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设计规范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标准号:GB 50019-2003◆发布日期:2003 年◆实施日期:2004 年4 月1 日◆发布单位:建设部◆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 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 -20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 ℃;中作业不应低于12 ℃;重作业不应低于10 ℃。
注:( 1 )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 -100m2 )时,轻工业可低至10 ℃;中作业可低至7 ℃,重作业可低至 5 ℃。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 ℃;更衣室23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 ℃;办公用室16 -18 ℃;食堂14 ℃;盥洗室、厕所12 ℃。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2.1.2 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 /s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 (m3 · h )] 时,不宜大于0.3m /s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 时,不宜大于0.5m /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
第 2.1.4 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 2.1.4 ]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表 2.1.4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 1 -2 ℃。
第 2.1.5 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 4.3.5 条至第 4.3.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调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调调节设计规范1.设计准则1.1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应当满足当地的气候条件,并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功能进行设计。
1.2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能源效率,采取合适的能源控制措施,如使用高效的节能设备和材料。
1.3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金属材料膨胀系数,避免因温度变化而导致的设备和管道损坏。
2.采暖设计2.1建筑物的采暖系统应满足冬季室内温度和湿度要求,并考虑到室外温度变化的影响。
2.2采暖系统应当包括合适的供暖设备,如锅炉、电暖器等,并配备自动控制系统,以确保室内温度的稳定性。
2.3供暖设备应当符合当地的燃烧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通风设计3.1建筑物的通风系统应当能够确保新鲜空气的供给,并将室内的污染物排出。
3.2通风系统应当考虑室内的人员密度、活动强度和房间功能,并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通风换气。
3.3通风系统应当包括适当的过滤设备,以提高室内空气质量,并定期更换和清洁过滤器。
4.空调设计4.1建筑物的空调系统应当能够在夏季确保室内温度和湿度的舒适度,并考虑到室外温度和湿度的变化。
4.2空调系统应当具备合适的制冷能力,并配备自动控制系统,以调节室内温度和湿度。
4.3空调系统应当采用适当的制冷剂,并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5.安全要求5.1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应当符合当地的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2设备应当设有适当的保护装置,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如过载保护、漏电保护等。
5.3设备和管道的布局应当遵循相关的防火设计规范,并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综上所述,采暖通风与空调调节设计规范是确保建筑物内温度、湿度和空气质量满足要求的重要指导文件。
遵循这些规范能够提高能源效率,确保安全和舒适性。
设计师、施工方和维护人员应当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规范,从而保证建筑物的室内环境质量。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制定目的在于确保建筑物内部环境的舒适和能源的有效利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采暖系统设计规范:- 采暖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热负荷、使用需求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 采暖系统应使用高效环保的热源设备,如燃气锅炉、地源热泵等。
- 采暖系统应设计合理的管道布局和循环系统,确保供热均匀、稳定。
- 采暖系统应设置温度、湿度和风速等参数控制装置,实现自动控制和调节。
2. 通风系统设计规范:- 通风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空气质量要求和使用需求确定。
- 通风系统应设计合理的通风量和送排风位置,保证室内空气的新鲜和流通。
- 通风系统应采用高效的送风和排风设备,如风机、换热器等。
- 通风系统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实时监测和调节室内空气质量。
3. 空调系统设计规范:- 空调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热负荷、使用需求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 空调系统应设计合理的冷热源系统,如空调机组、冷却塔等。
- 空调系统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装置,保证室内空气的清洁和舒适。
- 空调系统应设计合理的空气分配和循环系统,确保舒适度和能效。
4. 能源利用与节能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高效的设备和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定时开启和关闭装置,根据使用需求灵活调节系统运行。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监测装置,实时监测能源消耗和室内环境参数,通过数据分析优化系统运行。
总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确保建筑物内部环境舒适和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指导原则,合理的设计和实施这些规范可以提高建筑物的舒适度,同时减少能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为了规范节能技术计划和实施的规范,该标准涵盖了通风系统、空调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它也适用于改善建筑环境的设计以及新建和改建住宅和办公楼。
一、设计原则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努力达到低能耗、舒适和安全的要求,并节约能源。
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尽可能地利用可再生能源。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建筑空气状况、空间要求、加热负荷和加湿、新风换气等因素。
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配置应充分考虑受限的空间要求以及建筑物完好的外观和外观.二、新风系统:1、新风采暖系统应选择外部新风方式来解决室内空气质量问题。
