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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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条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 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
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5条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 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
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8条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3.1.10条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1.10的规定。
第3.1.11条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
第3.1.12条护理单元的备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
第3.1.13条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二、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第3.1.14条厕所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官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第二节门诊用房
第3.2.1条门诊部的出入口或门厅,应处理好挂号问讯、预检分诊、记帐收费、取药等相互关系,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3.2.2条候诊处
一、门诊应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候诊。
二、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
第 3.2.3条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 2.40m,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3.60m。
第3.2.4条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
三、计划生育可与产科合用检查室,并应增设手术室和休息室。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第3.2.5条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
三、候诊处面积每病儿不宜小于1.50㎡。
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3.2.6条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
第3.2.7条处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
第3.2.8条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3.30m×4.80m。
第3.2.9条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4,男厕每120人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2个;女厕每75人设大便器1个。设置要求见第3.1.14条。
第三节急诊用房
第3.3.1条急诊应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
第3.3.2条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抢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护士室、值班更衣室;污洗室、杂物贮藏室。
二、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挂号室、病历室、药房、收费处:常规检验室、X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手术: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