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条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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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易管理制度范本

土地交易管理制度范本

土地交易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土地交易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土地交易行为:(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五)土地使用权抵押;(六)其他土地交易行为。

第三条土地交易原则土地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土地交易主体土地交易主体包括:(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四)土地使用权转让人;(五)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六)其他参与土地交易的主体。

第五条土地交易程序土地交易程序包括:(一)达成交易意向;(二)签订土地交易合同;(三)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四)缴纳土地交易税费;(五)办理土地交易手续;(六)其他交易程序。

第六条土地交易合同土地交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内容包括:(一)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或者其他交易价款;(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五)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六)违约责任;(七)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七条土地交易价格土地交易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反映土地价值。

土地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土地交易税费土地交易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交易税费。

第九条土地交易监管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整治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1.1为了规范土地整治行为,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1.2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土地整治活动。

1.3土地整治是指对低效、不合理利用或者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活动。

二、整治原则
1.1保护耕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1.2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3生态优先,保障可持续发展。

1.4依法整治,合理合法利用土地。

三、整治内容
3.1土地平整。

3.1土壤改良。

3.2水系整理。

3.3植被恢复。

3.4基础设施配套。

四、整治程序
4.1调查评估。

对拟整治的土地进行调查评估,了解土地现状、权属、利用状况、生态状况等。

4.1规划设计。

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制定土地整治规划方案,明确整治目
标、任务、措施等。

4.2组织实施。

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土地整治活动。

4.3竣工验收。

完成整治任务后,组织竣工验收,确保整治质量符合要求。

五、保障措施
5.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土地整治工作机制。

5.1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5.2完善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土地整治工作。

5.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土地资源保护意识和土地整治工作的积极性。

土地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土地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资源保护,维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与土地资源保护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土地资源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二)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障土地资源合法权益;(四)坚持科技创新,提高土地资源保护管理水平。

二、土地资源保护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土地资源保护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宣传贯彻土地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二)制定土地资源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破坏土地资源行为;(四)开展土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土地资源数据库;(五)组织实施土地资源保护工程,推广土地资源保护新技术;(六)指导、监督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开展土地资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地资源保护工作。

三、土地资源保护措施第七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划定土地用途,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第八条加强耕地保护,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第九条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条加强土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土地资源数据库,及时掌握土地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推广土地资源保护新技术,提高土地资源保护水平。

第十二条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破坏土地资源行为。

四、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建立土地资源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对违反土地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范本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范本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范本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是指中国政府对土地进行管理和利用的一系列规则、法律和制度。

土地是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土地管理制度对于保护国土资源、促进农业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范本。

一、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制度中国采取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制度。

即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土地使用权归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市居民和其他经济组织所有。

这一制度保障了土地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同时也确保了农民和其他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这一制度,农民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可以将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农民个人经营。

这一制度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承包权,鼓励他们积极种植农作物,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三、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是中国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这一制度,城市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出让给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可以在一定时限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这一制度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城市土地开发,推动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这一制度,政府对土地进行有规划的利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浪费和滥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包括保护农田、保护城市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土地的权益和责任,规定了土地管理的具体要求,为土地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综上所述,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范本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土地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土地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土地项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项目管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活动,保障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活动时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土地项目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等方面的可控,实现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项目管理组织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土地项目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项目应建立健全项目组织机构,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六条土地项目申报应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土地项目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项目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八条土地项目实施应按照项目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等方面的可控。

第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定期向土地管理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项目验收与评估第十二条土地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项目验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验收的监督。

第十三条土地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报送项目评估报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您的要求,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详细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是为了规范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工业、建设、交通、水利等事业的发展,调整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租赁权的关系,维护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证土地的合理开辟和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制定的法律。

第二条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本法所称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及其他土地。

第四条土地利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二)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三)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和生态化相协调;(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五)依法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六)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鼓励土地有偿使用、有偿流转。

