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 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由“党大还是法大”伪命题
吼道 , “ 全 市都 归你管 , 法院还 能不听你的 ?” 市委书记无奈表 国正在或将要出现的一些新 的并行之有效 的市场经济 法制模 示, “ 你 说 要搞 法 治 , 但别人却不信” 。 式和 理 论 构 建 ” 都被错误地压制住了 。 这位 “ 请托人” 对 中 国法 治 理 解 的 思维 模 式 具 有 相 当 普遍 著名学者叶小文先生撰文指出: “ 有人故意把党和 法对立 性,实际上反 映了对党 的领导和依法治 国关系 问题的认识和 起来 , 宣扬 ‘ 党、 法不能两立 ’ , 诘 问 党大还是法大?’ 这是别
2 . 1 法 治 意 识 的 长 期 缺 失 事实上 , 将党 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 , 这本身就是一个错 中 国 古代 采 取 “ 轻法” 、 “ 息讼” 的统 治 策 略 , 更 强 调 礼 乐 教 误 的假 设 。 因为 宪 法 和 法 律 是在 党 的领 导 下 制 定 的 ,宪法 和 化、 贤人支配、 乡规 民约 、 调 解 妥 协 的 作 用 。可 以说 , 中 国 长 达 党章不仅确立 了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地位 ,同时又要求一切政 2 0 0 0 多年 的封建社会不是法治政府, 也不可能形成法治思维 。 党和个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 所以不存在谁 比谁 大的问题 ,
司法 手段往往 是无奈 的选择 ,老百姓视打官司为耻辱。从这 这就科学地处理 了党和法律的关系。党 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 个角度上 说, 中 国社 会 缺 少 法 治 传 统 。新 中 国建 立 后 , 法律 几 内在 关联 性 表 现 在 两 个 层 面 。 乎是一片 空白, 然而百废待 兴的新 中国, 各种具体事务不可能 3 . 1 党的领导与依 法治国相 互关联 , 不是割裂和对立的 等到法制健全 了后再去 处理 ,从枪林弹雨中走过来的老一辈
党大还是法大
走什么路、“党大还是法大?”
“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
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领导干部就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不能以党自居,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要提交党委把握的事情,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
这个界限一定要划分清楚。
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
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
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
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党大还是法大问题论争及实践
党大还是法大问题论争及实践
各位网友,同志们,大家好!
今天,我同大家一起,共同认识和把握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分两讲:一讲是从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角度,看党大还是法大问题论争及实践。一讲是从唯物辩证法的视角,看如何正确处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下面,进行第一讲。
一、建国以来党大还是法大论争
(二)对党大还是法大是否解决了的认识。一种观点是,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可以说从理论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另一种观点是,恰恰相反,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没有解决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
自建国以来,党大还是法大一直是争论不休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对党大还是法大本身的认识。第一种观点是,党大还是法大是中国目前矛盾最大,也是最本质或第一位的问题。第二种观点是,中国法律的特点是把党的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的程序上升为法律,变成国家的意志。党领导制定法律,党也必须遵守法律。因此,“党大还是法大”这个命题本身就是错误的。第三种观点是,党大还是法大没有可比性。法律是维护秩序的,而党只是一个政治团体,两者本身没有什么可比性,难以比较谁大谁小。第四种观点是,党大还是法大本身就是个无聊的话题,甚至是别有用心,比较大小,都会出现荒谬与混乱。
3全面依法治国_开启中国法治新时代_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人民日报/2015年/5月/5日/第006版要闻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中国法治新时代——学习《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经党中央批准,《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出版了。
这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一件大事,为全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理解“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权威教材。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以下简称《摘编》)分八个部分,集中反映了这方面的重要思想观点。
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度,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习近平同志强调: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
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
他说:我国是一个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
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
这是党的十八大明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之后,党中央紧接着在四中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基本考虑。
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摘编》第一部分给予集中反映。
从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看。
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因忽视法治带来的教训。
这使我们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从解决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看。
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面对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
法治兴衰的核心问题——怎样理解党和法治的关系
法治兴衰的核心问题——怎样理解党和法治的关系2015年02月04日08:2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原标题:法治兴衰的核心问题(《法治热点面对面》③)——怎样理解党和法治的关系在中国,讲到依法治国,很多人会提出这么一个问题: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另一方面,法治强调宪法法律至上,那么党的领导和法治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人们普遍认为,全会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把党和法治的关系讲清楚、讲透彻了。
历史和现实表明,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二者关系,才能确保法治中国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一党和法治的关系为何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党和法治的关系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
这个问题,不仅事关法治建设的兴衰成败,甚至决定着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命运。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继颁布了婚姻法、“五四宪法”等一批重要法律法规,为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新生政权的巩固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但后来不太重视法制的作用,甚至出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法无天的状态,使党的领导也受到严重冲击,党和国家的事业遭到严重挫折。