2、新风采暖系统的新风量应考虑室内人数和业务需要,达到换气率要求。
3、新风采暖系统应该采用适当的换气机构,以保证新风温度和湿度处于舒适范围,并克服空气流通、对流和辐射热损失。
4、新风采暖系统还应考虑室内活动的增加对空气的影响,以及建筑结构、设备、室内装饰等对换气系统的影响。
1、通风系统应该采用室外换热器,并搭配新风采暖系统。
2、通风系统应考虑通风风量、风温、风速、风压等因素,达到节能舒适的排风要求。
3、通风系统应考虑强化补高风量及冷却热风量,节省能耗。
四、空调系统:1、空调系统应考虑采暖空调系统对建筑结构、操作工况及设备计算的影响。
2、空调系统的空调量应符合建筑内的空气厂况及夏季或冬季的典型空气暖通空调系统的负荷配置算法,达到节能舒适的效果。
3、空调系统应考虑环境因素,如气候、噪声和灰尘,以及如何克服室内空气水分内限等缺陷。
4、空调系统应采用高效节能设计,尽可能降低能耗。
5、空调系统应选择节能高效的控制仪表及系统,达到节能舒适的暖通空调系统效果。
五、专业指标:1、采用空气处理的空调系统的空调性能指标:空调量≥ 130m³/h;有效制冷量≥12.5kW;有效制热量≥01.kW。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能源利用率指标:采暖总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SCOP)应≥2.8;制冷总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EER)应≥4.5;空气调节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APF)应≥40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下面将介绍一些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规范。
首先是供暖方面。
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该满足室内舒适的温度需求,并保证供热效果良好。
设计时应该考虑建筑的热工性能,如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采暖系统的供热负荷等因素。
供暖系统应该采用节能型设备,减少能耗。
同时,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该考虑到室内空气质量,避免出现室内空气污染问题。
其次是通风方面。
通风系统的设计应该能够保证室内新鲜空气的供应,以维持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
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情况和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确定通风系统的类型和通风量。
通风系统应该设计合理,能够实现室内外空气的交换,提供充足的氧气供应,并排除室内的有害气体和污染物。
通风系统的风速应该控制在适宜的范围内,避免产生不舒适感。
最后是空气调节方面。
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该能够调节室内空气的温度、湿度和洁净度,以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设计时应该根据建筑的使用情况和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确定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和参数。
空气调节系统应该具备良好的节能性能,能够实现逐渐调节和控制室内空气的温湿度。
此外,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该考虑到室内空气质量,防止室内空气污染。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非常重要。
设计师在进行设计时应该综合考虑建筑的热工性能、使用要求和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等因素,设计合理、经济、节能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以提供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
并且,设计师还应密切关注新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设计理念和技术手段,以满足人们对居住环境的不断提升的需求。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doc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整理)采暖通风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设计规范总则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工业可低至10°C;中作业可低至7°C,重作业可低至5°C。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C更衣室23°C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C办公用室 16-18°C食堂14°C盥洗室、厕所12°C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s;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m3·h)]时,不宜大于0.3m/s;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时,不宜大于0.5m/s。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第2.1.4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2.1.4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C)表2.1.4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C。
第2.1.5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至第4.3.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1.6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应采用24-28°C相对湿度应采用40%-65%风速不应大于0.3m/s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C 时,可大于0.5m/s。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室内温度:根据不同的场所和用途,建筑物内的温度应该在舒适的范围内。
例如,在办公室,一般应该保持在20-24摄氏度;在医院手术室,应该保持在18-22摄氏度。
2.通风要求:建筑物应该有足够的通风系统,以保证新鲜空气的供应和室内有害物质的排出。
通风量的计算应该基于建筑物的容积和使用人数。
例如,办公室应该有每小时10-20立方米的通风量。
3.空调系统:空调系统应该能够快速调节室内温度和湿度,以及去除空气中的污染物。
空调的设计应该满足建筑物的需求,确保舒适的室内环境,并提高能源效率。
4.室内空气质量:建筑物的室内空气质量应该满足卫生标准,以减少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和改善措施应该包括排气系统、过滤系统、室内环境监测和维护等。
5.采暖系统:采暖系统应该能够提供足够的供热能力,以满足室内的温度需求。
设计时应考虑到能源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选择适当的采暖设备和节能措施。
6.节能设计:HVAC系统的节能设计应该包括优化设备的选择、合理的系统布局、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例如,使用高效的热回收设备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废热,并减少对能源的依赖。
7.技术要求:HVAC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确保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
设计工程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合理选择和安装设备。
