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地方各税费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务院扶贫办,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6.04.20•【文号】人社部发〔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财政局、财务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扶贫办(局)、团委:自2006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紧贴基层需求,不断拓展服务领域,规范日常管理,强化培养使用,完善政策措施,取得良好效果,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决定,2016—2020年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第三轮“三支一扶”计划的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任务。
实施第三轮“三支一扶”计划,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坚持立足教育、农业、卫生、水利和扶贫等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坚持为基层输送和培养青年人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工作定位,坚持“稳定规模、优化领域、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强化保障”的基本思路,全国每年选拔招募2.5万名、五年共12.5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2016年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征收率3%
征收率3%
征收率3% 征收率3%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
税率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项目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婚姻介绍服务 殡葬服务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 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寺院、言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 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个人转让著作权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 免征增值税 国债、地方政府债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 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 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增值税即征 即退 2
扣减增值税 规定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 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 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 50% 对待《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 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 税优惠,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双喜(喜百年)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金圣(软瑞香)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2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细支庄园)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3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4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娇子(宽窄自在)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4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硬天都)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5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增值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营改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代征业务需求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4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码”上知道营改增推广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请配合营改增后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开具工作的函税总财行便函[2016]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迅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税总发[2016]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货物劳务税司对《关于提请货物劳务税司明确发票打印相关问题的函》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涉税风险防范和稽查工作的通知(摘要)税总函[2016]2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7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营改增高风险企业开展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6]3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发票认证”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出口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A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1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92号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C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4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D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5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E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587号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财税[2016]130号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税总函[2016]2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企业所得税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5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函[201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印发《人民铁道》报社等6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科技部关于北京奥宇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等331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2015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2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6]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5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6年第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数据校验规则》的通知税总信息办便函[2016]342号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6]112号总局关于开展定向采集主要公开证券交易市场国际税收信息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6]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税收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税总际便函[2016]467号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修订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投资基金享受中丹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
