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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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核准稿)
目录
序言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3)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6)
第四章教职工 (14)
第五章学生、学员与校友 (17)
第六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19)
第七章交流与合作 (21)
第八章学校标识 (22)
第九章附则 (22)
序言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起源于1956年成立的成都城市建设工程学校,1980年11月,学校正式更名为四川省建筑工程学校。2001年4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四川省建筑工程学校、四川省建筑职工大学、四川省城市建设学校合并组建为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3月,原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职工大学并入学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重视科技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文化传承与创新,营造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努力建成行业一流、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保障办学自主权,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治理结构,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等,下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和学员,都必须
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校英文名称为Sichu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Architecture。
学校网址:
第三条学校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4号和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青白江大道899号。
经举办者批准,视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以下泛称“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习制度。经批准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专业设置以土建大类为主,兼顾交通运输、铁道、材料、测绘、机械、电气、电子信息、经济、管理等专业,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学校专业设置以市场调研为基础,由系部提出,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领导班子按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配备。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二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技术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开展校企合作。
(二)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三)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依法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四)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
(五)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自主制订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三)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格依据上级管理部门核准的招生方案进行招生,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四)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自主开展科技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应用技术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自主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技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