总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旨在确保建筑物内的舒适和健康的室内环境,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设计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物和使用需求,制定符合标准的设计方案,以提供高效、可靠和经济的HVAC系统。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引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是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影响到建筑物内部的舒适度和能源消耗。
为了确保建筑物内部的空气质量、温度和湿度适宜,减少能源消耗,制定了一系列的设计规范。
本文将介绍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设计规范、通风系统设计规范以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规范。
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设计规范主要涉及到供热管道的布置、供热设备的选型以及供热系统的控制等方面。
首先,在供热管道的布置上,应遵循以下原则:•管道布置应合理、紧凑,尽量减少管道长度,减少热损失;•管道应避免穿越重要结构和装饰物,以免影响建筑物的美观;•管道应设置冷却器、阀门和流量计等设备,方便系统的调试和维护。
其次,在供热设备的选型上,应考虑以下因素:•设备的热效率:选择热效率较高的供热设备,以减少能源消耗;•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选择具有良好运行记录和较高安全性的供热设备,以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设备的可维护性:选择容易维护和更换部件的供热设备,以降低维护成本。
最后,在供热系统的控制上,应考虑以下要求:•设计合理的控制策略,如室内温度控制、温度差控制等;•采用先进的控制技术,如模糊控制、PID控制等,提高控制精度;•设置温度、流量、压力等传感器,实时监测系统的运行状态,及时调整控制策略。
通风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物的通风系统设计规范主要包括室内空气质量要求、通风设备选型以及通风系统的布置等方面。
首先,室内空气质量要求是通风系统设计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人员密度,应计算出合理的新风量,并设置相应的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室内空气质量。
其次,在通风设备的选型上,应根据室内空间的面积、高度和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常用的通风设备有排风扇、通风柜、风机盘管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设备以确保室内空气的流通和污染物的排除。
最后,在通风系统的布置上,应遵循以下原则:•按照通风需求设置新风口和排风口,确保室内空气的循环;•考虑通风设备的噪音和能耗等因素,合理布置通风设备,避免对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影响;•设置合适的通风控制设备和传感器,实时监测和调节通风系统的运行状态。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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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 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 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 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 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 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 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 1.0.9 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 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 16- 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 15°C中作业不应低于 12°C重作业不应低于 10°C注:( 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201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2015导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为了促进建筑物内部空气质量的提高,保证舒适室内环境,并确保建筑物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
本文档旨在给出2015年版本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以便建筑师、工程师和设计团队在进行相关设计和施工时遵守相关要求。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章主要介绍规范的宗旨、目的以及适用的范围,为后续章节的内容提供指导。
1.2 基本原则本节介绍设计规范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舒适性、节能性、安全性等要求。
第二章:采暖设计2.1 采暖系统分类本节介绍了常见的采暖系统分类,包括集中供暖系统、分散供暖系统等,以及各种系统的特点和适用情况。
2.2 采暖负荷计算本节详细阐述了采暖负荷计算的原理和方法,包括建筑物传热计算、内部热源计算等内容,以确保采暖系统满足舒适性和节能性要求。
2.3 采暖系统设计本节介绍了采暖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设备选型、管道布置、水泵选用等内容,以确保采暖系统能够正常运行且具备高效节能的能力。
第三章: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3.1 通风系统分类本节介绍了常见的通风系统分类,包括自然通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等,以及各种系统的特点和适用情况。
3.2 通风负荷计算本节详细阐述了通风负荷计算的原理和方法,包括人员密度、室内污染源等各种因素的考虑,以确保通风系统能够满足舒适性和健康性要求。
3.3 通风系统设计本节介绍了通风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通风机选型、管道布局、风口设置等内容,以确保通风系统能够有效地排除室内污染物,并保持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
第四章:空气调节设计4.1 空气调节系统分类本节介绍了常见的空气调节系统分类,包括冷热水机组空调系统、风冷式空调系统等,以及各种系统的特点和适用情况。
4.2 空气调节负荷计算本节详细阐述了空气调节负荷计算的原理和方法,包括室内负荷计算、外部环境负荷计算等内容,以确保空气调节系统能够满足舒适性和节能性要求。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暖通设计规范
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1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中作业不应低于12℃重作业不应低于10℃注:①作业种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引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是建筑设计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它们直接关系到室内空气质量、舒适度和能源消耗。
本文档旨在概述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规范,为建筑设计人员提供指导。
2. 采暖设计规范2.1 供暖方式选择在选择供暖方式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地区气候条件•建筑结构特点•能源消耗和成本•环境友好程度常见的供暖方式有集中供暖、分户采暖和地板采暖等,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供暖方式。
