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在不实出资中的责任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1、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企业验资、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事务所侵权责任诉讼案件的条件如果厉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不同审计业务都要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4、对“不实报告“的界定⑴“不实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⑵在界定“不实报告”时,关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①法律法规,如:《注册会计师法》;②执业准则;③诚实信用原则。
⑶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以下“瑕疵”:①虚假记载②误导性陈述③重大遗漏。
1、厉害关系人: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厉害关系人。
2、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是以侵权行为法的逻辑,贯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被审计单位—事务所—第三人”(即财务信息提供人—财务信息鉴证人—财务信息使用人)之间公平分配因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或者舞弊、事务所审计失败而导致的厉害关系人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者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厉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厉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厉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独立审计民事责任再审视_兼评最高法院_2007_12号司法解释
・综合2008年第1期AUDITPERSPECTIVE审计观察财会通讯最高法院〔2007〕12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07年6月16日正式实施,新规定在诸多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其颁布和实施必将成为我国会计法制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一、《若干规定》的立法创新(一)明确“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是侵权责任《若干规定》第5条明确审计业务的法律责任性质是侵权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当独立审计存在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和推定有恶意审计的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是例外。
《若干规定》第6条确定过失构成侵权,应承担不实范围内的有限补充责任,对独立审计以补充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以下两点:其一,被审计单位是信息源的控制人,最了解影响投资人投资决定或证券价格的信息。
其二,提供不实的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等其他责任主体并无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可能成立“数个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
(二)承认独立审计准则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并且在第6条中明确其为独立审计是否过失的法律依据之一。
《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1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2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第3款“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以及第42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中可看出,判定会计师事务所过错的依据就是独立审计准则。
因此,《若干规定》中明确了独立审计准则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
审计学练习题
一、单选1.审计作为一种(C)活动,是伴随着社会经济责任的形成而产生的,又伴随着社会经济责任的深化而发展。
A .经济管理 B.经济活动C 。
经济监督 D。
经济控制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C )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A。
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B.注册会计师C。
主任会计师 D.项目负责人3。
法律责任的出现,通常是因为(A )。
A。
注册会计师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B.注册会计师没有查出所有的错报C。
审计风险始终存在 D. 被审计单位舞弊4。
下列关于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说法中,正确的是(B )。
A。
经营失败会导致审计失败B.如果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就可能会出现审计失败,审计风险就会变成实际的损失C.审计失败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D.审计失败是指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5. 判断注册会计师有无欺诈和过失的重要依据是是否遵守了( C).A.法律 B。
行政法规 C.执业准则的要求 D.诚信公允的原则6。
在会计师事务所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情形下,其下列关于赔偿顺位和最高限额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
A。
应先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B。
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弥补,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是在其不实审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D。
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7。
以下各项不属于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是( D )。
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思考
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思考摘要:研究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
本文通过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内涵与类型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解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一方面需要政府、法律界、注册会计师行业、企业以及社会会众的共同努力,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必须严格要求自身,唯如此,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
