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06 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其身体健康和劳动生产力,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一节劳动时间和歇息休假女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下列工种中,应当赋予女职工缩短工作时偶尔者增加歇息时间的安排:(一)飞行、驾驶员;(二)冶炼工;(三)化工生产工;(四)易生职业病和劳动强度较大的工种。
女职工应当享有法定的节假日和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并根据具体情况赋予其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其生育和哺乳期间的权益。
第二节聘任、辞退和离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婚姻、妊娠或者生育降低其职务、减少其工资等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婚姻、妊娠或者生育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女职工在法定的婚育假期间,应当享受相应的带薪假期和保障。
第三节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进行有害物质接触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
第四节工资福利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用人单位的规定,享受同工同酬、同等工作同等待遇的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女特定人体部位健康检查,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和其他保障。
第三章监督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妇女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规定,伤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2022年1月28日颁布。
2.婚育假期:女职工因婚姻、生育等原因拥有的法定假期。
3.职业健康检查:对于被确定为职业接触有害物质工作场所女职工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的行为。
4.同工同酬:同等工作条件下,男女职工在工作收入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应相同或者相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性别平等,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特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一、聘用就业1.企业不得因性别原因歧视女职工的聘用和就业机会。
2.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享有特殊权益,企业应当提供适宜的工作安排和环境。
3.女职工应当在聘用时如实告知是否怀孕,不得因此被否定工作机会。
二、工时安排1.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时规定。
2.怀孕的女职工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和负荷,确保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3.女职工在怀孕后八个月内可要求减轻工作强度,不得安排搬运重物和进行需要身体较大力量的工作。
4.上班时间过长或轮班工作对哺乳期的女职工影响较大,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如增加休息时间和提供哺乳室等。
三、休假制度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产假,产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2.女职工在生育后享受陪产假,陪产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3.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受哺乳假,哺乳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4.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享受病假,病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5.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带薪年假和婚假等其他合法休假。
四、特殊岗位安排1.对于孕妇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避免从事对胎儿和身体健康有危害的工作。
2.对特殊工种和工作环境的女职工,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防护设备和培训,确保其工作安全。
五、职业发展1.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晋升和培训权益。
2.企业应当提供适宜的晋升机会和培训资源,确保女职工的职业发展。
六、劳动报酬1.女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男职工同等工作的报酬水平。
2.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不受工资的影响,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计算标准获得报酬。
七、性骚扰和暴力1.企业不得对女职工进行任何形式的性骚扰和暴力。
2.女职工如发现性骚扰或暴力行为,可随时向企业反映并得到及时处理和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实施,将为女性员工提供更加公平的工作环境和友好的待遇,增强女性员工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我国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本规定主要涉及女职工的就业、劳动条件及保护、孕期和产期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规定如下:一、女职工的就业权利1.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因为性别而限制、歧视女性就业。
2. 对于招聘女职工,单位不得要求或者暗示要求女职工提供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等与工作能力无关的信息。
3. 单位应当提供男女职工平等的职位晋升机会,不得因性别加以限制。
二、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保护1. 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劳动强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
2. 对于女职工从事的与其生理特点不适应的、有可能对身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工作,单位应当调整工作内容或者提供相应保护措施,确保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3. 单位应当提供女职工生理期休假制度,保证女职工在生理期间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4. 对于需要进行危险性工作的女职工,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
三、女职工的孕期和产期保护1. 孕期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应当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医生的建议,合理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环境,确保孕期的女职工的身体和胎儿的安全。
2. 孕期女职工不得从事对胎儿或者自身有危害的工作,单位要根据情况调整工作内容或者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
3. 产期的女职工享有合理的产假期限,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女职工的产假工资。
4. 在孕期和产假期间,女职工享有不受辞退或降薪之类侵害的权利。
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制裁1. 对于限制、歧视女职工就业的行为,单位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 对于侵害女职工劳动条件和保护的行为,单位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并承担赔偿责任。
3. 对于违反女职工孕期和产期保护规定的行为,单位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并承担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实施旨在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推动社会的进步。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规定,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实现职工全面发展、身心健康提供保障。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体健康和安全,在企业中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企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用人原则,依法平等就业,不得拒绝女职工的就业和职业晋升。
第四条企业应当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和对女职工的不公平待遇。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对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职业危害等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劳动条件保护第六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假期等劳动条件标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女职工孕期保护、生育保护和哺乳期保护,保障其健康和生理需求。
第八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理期假、妇女病假和生育护理假等,合理安排工作和生活。
第九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加强女职工的职业发展和能力提升。
第三章劳动环境保护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评估和环境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职业病危害和劳动环境问题。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手间、更衣室等基本劳动条件,确保其身体健康和生活需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管理和使用,加强女职工的劳动安全保护。