主要税种最新税率表(2016年)
捕捞、养殖渔船;(四)军队
、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
核定载客人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 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
600元/辆 数9人以 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 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基本税率
五、企 业所得
税
中央 60%, 省20% 、市县
20%
预提所得税税率
三档优惠税率
(扣缴人代扣代缴)
25%
居民业和在境内设机构、场所且所得与 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减按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收 入30万以下)
减按l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0%减半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收 入10万以下)
(二)酒及酒 精
1、啤酒 (2)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 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 220元/吨 元以下的
(3)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250元/吨
2、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20%; 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3、黄酒 4、其他酒 5、酒精
240/吨 10% 5%
(1)含铅汽油 1、汽油
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 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 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 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 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 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 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 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 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 务;(五)农业机耕、排灌、 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 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 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 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 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 、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 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 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 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财税[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正文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
2016年13种小税法
小税种(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纳税人: 负有缴纳 “三税” 义务的纳税人;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对外商 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及外 籍个人也征。
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 2. 附加税 3. 城镇规模设计 不同比例税率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 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 业税×税率 ·查补的“三税”应补缴 城建税,但不包括三税的 罚款和滞纳金,城建税也 要同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 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 税税额应计算城建税及教 育费附加 ·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 不退,随“三税”的减免 而减免税率 1、市区 7% 2、县、镇 5% 3、其他 1% 开采海洋石油资 源的中外合作油 (气)田所在按 1%考虑。
适用税率: 一般以 纳税人所在地的 规定税率执行, 但: 1 、代扣代缴以受 托方所在地适用 税率为准 2 、流动经营无固 定场所, 按经营地 的适用税率税收优惠 1、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 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 3、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 消费税,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 加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 后退、 即征即退的, 除另有规定, 一律不予退(返)还城建税和教 育费附加; 5、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 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 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类似,税率 3%)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纳税环节: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 纳税地点:缴纳“三税”的地点,四种特殊情况: 1、代征代扣“三税”的,其城建税在代征代扣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 一个省内的,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由核算 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 计算汇拨各油井 缴纳(这条比较资源税,不要混) 3、管道局输油的收入,在取得收入的管道局所在地 缴纳(因为其交的营业税是这样) 4、流动经营无固定场所,随“三税”在经营地按适 用税率缴纳 纳税期限:增值税、消费税为 1、3、5、10、15 日或 1 个月,营业税为 5、10、15 或 1 个月;具体的由税 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 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中国税务年鉴2017数据:中国2016年地方税务局税收收入分地区分产业收入情况统计(二)
76100
8
67138
1
1
6952
16
17475
5.纺织业
1581832 5590 8339 33736 582 3940 8129 899 2406 3809 28743 358508 403024 51795 40058 62140 4935 30406 255580 15759 29105 27966 12893 101880 26117 4356 2260 4419 19810 425 4190
2447
9056
723
649
1187
306
9
391
98
1291
684
82
2716
2642
146
180945 148414 2216 60178 246388
60288 12972 16005 19140 74860
15.医药制造业 21865.8化06学纤维制
单位:万元
地区
合计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②饮料制造
395234 12008 7633 92253 2961 11014 6833 776 7530 6393 29533 12258 42897 795 7088 4754 2769 3867 13440 4114 5006 9742 3458 49729 14130 3742 892 3575 12103 2347 7659
1515
3474
6519
2781
中国税务年鉴2017数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地税收入情况统计
摘编自《中国税务年鉴2017》
同比(%)
-9.8 -10.8 -17.4 -49.3 6.1 8.0 -20.7 165.7
-0.8 -1.6 31.9 20.6 10.8
-9.0 6.9
3.1 -0.9 -65.6 -0.8 41.8 5.3 -5.7
单位: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地税收入情况统计
项目
税务部门组织收入总计 一.税收收入合计
地方级税收收入 1.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资源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7.城市维护建设税 8.印花税 9.土地增值税 10.房产税 11.车船税 12.烟叶税 13.契税 14.耕地占用税 15."营改增"后地税代征增值税 16.其他税收 二.非税收入合计 1.教育费附加 2.文化事业建设费 3.地方教育附加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工会经费 6.其他收入