第五条土地凡属国家所有,依法可以划归国家授权的机关、军队和企事业单位使用。

第二章土地利用规划和供给第六条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依据。

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阶段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包括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综合规划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者委托编制。

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或者委托编制。

……(接下来的章节内容继续细化,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转让、土地的承包与流转、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利用税等等,字数在2000字以上)……【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有土地:指国家所有的土地,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管理制度范本

土地管理制度范本

土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土地管理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三章土地利用计划和审批第八条国家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制度。

土地利用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制定。

第九条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用地原则,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用地需求。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第四章土地征收和补偿第十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的,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对被征收人进行妥善安置。

第五章土地整治和开发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土地整治和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

农村土地管理规定范本

农村土地管理规定范本

农村土地管理规定范本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的管理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的使用和流转,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农村土地管理规定范本,以供相关方面参考和使用。

二、土地管理责任1. 土地管理主体农村土地的管理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授权的管理机构。

其负责组织实施土地的统一规划、划拨、使用、流转、保护等工作。

2. 个体农民土地管理个体农民可以依法依规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地的管理和利用。

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是个体农民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三、土地使用权1. 土地确权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权登记,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侵害土地使用权。

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农民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维护自身的权益。

3. 土地流转管理土地的流转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并经过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和备案。

土地流转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且应当尊重各方的意愿,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四、土地规划与合理利用1. 土地规划农村土地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合理确定土地的用途和分区,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2. 土地利用项目评估开发利用农村土地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公开透明,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3. 耕地保护与补充农村土地的耕地部分应当得到重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农田。

对于农田补充的问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和补种。

五、土地管理的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究主体的法律责任。

2. 侵权赔偿对于损害土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农民相应的赔偿,并恢复农民的合法权益。

3. 监督与举报社会各方面应当积极参与土地管理的监督工作,对于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结语本农村土地管理规定范本仅为参考,具体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规定和制定。

社区职责土地管理制度范本

社区职责土地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范围内所有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社区土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二)合理利用,优化土地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区可持续发展;(四)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二、社区土地管理职责第四条社区居委会负责本社区土地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制观念;(二)制定社区土地管理规划,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三)负责土地登记、调查、统计、评估等工作;(四)协调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五)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防止非法占用、买卖、出租土地等违法行为;(六)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七)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社区土地管理规划;(二)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三)协调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四)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土地登记与调查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对社区居民拥有的土地进行登记,确保土地权属明确。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开展土地调查,掌握土地资源现状,为土地管理提供依据。

第八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等级评定依据等;(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发证等情况;(三)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四)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情况。

四、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第九条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社区土地管理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加强对土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环保意识。

用地管理制度范本

用地管理制度范本

用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土地管理范围包括土地利用、土地变更、土地开发、土地整治等方面。

第三条土地管理制度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突出环境保护、国土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地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土地利用管理第五条土地利用按照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期规划执行。

第六条土地利用的变更需经过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七条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的单位,应按照法规和政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土地利用应根据土地资源的特点,合理布局和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

第九条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土地。

第十条土地资源的整合和集约利用应当优先考虑,鼓励多种用途的土地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对于违规占用土地资源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三章土地变更管理第十三条土地变更包括土地用途、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内容。

第十四条土地变更申请需经过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十五条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应当在土地管理机构备案,并公示。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需经过相关方面协商,经过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土地变更需要支付相关的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违规变更土地资源的单位,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土地变更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土地资源变更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四章土地开发管理第二十条土地开发需经过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

第二十一条土地开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法规,保护环境资源。

第二十二条对于土地开发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规划和相关要求开展开发活动。

第二十三条土地开发过程中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的单位应当及时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规开发土地资源的单位,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建筑企业土地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企业土地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企业土地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等所有涉及土地使用、开发、经营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合规经营;(二)节约用地,合理利用;(三)权责明确,责任到人;(四)加强监督,确保落实。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取得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一)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二)通过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三)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取得。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取得程序:(一)明确项目用地需求,制定用地计划;(二)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选择合适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三)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四)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三章土地使用与开发第六条土地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土地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分步实施;(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土地使用与开发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三)确保土地开发项目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质量合格;(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变更与终止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变更:(一)因土地用途、土地权属、土地面积等发生变化,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等合同到期,需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终止:(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等合同到期,终止土地使用权;(二)土地使用权因转让、继承、赠与等原因终止。

