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机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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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工作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就融资性担保机构组建、变更工作制定此《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工作指南》,请参照该指南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设立、变更申请受理程序
(一)向所在地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
(二)经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批。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条件
(一)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不应低于1000万元;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跨省区从事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八)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申请变更其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应具备条件
(一)拥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变更事项的签署文件。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业时间一年以上,且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上年度年审通过 (未通过的年审,原则上本年度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及增加注册资本)。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必须业务发展比较稳定、盈利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不增资将影响业务正常开展。
四、申请设立材料清单
(一)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及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公司章程(草案);
(五)股东出资协议书;
(六)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九)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十)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须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10〕6号令)规定,并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十一)融资性担保机构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
(十二)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十三)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十四)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设立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请变更其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材料清单
(一)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同意变更的签署文件。
(二)变更申请书:应提交申请变更事项的书面报告。
(三)公司情况说明:提交关于公司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附法人代码证、法人及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贷款卡复印件,公司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等):
1.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注册资本、累计融资担保金额、期末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融资担保收入、投资等其他业务收入、经营利润和上缴税金等);
2.风险管理情况(包括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提取情况,重大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情况等);
(四)变更决议:应提交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申请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会议记录原件(加盖融资性担保机构公章或由全体股东签章)。
(五)公司章程:提交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原件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决议(或会议记录),公司章程应说明拟注册资本、股东和股权结构变动等变更情况。
(六)股份转让协议原件:需提交由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转受双方参加签订的、州(地、市)级典当金融工作办公室鉴证并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明确转让价格,不得作价转让),并附融资性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融资性担保机构公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及《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
(七)股东增资协议书原件:应提交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所有股东及相关权益方参加并签章的、州(地、市)级典当金融工作办公室鉴证并签字的增资协议书原件,并附融资性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融资性担保机构公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及《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
(八)验资报告原件:融资性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需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帐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报告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日期3个月以内。
(九)新进入(新增)法人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原件:应提交新进入(增资)的法人股东的股东大会(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