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
延安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2023版)
延安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条件:1、职工参保:(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城乡居民参保: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所需资料:1、单位首次参保: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法人(雇主)资格证明和联系及其复印件、参保人员基础资料名册。
2、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为编制外人员参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
3、个体工商户参保登记: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营业场地等证件和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区出具的城镇从业证明、户口本、联系等资料。
4、城乡居民参保:本人二代联系、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近期(半年)一寸正面免冠彩照(4张)。
参保流程。
1、城乡居民参保:由本人或委托人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处或户籍所在地劳保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委托人或村(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职工参保:由单位代办,新成立的企业应在成立后30日内,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领取条件:1、正常退休年龄。
男年满60周岁。
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缴费满十五年以上。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延政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10〕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号文件)、《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文件)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延政发〔2010〕5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医疗保障能力。
二、统筹原则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权力与义务相对应,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主导推进,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基金市级统筹,财政专户管理,市、县区经办,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三、目标任务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实现“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建设”的六统一管理,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医疗保险“一卡通”。
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参保职工在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自付的,个人在就诊就医时用现金直接向定点医院支付,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按月核实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处支付。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博爱医院由市医疗保险经办处核实支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条 按照"检查治疗在医院,康复在社区、购药在药店"的管理原则,门诊特殊疾病(原长期慢性病,以下统称门诊特殊疾病)就医购药实行定点管理,参保职工须在市医疗保险经办处确定的定点医院和门诊特殊疾病社区、药店就医购药,在其它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就诊就医,参保职工个人先暂付,年终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在门诊特殊疾病社区就医和在门诊特殊疾病定点药店购药参保职工只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可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章 就诊就医管理
第三条 参保职工因病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医疗费用可用医保IC卡上的资金结算,使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范围外的项目,由参保职工用现金个人自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用现金个人自付。
第四条 特定检查、特定治疗实行定点管理,参保职工须在市医疗保险经办处确定的定点医院和购药点就医购药。特定检查、特定治疗的审批和医疗费用报销由用人单位所参保登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审批程序、规定和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延安市特定检查特定治疗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特别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各操作环节的监控。
省一级的实施办法要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统一规划开发相关的数据库。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我部将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及统筹地区经办医疗保险业务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各地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我的文件夹/...../更多资料请访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职工死亡15日,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08]57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08〕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健康水平、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单位)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和自愿参保的原则。
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建立市级统筹、县级经办、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凡具有我市城镇户口非从业的居民、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以及指导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组织实施。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07]7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07〕7号)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延安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延安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宝塔区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不含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筹集。
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度参保制度。
参保年度为每年12月1日至下年的11月30日。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单独建帐核算,建立财政专户,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承办市属各类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证卡发放、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宝塔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宝塔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辖区内城镇居民和区属各类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证卡发放、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延安市职工医保缴费政策
延安市职工医保缴费政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医疗保障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对于职工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延安市职工医保缴费政策的出台,为广大职工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医疗保障,保障了职工的健康和福利。
一、政策背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延安市的城镇职工越来越多,其医疗保障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职工的需求,延安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医保政策,为职工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二、政策内容1. 缴费标准延安市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分为两种,其中员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
员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月工资的1.5%~2%,单位缴费标准为员工月工资的7%~10%。
2. 缴费方式延安市职工医保缴费方式采用预缴制,即职工在每个月的工资中预留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医保缴费。
单位则在职工工资中扣除相应比例的金额,并按时上缴医保基金。
3. 医保福利延安市职工医保福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
职工在享受医保福利时,可以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服务,并且可以选择自己需要的医疗服务。
4. 医保报销延安市职工医保报销采用先付款后报销的方式,即职工在医院就诊时需要先垫付一定的费用,然后通过医保报销来获得一定的补偿。
职工需要提供相应的报销资料和证明材料,经过医保审核后方可获得报销。
三、政策效果延安市职工医保缴费政策的出台,为广大职工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医疗保障,保障了职工的健康和福利。
通过政策的实施,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也得到了一定的减轻。
同时,政策的实施也促进了职工的就业和创业,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政策建议为了进一步提高延安市职工医保缴费政策的实效性,建议政府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1. 加强宣传和普及,提高职工的医保意识和知晓率。
2. 完善医保服务体系,提高医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 加强医保监管和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条款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延政办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条款的通知(延政办发〔2007〕8号)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延各单位: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经各相关部门、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职工的共同努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对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发挥了重要作用。
