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专业知识第十二章合同法概述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最新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34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衣求撤销的合同。
42、合同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4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由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
《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的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般而言,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与被代理人的过错有关。
44、合同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对其做了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4)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4)61、侵权责任的构成: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62、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国为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例如行为人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时,当事人就面临适用哪个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
传统的合同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缺乏管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其更为严重的其他法律责任,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为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至少一有一方是外国的公司或个人主体,根据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在涉外合同中要注意国民待遇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公司和个人在我国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和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与中国公司和个人的权利相同,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或者外国公司个人所在国的法律,也可以是任何第三国的法律,但是中国的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例外。
《合同法》第126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章合同法(1)
平等、自由、责任
第十二章合同法(1)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 | 《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 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十二章合同法(1)
特征:民事、法律、行为
第
1.平等主体
一
2.多方行为,二人以上
的
所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
订
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
立
用书面形式,否则,该合同不能成立。
第十二章合同法(1)
(二).口头形式
第
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包括当面洽谈
二
和电话协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节
口头形式大都适用于日常生活中的小商 品买卖或服务,即便是标的额较大的交易,
二
种类、质量、货款支付等作了全面说明, 要求电视机厂在8月20日前答复。
节
|该信于8月13日到达电视机厂。电视机厂 10月18日回信称同意售货,但送货时间推
合 迟到12月25日,百货公司10月24日接到信
同
后未予答复。12月25日电视机厂按时将100 台电视机送到百货公司,但百货公司以双
的
方之间未成立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因此发 生纠纷。
合同的成立时间因形式而异:
即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在客观上存在。承
第
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
一般来说,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即 时作出承诺时成立。
节
以推定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根据要约的要
合
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
《民法》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
第十二章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于他方的义务,他方负有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义务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一)买卖合同以负担转移所有权义务为最终目的。
(二)买卖合同虽然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但与所有权转移是分离的。
(三)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双务合同。
(四)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的分类:(一)一般买卖合同与特殊买卖合同。
(二)动产买卖合同与不动产买卖合同。
(三)对现存物的买卖合同与对未来取得之物的买卖合同。
(四)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与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五)特定物买卖合同与非特定物买卖合同。
(六)受限制的买卖合同与不受限制的买卖合同。
合同必备条款:当事人条款、标的物条款、数量条款三种。
买卖合同对于出卖人的法律效力:(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二)瑕疵担保责任(三)从义务的履行(三)对标的物的回收义务(四)其他义务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一)支付价款(二)首领标的物(三)检验义务风险负担:我国《民法典》采取“交付转移风险”的基本原则,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法对风险负担问题的规定(一)关于风险的转移时间1.一般原则“交付转移风险”原则2.在有承运人情况下的风险负担问题(1)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负担问题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转移于买受人。
但是,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应当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讲义(2011、11、20)
(1)承诺期限的起算 《合同法》第24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 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 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 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到: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承诺才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 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原则无效,例 外有效。 (3)承诺因传递迟延而迟到:因承诺人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应在承诺 期限内到达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 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 有效。” ——原则有效,例外无效。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拘束力) (一)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 《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 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三)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实质拘束力) 也称承诺适格,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 立合同的权利/资格/法律地位。
1.意定期限:即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存续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合同法》23条第1 款)。 承诺期限的起算:《合同法》第24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 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 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法定期限,根据《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可区分为: (1)即时承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项)。 (2)合理期限:“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 到达”(第2项)。 四、要约的失效(丧失实质拘束力) 《合同法》第20条: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特定要约与公众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合同法》23·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 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 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 更。”
第十二章 合同法(上)
5.甲与乙订立了供货合同,约定甲委托丙 向乙交货;如果丙不交货,则乙只能向甲 而不能向丙主张合同责任
1、2、3错误,4、5正确
选择(单选)——
1.甲方以书信方式向乙方提出签订合同的条 件并附言:如果乙方在10日之内不提出异议, 即认为同意。10天过去了,乙方仍保持沉默。 据此,正确的说法是( C )
某公司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规定:“职工因操作
不当造成的人身伤害,由职工自行承担责任。”
该公司职工王某为完成生产定额,在下班后使用 一台机器时因误操作被轧断了2根手指。应当由 谁承担责任? (D) A.应当由王某自己承担,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 任
B.主要由王某自己承担,该公司亦应当承担部 分赔偿责任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1.合同的形式 2.合同的一般条款 3.格式条款(格式合同)
(1)概念和特征 (2)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
合同 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合同书 信件 数据电文
沉默 其他形式 (默示形式) 推定
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邮件
合同的一般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数量 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北京碧水公司与上海青山公司订立了一份 书面合同,碧水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 青山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D) A.自碧水公司与青山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 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碧水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碧水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 寄时成立 D.自青山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隋彭生第一章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是关于债的合意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要约+承诺=合同)。
3.《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比如结婚、扶养等法律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之债有相容性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多选题】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2011-3-58)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
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
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
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1)A属于约定的要式合同,可通过履行突破。
(2)B属于自始履行不能,故无效。
(3)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尚都有履行的可能,两个合同都有效。
(4)“商铺”是不是“房屋”,含义不清。
如果是房屋,丙享有同等条件的下的优先购买权。
即便丙享有优先购买权,甲与乙的买卖合同也有效。
二、合同的分类(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年政法干警考试内容民法学知识点教材复习资料—合同法分论--资料
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合同法分论第一节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交付买卖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
而且,在各国合同法中,买卖合同都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卖方要转移财产所有权于买方。
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但不移转所有权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同时,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卖方将取得价金的所有权。