第四章职业危害保护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保障女职工健康和安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规划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和劳动防护设备,全面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涉及职业危害的岗位进行专业的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提升女职工的职业防护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的申诉和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1、凡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不得拒绝安排女职工。
2、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降低其基本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特殊危害的繁重体力劳动和严重有毒有害作业。
4、做好女职工四期保护工作,确保女职工能充分享受到四期的各种保护待遇。
5、女职工在四期不得安排在过度劳累、高空、危险、震动、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工作。
6、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人员给予被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应切实担起对女职工的保护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依法有权受雇、从事劳动活动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保护女职工的就业权、劳动权益和安全卫生权益,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女职工的就业制度,有力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社会各界和企业是否依照本规定遵守有关女职工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保护第五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注重采用与女职工资历相吻合的就业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国家及社会劳动组织应当给予女职工在就业、岗位调动、职务提升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有利政策和待遇。
第七条工作单位不得有反对女职工就业的声明或行为,不得因性别歧视去限制就业机会。
第八条工作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拒绝录用接受劳动者的学历、技能和知识的女性劳动者。
第九条企业须把女职工考核系统与男性职工考核系统有机联结,使其具有相同的考核标准,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工保护制度,加强劳动者就业保障,维护女职工就业权、劳动权和安全卫生权。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职工,并建立有效的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劳动者的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休息条件,女职工与男职工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工作单位应当落实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及劳动者代表大会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政府及企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针对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供技术能力的提升,确保女职工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工作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妥善安排女职工的安全实践操作,并定期检查和检验防护设备的有效性,提高女职工的安全保护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若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工作单位违反本规定,致使女职工权益受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
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及其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如需调整,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是指为保护女性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确保她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1. 禁止性别歧视:不得因性别而限制女性职工的聘用、晋升、工资、待遇等权益,要保证性别平等的原则。
2. 聘用保护:女性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享有特殊保护政策,不得因怀孕、分娩或哺乳而被解雇,也不能降低她们的工资或待遇。
3. 工作时间和休假: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可以根据医生的建议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享受特殊的休假权益。
4. 工作环境保护: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女性职工的职业健康,防止她们接触到对生殖系统有害的物质,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培训。
5. 禁止:制定明确的规定,禁止对女性职工进行,保证她们的安全和尊严。
6. 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为女性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确保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适当的补偿和支持。
7. 职业发展和培训:提供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为女性职工提供培训和晋升的机会,提高她们的职业技能和竞争力。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提高女性职工的就业和生活质量。
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声誉和竞争力,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规范劳动关系,制定本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本单位所有女职工,包括在编、非在编、暂时聘用等各类女职工。
第三条 本制度的编制、实施和修改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与星耀公司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相协调,制定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女职工应全面掌握该制度并自觉遵守,对于制度违反情况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投诉和上报。
第五条 本制度的实施对女职工的权益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劳动保护与安全第六条 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安全保障体系,制定相关安全生产条例,实行安全管理,保障女职工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女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匡助女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本单位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通报各部门工作中的安全管理状况,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增强防范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本单位应配置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确保女职工能够在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中工作。
对于设备设施、工具的维护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九条 本单位应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进入生产车间的化学品必须在质量合格和安全达标的情况下才可使用,要求女职工必须穿戴好防护装备进入相关车间,减少或者避免因化学品造成的危害和伤害。
第十条 为了保障女职工健康,本单位应对生产车间的噪音、灰尘等工作环境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管理。
委派人员进行车间气体、粉尘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必要时对女职工进行医学检查。
第三章健康保障第十一条本单位应每年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和职业病防治档案,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妥善保管。
对于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女职工,应保护医学隐私,及时进行卫生教育和指导,并组织治疗或者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应落实岗位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和劳动医疗制度,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护眼镜、防护服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等四期的保护工作,我公司工会委员会特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各项目部工会小组必参照执行。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的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湿、冷水和三级体力劳动的劳动;
三、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安排其他劳动或予以减轻劳动量,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四、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台生育的,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
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即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凡哺乳1周岁内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在每班劳动时间内要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台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各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哺乳往返途中时间,均算作劳动时间。