2.2 供暖系统设计供暖系统设计应考虑以下因素:•管道布置与维护•温控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热源的选择和配置•热水供应系统设计•室内温度调节方式设计时应确保供暖系统能够满足建筑内各个房间的热量需求,并在整个供暖季节内保持稳定的室内温度。
3. 通风设计规范3.1 通风系统设计通风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提供充足的新鲜空气供应•保证室内空气流通•控制室内空气湿度•控制室内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浓度通风系统设计时应合理选择通风设备,如风机和空调设备,并合理安排通风孔和通风管道,以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的有效控制。
3.2 通风方式选择根据建筑结构和使用要求,选择适当的通风方式,如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自然通风适用于气候温和、空气清新的地区;机械通风适用于气候严寒、空气污染严重的地区。
3.3 通风设备选择和安装选择适当的通风设备,如风机、排烟机等,并合理安装,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维护。
4.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4.1 空调系统设计空调系统设计应考虑以下因素:•冷暖负荷计算•空调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空气过滤和净化•室内温度和湿度控制4.2 制冷剂选择和使用制冷剂的选择应符合环保要求,防止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
4.3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空调系统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控制室内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浓度,并定期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和维护。
5. 总结本文档对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规范进行了概述,建筑设计人员在实际设计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供暖方式、通风方式和空调系统设计,以确保室内空气质量和舒适度的达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引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是建筑设计中的重要部分,直接影响室内舒适度和能源消耗。
本文档旨在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的要求,确保设计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2. 设计原则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舒适度:保证室内温度、湿度和空气质量的合理控制,以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能源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设备的能效比,降低建筑运营成本。
•安全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发生火灾、煤气泄漏等安全事故。
•环境友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采用可再生能源和低碳技术。
3. 采暖系统设计要求3.1 室温控制•室内温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为18-24摄氏度。
•采用控温装置,定期检查和校准室温传感器,确保温度控制的准确性。
•考虑室内外温差、人员数量和活动强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
3.2 供暖方式选择•根据建筑类型和地理位置选择合适的供暖方式,如锅炉、地暖、热泵等。
•考虑供暖系统的扩展性和灵活性,以适应建筑的改造和扩建。
3.3 热力损失计算•根据建筑结构、保温材料和窗户等因素,计算建筑的热力损失。
•合理设计供暖设备和管道,以满足建筑的热负荷需求。
3.4 通风系统设计要求•采用新风净化系统,保证新风的充足供应,并进行适当的过滤和处理。
•考虑室内外空气质量和风速,设计合理的通风方案。
•室内环境中存在有害气体时,应采取相应的排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的安全和舒适。
4. 空气调节系统设计要求4.1 空调设备选择•根据建筑用途、面积和使用人数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空调设备。
•考虑设备的能效比、噪音水平和维护方便性等因素进行评估。
4.2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如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000ppm。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应设置合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3 温湿度控制•空调系统应能够实现温湿度的精确控制,以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考虑温湿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和校准周期,保证控制的准确性。
采暖通风设计规范·采暖·一般规定Microsoft Word 文档
采暖通风设计规范·采暖·一般规定点击:1016 人次第3.1.1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采暖所需维持的室内温度。
第3.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
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第3.1.3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3.1.4条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Ro·min=a(tn-tw)/Δtyαn (3.1.4-1)或Ro·min=a(tn-tw)Rn /Δty (3.1.4-2)式中:Ro·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W)(m2·h·℃/kcal);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按本规范第2.1.1条和3.2.4条采用;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5条采用;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3.1.4-1采用;Δty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3.1.4-2采用;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kcal/(m2·h·℃)],按表3.1.4-3采用;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表3.1.4-3采用。
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3.1.4-1~2)的计算结果小5%。