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等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都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即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与买受人的给付(支付价款)互为对价,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所以,任何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从对方获得利益,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5.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因此,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6.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买卖合同并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
因此,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这是出卖人和主合同义务、基本义务,这在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
民法-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民法考试的注意要点一、民法概论包括三个知识点: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二、民法基本原则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其中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个重点。
在两个方面要注意:(一)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案例。
无论是案例分析题还是选择题,都有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题面,解决问题的过程。
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案例分析方面,不管是大案例小案例,都能用得上。
很这个理论的关键点是要求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思维方式”,即:当事人是谁,他们之间有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是什么样的权利利用关系;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产生民事责任,如果有,是什么民事责任;在权利义务或者民事责任问题确定之后,运用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回答题面中提出的问题。
(二)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义务的理论解决考题中的问题1、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直是出选择题特别是多项选择题的好题眼。
建议多注意。
2、民事权利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有自卫自助。
要注意两个问题 1)自力救济的适用条件(2)自卫和自助的区别。
3、民事义务。
主要是辨析民事义务的类型。
比如辨析从义务和附随义务。
什么叫从义务?什么是附随义务?例如甲、乙之间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甲向乙提供了一台机器的同时,还应当为乙培训一个技术人员,这是什么义务?再例如,甲同乙订立合同之后,乙给甲送货上门,不料甲家的吊灯突然坠落,砸伤了乙,甲当然负有赔偿义务,这是什么义务?4、民事责任。
有两个重要的题眼。
第一个是关于按分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辨析;第二个是关于过错责任的理解,它牵涉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基础理论,还涉及到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和诉讼上的举证责任。
因此,过错责任概念是基础的,牵涉面比较宽。
二、自然人包括三个知识带: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二、监护;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能力和其行为后果的辨析。
这个辨析涉及到行为人行为后果的问题。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阅的民事权利义务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5、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合同法的主要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初稿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7、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的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
第十二章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合同。
1.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4)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但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
2.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①交付标的物。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这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转移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
③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④承担从合同义务。
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①支付价款。
②受领标的物。
③检验标的物。
对于买受人的验货期间,应掌握下表内容:3.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主义交付主义,是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风险责任及孳息在交付完成时发生移转的一种制度。
(1)交付主义在本质上与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紧密关联。
“所有权移转”完成,则“交付”完成。
“交付”完成,则“交付主义”实现。
表现为:①对于动产交付主义是指以移转所有权为意思表示的移转占有。
仅仅移转表面占有,而没有移转所有权意思的,不是交付,如借用、租赁中的移转占有。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基本知识概述
合同法基本知识概述引言合同法作为民法中的一门关键法律学科,为社会各方之间的经济交往提供了制度化的框架。
本文将对合同法的基本知识进行概述,包括定义、要素以及一些常见的合同类型。
一、合同法定义合同法是指调整和规制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是合法的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
合同法的产生为当事人之间的自愿行为提供了保障,也规定了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时的处理办法。
二、合同法要素一个完整的合同通常包含以下要素:1. 完全合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基于自愿的原则,在完全了解合同内容和后果的情况下达成一致意见。
2. 客体合法合同的客体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交易的。
这意味着合同的内容不能违法,也不能违背公共利益。
3. 规定的方式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例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4. 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内容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5. 主体资格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6. 合同目的明确合同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内容,不能存在模糊不清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
三、常见合同类型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类型:销售合同是指卖方将商品或服务转让给买方的合同。
销售合同通常包含商品描述、价格、交付方式以及支付条件等条款。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特定的财物或不动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的合同。
租赁合同通常包含租金、租期、使用范围等条款。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通过合同将自己的权益交给委托人处理的合同。
委托合同通常包含委托事项、委托人权益保障、委托人的报酬等条款。
4. 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是指贷款人将资金提供给借款人的合同。
贷款合同通常包含贷款金额、还款方式、利率等条款。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提供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通常包含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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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专业知识:第十二章合同法概述
我国于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关系中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受权利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合同。
二者的区别是:
1)单务合同中只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中双方都负有义务。
2)双务合同中一方不能履行,他方享有解除权,单务合同中不承担义务一方不享有解除权。
3)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中当事人不享有这些权利。
2.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消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而合同撤销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不产生效力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是:
1)合同解除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合同撤销以合同中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瑕疵为前提。
2)合同解除的结果是合同提前消灭,并不影响已经履行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合同撤销的结果是合同自始无效。
3)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而合同撤销只包括法定撤销一种。
3.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者的区别是:
1)要约是合同成立中实质性程序,而要约邀请则不是。
2)要约一旦生效,对要约人即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则不具有约束力。
3)要约一般只能特定人发出,而要约邀请则不一定。
4)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具备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需要。
4.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的主任的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即应承担代为履行或赔偿责任的担保责任。
二者的区别是:
1)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2)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次位责任,即仅仅对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则有义务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5.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者的区别是:
(1)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违约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
(2)缔约过失责任是因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而违约责任是因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3)缔约过失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4)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损失。
6. 定金与预付款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预付款则是当事人在合同标的额内向对方预先支付的金钱。
二者的区别是:
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而预付款没有担保功能。
2)在一方提供定金后,如果提供定金一方违约,则无权收回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一方支付了预付款后,当事人违约时,并不承担失去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责任,而是承担违约责任。
7. 缔约过错责任与侵权责任
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
二者的区别是:
1)缔约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侵权责任则广泛适用于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的情形。
2)缔约过错责任必须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过错责任,也包括无过错责任。
3)缔约过错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既包括赔偿损失责任也包括其他责任形态。
4)缔约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方的缔约费用和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受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