惨痛的教训告诫我们,在党的领导下,必须发挥好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否则就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始终坚持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同时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这艘航船顺利前行。
这30多年,我们之所以能创造发展的奇迹,之所以有今天这样的良好局面,可以说经验有很多条,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正确地处理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为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
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
我们怎样完成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怎样应对严峻复杂的矛盾风险挑战?说到底,一个是要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一个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用法治方式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2015理论热点面对面完整版:法治
依法治国的康庄大道(《法治热点面对面》①)法治中国的新航标—怎样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编者按:为深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帮助人们更好地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撰写了2015年通俗理论读物《法治热点面对面》。
书本紧密联系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实际,对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10个热点问题,作出了深入浅出的解读阐释,观点权威准确,语言通俗易懂,文风清新简洁,是干部群众、青年学生进行理论学习和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的重要辅导读物。
从今天起,本报将以每天一个热点问题的形式对读物进行连载,敬请关注。
2014年岁末,“汉语盘点2014”活动评选结果揭晓,“法”字荣膺中国年度汉字,反映出全社会对法治建设的高度关注。
这一年,必将因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在中国法治建设史上镌刻下闪光的历史标注。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这个总目标,是贯穿全会精神的一条主线,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美好前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一、为何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法治建设问题,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决定,这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以此为里程碑,行进在复兴之路上的中国,进入全新的“法治时间”。
为什么要把法治建设提到如此突出的位置?如何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呢?这是历史的深刻启示。
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较好地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
相反,一些国家陷入这样那样的“陷阱”,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门槛,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不少国家没能解决好法治和人治的问题,没能跳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人治怪圈。
从我们自己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既吃过破坏法治的苦头,也尝到了法治昌明的甜头。
人民日报刊文:“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人民日报刊文:“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学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习近平同志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站在党和国家兴衰存亡的高度,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上全面正确回答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问题,这样才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更加自觉地坚持和实现党的领导。
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基本内涵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将党和法的关系曲解为党的文件与国家法律适用哪一个、领导指示与国家法治听哪一个、法院依法办案还是按领导说的办案、领导说了算还是法律说了算等。
这实际上是对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内涵以及两者关系存在认识偏差。
我们党是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职责的执政党。
这里所讲的党,是一个包括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各类机关等各种主体在内的集合概念。
某一个共产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党的组织等,只是党的组成部分,不能把他们简单地等同于党。
法首先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权利与义务、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在我国主要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其次是指法制、法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概念,以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概念和活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回答了如何正确认识党和法的关系问题,在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中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以下六个方面阐释了党与法的关系。
一是本质特征。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党大还是法大
“党大还是法大”是伪命题,是政治陷阱。
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这一论断抓住了党和法关系的要害。
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早就明确了,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
那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
依宪治国的“宪”,与西方宪政民主的“宪”有着本质不同。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及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
这些制度和原则,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
西方宪政民主之“宪”,是按照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宪法来进行统治,用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来管理国家,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这一根本目的。
“党比法大”是许多冤案的主要根由
