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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7.07.14•【文号】•【施行日期】1997.07.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为健全我行的内控机制,提高防范和转化风险的能力,促进全行依法经营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7月14日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行的内控机制,提高防范和转化风险的能力,规范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促进全行依法经营管理,依据《商业银行法》并参照《律师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部门是指工商银行在内部设立的承担本行和所属分支机构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本行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保障依法经营管理,支持改革和开拓发展,维护工商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法律事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服务业务、分工协作,严密审慎、依法尽职的原则。

第五条海外分支机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对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可以委托(或雇佣)当地律师办理,总行法律事务部予以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总行设立法律事务部。

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法律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应当与其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相适应。

二级分行根据一级分行的决定设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第七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总行经营管理和业务开拓中的法律问题,为总行提供法律服务;负责管理和指导全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并处理事关全行的诉讼事务。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基本法律制度
•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二)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 •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督 • (四)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1.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义
• 《商业银行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 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 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2.银行设立的程序
筹建阶段
申请书 可行性报告 其他文件、资料
开业申请 与审批
申请表、章程草案、任职 资格证明、验资证明、股 东名册、大股东资信证明 、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 场所等设施、其他Fra bibliotek相关法条:
• 《合同法》第399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 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物。
•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 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 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 《支付结算办法》第177条:汇款人对汇出 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 (3)中间业务
•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 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 结算 • 票据承兑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代理买卖外汇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业务
3.担保物处分期限
•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 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 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 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 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二年内予以处分。

第六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六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 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 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 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 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 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 行的某些变更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 发生法律效力。下列哪一事项无需 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2008) • A.变更银行注册名称、变更注册 资本 • B.变更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所在 地 • C.缩小银行业务范围并相应修改 银行章程 • D.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 额百分之四的股东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运行 更、终止
设立、变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P77 1、设立制度:核准制,进行实质审查 2、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章 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 册资本额 (3)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 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商业银行的禁止性业务 • • • • • 1.信托投资义务 2.证券经营业务 3.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4.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5.向企业投资
•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 1、负债业务管理:同业拆借 (商业银行法46)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 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 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 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 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 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 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国际银行业监管合作案例
案例概述
某跨国银行因跨境风险被多个国家监管机构联合监管。
案例分析
该银行在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涉及跨境业务。各国监 管机构加强合作,共同对该银行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其 业务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案例结论
国际银行业监管合作对于跨国银行的监管至关重要。通过 加强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和有效 性,共同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监管评级是指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进行评级,根据评 级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分类监管是指监管部门根据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和业 务特点,将其分为不同类别,对不同类别的银行机构 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
风险处置是指监管部门对存在风险的 银行机构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要求 银行机构补充资本、限制业务范围、 责令停业整顿等。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 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 • 银行业监管内容与标准 • 银行业监管手段与措施 • 银行业监管发展趋势与挑战 • 案例分析
01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通 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对银行业进行 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
特点
具有强制性、规范性、专业性和 国际性等特点,旨在保障银行业 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保护 消费者权益。
监管目标与原则
监管目标
确保银行业合法合规经营,维护金融 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推 动银行业健康发展。
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公开公平、审慎监管、适 度监管、协调监管等原则。
监管机构与职责
监管机构
案例分析
该银行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履行债务义务。监管机构及时采取 措施,对该银行进行流动性支持和风险控制,确保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6.15•【文号】银办发[2000]170号•【施行日期】2000.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二000年六月十五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

现制定并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积极组织力量,确保这一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实行收贷收息责任制,减少新生逾期贷款和不良资产。

附件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用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

为整饬社会信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现就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一、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80%
市场准入监管
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进行审批和监管,确保金融机构 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
100%
业务运营监管
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进行持续 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管,确 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80%
市场行为监管
对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包括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打 击金融犯罪等方面的监管,维护 金对独立性
中央银行在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政府,其决策不受 政府干预。
财政支持
在特定情况下,如应对金融危机等,政府可向中 央银行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政策协同
中央银行与政府需保持密切沟通和协作,确保货 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等其他经济政策相互协调。
监督与问责
政府对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依 法履行职责。同时,中央银行需定期向政府报告 工作,接受问责。
03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执行机构
中央银行
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机构,中央银行是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主要 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依据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对金融机构和市场进行监 管,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监管措施
国际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合作内容
货币政策协调
国际支付体系合作
各国中央银行通过国际协议,就货币 政策目标、手段及传导机制等方面进 行协调,以实现国际经济金融稳定。
推动国际支付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 高跨境支付效率,便利国际贸易和投 资。
金融监管合作
加强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共同 应对金融风险,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 稳定。