本实施细则于二0一年月日实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聘用的女职工,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形式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性隐私环境,防止性别歧视和性侵犯。
第二章劳动条件保护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实际需要和生理特点,提供适宜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女职工身心健康。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和休息场所,确保女职工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女职工需要的卫生保健设施,做好劳动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章保护性隐私环境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尊重女职工个人隐私的工作环境,确保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得到保护。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保护女职工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心理保护工作,建立相应的心理健康保护机制。
第四章防范性别歧视和性侵犯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别歧视行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性侵犯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应对性侵犯事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女职工因违反本规定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起赔偿或者请求司法救助。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全国妇联委员会。
简要注释:女职工:指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女性职工。
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提供给女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保护性隐私环境:指用人单位创造的一种尊重女职工个人隐私的工作环境。
性别歧视:指基于性别而导致的不公平对待。
性侵犯:指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实施的侵害性行为。
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女性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是为保护女职工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的女职工。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内从事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特别规定为坚决保护未成年女职工、孕期女职工、哺乳期女职工、计划生育女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本规定特别规定如下:1.未成年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遵循未成年劳动保护规定;2.孕期女职工工作期间应免除超时、夜班等强度较大的劳动,同时要特别关注孕期保健;3.哺乳期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母婴室;4.计划生育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遵循计划生育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章就业与选拔第四条违法性别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性的性别而限制其从事职业,不得歧视、限制招用女职工。
第五条女职工的就职条件用人单位在确定招用女职工的条件和要求时,应当参照同等招聘条件和要求来确定,不得以性别为理由降低条件、要求。
第六条工作场所条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工作需要,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劳动保护设施。
第七条工资福利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按季度为女职工核算应发工资,保证发放及时、足额,并向女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劳动时间和休息第八条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女职工安排不超过八小时每日、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假期用人单位应当合法安排女职工的婚假、产假、陪产假、流产假、哺乳假等相关假期,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放假制度。
第十条加班及夜班工作1.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加班。
2.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不得安排进行夜班等劳动。
3.凡女职工安排进行夜班等劳动的,应当经过女职工本人同意,并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保护措施第十一条预防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性措施,预防出现或减少女职工受到的劳动误伤、职业病害、安全事故等。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劳动力的充
分发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护妇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机会,保障
其身体健康和生育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行为。
第三条妇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享有与男性职工同等的权利,不得因性别而受到歧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妇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其安全生产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劳动保护措施,对妇女职工
进行专门的劳动保护培训,提高其劳动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妇女职工的劳动时间,确保其
合法休假和休息时间。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妇女职工提供生育保健服务,鼓励其
合理安排生育计划,保障其生育假期和哺乳假期。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对胎儿或婴
儿有害的劳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孕期和哺乳期妇女进行特殊的劳动保护,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妇女职工的产假和护理假,不得因此影响其正常的工资和待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改进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劳动法》的有关条令,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好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规定,做好有关政策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1、在用工时不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妇女(包括分配来的学生),或有意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工资分配要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3、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认真按照劳动法实施好对女职工的劳动特殊保护工作。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脚手架组装、拆除及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有关禁忌工作。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工作。
另外不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生理机能及危害性工作。
三、“四期”保护工作方面1、经期:不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关禁忌的劳动作业,发给一定卫生费及卫生用品,对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期间还适当予以1~2天的休假。
2、孕期:做好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建立孕期保健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算劳动时间。
对孕期的女职工不安排加班加点工作,妊娠七个月以上的不安排上夜班,同时还要设立好中间休息室,做好孕期女职工工作的合理安排。
3、产期:按规定报销生育费(接生费),产假90天,难产的、多胎的生育每个婴儿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的流产给产假15至30天,满4个月的流产给产假42天,产假工资照发。
另外,对领取独生子证的女职工可休产假和哺乳假半年。
4、哺乳期: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2次哺乳时间。
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及往返时间算劳动时间。
建立哺乳室及托幼园。
婴儿满1周岁时,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受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有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夜班及加班加点工作。
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
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9.22•【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妇女保障正文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1990年9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确定管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第四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第六条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地减少其劳动定额。