注册会计师被人们称为“经济警察”,其地位与责任并重,收益与风险共存。
随着注册会计师数量和业务的增多,其执业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这尤其表现在近几年来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诉讼案例呈明显上升趋势。
正确认识法律责任、降解执业风险,已成为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
解决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不仅会影响社会审计的质量,决定审计职业社会地位的高低,且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也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那么,引发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因素有哪些、又如何正确应对?本文试对此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资任的内涵与类型(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内涵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责任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道德,或者出于故意而不做充分披露,出具了不实报告导致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法由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所承担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其一,注册会计师是此法律责任中违法行为的主体;其二,注册会计师必定在主观上有故意和过失心态;其三,是注册会计师事实上实施了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为结果客观上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其四,注册会计师与因上述违法行为而导致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类型注册会计师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经济警察”,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_从对蓝田股份造假案作出一审判决说起
一种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严 财务等信息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 的受害人,就加害人的过错举证,否
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执业,但仍 诉讼中,应运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认 则不能获得赔偿。但注册会计师与
会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 定发起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责 第三者(受害人)在诉讼举证中,由
在这种过程合规结果有误进而卷入 任;运用过错归责原则认定在虚假 于注册会计师在信息公开活动中处
任大,过错小则责任小。这里的过错 大小概念不仅指注册会计师主观过 错程度,还包括过错行为所造成的 危害程度。在衡量其大小时,必须将 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不以 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 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原则。在现代社 会,无过错的合法行为,同样可以产 生损害。如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 即使严格遵循了审计程序和审计原 则,却仍然出现审计结果不实,这便 是因无过错行为需承担的一种无过 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要求 法律对适用对象和范围予以特别规 定,将其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 用范围分开。
责原则。
翻过错推定,否认行为人的侵权责 能证明其在该案件中没有过错,那
业界还有一种与此完全不同的 任;证明不足或不能证明者,则推定 也就自然不能解除其所应承担的民
观点和主张。他们认为,审计准则对 过错成立,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 事赔偿责任。
“程序”规定得再详细,也不可能解 事责任。
值得说明的是,证券市场虚假
证责任,不是绝对保证经审计的会 员,应运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认定 群体的利益,在认定和归结注册会
计报表真实公允。注册会计师关注 其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的责任。 计师法律责任时应运用过错推定归
的是审计过程是否合乎执业规范,
所谓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是实 责原则。
浅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类型——以立信涉大智慧案为例
CICPA浅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类型—以立信涉大智慧案为例■王亚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涉及的 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 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在上世纪 九十年代涉及的“验资诉讼风暴”中让整个行业为之震惊。
但在真正的 高风险业务如证券业务审计中会计师 事务所涉及的民事案例十分罕见,笔 者检索到在民事责任领域,湖北蓝 田造假案(2006年7月)是国内证券 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起判令会计师事 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由于案值 较小,并未在行业中引起较大影响。
2018年10月5曰中国证券网以“会计 师参与造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信 涉大智慧终审败诉”为题报道了投资 者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智慧”)、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 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 事判决情况。
对于A股市场而言,这 是平地一声惊雷。
一、立信涉大智慧案情简介2016年7月20日,大智慧因2013 年年报披露问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2016) 88号】,同日,由于在大智慧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也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016) 89号】。
随后,大量投资 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 “上海一中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 民事賠偿诉讼,要求立信与大智慧共 同賠偿投资者的损失。
