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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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办价格[2005]2770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12.15
【实施日期】2005.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
制定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5]2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2004]474号)的有关要求,为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科学核定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地方作价行为,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的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甲、
乙类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其检查治疗价格,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市场供求以及群众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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