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公告中是否应载明拆迁许可证内容?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什么区别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什么区别百姓长期对土地征收(农民称卖地)和城市房屋拆迁(农民称动迁)的概念不清被混为一谈,有的官员也称征地拆迁工作云云。
其实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土地征收程序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浅析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若干问题
情况。对 到位资金 的监管 , 以考虑实行存款的金融 可
机构、 拆迁人、 拆迁管理部 门三方签订协议共管 的形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 对于涉及相对人 、 利害 关系人重大财产权益的许可 , 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
可前 , 应当告知相对人 、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 的
城市规划 。
3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建设单位在具体建 设项 目确 定后 , 应根据 《 土地管 理法》 《 和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 的相关规定, 向市 、 县人 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门提 出建设用地申请, 报市、 县人 民政府批准 。 以有偿 使用方式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 由市 、 县人 民政府
间等 ; 迁方 案一ຫໍສະໝຸດ 包括 : 拆 被拆迁房 屋状况 ( 房屋权 属、 使用性质 、 建筑面积等) 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 、 产 权调换房屋的区位 、 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 。
拆迁 的一项基本原则。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拆迁 管理、 审批拆迁人 的拆迁方案和拆迁计划时, 都应当
将拆迁人提请审批 的行为是否符合城市规划、 是否有
式, 以防止到位 资金 的再度流失, 损害被拆迁人 的利
益。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 拆迁人应具备现实的可用 于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 。 二、 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具备 以上五个条件是颁发拆迁许可证 的前提和 基础。 此外在颁证前, 还应结合具体建设项 目、 周围所 处的环境, 注意审查 以下几个方面的材料 , 对于不合 格 的, 不能颁发拆迁许可证 。 1审查拆迁实施人的资格。 、 拆迁许可证应列明拆 迁人和拆迁 实施人,并将 以上内容在拆迁范 围内发 布, 尤其是拆迁实施人的资格不能忽略。拆迁条例第 十条和第十一条对拆迁实施人作了规范, 结合各地制 定的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对拆迁实施人的要求为 : 第
201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1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2010-11-13职业资格考试网已有(14550)位学员看过字号:T|T亲爱的学员您好,如果您目前还没有购买房地产估价师教材,可以通过我们指定的书店购买房地产估价师教材,如果您对自学还没什么把握,请看看我们的房地产估价师培训招生简章,参加培训提高过关率!人事部考试中心专家通过职业资格网独家讲解职称考试教材选购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
本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其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三)被拆迁房屋状况;(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五)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
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
支付协议应当载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支付补偿安置资金负有监督职责。
拆迁要有哪些公告
一、拆迁要有哪些公告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的事项有以下几个部分:(一)拆迁人简介;(二)拆迁项目简介;(三)拆迁实施单位简介;(四)拆迁区域介绍;(五)拆迁时间及期限介绍;(六)拆迁基本问题的介绍及解决方案。
拆迁公告是公布依据拆迁相关政策、法令采取的拆迁行为的对外宣布、通告行为。
同时拆迁公告也是该区域内的拆迁冻结的时间判定节点,在拆迁公告下发后,拆迁区域内的房屋和房屋户口将被冻结,无法进行入户、过户等动作,至拆迁结束。
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的拆迁行为后,向被拆迁人告知拆迁决定的方式,同时也是法定的必经程序。
拆迁要有哪些公告二、房屋拆迁公告的公示到拆迁至少要间隔多久从公示到拆迁一般要不得少于三十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的事项有哪些的相关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一般房屋拆迁的程序是怎么样的第一阶段叫暂停公示。
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一个文件,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的工程,这就是暂停公示,需要在有关的场合进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步骤是入户调查评估。
在确定拆迁范围之后,拆迁人要办一些有关的手续、文件,一般来说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两个规划文件,那么在法律上具备了拆迁的前提和依据。
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分析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分析李爱民摘要房屋拆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依法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在大多数引发纠纷的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这当中政府所处的地位令人关注。
我们发现政府权力的天平大多数时候都倒向了作为拆迁人的房屋开发商。
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房屋拆迁法律分析物权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54-02我国早在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就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在2001年6月6日进行修订,于2001年11月1日施行。