几年来,市本级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不断探索,建立了比较稳定的工作制度和规范的工作程序,医疗保险基金也有一定的结余。
为了提高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干部职工的医疗负担,使参保职工缴费与所享受的待遇更趋合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本级实施《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延政办发〔1999〕12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做如下调整:一、将《实施细则》第八条部分内容调整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调整为:医疗保险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按参保缴费年限确定,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按医疗机构等级确定。
具体比例为:┌─────────┬───────┬───────────────────────┐│纳费年限│个人账户划入比│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例(%)├──────┬───────┬────────┤│││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1—5年│3│88│90│92│├─────────┼───────┤││││6—10年│ 3.1││││├─────────┼───────┼──────┼───────┼────────┤│11—15年│ 3.2│89│91│93│├─────────┼───────┤││││16—20年│ 3.3││││├─────────┼───────┼──────┼───────┼────────┤│21—25年│ 3.4│90│92│94│├─────────┼───────┤││││26—30年│ 3.5││││├─────────┼───────┼──────┼───────┼────────┤│31—35年│ 3.6│91│93│95│├─────────┼───────┼──────┼───────┼────────┤│36年以上及退休人员│ 4.5│92│94│96││、国家或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和1-││││││6级因工伤残人员│││││└─────────┴───────┴──────┴───────┴────────┘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组成。
延安市职工医保缴费政策
延安市职工医保缴费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障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延安市制定了一系列职工医保缴费政策,以确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医保缴费政策延安市职工医保缴费政策分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
个人缴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
单位缴费则包括职工医保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个人缴费部分,职工按照月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由延安市人社局规定。
单位缴费部分则由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具体比例也由延安市人社局规定。
二、医保待遇延安市职工医保缴费政策实行“先诊疗、后支付”的原则,职工在医院就诊时,只需出示医保卡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医保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涵盖了常见的疾病和医疗项目,如门诊、住院、药品、检查、化验等。
补充医疗保险则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一些高价药品和高技术医疗项目进行补充保障。
大病保险是对一些罕见病、高风险病和昂贵疾病进行保障,可报销高额医疗费用。
三、缴费方式延安市职工医保缴费政策实行多种缴费方式,以满足职工的不同需求。
1、现金缴费。
职工可以在社保局窗口或银行柜台缴纳医保费用。
2、银行代扣。
职工可以将医保费用委托银行代扣,每月自动扣除。
3、网上缴费。
职工可以在延安市人社局官网或支付宝、微信等平台上缴纳医保费用。
四、缴费优惠为了鼓励职工积极缴纳医保费用,延安市制定了一系列缴费优惠政策。
1、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即缴纳医保费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计算中优先扣除。
2、单位缴费部分,可以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即缴纳医保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优先扣除。
3、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医保补贴,用于缴纳医保费用。
五、总结延安市职工医保缴费政策旨在为职工提供全面、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
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还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参保缴费人员参保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参保缴费人员参保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参保缴费人员,包括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
三、参保缴费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 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2. 了解社会保险政策、缴费标准、待遇享受条件等信息的权利;3. 依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1.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 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如实申报个人基本信息;3. 依法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业务;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参保缴费管理(一)参保登记1. 参保人员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审核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确认参保资格;3. 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二)缴费管理1. 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参保人员发送缴费通知,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3. 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依法补缴。
(三)待遇享受管理1. 参保人员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待遇;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审核参保人员的待遇申请,及时支付待遇;3. 参保人员对待遇支付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核。
五、违规处理(一)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法处以罚款:1.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3.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证件的。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违反规定审核参保人员材料的;2. 擅自变更参保人员信息的;3. 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延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延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延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是指在延安市范围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所持有的一种凭证。
该凭证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它,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权益和待遇,包括住院费用报销、门诊费用报销、医疗救助等。
延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发布和管理工作由延安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
该中心是延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一家事业单位,拥有相关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中心主要负责延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参保登记、缴费管理、资金调配、待遇发放等。
据了解,延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发放对象包括延安市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
其中,延安市户籍居民是指在延安市有合法稳定居住地并有正常征信记录的居民,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
非户籍居民是指在延安市工作、学习、生活,并符合参保条件的非户籍居民。
参保凭证的使用和管理都需要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的配合。
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参保凭证,不得盗用、损毁或转让。
一旦发生遗失或损坏的情况,参保人员需及时向延安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并办理补领手续。
医疗机构在接收参保人员就诊时,需核实参保凭证的有效性,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操作和报销。
参保凭证的功能不仅仅限于报销和费用结算,它还可以作为参保人员身份的证明。
在参保凭证上印有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参保状态,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这些信息进行就诊和服务。
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参保凭证,对参保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和政策的落实。
总之,延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是延安市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
凭借该凭证,参保人员可以实现费用报销、医疗救助等权益和待遇。
参保凭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由延安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并需要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的配合使用和管理。