第五章土地资产管理第十一条土地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属清晰,责任明确;(二)盘活存量,优化配置;(三)提高效益,保值增值。

企业房屋土地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房屋土地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房屋土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房屋土地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房屋土地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房屋土地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房屋土地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内部控制,确保房屋土地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取得与处置第五条企业取得房屋土地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合法权属证书。

第六条企业取得房屋土地的成本应合理计入资产,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摊销和折旧。

第七条企业处置房屋土地应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企业合法权益。

第八条企业处置房屋土地所得收入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企业应合理规划房屋土地的使用,确保房屋土地的有效利用。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房屋土地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期限、用途、租赁价格等事项。

第十一条企业应定期检查房屋土地的使用情况,确保房屋土地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房屋土地维修管理制度,明确维修责任、维修周期、维修费用等事项。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房屋土地保险制度,对房屋土地进行投保,确保房屋土地的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房屋土地管理监督机制,对房屋土地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进行房屋土地资产清查,确保房屋土地资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房屋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房屋土地管理制度范本旨在为企业提供一套完整的房屋土地管理框架,确保企业房屋土地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自身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和调整管理制度,以适应企业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要。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流转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层层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用地强度。

第四条农村建设用地应按照统筹规划、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控制开发强度的原则,综合考虑农田质量、生态环境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五条农村建设用地应优先选择无农业用地功能的土地,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和破坏。

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占地、私挖土石等行为。

第七条对占用农村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合理补偿和补偿费用的支付。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应进行规划管理,确保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农村建设用地规划应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合理布局农村产业、居住、生态等各类用地,实现农村的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农村建设用地规划应当包括用地总量控制、专项规划编制和修订、农村用地供应与需求研究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建设用地规划应当按照层级划分,明确国家、省、市、县各级的规划权限和责任。

第十二条农村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并公布给社会公众,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农村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应当注重科学决策,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和农户依法取得。

第十五条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获得土地使用证,保障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转让和继承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经过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范本

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范本

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保护土地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活动,并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照法律授予土地使用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支配、使用土地、享有盈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和条件第六条:合法依法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格的主体,包括土地管理部门、市县政府及其授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机构等。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2. 完备的土地权属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书;3. 具备土地开发能力和开发方案;4. 具有资金实力和信誉保证;5. 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的要求;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和方式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2. 信息公开和报名申请;3. 投标或竞价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4.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 拍卖方式;2. 竞标方式;3. 协议转让方式;4. 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合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2. 被出让土地的地理位置和面积;3.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用途限制;4.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和付款方式;5.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6. 合同的履行和解除方式等。

家庭农场土地管理制度范本

家庭农场土地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庭农场土地管理,保障家庭农场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家庭农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家庭农场所有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

第三条家庭农场土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合理;2. 保障土地权益,维护家庭农场利益;3.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4. 保障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土地承包与流转第四条家庭农场土地承包应当依法进行,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承包面积、承包费用、土地用途等。

第五条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土地流转双方应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期限、流转面积、流转费用、土地用途等;2. 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业生态环境;3. 土地流转合同应当向当地农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家庭农场土地承包和流转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家庭农场土地承包和流转。

第三章土地使用与保护第七条家庭农场土地使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农业生产,确保土地用途适宜。

第八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土地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盐碱化等生态环境问题。

第九条家庭农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禁止闲置、撂荒土地。

第十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土地质量,提高土地产出能力。

第四章土地变更与登记第十一条家庭农场土地变更应当依法进行,包括土地承包期限、承包面积、土地用途等变更。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土地变更后,应及时向当地农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土地管理实行监督与处罚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土地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土地管护日常制度范本