第七条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在上下午工间各休息半小时,并相应地减少其劳动定额,有条件的可暂做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劳动。
第八条女职工怀孕和分娩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九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推至产后休息。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十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疗保健或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应经过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再恢复原劳动定额。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其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地减少其劳动定额。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引言女职工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她们在职场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由于生理结构和社会角色的原因,女性在劳动过程中面临着一些特殊的保护需求。
为了保护女职工的权益,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应运而生。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工作场所享受到平等、健康、安全的劳动环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政府机关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女职工劳动保护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女职工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权益和机会;2.健康原则:工作环境应保证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严禁对女职工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3.安全原则:工作场所应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女职工的人身安全;4.公平原则:女职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有权利进行申诉和维权。
第二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四条工作时间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应酌情减轻其工作强度。
第五条休息时间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休息时间,并有权利在必要时进行休息调整。
对于需要哺乳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提供合理的休息时间和场所。
第六条婚假和产假女职工结婚时享有连续三天的婚假。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享有合理的产假,并给予必要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第七条哺乳假女职工在孩子出生后一年内享有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哺乳假。
用人单位应提供合适的休息室,以方便女职工哺乳。
第三章工资和福利第八条工资支付女职工的工资支付应按时足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推迟支付。
女职工的工资应与男职工同等,严禁以性别为由进行薪酬歧视。
第九条保险和福利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购买合适的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
同时,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福利措施,如带薪病假、丧假等。
第十条女职工关怀用人单位应重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关怀和援助。
热电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根据《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厂属各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排厂人事劳资科分配的女职工。
女职工在法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任何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笨重物品的搬运、装卸工作、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和其他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国家确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条女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条已婚未育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挥发性铅、纯苯、汞、二硫化碳等有毒有害作业,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影响胎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厂职工医院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劳动。
对怀孕反映特别严重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厂职工医院证明照顾暂调到劳动量轻微的工作岗位或休息,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待遇。
第八条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每班工间休息一个小时,并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事先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应视为出勤。
第九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
属于晚育者,产假为一百八十天。
其中产前休假为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已婚女职工采取节育措施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和厂计生办的证明按本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的待遇执行。
女工劳动保护制度
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女工劳动保护制度是为了保护女性工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她们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政策。
该制度旨在确保女性工人在劳动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假、职业安全、职业培训等方面。
一、工资保护女工劳动保护制度要求雇主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性工人的工资。
禁止对女性工人进行性别歧视,不得以性别为由降低其工资水平。
同时,女性工人有权获得正常的加班工资和奖金。
二、工时限制女工劳动保护制度规定女性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
为了保护女性工人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了女性工人在月经期间和怀孕期间的工作时间限制。
此外,女性工人有权享受适当的歇息时间和休假。
三、职业安全与健康女工劳动保护制度要求雇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以保障女性工人的职业安全与健康。
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护目镜等,并对女性工人进行相关的职业健康培训。
四、职业培训与晋升机会女工劳动保护制度鼓励雇主为女性工人提供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以提高她们的职业技能和竞争力。
雇主应公平对待女性工人的晋升机会,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性工人。
五、保护特殊群体女工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关注特殊群体女工的权益保护,如孕期和哺乳期的女性工人。
雇主应提供适当的工作调整和休假安排,以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和生育权益。
六、性骚扰禁止女工劳动保护制度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
雇主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并建立投诉机制,保护女性工人免受性骚扰的侵害。
七、违法行为处罚女工劳动保护制度规定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保护女性工人的权益,维护劳动秩序。
女工劳动保护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女性就业和提升女性劳动者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保护女性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她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质量。
同时,这也有助于实现性别平等和社会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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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
1.为了保护公司女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特殊权益,依据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2.女职工保护是指女职工在不同的岗位中享受特殊的保护。
3.女职工是企业的主人,有义务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出谋献
策,各项目部必须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检以及乳腺病普检,早发现早治疗,使女职工健康得到保障。
4.女职工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的保护按照“三调三不
调”执行。
即调轻不调重、调低不调高、调近不调远的原则安排工作,予以适当照顾。
5.各级女职工组织必须在同级工会领导负责女工保护工作,有
权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向上级部门协助处理。
6.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层层落实,禁止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
利。
7.发现侵害女职工合法权利的行为,会同同级工会以及行政配
合处理。
8.女职工享有与男性同工同酬,以及其它的各项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