最新金融法律制度

最新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制度
• 一、金融法概述 • 1、金融 • 金融: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
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 货币流通。金融产生的条件:
• A、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地分离出来,充当一般
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用
• B、信用日益发展,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 • C、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 • 金融的特点: • A、金融属于信用的范畴,信用是特殊的交易形式 • B、金融仅限于货币资金的融通 • C、金融交易主体十分广泛,除银行外,企业、事业单位、
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 2、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 A、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 B、商业银行会计报表的种类、编报及保存 • C、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 • D、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与经营业绩审计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 1、商业银行的设立
《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我国设立商业银行,应当 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理机构成立的清算组进行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 产。(破产清偿的顺序)
•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 (四)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 • 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 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
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 2、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的基本规则 • A、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
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 D、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
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 E、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

银行现金管理规定【最新版】

银行现金管理规定【最新版】

银行现金管理规定【最新版】一、总则1.1 为加强银行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二、现金收入管理2.1 银行应加强对现金收入的审核,确保现金收入的合法性、合规性。

2.2 银行办理现金收入业务时,应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核实客户身份。

2.3 银行应建立大额现金收入报告制度,对单笔现金收入超过一定金额的业务进行报告。

2.4 银行应加强对非经营性现金收入的管控,防止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现金支出管理3.1 银行应合理控制现金支出,确保现金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2 银行办理现金支出业务时,应严格审核客户身份及资金用途,防止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3.3 银行应加强对大额现金支出的监控,对单笔现金支出超过一定金额的业务进行报告。

3.4 银行应建立健全现金支出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四、现金库存管理4.1 银行应合理确定现金库存限额,确保现金供应与需求的平衡。

4.2 银行应加强对现金库存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火灾、盗窃等风险。

4.3 银行应定期对现金库存进行盘点,确保现金库存的准确性。

4.4 银行应建立健全现金调拨制度,合理调配现金资源。

五、现金业务操作规范5.1 银行应制定现金业务操作规程,明确业务办理流程、操作要求及责任追究机制。

5.2 银行应加强对现金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5.3 银行应确保现金业务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现金业务处理效率。

5.4 银行应加强对自助设备的运维管理,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六、反洗钱与反恐融资6.1 银行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制度,加强对现金业务的监控。

6.2 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6.3 银行应加强对高风险客户和现金密集型行业的风险管理。

第4章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金融法规》

第4章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金融法规》
6)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 社等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
4.1.2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的宗旨 (2)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 (3)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业务 (4)国家开发银行的组织和管理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宗旨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业务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组织和管理
2)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
(1)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目前最主要的合作金融组织形式,是指由农户、 信用社职工、农村经济组织等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 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
(2)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历史沿革
(3)农村信用社的设立条件 (4)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 (5)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和组织机构 ①股权设置 ②组织机构 •社员大会 •理事会 •监事会
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监管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 ①设立原则 ②设立条件 ③申请和审批 (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4.2.2我国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法律规范
1)城乡信用合作社的概念
城乡信用合作社是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 用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统称, 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社员集体投资为基础的合作性金 融机构。
(2)社员
•一家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不得同时成为其他城市信用 社的社员。 •国家公务员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城市信 用社的社员。
(3)组织机构 •社员大会 •理事会 •监事会
(4)业务范围 ①吸收社员存款; ②吸收规定限额以下的非社员的公众存款; ③发放贷款; ④办理结算业务; ⑤办理票据贴现; ⑥代收代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⑦办理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4章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10-31

第4章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10-31
第四章 政策性银行法

学习目标:通过学习商业银行法的内容,同学们应 当掌握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和特征、政策性银行存在 的价值和职能、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政策性银行的分类、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与外部 关系等基本内容,同时总体上了解我国政策性银行 的组建方案和章程。 学习重点: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
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都早于政策性银行而产生。
市场经济导致市场失灵体现在金融方面
中央银行
政策性银行
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1.政策性银行的概念 是由政府发起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 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 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 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 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学习难点:中国的政策性银行制度
【本章引例】
国家开发银行某省分行为扩大信贷规模,促进
融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 3个月内共吸收公众存款约1亿元人民币,并以此发 放商业性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 [问题]: 请问该分行的行为是否合法?
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法概述
政策性银行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平等关系。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是
平等的。