土地管护日常制度范本

土地管护日常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第三条土地管护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管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管护责任。

二、土地管护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土地管护工作。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土地生态环境,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其使用的土地进行管护,保持土地的肥沃和生产能力。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违法占用、污染、破坏土地资源。

三、土地管护措施第九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土地资源的流失和退化,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益。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进行土地改良,增加土地的肥力和抗旱能力。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土地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土地资源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四、土地管护监督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护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管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土地管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五、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人未履行土地管护责任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范本抱歉,由于篇幅限制,我无法提供一个完整的____字的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范本。

下面是一个概括性的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范围内的土地管理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土地利用应优先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需要。

第五条土地使用单位应合法使用土地,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期限和用途范围。

第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土地使用计划,监督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利用行为。

第七条土地的出让、收储、转让、租赁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第八条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所有土地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出让、转让、租赁的法定权利。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让、转让、租赁等。

第十条出让土地使用权应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第三章土地管理机构第十三条东莞市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的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土地审批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审批。

第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土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土地资源的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土地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土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单位应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履行相应责任。

第四章土地保护与整治第十八条保护农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土地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保护农田。

第十九条保护生态环境是土地管理的重点内容,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范文包括了土地出让、土地使用、土地审批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规定如下:1. 土地出让: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东莞市政府依法组织土地出让。

土地出让应公开、公平、公正,并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进行。

2. 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和划拨两种形式。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划拨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

3. 土地审批:土地审批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对于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需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4. 土地收回:土地收回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占用、超期使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等土地进行收回。

5. 土地补偿和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补偿和征收。

6. 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是指土地使用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出让人支付的费用。

7. 土地划拨:土地划拨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国有土地划拨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8. 土地整治和保护:土地整治和保护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工作。

以上是东莞市土地管理的一些主要规定,具体细则和实施办法可以参考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和规定。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的管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包括土地的供应、使用、管理以及土地利用的规划、指导等。

第三条土地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依法管理的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五条土地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土地流转、承包、出租等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土地流转备案管理制度范本

土地流转备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备案管理。

第三条土地流转备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自愿协商,平等互利;(三)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四)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章土地流转备案范围第四条以下土地流转行为需进行备案:(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土地经营权流转;(三)土地入股、合作经营;(四)土地租赁、转包、互换、转让;(五)其他涉及土地流转的行为。

第三章土地流转备案程序第五条土地流转双方在达成流转意向后,应向所在地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土地流转申请书;(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经营权证书;(三)流转双方的身份证明;(四)流转合同;(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收到备案材料后,应进行以下审查:(一)审查土地流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审查流转双方的身份证明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经营权证书;(三)审查流转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第七条审查合格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流转备案证明。

第八条土地流转备案证明应载明以下内容:(一)土地流转双方姓名(名称)、地址;(二)土地面积、位置;(三)流转期限;(四)流转费用;(五)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第四章土地流转备案管理职责第九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流转备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宣传、解释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受理土地流转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三)出具土地流转备案证明;(四)对土地流转备案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五)对违反土地流转备案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土地流转备案的,由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措施范本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措施范本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措施范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实现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重要举措。

为了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村土地的综合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下面将介绍一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措施范本。

一、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1.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

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确保流转过程规范、公正、透明。

2.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机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3. 引导农民参与土地流转。

加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信息服务,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积极引导农民参与土地流转。

二、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和监督1. 建立农村土地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资源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提高土地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

2.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执法监督机制。

加强农村土地执法监督,依法打击违法用地、非法占地等行为,维护农村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加强对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保护优质农田和生态功能区,促进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三、创新土地经营方式1.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多元化经营。

支持农民通过承包土地出租、股份合作、土地流转等方式发展多元化经营,提高农村土地的综合效益。

2. 鼓励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

推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加强农村土地的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产出。

3. 支持农村土地经营主体发展新型经营模式。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经营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高农村土地的经营效益。