增减
-838410 -858166 -1141031 -1299404 47880 110357 -136086 245967 0 -5001 -2153 100561 54839 12677 0 -37667 34302
0 19756 -2602 -622 -1467 19172 5440 -16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收入
7753820 7106229 5420647 1337400 828281 1493168 522334 394391 0 605366 131737 416271 320680 130201 0 381234 529604 15562 0 647591 283077 326 188782 65028 107638 2740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赣建价[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赣建价〔2016〕3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工作需要,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我厅结合江西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在测算的基础上形成了《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并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为稳步推进我省建筑业的营改增工作,确保全省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科学有序地进行,现就执行《办法》和做好有关营改增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中有关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做好我省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新老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的衔接工作。
二、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工程建设新项目的工程计价。
工程新项目系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
2016年征收日历
第 1 页,共 3 页
1.实行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期为每年1、4、7、10月,年度进行汇算清缴。
2.在国家税务局实行按季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或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缴纳(预缴)期限同各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期一致。
3.此表内所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包含了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此表未包括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期和入库期。
5.此表未包括保险机构代收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报告和解缴税款的期限。
6.此表未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的入库期。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相同。
8.此表备注栏内无文字说明的,为正常申报期和入库期。
第 3 页,共 3 页。
广州2016扣税标准
广州2016扣税标准
在广州,每个纳税人都需要了解自己的扣税标准,以便正确申报个人所得税。
2016年,广州地区的扣税标准有一些变化,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广州2016年的扣
税标准。
首先,我们要了解广州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根据2016年的最新规定,广
州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这些税率根据纳税人的月收入额来确定,月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也越高。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广州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2016年,广州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
也就是说,纳税人的月收入低于3500元的部分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除了税率和起征点之外,广州地区还有一些特殊的扣税政策。
例如,对于特定
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子女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等方面的抵扣。
这些政策可以帮助纳税人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需要填写《广州市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他们会为您提供帮助和指导。
总之,了解广州2016年的扣税标准对于每个纳税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
有了解了相关的税率、起征点和优惠政策,才能正确申报个人所得税,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产生税收纠纷。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广州2016年的扣税标准,为您的个人财务规划提供参考。
最后,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遵守相关税法法规,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共同为
建设美好的广州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18•【文号】财税[2016]4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土地增值税正文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河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我们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6年4月18日附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确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20160426营改增材料价格扣税标准
建筑业“营改增”我省要素价格调整情况及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要求一、我省2010定额材料、机械调整情况(一)材料1、扣税方法材料价格基本公式: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差方率)×(1+采购保管费率)由于缺少基期价格的原始资料,故本次扣减均按“一票制”扣减。
根据钢材两种票制的分别计算,一票制比两票制多扣除0.04%,即每吨钢材多扣1元左右。
因此认为两种票制对造价测算的影响忽略不计。
定额材料扣税公式:不含税预算价=(含税预算价-采保费)/(1+增值税率)+采保费2、2010定额材料扣税率注:2010定额基期价格为2008年下半年及2009年上半年。
3、一票制与两票制表中:“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一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
(二)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施工机具包括施工机械和仪器仪表。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台班折旧费+台班大修费+台班经常修理费+台班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台班人工费+台班燃料动力费+台班车船税费;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工程使用的仪器仪表摊销费+维修费。
施工机具台班单价的具体调整方法见下表:(三)其他定额中以金额“元”表示的其他材料费(或零星材料费)、小型机具使用费(或其他机具使用费),应以增值税适用税率扣减其进项税额;以百分比“%”表示的,鉴于其扣除率与计算基础——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基本相当,一般不作调整。
二、调整计价依据后的测算结果为了解营改增对我省工程造价的影响,我站共选取了2014年以后的56个典型工程,经测算,结果如下:通过以上测算,可以看出,“营改增”后,我省的工程造价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
与住建部《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影响》课题研究组模型分析初步结论“营改增前后工程造价的变化幅度在±3%左右”基本吻合。
推荐湖北省营改增后地方各税费种缴纳汇总(2016年)(精华)