根据该条例房屋拆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依法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一般而言这里所称的房屋拆迁,仅指对城市房屋的拆迁,对于农村房屋的拆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对我国房屋拆迁程序的法律分析(一)对拆迁许可证的性质及其法理意蕴的分析拆迁许可证是指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给拆迁人的一种许可其在规定的规划区内实施拆迁的一种行政许可,获得拆迁许可证就意味着只要拆迁人可以进行拆迁。
一般而言,房屋的产权人也是对一定面积的国有土地拥有使用权的人,而拆迁人则是事先就取得了房屋地下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同时也让房屋所有者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的丧失。
这种丧失对房屋产权人来说,在事先却一无所知。
(二)对拆迁公告的性质分析拆迁公告是由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事项向被拆迁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公示的一种行为。
公告的目的在于告知,但其实另一个隐含的意思,则是要求一种服从。
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必须服从拆迁要求,不管是否愿意这些居民都必须搬迁,其房屋也必将被拆除,而唯一能够争取的就是一种相对合理的安置补偿。
该种公告其实在客观上已经超出了传布消息的功能,具有为拆迁人实施拆迁,创造条件、鸣锣开道的意味。
国务院305号令
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镇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镇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拆迁活动,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房屋拆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补偿安置、保障权益的方针。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五条拆迁项目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许可证由市拆迁办核发。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发布拆迁公告,并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第八条拆迁补偿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九条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与被拆迁房屋价值相当的安置房。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因搬迁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拆迁,并对拆迁人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义务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拆迁办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通过。
强拆案件法律流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等民生问题日益突出。
在处理强拆案件时,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详细介绍强拆案件的法律流程规定及处理程序。
二、强拆案件的法律流程规定1. 依法启动拆迁程序(1)拆迁项目立项:拆迁单位或个人需向有关部门提交拆迁项目立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拆迁。
(2)拆迁公告:拆迁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应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明确拆迁范围、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内容。
2. 补偿安置方案确定(1)评估机构选定:拆迁双方可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值评估。
(2)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补偿方式、安置方式、搬迁期限等。
3.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1)协商达成一致:拆迁双方应就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签订协议:拆迁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4. 强制拆迁程序启动(1)申请强制拆迁:若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拆迁单位或个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2)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拆迁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予强制拆迁。
5. 强制拆迁实施(1)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拆迁后,应在拆迁范围内发布公告,明确强制拆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2)强制拆迁: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拆迁单位或个人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6. 争议解决(1)行政复议: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强拆案件的处理程序1. 收集证据(1)被拆迁人应收集与强制拆迁相关的证据,如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评估报告等。
(2)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收集与强制拆迁相关的证据,如拆迁许可证、补偿安置协议、强制拆迁裁定书等。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87号令)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七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1.doc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1.赵钱孙李四人通过建造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各自找到一个单位申请注册或者继续注册,不正确的是。
()A.赵某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可以继续注册B.钱某受到刑事处罚已经执行完毕满3年,可以申请注册C.孙某注册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川•以变更注册D.李某已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不可以继续注册2.在某施工中,建设单位将对建设单位代表的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在建设单位代表权范围外提出了一项认可要求,建设单位代表给予了签字认可。
这一认可的法律后果应由来承担。
()A.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与项目经理C.建设单位代表与施工单位D.施工单位与项目经理3.某建设单位2005年2月1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由于某种原因,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故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申请延期应在前进行。