赵作海冤案的形成过程,再一次证明,党委干预司法工作弊大于利,甚至是有弊无利。要使司法工作走上正轨,真正起到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就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宪法的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让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做到这一点,应该破除“党比法大”的观念,杜绝“党委办案”的传统,党组织和领导人(特别是政法委书记)不再干涉司法工作。这是保证司法独立、避免冤假错案的最基本的条件。当然,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制定一些法规,就像这次颁布的两个《规定》,也是非常必要的。但这只是治标的办法,彻底放弃“党比法大”和“党委办案”,才是治本之策。
上世纪八十年代有人曾经提出“法大还是党大?”在报刊的讨论中,当然都承认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法比党大”,《中国共产党章程》也在总纲里明确标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里,却到处都是党组织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党的领导人毫无顾忌地干预司法工作,表现出事实上的“党比法大”。记得1987年在一次邀请部分省市的法院院长和检察院院长座谈政治体制改革的会议上,有人发言说:现在的冤假错案,百分之八九十是党委办案的结果,当时有好几位参加者点头称是。因为许多党委领导人一般说来既缺乏法律知识,又掌握着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习惯于独断专行,一旦介入司法工作发号施令,就很难避免会造成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皇权时代。这个专制传统加上对破案率的追求,使刑讯逼供成为新时期的屡见不鲜的非法行为。
赵作海一案真相大白后,舆论界和民间普遍注意到刑讯逼供在冤案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希望政府能够采取有力措施,遏止这种给无辜公民造成精神和肉体双重伤害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两个规定,符合于民众的期待,希望它对扭转刑讯逼供的罪恶现象,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破除“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
基本法治国情”。[2]这个基本国情决定了西方的法治模式与我国是不相 适应的,我国是坚决不能搞西方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的,而是要坚持党 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 本质所决定的。
3“. 党大还是法大”是对党与法治关系内在联系的割裂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始终坚持党是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但同时也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可以说,党 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 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同时又要明确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二 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4“. 党大还是法大”是对我国法治实践内在要求的否定 回顾以往,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之所以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这么顺 利,是因为党与法治关系处理的很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国法治 建设取得很大成就,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这一条,依法治国由党提出,而党也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 国。”[3]在整个历史进程中,党的领导始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综上四点所述,证明了“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任何想要否 定我国党的领导地位和宪法法律的,都要坚决抵制。 (二)正确认识党和法治二者的关系 1.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执政地位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渐形成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是中国人民的选择。在依法治国的路上到处充满了挑战,但在党的领导 下,还是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文革”十年内乱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 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吸取惨痛教训,纠正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观点,确立 法律权威,促进了全党法治意识的觉醒。[4]我们要把基本法略落实到实 处,定离不开党的领导,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各个过程和方面。 2.党的领导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一个现代化国家要想发展稳定,是离不开法治的。法治是党完成执 政任务的可靠保证,我们如今所处的正是法治社会,治理一个国家、一个 社会,没有规矩是不行的,而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的规矩,党也要在法律 框架内行事,依然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3.二者辩证统一的关系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 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要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而党自身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从严治党。总之,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并非是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关系, 而是相互统一、不可分割的辩证关系。
对“政党-国家”体制下实行法治的可能性问题的思考
对“政党-国家”体制下法治可能性问题的思考一、并非伪命题:党大还是法大?(一),“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隐含在宪法序言中,并非虚构出来的问题。
1、复合性的主权结构。
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一般都有有关主权问题的表述。
同样是共和制国家,美国、法国、德国宪法有关主权问题的表述只有语词上的差异,意思是完全一样的,就是主权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的主权表述有所不同。
我国宪法序言共1792个字,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和“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句式,或者陈述历史事实,或者作出宣示或决断。
而宪法第1条强调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也暗中凸显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我国宪法以这种特殊的方式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属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一个复合的主权结构1,就像“国王/女王在议会”是英国主权的经典表达一样。
这一主权结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属于中国人民,同时确认中国人民行使主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
所谓“领导’(lead ),2、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代表。
中国共产党不是宪法创设的,而是中国人民在历史的过程中创设的,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宪法不过以“全国各族人民”的口吻宣告了、卫护了共产党的领导这个原则而已。
在中国,主权者人民不能亲自出场,而需经由代表行使主权。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代表,这是一个基本的政治事实,也是根本的宪法原则。
可是,宪法是人民通过其代表中国共产党行使制宪主权的结果,那么,制宪代表所制定的宪法能不能约束制宪者及其代表本身呢?这个问题换个表达就是,是党的意志服从宪法,还是宪法服从党的意志呢?3、中国共产党行使制宪权。
(二)、中国共产党的制宪权不受宪法约束这样看来,作为主权者的中国人民有两个代表机关,一个是中国共产党,具体落实为中共中央,一个是全国人大。