地方税务局营改增后地方各税费种缴纳汇总地方税收各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排污费、土地闲置费。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1、征税对象: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税率a、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工资、薪金所得b、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c、除上述外的所得:20%,应注意的问题:(1)稿酬减征30% ;(2)劳务报酬加成征收;(3)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税率;(4)储蓄利息: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a3、纳税期限:a、工资薪金所得:通常按月计征.特定行业的工薪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b、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c、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算。
注:年度内分次取得的,应按次预缴。
d、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按次缴纳4、纳税申报a、工资薪金所得: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b、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c、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年终一次性取得的,年度终了后30日申报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的,应在每次取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国税地税税种一览表
国税一览表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应交税额=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3%二、消费税:征收范围:烟、酒、珠宝、首饰、护肤品、鞭炮、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等11种商品。
征收率:分14个档次,最低3%,最高45%。
地方税费一览表一、营业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税种税目税率计税方法营业税交通运输业3% 营业额×适用税率建筑业3% 营业额×适用税率金融保险业5% 营业额×适用税率邮电通信业3% 营业额×适用税率文化体育业3% 营业额×适用税率娱乐业5-10% 营业额×适用税率服务业5% 营业额×适用税率转让无形资产5% 营业额×适用税率销售不动产5% 营业额×适用税率二、资源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05〕102号)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税种税目税额标准计税方法资源税原油8~30元/吨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准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准煤炭0.3~5元/吨(永兴为2.5元/吨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准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立方米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准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准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准盐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准1.固体盐10~60元/吨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准2.液体盐2~10元/吨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准三、企业所得税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郴州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郴地税发〔2008〕1号)2、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3、税率25%4、计税方法应纳税所得额×25%除法定税率以外,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及地税各种税种及其计算方法
一、常见国税税种税率及计算方法1、增值税小规模:生产加工企业:税率3%计算方法:含税收入/(1+税率)*税率)=应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 、13% 税负率(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计算方法:销项税-进项税-上期留抵进项税=应纳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新企业)税率25%计算方法:A、查账征收(按利润征收)=利润总额*25%B、核定征收(一般是收入核定)商业:=收入*4%*25%服务行业:=收入*10%*25%生产加工企业:=收入*5%*25%交通运输业:=收入*7%*25%建筑业:=收入*8%*25%二、常见地税税种税率及计算方法1、营业税(不同行业税率不同)一般性服务行业:5%,包括咨询服务、货运代理、广告业、金融保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特殊行业:建筑工程安装业、邮电业、交通运输: 3%娱乐业:20%计算方法:=营业收入*税率广告业、货运代理业:=(收入-成本)*5%代表处(外资)、办事处(内资):按费用核定收入纳税(将费用换算成营业额)计算方法:营业收入=总费用/(-1-15%)营业税=营业收入*5%代缴代扣业:劳务中介、物业管理:=(收入-成本)*5%2、城建税1%、5%、7%教育费附加3%、河道管理费1%、地方教育附加2%计算方法:增值税+营业税*税率增值税+营业税*税率(注:外资企业不交教育费附加)3、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业)3%、4%文化体育业:计算方法:=(收入-成本)*3%广告业:计算方法:=(收入-成本)*4%4、个人所得税(税率:5%—45%见附表)境内人士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总额-2000)*税率-速算扣除数境外人士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总额-4800)*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他:如一次性意外收入(如中奖等):=收入*20%5、印花税账本印花税:建账开始,每本账应贴一张印花税票(5元/张)实收资本印花税:=实收资本*万分之五合同印花税:=合同交易金额*万分之五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是按所得税法规定核算的企业所得额小于3万按18%,3万-10万按27%,10万以上按33%营业税税金=营业收入×税率(交通、建筑、邮电、文化体育业税率3%服务业5%)增值税税金=销售收入×税率(小规模销售3%加工、修理修配3%一般纳税人17%)城建税=(营业税税金+增值税税金+消费税)×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金+增值税税金+消费税)×3%水利建设基金=(营业收入+销售收入)×0.8‰个人所得税扣除金提高到2000,超过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各税种概念税目及税率
各税种概念、税目及税率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的计费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税种。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的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资料显示,征收土地使用税主要涉及到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征收时间三个方面。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
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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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单击A1单元格,在编辑栏“年度前输入具体年度,单击A2单元格,在编辑 栏“单位:”后面输入单位名称,在H2单元格,输入纳税识别号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在B6中输入建筑业全部收入, 在C6中输入不征税项目营业额,在D6中输入减除项 目营业额,在E6中输入减免税项目营业额,在J6中输入本年已纳营业税,在K6中输入上 年欠缴营业税,以此类推„„ H14得出本年应纳营业税合计,I14得出本年减免营业税合计,J14得出本年已纳营业 税合计,K14得出上年欠缴营业税合计,L14得出全年应补营业税额。
2. 操作前,先将表中白色单元格区域的数据清除。例如表1营业税,按住Ctrl键,单 击选中B6单元格,向下拖至E13单元格,再单击J6单元格,向下拖至K13单元格,即选中 不连续的白色区域有数据的单元格,再单击鼠标右键,在弹出的快捷菜单中“清除内容 ”。 删除白色单元格中数据时,都按此方法进行操作,不要直接在单元格中点删除键 删除数据。
其他各税(费)表均按些方法操作
地方各税(费)自动算税表-操作说明
1. 本表在年度结算地方各税(费)时编制,也可用于税务人员检查时使用,编制 目的是为了提高自查、检查工作效率,使整个自查、检查过程数据不出现差错,确保所 有数据的准确、高效,同时便于审理核对数据。前面两个汇总表不要先填列数据,均自 动生成。先从单个税种的表填列,即从第1个表营业税表操作,后面各个税种的表操作 完后,再回到汇总表来。因土地增值税表可能涉及到多个项目数据的相加,故没有自动 生成,需自行计算填列。 每次使用之前请先复制,原表不要修改。 各表中黄色部分为自动计算填充数据的单元格,不需要输入内容。修改数据也只在 白色单元格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