互补关系
配合关系。许多政策性银行因受分支机构缺乏的限
制,其政策性业务的开展是间接的,即通过商业银 行转贷给最后贷款人。
(四)政策性银行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信贷关系、投资关系
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
政策性银行既有商业银行的一般职能,也有 商业银行所不具有的职能,即特殊职能。一般 职能使政策性银行具备了银行的性质,而特殊 职能则使政策性银行具备了贯彻、配合政府政 策或意图的前提条件。

金融法(第四章)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金融法(第四章)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机构。其具有三大职能: 1、引导性 2、补充性 3、服务性
1、引导性职能。 由于政策性银行的地位和目的的特殊性, 其在资金投放中具有引导其他金融机构投 资方向的作用。
2、补充性职能。 补充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活动补 充和完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 职能,弥补商业银行金融活动的不足。政 策性银行的特殊性意味着其在各行业的投 资并不具备主体地位,主要作用是补充商 业银行金融投资领域的缺陷。
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也称为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 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社的组织机构 农村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由本社社员代表组成。选举社员代表时每个社员一票。 社员代表每届任期3年。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 经1/2以上的社员代表提议,或2/3以上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业务范围: (1)吸收社员存款; (2)吸收规定限额以下的非社员的公众存款; (3)发放贷款; (4)办理结算业务; (5)办理票据贴现; (6)代收代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7)办理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 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 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一、银行业监管法律规定(一)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行使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仍保留部分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有权进行检查监督:(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问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O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O这是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二)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对象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13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13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13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经过本章的学习,让先生了解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概念、原那么和体系。

教学重点难点:本章重点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慎重监管;难点是违犯银行业监管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与手腕: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练习。

教学时数:2课时。

教学内容:第一节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一、银行业监管的概念银行业监管有狭义和狭义两种了解。

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度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停止监视和管理的总称。

本文从其狭义了解。

狭义的银行业监管那么不只包括国度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银行业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

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国金融监管的内容、手腕及水平有所变化,但与其他行业相比,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业历来都是各国控制最严厉的行业。

究其缘由,主要是由金融业自身的特殊性及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位置决议的。

首先,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资本化、电子化的明天,金融已不再扮演复杂的〝工具〞或〝中介〞角色,而是积极地对各国经济起着促进甚至是先导的作用,成为一国经济开展的关键要素。

因此,金融业的动摇与效率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开展、社会的动摇乃至国度的平安,必需对金融业停止严厉的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平安和高效运作。

其次,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对的都是社会群众,其运营与群众的信任度有着亲密关系,带有鲜明的群众性的特点。

相对而言,银行是一个非自在竞争的行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这肯定影响市场机制发扬作用。

另外,出于平安或维护客户财务信息秘密的需求,银行的信息披露度不高,形成群众获取信息的不对称,使群众难以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和业绩作出准确判别。

因此,需求政府从外部对金融机构的行为停止有效监管,以调理垄断性带来的市场机制相对失灵现象,减轻信息不对称形成的评价和监视困难,到达维护群众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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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 第三层次是分支机构
2021/2/2
4
第三节 人民币
一、关于人民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 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021/2/2
5
人民币属信用货币。
信用货币是指在信用关系的基础上产生, 并代表一定价值量发挥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 职能的货币形式。
2021/2/2
6
第三节 人民币
二、我国货币发行原则 1、集中统一发行原则; 2、经济发行原则:指货币发行只能根据
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不能搞财政发行,应杜绝 用货币发行的办法解决财政赤字问题;
3、计算发行原则。
2021/2/2
7
三、人民币的发行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发行的管理是 通过划分发行库与业务库来组织实施的。
2021/2/2
8
第四节 业务
一、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是指由《中国人民银
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实 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可以经营的业 务,是中央银行职能的具体表现。
2021/2/2
9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
一是为执行货币政策经营的业务;
二是为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而经营 的业务;
第九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及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人民 币的相关规定。掌握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机构 设置以及人民币的发行原则、程序。
2021/2/2
1
第一节 概述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
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 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 督管理。”
三是为对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机 构提供服务而经营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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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金融监督管理
一、关于金融机构的审批 二、关于稽核 三、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四、查处、违反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
度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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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财务会计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制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管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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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法律责任
一、一般主体 二、特殊主体(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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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 位
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两大政府职能,即制定 和实施货币政策;对全国金融业实施监督管 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责(十一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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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组织机构
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最高权力机构:明确了实行行长负
责制,赋予了行长很大的职权。 第二层次是内部职能机构:尤其是货币政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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