2017年12月,上海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立信 就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立信不服_审判决,向上海市局级人 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2018年9月,上海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但据了解,终审判决后,大智慧方面并不服判,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该案已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阶段。
该案诉讼时效至2019年7月26曰届满。
截至2019年10月8日,上海_中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63,787.63万元(因部分原告未连带起诉立信,立信涉案金额应小于该数),该案成为中国有史以来标的最大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号)《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北方工大审计1-2章练习题
5.注册会计师审计方法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哪几个阶段( )。 A.以会计凭证和账簿的详细检查为特征的账项基础审计 B.以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特定的程序规划或条例为特征的合规性审计 C.以内部控制测试为基础的抽样审计为特征的制度基础审计 D.以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应对为审计工作主线的风险导向审计
6.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下列( )情形,不承担民事责任。 A.已经遵守职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 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B.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C.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后 抽逃资金 D.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 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C 【解析】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16世纪的意大利。英国和美国在注册会 计师的创立、传播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 【答案】B 【解析】账项基础审计的审计方法是详细审计,抽样审计是制度基础审 计的方法。 3. 【答案】D 4. 【答案】B 【解析】选项A不正确,审计业务是注册会计师的核心业务;选项C不正 确,审阅业务是为了增强满足信息使用人对所审阅信息的可信赖程度; 选项D不正确,审阅业务和审计业务都不能绝对保证,审阅业务是注册 会计师利用其职业形象和专业能力拓展业务的结果。 5. 【答案】C 【解析】选项A是审计业务,选项B是审阅业务,选项D是其他鉴证业 务,它们都属于鉴证业务,而选项C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的相关服务。 6. 【答案】C 【解析】在该题中,注册会计师具有主观恶意,是一种故意的错误行 为,不能认定过失,而应该视为欺诈。 7. 【答案】D 【解析】对于管理层精心策划的串通舞弊,即使完全遵循审计准则也很 难发现,法律上不能以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舞弊来简单判定注册会计师 审计失败,判断的关键是是否遵守了审计准则。 8. 【答案】C 【解析】C: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 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不承担民事责任。与高层人员的沟通不能代替 在审计报告中的披露。
电大《 审计学 》网上作业(答案)
1. 属于具体审计计划的内容是__。
A.确定审计范围B.审计时间安排C.确定审计程序D.确定审计重要性和审计风险2. 独立、客观、公正,是__的核心内容。
A.独立审计准则B.审计质量控制准则C.职业道德准则D.后续教育准则3. 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__属非必须执行的审计程序。
A.控制测试B.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C.实质性程序D.编写审计报告4. 我国民间审计开始于__年,并颁布了《会计师暂行章程》,这是我国最早的会计师法规。
A.1918B.1949C.1980D.19935. 注册会计师产生的基本条件是__。
A.私有财产的产生B.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C.高层管理者与下属管理者分权D.市场经济发展6. 当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严重限制,且影响到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作出评价时,审计人员应发表__的审计报告。
A.无保留意见B.保留意见C.否定意见D.无法表示意见7.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其所有权应归属于__。
A.会计师事务所B.被审计单位C.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D.委托单位8. 及时发现并纠正被审计单位的错误与舞弊,是__的责任。
A.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B.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师C.政府相关监管部门D.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9. __属于临时性工作底稿。
A.帐户分析表B.历年会计报表C.企业章程D.内部控制问题式调查表10. 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合格与否的标准是__。
A.独立审计准则B.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C.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D.审计质量控制准则11. 在__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一般会采用肯定式函证A.相关的内部控制是有效B.预计差错率较低C.有理由相信欠款可能存在争议,差错或问题D.欠款余额小的债务人数量很多12. 注册会计师采用系统抽样法从连续编号的发票中抽取5%进行审查,在抽取样本时,每个样本之间的间隔为__。
A.5B.20C.50D.10013. 存货审计最重要的环节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存货进行__。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债 时 , 当首先 由 出资人 在注 册 资 为 ,应采 用 限定 赔 偿原 则 ,同时应 应
在 此 引入 补 充责 任 的定 性 , 金 不实 的 范 围 内承 担 民事 责 任 . 是 仅 区分 故意 和过 失 , 因过 失而 构成 的 在 连 带 责 任 与 补 充 责 任 之 间 的选 追 究会计 师事务 所虚假验 资 的法律 侵权 其 赔偿 责任 应 轻于 故 意 , 将 可 择 .倾 向于 补 充责 任 , 利于 分 清 责 任 , 追究 出资 人 出资不 实 的法 民事 赔偿 限定在其 业务收 费 的一 定 有 不 主次 责 任 , 免一 些 法 院不 追究 出 律责 任 的做 法是 不 妥的 , 当予 以 倍数 . 避 应 资不 实 的 出资 人 , 直接 追 究注 册 纠 正 . 而 " 会 计 师的 责 任⑦ .该 种责 任 形式 参 考 了担 保 法对 一 般保 证 的规 定 , 即 五 解释 了 1 8 年 1 1 94 月 日之
应 当先 由债务 人 负责 清偿 , 足部 资 的责 任 , 不 放弃 追 究 出资 人 出资 不 原 则和 考虑 当事 人经济状 况原 则@ .