四、加强农村土地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1. 加强农村土地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对农村土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补偿机制,促进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2. 推动农村污染土地整治。

加强对农村污染土地的治理,加大农村土地恢复重建力度,提高农村土地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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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土地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修正市土地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17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城管、农业、公安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市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是本市的土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市土地登记机关),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

第七条土地利用规划、基础测绘、地籍调查、土地档案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土地信息化管理、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的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政府应当每年将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本市通过实施有偿使用土地制度,回收市政府前期投入的土地开发及配套的基础设施、征地补偿、围垦造地、储备整理的成本金,形成投入、回收、再投入、再回收的机制。

第十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

鼓励市民对土地规划、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对用地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耕地保护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限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开发、复垦、整理符合质量要求的耕地。

市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发展与改革、统计等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类农用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将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列入市、区、镇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领导任期责任制、动态巡查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目标考核等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容之一。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减免、侵占、挪用。

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开发、整理、补充新的耕地。

第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每块独立的基本农田应当设立一个以上保护标志牌,标志牌上要注明编号、地名、面积、地类、等级、四至、保护责任人、举报等方面的容。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设立基本农田界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基本农田界桩。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基本农田界桩档案,并抄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区、镇、村、组、户应当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市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耕地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公布耕地状况,定期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第十六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发布征地公告。

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在依法报批征收土地时,发布征地预公告。

征地预公告与征地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征地预公告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二)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不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公示催告后,仍不在规定时间登记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地上青苗和附着物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三)市土地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以合并进行,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公告发布后,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拒绝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作出土地征收行政决定;拒绝签订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被征地的单位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后分类列表,在被征地所在村委会公示三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土地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单位、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

对补偿的主体、种类、数量有异议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异议不成立,当事人仍拒绝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因其他原因,当事人拒绝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第十七条市政府应当设立征地补偿预存费专户,确保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能及时足额支付。

未存足征地补偿预存费的,不得签订土地征收协议。

征地补偿预存费作为专项资金,用于相应土地的征地补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公告发布后,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补偿围。

有征地预公告的,征地补偿以征地预公告发布当时的土地利用状况计算。

被征地单位的安置人口数以征地公告发布前一日的在册人口数为准;发布了预公告的,以预公告发布前一日的在册人口数为准。

第十九条征收土地实行综合补偿制度,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农村留用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确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确定。

第二十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直接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当直接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支付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农村留用地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账册,专户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筹集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部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失地农民本人及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社会保险。

土地征收后留给被征地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的收益,归被征地单位所有,收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社会保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应当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土地征收协议和有关补偿协议签订后,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支付有关补偿费,支付补偿费后,土地及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建筑物归国家所有,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清理场地或者委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清理场地。

第二十三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被征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已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或者不服征地补偿决定,拒绝接受补偿款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收集证据,向公证机关办理征地补偿费提存手续。

被征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提存征地补偿费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市土地主管部门送达的征地补偿费提存通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地补偿费提存通知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五日送达当事人。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统征土地在国家未使用前,经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与土地承租人签订租赁耕作协议。

未经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承租人不得改变用途和地貌,不得挖沙、取土、挖塘养鱼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项目建设,不得种植生长期一年以上的经济作物。

前款所称统征土地,是指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并付清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经市土地主管部门确认,土地所有权已被征收为国家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未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统征土地,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发布用地公告,并依据市政府规定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

用地公告发布后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补偿围。

第二十六条已经支付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统征土地,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发建设前六个月发出用地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耕种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清理、搬迁。

逾期不清理和搬迁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清理场地或者委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清理场地。

市土地主管部门已按前款规定提前六个月告知的,不进行青苗补偿。

未提前六个月告知的,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租赁耕作协议所确定的地类及标准,或者经批准改变的地类及市政府征地补偿费标准进行青苗补偿。

第二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市政府可以决定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经营、管理、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征用土地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将土地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做相应补偿。

第四章土地利用第一节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第二十八条市政府负责依法组织编制、修改和报批全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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