()A.2005年3月1日B. 2005年4月1日C. 2005年5月1日D. 2005年6月1日4.同专业的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实行联合承包。
该三个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依次为施工总承包二级、一级、和特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联合体应当按照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A.甲施工单位B.乙施工单位 C.丙施工单位 D.三家内部约定5.某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以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施工单位返工,但施工单位认为施工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监理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属于监理的依据。
对此,正确的说法是。
()A.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国家标准监理,而不能以施工合同为依据监理B.施工合同是监理工程师实施监理的依据C.施工合同是否作为监理依据,要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D.施工合同是否作为监理依据,要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6 .抵押担保的特点是 o ()A.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C.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B.担保期间转移对财产的占有D.债权人有依法拍卖抵押物的权利7.某施工现场人员发现脚手架有倒塌的危险时,停止作业并撤离现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拆迁公告是什么行政行为
一、拆迁公告是什么行政行为拆迁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拆迁管理部门是行政机关。
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拆迁工作职责中实施的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所以拆迁公告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职权或职责行为。
政府的拆迁公告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五个基本特性,即1、规制性,即存在意思表示,并具有法律效果;2、单方性,公告行为属于政府的单方行为;3、行政职权性;4、个别性(特定性),针对特定事项作出;5、外部性,即直接对外部发生效力并影响外部的权益。
拆迁公告是什么行政行为二、拆迁公告能否作为行政行为依据吗拆迁公告可以作为行政行为依据。
实际上发布拆迁公告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其能够进入强拆环节的前提,所以拆迁人不会否认其发布公告的行为,而且公告会显示正确的信息。
强拆行为是一个过程,应该会留下证据,你是没有看到强拆还是不知道强拆的人属于哪个单位。
如果是后者,可以推定强拆人就是发布公告中的拆迁人(拆迁人是一个法定概念,意即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法律主体)。
三、政府发布的拆迁公告在什么网站可以查询政府发布的拆迁公告会在当地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
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
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的相关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发布拆迁公告告知被拆迁人。
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的职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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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一)建设工程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怎么查询自己的房屋是否在拆迁范围之内?
Hesitation can certainly avoid the possibility of doing something wrong, but it also loses the chance of success.(页眉可删)怎么查询自己的房屋是否在拆迁范围之内?房屋业主可以通过查看拆迁公告,及到当地政府拆迁部门查询自己的房屋是否在拆迁范围之内。
按照规定,政府要对房屋拆迁的,必须要发布公告,里面会写清拆迁的范围及补偿方式等重要事项。
作为业主,去查询这份公告即可。
一、怎么查询自己的房屋是否在拆迁范围之内?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要制订征收补偿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要载明征收补偿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一两年内将被拆迁的房子,能够在各区的房地产交易所(中心)查到。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协商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
分为两种情况:(1)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
城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各拆迁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拆迁档案的真实性、安全性,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宿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拆迁档案移交范围及单位宿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所有房屋拆迁项目档案,都属于移交范围。
移交拆迁档案的责任单位是拆迁单位和拆迁实施单位。
二、拆迁档案移交内容(一)综合资料1.拆迁许可证2.拆迁申请书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5.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6、选择评估公司征求意见表7、意见汇总表8、选定评估公司公告9、拆迁调查通知书10.委托拆迁合同11.委托评估合同12.房屋拆迁公告13.拆迁安置补偿汇总表(明细目录)14、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协议15、直管公房拆迁注销通知书16、其他相关材料(二)户档资料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房屋拆迁评估报告3.房屋装修评估表4.房屋所有权证5.房屋租赁协议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7.听证、行政裁决、行政强拆、法院判决、司法强拆等相关材料(由市拆管办单独移交)8.照片(评估报告中附照片)9、其他相关材料三、拆迁档案移交要求(一)综合资料1.拆迁许可证2.拆迁申请书3、选择评估公司征求意见表4、意见汇总表5、选定评估公司公告6、拆迁调查通知书7.委托拆迁合同8.委托评估合同9.房屋拆迁公告10.拆迁安置补偿汇总表(明细目录)11、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协议12、直管公房拆迁注销通知书(二)户档资料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房屋拆迁评估报告3.房屋装修评估表4.房屋租赁协议5.听证、行政裁决、行政强拆、法院判决、司法强拆等相关材料(由市拆管办单独移交)6.照片(评估报告中附照片)以上移交文件应为原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破损皱折的文件要修复和整平。