分 , 由会计 师事务 所 在其 证 明金 实 的法 律 责任 .对 此 , 解 释 中强 注 册会 计师验 资 民事 赔偿若 采用全 再 该 额 的 范 围内 承担 赔偿 责 任 . 另外 , 调 , 出 资人 未 出资 或者 出资不 实 , 部 赔 偿 原 则 ,则 赔 偿 数 额 往 往 惊 " " 解 释 中还 强调 ," 果 债务 人 自身 是 造成企 业法人 注册 资金虚假 或者 人 , 会计 师 事务 所 不堪 重 诉 , 如 令 与 财 产 足 以清 偿 债务 , 债权 人 的利 益 不实 的根 本 原 因 .因此 ,当企 业法 其 中介 鉴证 职 能 不符 , 不利于 中 也
浅谈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的专家责任
《 民法 通 则 》 于 侵 权 行 为 的 民 事 责 任做 出 了 明确 规 定 : 民 、 对 公
法人 由 于过 错 侵 害 国 家 、 体 的财 产 , 害他 人 财 产 和 人 身 安 集 侵 全 的 , 当承 担 民 事责 任 。 就 明 确 了侵 权 民事 责 任 的 一 般 归 应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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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华 中科技 大 学 李 品娜 湖 北 嘉鱼县 人 民武装 部 苏 虎 华 中科技 大学 周 婕
【 要 】 随 着 社 会 的 不 断 发 展 , 册 会 计 师 民 事 责 任 问题 逐 渐 成 为 国 内立 法 、 法 及 理 论 界 关 注 的 一 个 焦 点 。 文 摘 注 司 本
阐述 了 注册 会 计 师 虚 假 验 资 的 专 家 责任 , 就 其认 定 应 注 意 的相 关 问题 作 了探 讨 。 并
【 关键 词 】 注册 会 计 师 验 资
专 家 责任
侵权
过错 定 虚 假 验 资 专 家 责 任 的性 质 。 国 《 法通 则 》 民 事 责 任 分 我 民 将
随着 知 识 经 济 时 代 的 到来 , 会 分 工 日益细 致 , 家 提 供 社 专 的 信 息 和 服 务 在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中 越 来 越 重 要 。 时 , 家 责 同 专 任 问题 也 日益 受 到人 们 的重 视 , 已逐 渐 成 为 国 内 立 法 、 法 司 及 理 论 界 关 注 的 一 个 焦点 。 家 是 指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或专 门 技 专 能 , 法取 得 国 家 认 可 的专 业 资 格 证 书 和 执 业 证 书 的 向 公 众 依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的 人 , 册 会 计 师 、 师 、 师 等 都 可 被认 定 为 注 律 医 专 家 。 家 责任 , 专 即专 家 的 民 事 责 任 , 般 是 指 专 家 在 为 当事 一 人 提 供 专业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对 服 务 对 象 或 者 第 三 人 造 成 利 益 损 害 , 由 其依 法 承 担 的 民事 责 任 。 年 来 因专 家 责 任 而 引 而 近 发的民事纠纷不断涌现 , 给社 会 经 济 生 活 带 来 了极 为 不 利 的 影响 。 由于 专 家 责 任 涉 及 的 范 围 较 为 广 泛 , 文 仅 就 注 册 会 本 计 师 虚 假 验 资 的专 家责 任 作 一 些 探 讨 。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一、补充责任的概念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
究其实质,相当于一种保证责任,与保证中的一般保证类似。
补充责任主要有以下特征:1、责任人为多数。
补充责任属于多个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责任人为多数是这类责任承担方式的共性。
2、在多个责任人中存在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的区分。
补充责任中的债务是由主责任人产生的,在对外责任上是先由主责任人独立承担责任,在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应付的责任时,补充责任人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充性清偿。
补充责任人清偿后,可向主责任人追偿。
3、并非所有的补充责任人在承担了补充责任后都能够实际的行使追偿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这里规定的也是一种补充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也是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投资人以其他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后,实际上根本就无法行使追偿权。
4、补充责任人与主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
补充责任人承担的只是一种补充性清偿责任,并非是对债务的一种分担,所以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之间并不存在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
5、权利人对补充责任人不享有完全独立的请求权。
补充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其并非一个完全独立存在的责任。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只有先存在主责任,才会有补充责任的存在。
正是因为补充责任是对主债务的一种补充给付责任,主债务的存在和未全部清偿是补充责任成立的大前提,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不能直接单独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而应该先要求主责任人承担责任,在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给付时,才能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只有在主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才能直接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会计舞弊的识别及其责任分析
一、 会计舞弊的内涵
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第 8 号规定舞弊是指 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 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角度考 虑, 公司舞弊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以欺编为主要手段。 舞弊行为一般都是用虚构、 隐瞒或故意夸 大某些事项等欺骗手段来达到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例如公司通 过虚构收人、 虚增利润等手段来操纵公司股价;公司雇员利用职务之 变, 挪用公司资产等。 2.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舞弊行为总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为目 尤其是经济利益。 的, 例如公司为了达到借款或增加资本的目 的, 虚报其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等信息, 以便说服债权人或投资者做出有 利于公司的决策, 或者公司雇员为了获取一些个人好处(如晋升、 奖金
《 独立审计准则第16 号》 美国 规定舞弊 (Fraud)又称为不合规行 为Irregularities), ( 它是指在财务报告中的 错报或漏报。 我国 故意 这与 独
等 就虚构交易, 业绩。 ), 夸大 3.都会造成会计报表不实 反映。不同主体实施的 舞弊行为的目
的和形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但最终都会引起会计报表的不实反映。例 如管理层可能是为了欺骗股东或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 故意对财务报 表进行舞弊, 给人一种企业具有较高获利能力、 偿债能力的假象; 雇员 则一般需要用会计事项舞弊来隐瞒其挪用或贪污公司资产的事实, 无 论那种形式都会对会计报表造成影响, 导致不真实的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及经营成果等信息。 二、 会计舞弊的识别方法 (一)关注是否存在舞弊的 预兆 信号:在审计计划阶段, 审计小组 应当讨论舞弊引起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即考察企业是否有舞弊的预兆 信号。 美国审计准则公告第82 号(SAS N0 .82)列举了一些与管理当局 ( 舞弊有关的典型风险因子, 当存在这些风险因子时, 说明公司出现财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试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摘要近几年来,国内由于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而引起的法律诉讼越来越普遍,注册会计师大多涉案其中而遭受了各方面的猛烈抨击。