这两个代表机关的区别在于,中国共产党这是主权意义的制宪权代表,中共中央是人民制宪权的常在的代表机构2;全国人大是行使宪定权的代表机构。
专家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专家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法治必成理政新常态为推动首都迅速形成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热潮, 10月30日,市委宣传部、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市社科联共同举办了“首都理论界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
与会专家学者解读精神要领、畅谈学习体会。
本版摘登发言,以飨读者。
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张峰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现在社会上流传着一种说法,即党大还是法大。
这个说法实际上是个伪命题。
这需要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第一,党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不仅和维护宪法权威不矛盾,而且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阐述了党的领导,从完成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客观需要的角度阐述了党的领导,而且还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也就是说,我国宪法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根本法律保证。
所以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当然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就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第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选项。
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具有根本一致性,是不可分离的,是缺一不可的。
首先是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离开党的领导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就会出现群龙无首、一盘散沙、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
其次,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执政就必须依法执政,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可靠保证。
在当前的社会矛盾多发期,党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人民群众的权益问题。
我们明确提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浅析“党大还是法大”疑问
浅析“党大还是法大”疑问作者:毛智瑛来源:《山东青年》2016年第06期摘要:对党与法的关系问题的争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从来没有终结过。
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对此给出了明确回复: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有机统一的。
这就从理论上证明了“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不可逆的“伪命题”。
但是现实生活中仍有人对此持反对态度,二者的关系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本文在剖析“党”、“法”这一对概念的基础上,论证党与法的高度统一关系,以期达到破除“党大还是法大”困扰的目标。
关键词:共产党;法;高度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
从八二宪法“党在法下”[1]的重要原则到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已经精辟回答了这一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2]即是说,党与法的关系问题已经从法理与制度、党章与宪法的结合上得到了明确的回答。
但是现实生活中,大众仍然对此存在思想混乱:一方面强调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另一方面又强调法律至高无上,那么究竟谁比谁大?笔者认为,困惑的核心点在于人们对“党”与“法”这两个关键概念的理解。
一、“党”与“法”的概念厘清厘清“党”与“法”的概念是破除“党大还是法大”疑问的关键,也是正确理解党与法关系的前提。
(一)“党”的概念从内涵来看,在我国,这里的“党”特指中国共产党,而不包括其他的任何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
它是一个集合概念,也就是说它所包含内的任何一个部分,比如某个共产党员、某个领导干部、某个党组织,仅仅是党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能在有限的意义上或许可以代表党。
但是我们绝不能简简单单地将党的一分子与党的形象、权威和意志画上等号。
从外延来看,党的领导与执政、政策和决策、相关文件、领导人讲话、言论等都是党及其各级组织带领人民群众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方法。
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
一、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符合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选择。
所谓“中国特色”就是要符合中国社会的发展规律,不能对外国的政治体制和法治经验照搬照抄。
历史不断证明,简单粗暴的“拿来主义”必然会带来深刻的社会问题,从而导致对政权稳定性的挑战,甚至是颠覆。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因此,当今中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最本源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
”党与法的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就意味着“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曾经有人质疑“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权大还是法大’才是真命题”的重要论断,从而明确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
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要坚持两个“务必”。
一是要务必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来理解二者的统一关系。
党章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为什么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
作者: 刘建武[1,2]
作者机构: [1]湖南省社会科学院;[2]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版物刊名: 党的文献
页码: 12-17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6期
主题词: 习近平;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宪政”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
"之所以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伪命题,是因为它背离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本事实和内在要求,背离了我国党与法治关系的基本特点和内在联系,背离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国情和内在规律,是对党与法治关系的误判、误解和误导,是一个精心设计的话语陷阱和政治陷阱。
在当代中国,坚持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同资本主义法治最大的区别。
思政课教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要点与教学方案
思政课·特等奖教案张会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要点与教学方案课程名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对应章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8年版)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2018年版)第十一章“‘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教学目的与要求:讲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讲清讲透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为何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理论重点和难点问题。
