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遗产继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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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遗产继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鉴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现阶段中国继承法制度的漏洞探析
【引言第一章】修改继承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第二章】外国遗产继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鉴
【第三章】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
【第四章】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继承法体制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外国遗产继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鉴
一、英美法系国家遗产继承制度考察
(一)英国遗产继承制度相关规定
现代英国的继承法是在破除传统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完成的。英国遗产继承法最为显着的特点之一是其继承法由多部单行法律法规所组成,并没有如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具备专门法。现代英国遗产继承法主要包括1937 年遗嘱条例、1925 年财产条例、1938 年的家庭供养条例等等。[4]
这些法律制度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现代英国遗产继承法律制度的主体。英国遗产继承法主要包含了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1.无遗嘱继承关于无遗嘱继承的有关规定,英国沿袭了欧美
法系中的普通法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中明确规定继承顺序等方式具有显着的区别。英国的无遗嘱财产继承采取了对不同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进行分别规定的方式。
(1)配偶继承权有关规定
英国现代遗产继承法废除了对丧偶的丈夫和妻子的财产继承分别进行规定的做法,而采取统一规定,在无遗嘱继承人没有父母、子女和兄妹等情况下,其配偶将获得其全部遗产;在其存有子女的情况下,其配偶依法获得被继承人的“人生动产”,即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衣服、家具、汽车等等私人物品;而在被继承人没有子女,但是存有父母、兄弟等情况下,其配偶可以获得“人生动产”、55000英镑的“法定遗赠物”以及“法定遗赠物”的部分利息和部分遗产。[5]
(2)子女继承权有关规定
英国继承法将子女继承划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养子女等情况。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如果留有配偶,那么其子女有权获取配偶不能取得的遗产的另一半。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配偶及其他亲属,那么其子女将有权继承所有财产,继承后的财产在18 岁以上子女之间进行平均分配。
(3)父母继承权有关规定
英国遗产继承法对于无遗嘱继承过程中被继承人父母遗产继承权规定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留有配偶,其父母可以享有配偶不能获取的遗产的另一半;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并无子女的情
况下,其父母有权继承全部遗产,继承的数额在父母之间平均分配,如果一方死亡,那么另一方将获得全部财产权。
在英国法律上,不动产主要是指私有土地。长期以来,英国一直奉行着长子继承的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嫡长子有优先继承权。在英国王室,这种继承方式受到普遍推崇,而在英国平民阶层,则更加倾向于继承权的平均分配[6].
在嫡长子象征性地获得了不动产优先继承权后,父母会在动产分配的过程中向其他子女进行相应倾斜,以达到总体平衡的目标。
总结起来,英国遗产继承法中对于无遗嘱继承的有关规定具有以下两方面特点,一是充分保护配偶的继承权利,配偶不但能够获得一半以上的财产所有权,同时还拥有多项的财产优先继承权利。这项规定彻底改变了英国传统社会中女性的弱势地位,保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是现代英国女权运动的产物。[7]
相比之下,英国现代遗产继承法中对于子女继承权的保护力度相对不足,在配偶存活的情况下,子女只能继承少部分财产,这也与现代英国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中漠视子女关系的观念有着必然联系。二是英国遗产继承法对于血缘的规定十分严苛,除了配偶继承外,所有具有财产继承权的对象都要与被继承人有着密切的血缘联系,而同血缘之间的各个继承对象还要按照血缘关系的亲密程度划分继承的不同等级。
许多学者认为,这是英国传统封建思想中以血缘划分家庭成员观念的残留,半血缘关系的亲属很难真正获得继承权利,而全血缘
关系的家庭成员理应获得全部或大部分的继承权。由于其符合英国现代资产阶级对于继承行为的认识和有助于维护其自身利益,这项规定被沿用至今。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英国现代继承法中与无遗嘱继承并列的重要制度,也是现代英国继承法特色的主要体现。在英国继承法发展历程中,遗嘱继承经历了家庭固有权利、无限制权利和有限权利三个阶段,[8]这三个阶段对于遗嘱继承的有关规定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具有密切的联系。13 世纪初期,英国的遗嘱继承实行的家庭固有权利制度,即遗嘱的财产继承要以家庭为单位,个人的遗嘱财产只能在家庭成员和家庭范围内流动。当时英国受到封建统治的影响,家庭是一个固有存在的实体,个人的财产处分权只能在家庭范围内得以体现。
到了近代英国工业革命时期,思想解放运动蓬勃发展,个人的权利特别是财产处分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保护,遗嘱继承开始采取无限制权利的做法,即充分尊重个人对于私有财产的处分权利,个人的遗产也开始走出家庭,进入社会,这项规定体现了英国近代法律对于人权的充分尊重。
到了20 世纪初,英国的现代工业发展到了垄断阶段,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为了有效缓和社会矛盾,英国提出了对遗嘱继承采取“有限权利”的做法,在保证被继承人遗嘱中财产处分自由权的基础上,法院可以根据有关情况适当更改遗嘱,对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等赋予“适当的财政
津贴”,[9]
而申请财政津贴需要相应具备三个主要条件。其一是必须要证明被继承人是死于英格兰或威尔士,只有这两个地区才严格执行英国的遗嘱继承法;其二是必须要证明自己具备申请人的资格,即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及供养人等等。其三是申请人必须要证明被继承人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律所涉及的法律没有提供“财政津贴”.
可以说,英国现代的遗嘱继承法律规定将婚姻法与继承法有机地统一起来,在保护公民个人财产处分权的基础上强调道德义务。从本质上说,现代英国继承法是资产阶级缓和社会矛盾的产物,通过赋予无产阶级一定遗产继承权来巩固和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其自身的阶级统治权。但是英国现代继承法的许多立法原则和操作方式具有高度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可以为我国《继承法》修订提供借鉴意义。
(二)美国遗产继承制度相关规定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都有立法权力,是典型的司法“双轨制”国家。正因为如此,各州与联邦政府对于某些问题的法律规定经常会出现极大的差别,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原则。为了为各州遗产继承立法提供统一的借鉴和参考,美国律师协会于1968 年颁布了《美国统一继承法典》,其中许多关于财产继承的原则和规定已经被许多州政府所采用,成为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法律依据。《美国统一继承法典》共分为304 条,包含遗嘱继承、无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和遗产管理四个主要内容。[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