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措施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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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措施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技术措施费是指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实施预防性安全技术措施、改善工作条件、购置、维修和更新生产安全设备设施以及开展生产安全宣传教育等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由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费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安全技术措施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进行征收和使用。
第五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依法合规、合理合节的原则。
第六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相结合,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收入、支出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和效果。
第九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并严禁挪用和滥用。
第二章征收范围
第十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征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等单位;
(二)存在安全技术措施不足、问题突出的企事业单位;
(三)特定行业和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如建筑工地、矿山、化工企业等;
(四)涉及特殊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如核能、燃气、第一类危险废物等单位;
(五)其他需要缴纳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征收依据应当与安全技术措施费的使用范围相匹配,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费的征收情况与实际安全生产需要相符合。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征收由征收机构负责,征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咨询、评估、决策等程序,确保征收的公平合理、透明便捷。
第十三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征收标准和比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究确定,确保征收的科学合理。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征收应当遵循分级分类原则,区分不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和安全生产状况,确定相应的征收标准和比例。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征收周期一般为一年,征收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的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征收应当向缴纳单位发放缴费通知书,并告知缴费的时间、方式和账号。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购置、维修和更新生产安全设备设施;
(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四)进行安全技术研究和技术改进;
(五)其他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费使用范围的情况。
第十八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使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审批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依法合规。
第十九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使用应当按照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
第二十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使用目标应当与安全生产目标相一致,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使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和合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二十三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技术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使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挪用和滥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