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能够有效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延政办发[2008]71号【发布部门】延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5.16【实施日期】2008.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08〕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延安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十六日延安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营组织、中省驻延单位、外地驻县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所雇用的具有农村户籍、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处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承办市属单位和中、省驻延单位(含驻县区分支机构)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证卡发放、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县区属用人单位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证卡发放、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第四条外地驻县区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工商注册地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未在注册地给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应在工作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延政发[2010]52号【发布部门】延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29【实施日期】2010.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延政发〔2010〕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延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任务2009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部门、各县区密切协作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圆满完成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扎实有效地推进2010年医改各项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201O年全市医改10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l2号)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三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2010年重点工作任务(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5%。
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
【年(卷),期】2011(000)001
【摘要】<正>延政发[2010]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总页数】4页(P19-21,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相关文献】
1.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方案》《延安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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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十二五规划前期课题研究工作实施方案》和《延安市十二五规划前期课题研究指南》的通知 [J], ;
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总体方案》《延安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10+1”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J],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5.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办发[2020]8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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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处服务办事服务指南
6
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 参保信息变
更登记
《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实 施办法》(延政办发〔2012〕
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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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缴 费基数申报
B
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
申报
公共 服务
8
个人缴费基 数申报
B
《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 办业务流程工作规范标准》 (延市医保发[2012]6号)
《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 办业务流程工作规范标准》 (延市医保发[2012]6号)
管理备案
险参保人员
《关于对城镇参保职工医疗保
17
享受规定 (特殊慢性
B
险慢性病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 通 知 》 ( 延 劳 社 发 [2008]96
病)病种待
号)
遇备案
《关于<印发延安市城镇职工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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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人员 转外就医备
案
B
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 等四个办法的通知》(延人社 发[2011]1号)、《2014—2015 年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 延 政 办 〔 2014
城乡居民基
《关于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
3
本医疗保险 BC 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参保登记
(延医保发[2020]33号)
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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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单位参保 信息变更登
记
基本医疗
基本医疗保
5
保险参保 公共 险职工参保 信息变更 服务 信息变更登
B
登记
记
《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 办业务流程工作规范标准》 (延市医保发[2012]6号)
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办理材料明细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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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及时得到医疗保障,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区)经办,全市执行统一政策和标准的原则,根据《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保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参加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二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年度参保制度,每年12月 1日至次年11月30日为一个参保年度。
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特大病医疗保险按照单位自愿参保的原则,由单位在参(续)保时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统一办理。
第三条各县所属用人单位和中、省、市各县分支机构未集中在市医疗保险经办处理参续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在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宝塔区所属用人单位在宝塔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其他用人单位直接在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新参保单位参保手续办理: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日持营业执照、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证,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
符合参保登记规定的用人单位,及时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五条已参保单位续保手续办理:参保单位应于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25日持《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表》、《参保单位人员异动表》等资料,到其上年度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下年度医疗保险续保缴费手续。
第六条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年基本养老金总额确定,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缴费记住按实计算,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是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计算。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所办理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审核工作。
第七条缴费比例和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
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年工资收入总额的2%缴纳。
2、大病统筹。
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年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额的1%缴纳。
3、特大病统筹。
每人每年按20元的标准缴纳。
第八条医疗保险的缴纳。
参保单位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参续保缴费手续后,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的《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单》,按核定的缴费总额,以转账方式可一次性或按规定分批将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直接转入市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九条证卡管理。
参保职工使用全市统一的医保证和医保IC卡,医保证和医保IC卡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订制,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各所办理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医保证和医保IC卡的办理核发工作。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保后,在所办理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证和医保IC卡,并负责发放到参保职工个人手中。
参保职工持全市统一的医保证和医保IC卡在“两定”机构就诊就医。
第十条本办法由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