澄清疑难问题,批判错误认识,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我国古代法治及西方法治道路的区别,加强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认同与道路自信。
教学重点及难点:1.“党大还是法大”理论澄清与辨析2.现代“依法治国”与古代“以法治国”的区别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古今对比与中外对比4.德治与法治结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5.在法治道路问题上为什么要穿合适的鞋、走自己的路教学内容:§教学导入与概述:用纪录片《法治中国》第一集“奉法者强”(22'30〃—25'12〃)观看视频片段导入教学,吸引学生关注,起到“定场”和“点题”的作用。
道路问题关系全局,决定成败。
做任何事情,都要首先认准方向、找准道路,否则就会事与愿违,犯根本性错误。
法治建设也是如此。
虽然现代国家治理大都强调法治,但是法治模式并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统一标准。
“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
”一个国家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必须与本国国情和社会制度相适应,穿合适的鞋,走自己的路。
习近平总书记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
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
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
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正确把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
2021.2(上)第4期 总第547期99企业党建MODERN ENTERPRISECULTURE正确把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邓文静 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兴义烟叶储运站摘 要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是一种政治关系与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
放眼古今中外,从来没有 见过一种无政治的法治,也从来没有听说过一种离开法治的政治。
无论哪个历史时期,哪个阶级当政,其法治形态的背后都有其政治逻辑的表现。
也就是说,无论哪个阶级所奉行的法治道路中都包含着这个阶级的政治立场,这是根本不可能分开的一种关系。
关键词 坚持党的领导 推进依法治国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1)04-099-02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但这一保障的前提,是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
近期,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要遵循“五个 坚持”的重要原则,其中首要原则就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坚持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不断提高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能力和水平,是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证。
这是我们党对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的进一步升华,也是我们党对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古往今来,政党和法律的关系都是一个始终被重视的关系,也都是一个国家的根本的中心问题。
这个关系如果处理得好 ,就会法治兴、政党兴、国家兴;如果处理得不好,就会出现法治衰、政党衰、国家衰的结果。
在党领导人民制定国家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党自身首先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法治制度的科学与先进性。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就是一句空话。
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人民日报: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现在市面上有一种看法,说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难以兼容,甚至相互排斥。
结果,有人就直接把这个主观的假设当成了客观的前提,紧接着就抛出这么个问题:到底党大法大?原标题: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现在市面上有一种看法,说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难以兼容,甚至相互排斥。
结果,有人就直接把这个主观的假设当成了客观的前提,紧接着就抛出这么个问题:到底党大法大?党与法产生矛盾,如果听党的,法律就得退让,那依法治国不就成了一句空话?今天正哥哥带您听听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是怎么说的,为您戳破“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
记者:现在有种观点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您怎么看?王振民: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是错误的。
我国法律本身就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法律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加以明确的执政党的政策,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和基础。
过去,党的政策形成以后,一般无需法律化就可以直接执行,这既不利于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也不利于党的政策的执行。
因为党的政策未经法律化,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近年来,党的执政方式的一大转变就是凡属重大的政策都要法律化,通过立法机关变成国家的法律。
法治正在成为党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
因此,党的政策与法律本身不应该有矛盾。
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就是在执行党的相关政策。
通过立法程序,由人民选出的代表反映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把人民的意志与党的意志融合在一起,通过法律的载体表达出来,从而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记者:如何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王振民:任何国家法治的确立都不是在一盘散沙的状态下随随便便建立起来的,而是必须有坚定有力的集中统一领导和部署。
法治是人类为了征服自己,由人类自己立法进行自我管理,这远比征服自然困难得多。
特别是约束公共权力,非有高度的觉悟、顽强的毅力和坚强的意志难以成其事。
完善的宪法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健全宪法制度是依宪治国的前提早在2005年3月,曾参加过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起草工作、把毕生精力都献给宪法起草、研究和教学的已故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便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一书“序言”中指出:“依法治国首先应是依宪治国。
因为宪法乃国家根本大法,是最高法。
宪法确认并保护国家最根本的制度。
如果宪法所规定的根本制度受到损害、侵犯或者破坏,那么,国家的根基就要动摇,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就不能巩固,广大人民就要遭殃。
因此,如果丢掉了宪法,那无疑是丢掉了根本。
如果治国而不依宪法,那就谈不上什么依法治国。
”该书将要收笔之时,他又在最后一章“历史的启迪”中强调:“依法治国首先应是依宪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是依宪办事。
然而,宪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依据,关于这一点,目前未必人人都理解。