拆迁分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改造工程日益增多,涉及大量拆迁户的利益。
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拆迁分房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拆迁分房的法律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拆迁分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拆迁分房的相关规定如下:(1)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拆迁。
(2)拆迁单位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法规,其中对拆迁分房的相关规定如下:(1)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拆迁。
(2)拆迁单位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3)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拆迁分房的相关规定如下:(1)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拆迁。
(2)被拆迁人有权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
(3)拆迁单位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三、拆迁分房程序1.申请拆迁拆迁单位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审查批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3.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单位在批准后,发布拆迁公告,告知被拆迁人拆迁事宜。
4.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明确补偿和安置事项。
5.实施拆迁拆迁单位按照拆迁协议实施拆迁。
6.交付房屋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协议交付房屋。
7.安置和补偿拆迁单位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
四、拆迁分房补偿标准1.货币补偿拆迁单位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单位提供与被拆迁房屋同等面积、同等条件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3.安置房拆迁单位为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安置房面积、条件等由当地政府规定。
什么是拆迁公告
什么是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应当及时向被拆迁⼈做好宣传、解释⼯作。
那么,什么是拆迁公告?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拆迁公告房屋拆迁公告是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拆迁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被拆迁⼈宣布拆迁决定的⼀种⽅式。
因为房屋拆迁涉及⾯很⼴,关系到许多居民、单位的切⾝利益,为便于公众阅读知晓的公告⽅式,有利于让公众知晓拆迁范围、拆迁⾯积、拆迁期限以及其他关于拆迁的事项。
其⽬的之⼀是,让被拆迁⼈理解房屋拆迁是国家建设的需要,是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
任何单位个⼈应当服从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保证拆迁⼯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作;其⽬的之⼆是,告知被拆迁⼈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以保证⾃⼰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为了使拆迁⼯作顺利开展和具体落实,拆迁公告发出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应当及时、耐⼼、仔细地为被拆迁⼈做好宣传解释⼯作,并对拆迁范围内的每个被拆迁⼈的实际情况做深⼊调查。
为拆迁⼯作的顺利完成做好准备。
拆迁公告,⼀经发出,就要产⽣巨⼤的影响,产⽣⼀系列法律后果:1.⾃公告确定的拆迁之⽇起,拆迁红线范围内各公民、法⼈或其他单位分别享有的国有⼟地使⽤权丧失,收归为国有,并同时交付给拆迁⼈享有。
虽在拆迁公告前,拆迁⼈已经取得公告范围内的国有⼟地使⽤权证,但未直接实现对⼟地的控制和⽀配。
⼀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拆迁公告,拆迁⼈就实际地成为国有⼟地使⽤的享有者。
2.⾃公告发布之⽇起,拆迁红线范围内的⼀切房屋、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权都受到限制,不得改变房屋和⼟地⽤途。
不得租赁房屋。
3.公告发布之⽇起,被拆迁⼈享有要求拆迁⼈进⾏补偿和安置的权利,⽽拆迁⼈负有此义务。
4.公告发布之⽇起,在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附着物。
最新拆迁条例全文
最新拆迁条例全文2016年最新拆迁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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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公告中是否应载明拆迁许可证内容?
在房屋拆迁公告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拆迁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是否都应当公告呢?
我们知道,之所以要进行房屋拆迁公告原因在于让在被拆迁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知悉拆迁事宜,获知拆迁信息,以利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只有让相关权利人充分地了解拆迁的情况,才能使被拆迁人等理解房屋拆迁,因而河北拆迁律师认为从立法的行文及其本意来看,应当认为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所载明的事项均予公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许可拆迁人进行相应房屋拆迁结果的表现形式,应当让社会知悉,应当全部予以公告。
接下来应当分析的问题是,房屋拆迁公告明确的是在一定区域内进行房屋拆迁,这里的被拆迁人是否是特定的?房屋拆迁公告所指的是一定区域内的房屋将被拆除,而房屋拆迁不是将一个乡、一个镇全部拆除,而只是在有限的区域内进行拆迁。
当然,河北拆迁律师有人会提出,中国的人口数也是特定的,因为人口数肯定是一个能确定的数。
但是在什么范围内算是特定,一般认为以村域为宜。
因此,应当认为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而发布的房屋拆迁公告,应当是特定范围之内的,其中被拆迁人等均为特定对象。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mlist476/59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