(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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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设计规范作者:佚名文章来源:互联网点击数:1326 更新时间:2006-3-29 20:45:24凡是解压缩的密码都是:采暖通风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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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条 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 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 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 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 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 ;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 不应低于15°C 中作业 不应低于12°C 重作业 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工业可低至10°C ;中作业可低至本站使用软件下载 · WinRAR 解压软件 · PDF 文档阅读软件 · CAJ 文档阅读软件· AutoCAD 图纸简易阅读软件第2.1.5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至第4.3.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1.6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应采用24-28°C相对湿度应采用40%-65%风速不应大于0.3m/s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C时,可大于0.5m/s。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2.2.1 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不保证"。
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2.2.2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2.2.3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第2.2.4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第2.2.5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6条冬季空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式中:Δtr---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C),按本规范第2.2.7条采用。
其他符号意义同式(2.2.10-1)。
第2.2.11条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2.2.7条至第2.2.10条的规定。
第2.2.12条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第2.2.13条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第2.2.14条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第2.2.15条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
第2.2.16条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
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5°C。
注:本条中所谓"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系指室外连续5天的滑动平均温度。
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
第2.2.17条室外计算参数统计年份,宜采取1951-1980年,共30余年,不足30年,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少于10年时,应对气象资料进行订正。
第三章采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C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C设置值班采暖。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采暖所需维持的室内温度。
第3.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
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第3.1.3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3.1.4条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Ro·min=a(tn-tw)/Δtyαn( 3.1.4-1)或Ro·min=a(tn-tw)Rn /Δty(3.1.4-2)式中:Ro·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C/W)(m2·h·°C/kcal);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C)。
按本规范第2.1.1条和3.2.4条采用;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3.1.5条采用;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3.1.4-1采用;温差修正系数表3.1.4-1第3.2.1条冬季采暖通风系统和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一、围护结构的耗热量;二、加热油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三、加热油门、孔洞及相邻房间侵入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四、水分蒸发的耗热量;五、加热由外部运入的冷物料和运输工具的耗热量;六、通风耗热量;七、最小负荷班的工艺设备散热量;八、热管道及其他热表面的散热量;九、热物料的散热量;十、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注:(1)不经常的散热量,可不计算。
(2)经常而不稳定的散热量,应采用小时平均值。
第3.2.2条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第3.2.3条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Q=aFK(tn-twn) (3.2.3)式中:Q---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W)(kcal/h);F---围护结构的面积(m2);K---围护结构的传统系数[W/(m2·℃)][kcal/(m2·h·℃)];t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2.2.1条采用;tn,a---与本规范第3.1.4条相同。
第3.2.4条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1.1条采用,但层高大于4 m的生产厂房,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地面,应采用工作地点的温度;三、屋顶和天窗,应采用屋顶下的温度。
注:(1)屋顶下的温度,可按下式计算:td=tg+ΔtH(H-2) (3.2.4-1)式中:td---屋顶下的温度(℃)tg---工作地点温度(℃〕ΔtH---温度梯度(℃/m);H---房间高度(m)(2)室内平均温度,应按下式计算:tnp=(td+tg)/2 (3.2.4-2)式中:tnp ---室内平均温度(℃);td ,tg---与式(3.2.4-1)相同。
(3)散热量小于23W/m3的生产厂房,当其温度梯度值不能确定时,可用工作地点温度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但应按本规范第3.2.7条的规定进行高度附加。
第3.2.5条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C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
第3.2.6条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
各项附加(或修正)百分率,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一、朝向修正率:北、东北、西北0%~10%东、西-5%东南、西南-10%~-15%南-15%~-30%(2)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东、西向可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