而且,见诸行动尤为不足。
因此当务之急是要积极采取切实措施,使之落到实处。
”如今,依宪治国已正式写进党中央的文件中,九泉之下的许老当可颔首微笑。
但如果问一声:依宪治国,宪法做好准备了吗?我看我们对此还不能十分乐观地点头称是。
第一,“党大,还是法大”在理论上是伪命题,在现实中却是真问题。
这是“依宪治国”所面临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为何说“党大,还是法大”在理论上是伪命题?因为法律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结合和体现,任何政党和组织、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带领人民模范遵守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对违法犯罪的共产党员的惩办,应比违法犯罪的非共产党员加倍严厉。
这些基本常识已清楚地转变为我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具体规定,理论上已不是什么问题。
但为何又说“党大,还是法大”在现实中却是真问题?因为上个世纪社会主义国家都普遍发生过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法治的事情,今天一些领导干部以权压法仍是一个较为严峻的问题。
邓小平同志对上个世纪社会主义国家违反法治的历史教训的总结与反思,最全面、最深刻。
破除“党大还是法大”的迷惑 正确实施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
破除“党大还是法大”的迷惑正确实施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谢一
【期刊名称】《理论与当代》
【年(卷),期】2015(000)005
【摘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决定着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发展方向。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一谈到党与法治的关系,一些人便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既然一方面强调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另一方面又强调宪法法律至上,那么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长期以来,党大还是法大命题的回答一直困扰着我们,也在大众中引起了一定的思想混乱。
如果说党比法大,就有否定法治嫌疑;如果说法比党大,也存在否定党的领导的嫌疑。
科学地回应党大还是法大问题,事关法治建设的兴衰成败,决定着依法治国的前途命运。
【总页数】2页(P5-6)
【作者】谢一
【作者单位】中共贵州省委讲师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0
【相关文献】
1.落实人大监督机制推动依法治国进程--陈延庆主任、张庆福研究员谈《监督法》的制订与实施 [J], 陈延庆;张庆福
2.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由“党大还是法大”伪命题引发的思考
[J], 王贵锌
3.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的领导充分发挥市县镇三级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J], 宋鉴远;
4.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由“党大还是法大”伪命题引发的思考[J], 王贵锌;
5.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 [J], 谢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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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2014年10月28日20:49
来源:人民网作者:张璁
现在市面上有一种看法,说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难以兼容,甚至相互排斥。
结果,有人就直接把这个主观的假设当成了客观的前提,紧接着就抛出这么个问题:到底党大法大?
原标题:人民日报政文部微信: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现在市面上有一种看法,说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难以兼容,甚至相互排斥。
结果,有人就直接把这个主观的假设当成了客观的前提,紧接着就抛出这么个问题:到底党大法大?党与法产生矛盾,如果听党的,法律就得退让,那依法治国不就成了一句空话?
今天正哥哥带您听听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是怎么说的,为您戳破“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
记者:现在有种观点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您怎么看?王振民: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是错误的。
我国法律本身就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法律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加以明确的执政党的政策,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和基础。
过去,党的政策形成以后,一般无需法律化就可以直接执行,这既不利于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也不利于党的政策的执行。
因为党的政策未经法律化,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近年来,党的执政方式的一大转变就是凡属重大的政策都要法律化,通过立法机关变成国家的法律。
法治正在成为党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
因此,党的政策与法律本身不应该有矛盾。
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就是在执行党的相关政策。
通过立法程序,由人民选出的代表反映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把人民的意志与党的意志融合在一起,通过法律的载体表达出来,从而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记者:如何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王振民:任何国家法治的确立都不是在一盘散沙的状态下随随便便建立起来的,而是必须有坚定有力的集中统一领导和部署。
法治是人类为了征服自己,由人类自己立法进行自我管理,这远比征服自然困难得多。
特别是约束公共权力,非有高度的觉悟、顽强的毅力和坚强的意志难以成其事。
迄今为止,尚未有法治成功的国家是在群龙无首、四分五裂的状态下实现法治的。
恰恰相反,就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这些国家的法治之所以能够最终确立,都是自上而下、从官到民表现出对法治执
着的追求,付出巨大的努力。
在中国这样拥有13亿人口、情况极其复杂的大国建设法治,更需要有自上而下坚强统一的领导,要有统一的意志,坚决果断一体推行。
正是基于这样的情况,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记者:如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王振民:执政党要改变对国家的领导方式,善于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来领导国家。
党领导人民立法,党自己也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这是自1982年党的十二大以来确立的一项重要政治原则,载入了宪法、党章和党的其他重要文件。
现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实行法治,努力把国家引导到法治的轨道上,而且最重要的是,党把自己的权力放到法律法规的笼子里边,保证不滥用权力,这样就不会再出现超越法律、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
宪法和党章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同时要求一切政党和个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党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这就科学地处理了党和法律的关系。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党的领导决定依法治国成败,决定中华民族的兴衰。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二者必须结合。
没有党的领导,中国势必陷于天下大乱;没有依法治国,中华民族难以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支配,党的领导也必将大
打折扣。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缺一不可,二者必须也是能够相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