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刑事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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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刑事赔偿程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刑事赔偿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赔偿的范围 刑事赔偿程序
第一节 刑事赔偿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
刑事赔偿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侦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依法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国家依法 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二、进行刑事赔偿的具体程序
(一)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先行 (二)刑事赔偿请求的提起 (三)赔偿义务机关对刑事赔偿请求的受理 和处理 (四)刑事赔偿的复议 (五)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六)刑事追偿
二、刑事赔偿的意义
1、刑事赔偿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刑事赔偿能够促进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 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 3、刑事赔偿是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 刑事赔偿的范围
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指导致国家承担刑事赔
偿责任的行为的范围,也就是国家承担刑 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哪些事项上。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 如下: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 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 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 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或者死亡的。 6、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 侵害人身权的。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 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 侵害财产权的。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 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 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 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 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 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 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刑事赔偿程序
一、刑事赔偿请求人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一)刑事赔偿请求人
刑事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使侦查、检察、
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依 法有权提起刑事赔偿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请求人做出规定。 (略)
(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人 的赔偿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机关。 我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刑事赔偿 义务机关作了规定。(略)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刑事赔偿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赔偿的范围 刑事赔偿程序
第一节 刑事赔偿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
刑事赔偿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侦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依法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国家依法 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二、进行刑事赔偿的具体程序
(一)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先行 (二)刑事赔偿请求的提起 (三)赔偿义务机关对刑事赔偿请求的受理 和处理 (四)刑事赔偿的复议 (五)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六)刑事追偿
二、刑事赔偿的意义
1、刑事赔偿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刑事赔偿能够促进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 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 3、刑事赔偿是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 刑事赔偿的范围
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指导致国家承担刑事赔
偿责任的行为的范围,也就是国家承担刑 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哪些事项上。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 如下: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 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 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 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或者死亡的。 6、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 侵害人身权的。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 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 侵害财产权的。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 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 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 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 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 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 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刑事赔偿程序
一、刑事赔偿请求人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一)刑事赔偿请求人
刑事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使侦查、检察、
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依 法有权提起刑事赔偿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请求人做出规定。 (略)
(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人 的赔偿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机关。 我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刑事赔偿 义务机关作了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