播种面积,按本年新增面积加往年的连续累计面积计算。

如果因灾害等原因,应该收获却未能收获,也要按原播种面积计算,新补或改种,并在本年收获的,要按复种作物计算面积。

间种、混种的作物面积按比例折算各个作物的面积,如果完全混合、同步生长、收获的作物,按混合面积平均分配。

复种、套种的作物,按次数计算面积,每种一次计算一次。

再生烟等,因其没有经过播种或移植,不计入播种面积。

莲藕等水生蔬菜类生长在湖泊、水塘等水域的面积占比重较大,不仅难以统计,而且因非耕地面积过大对统计口径产生影响,因此在湖泊、水塘等水域的莲藕等水生蔬菜无论是野生还是人工种植均不计算面积,只计算其在耕地上种植的面积。

经济作物产量指除粮食外,各经济作物在日历年度内生产的数量。

经济作物产量按作物计算,不计算总产量。

各主要经济作物的产量计算方法如下:
(1)棉花按去籽后的皮棉计算。

(2)麻类除亚麻以麻杆计算,苎麻以刮皮后的干麻计算,苘麻和线麻以熟麻皮计算外,其余一律以生麻皮计算。

一般情况是一公斤熟麻皮可折为二公斤生麻皮,如果原来就习惯按熟麻皮计算的,亦要按比例折成生麻皮后上报。

为了准确地统计黄红麻产量,由基层填报的报表,可分别统计生麻皮产量和熟麻皮产量,再由综合部门统一折成生麻皮产量。

(3)烤烟与晒烟均以干烟叶计算。

(4)花生以带壳的干花生计算。

(5)甘蔗以蔗茎计算。

(6)甜菜以块根计算。

(7)瓜果按鲜果计算。

设施农业生产情况
表号:A304表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号:国统字(2017)157号
有效期至:2018年6月
计量单位:
补充资料:设施数量(20): (个) 设施占地面积(21): (公顷)设施实际使用面积(22): (公顷)说明:1.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经营单位。

2.设施,设施包括温室、大棚和中小棚。

设施数量,凡是设施连为一个整体,无论内部结构如何,均按一个统计。

设施占地面积,指三类面积的总和: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3.面积,设施内的农作物按种植与收获方式,确定该作物按播种面积或占地面积统计。

在日历年度内,凡是本年
度收获的农作物,一次性种植和收获的,按播种面积统计,播种一次算一次;种植之后多次收获的,按占地面积统计,只统计一次。

4.产量,食用菌按干鲜混合产量统计,其中蘑菇按鲜品统计。

5.报送时间为12月26日。

设施农业生产情况填报说明
设施设施农业是指以工厂化生产方式,建造人工设施,改变气候条件,提高农作物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改良生物特性,使作物实现错季或反季节生产,达到农作物均衡生产的目的,包括种植蔬菜、瓜类、花卉苗木、食用菌等作物的温室、大棚和中小棚。

温室又称暖房,指带多面墙体或替代墙体的阳光板、瓦楞板、玻璃等材料建设,可透光、控温的农业设施,人可在其内自由作业,通常造价较高、其内可以再附加的设施较多,可分为单栋或连栋(多栋)。

大棚也叫冷棚,指由简易骨架支撑、主要以塑料薄膜为覆盖材料的不加温、单跨拱屋面结构农业设施,一般造价较低、靠温室效应积聚热量,其高度可以达到人员直立或弯身入内作业。

中小棚指以竹片、荆条、细钢筋为主要骨架,覆盖塑料薄膜的无柱棚,一般其宽度不超过3米、高度不超过1.5米,人员无法直接入内作业,需掀起顶棚。

可分为拱圆型、半拱圆型、双斜面型,其中半拱圆型指北面有1米高土墙、南面为半拱圆的棚面;或北面为半拱圆棚面、南面为一面坡的棚面。

设施数量指某类农业设施连为一个整体,无论内部结构如何,均按一个统计。

设施占地面积设施占地面积指三类面积的总和。

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设施内农作物面积按农作物的种植与收获方式,确定该作物按播种面积或占地面积统计。

在日历年度内,凡是本年度收获的农作物,一次性种植和收获的,按播种面积统计,播种一次算一次;种植之后多次收获的,按占地面积统计,只统计一次。

水果及食用坚果生产情况
表号:A306表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号:国统字(2017)157号
有效期至:2018年6月
说明:1.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经营单位。

2.本表中“园林水果”、“其他园林水果”均不包括果用瓜。

“年末果园面积”为专业性果园,也不包括果用瓜种植
面积。

全年水果总产量=(本表中)园林水果+(A303表中)瓜果类产量。

3.水果结果株数:按结果年龄计算,凡达到结果年龄的均统计为结果株数。

没达到结果年龄而结果的也不算结果
株数。

4.水果产量:是指本年度内从果树上收获的全部水果产量。

不论自食或者出售的,集体生产的或农民自产的都应
计算在内,但不包括果用瓜(如西瓜、甜瓜和脆瓜)和主要蔬菜用的藕、西红柿等,也不包括采集的野生水果。

水果产量按鲜果计算。

干枣、葡萄干等折成为鲜果计算。

5.根据最新统计用产品分类,食用坚果划归农产品统计范围。

6.报送时间为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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