为了合理应对法律诉讼,提高审计风险意识,必须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在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展开论述,以期有益于对其规范化之研究。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不实审计侵权责任作者简介:肖献献、刘丽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近几年来由于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而引起的法律诉讼在我国越来越普遍。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6月11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在继承、整合和矫正既往司法解释基础上,在众多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
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信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一)民事责任性质认定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
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
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信息侵权责任说等,笔者认同专家责任一说。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会计师、建筑师、医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的侵权责任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即专家责任。
专家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从利害关系人角度来说,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专门知识、技能,相应地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因注册会计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浅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浅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注册会计师遇到的法律责任问题越来越多。
认真探讨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通过对法律责任的准确、合理定位,来保护有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规范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分析;策略;前瞻1 注册会计师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1.1 在民事责任界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不清楚。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两种独立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在履行职能时并不能完全独立进行。
其次,民事责任法律诉讼时效规定不明确。
再次,公司股东的民事责任不真实。
以验资业务引发的民事诉讼为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给委托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这其中明显忽略了虚假出资的公司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将其应承担的出资者责任,首先转嫁给了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本人,民事责任追究出现了偏差和遗落。
1.2 在应对行政责任时存在的主要问题(1)法律依据的不确定性。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发布存在时间、部门等客观差异原因,部分法律实际上忽略了法律间的相互协调和衔接。
这就造成在追究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的执行过程中,虽然有法可依,但由于法律的不统一,遵循依据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很多矛盾。
(2)行政责任规定的不确定性。
作为主体法律,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只是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行为进行了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并没有准确的对其行政违法责任进行规定,这就有可能造成法律追究时的依据缺失和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给行政执法带来很大困难。
(3)行政监管机构的不确定性。
目前,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除了其行业性的自律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外,其日常监管和检查机构还有很多,这就造成了不同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管重点的不一致,很容易出现多个检查和规范标准的交叉,进而形成标准的不确定性,给注册会计师行为的行政监管带来了一定的执法难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
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1998(000)008
【摘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鲁法经第78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系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验资证明,属于依据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总页数】1页(P54-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J],
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解释说明 [J], 叶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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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在不实出资中的责任
股东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当股东出资不实时,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法在《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验资报告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会计师在出具不是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与出资人恶意串通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会计师事务所因过失出具不是报告,并给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其过失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应先由审计单位赔偿厉害人的损失。
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
出资人应该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当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下列情形成立时,不承担民事责任。
1、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2、为登记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助出资
4 组织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有:名称住所。
必须在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同时需建立相应的组织结构,且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1公司名称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 公司设立方式4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注册资本5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人代表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 公司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1公示通告和公告办法12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上市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再开和表决议程,包括“通知登记提按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还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具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