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百货大楼商场承包合同(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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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百货大楼承包合同
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第一条承包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曲靖市富源县百货大楼区楼第号商位承包给乙方(位置详见图纸附件),甲方对所出让的房屋具有合法使用权。
二、甲方承包给乙方的房屋使用面积为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所承包房屋作为经营用,经营范围。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商位内有:消防设施及供配电等设备。上述设备的运行及维修费用,不包含在承包金之内,乙方另行付费。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承包金及其它费用
一、合同有效期第一年承包金为元(大写:元);第二年度承包金为元(大写:元),第三年承包金在第二年的基
础上递增;每一年承包金按年度计算。
二、水、电费按日常实际使用数(计量)收费,每月10日前交上月水、电费以及其它费用。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一、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付给甲方元(大写:)保证金,并将第一年的承包金(大写:元)人民币付给甲方。
二、乙方第二年以后的承包金提前30天支付给甲方。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可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汇票或现金等方式。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一)、甲方应保证所出让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并负责年检及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凡遇到政府部门要求需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时,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对乙方所承包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三)、负责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并为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提供出具有效的相关手续。
(四)、甲方保证室内原有的水、电满足乙方正常营业使用,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设除外),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通报。
(五)、甲方应保证出让房屋的消防设施符合行业规定,并向乙方提供管辖区防火部门出具的电、火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上述设备、设施如属于自然老化出现问题甲方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如甲方不能及时实施,乙方有权代为修复或更换,费用(以发票为准)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和办公。
(二)、合同有效期内,对所承包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三)、按合同内容交纳承包金及其它费用。
(四)、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交纳水费、电费、卫生费,如不交纳者,甲方有权停止使用,商场的水电等设施由乙方自行维护,损坏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并安装好(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为准)。
(五)、乙方在经营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城市治安管理条列,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要求,乙方因违法违纪和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封和造成的一切事故后果,由乙方自负一切责任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六)、乙方在使用期间以及经营所需办理和发生的一切工商、税务等证件、税费以及其它国家规定的费用由乙方自己办理和承担。
(七)、乙方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号商位自备所产生的废弃物或者垃圾袋、垃圾桶等;所有商品和物品禁止放在通道上;在自己的商位或门市前后左右处不准堆放垃圾和废弃物,卫生自行负责打扫干净,做到地上无果皮、菜叶、纸箱(纸屑)和积水,不准乱堆乱放、乱甩废弃物。
(八)、不准占道经营和延伸搭棚,车辆不准乱停乱放,甲方的公共设施设备(含水、电、消防设施等)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需要改变的必须经过市场办公室书面批准,
未经批准自作主张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责任自负,市场办将监督修复并给予罚款。
(九)、乙方人员管理
1、乙方派驻在甲方场地内的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所有管理制度。
2、乙方派驻在甲方场地内的人员应本着服务顾客(即顾客永远是对的)的原则,不得因任何原因同顾客发生争执、争吵等。
3、乙方派驻在甲方场地内的人员应当在工作中保持良好精神状态,不得在工作时间扎堆聊天及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乙方派驻在甲方场地内的人员如有违反以上任何一项或多项,乙方应予以纠正,并接收甲方的管理处罚。
5、乙方对其派驻在甲方场地内的人员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该人员给甲方(包括其他在甲方场地内经营的商家人员、顾客等)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所有人员的《健康证》等由乙方自行办理。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应完全遵守本卖场的管理,按时上下班,相关营业人员应和商场员工协力为顾客服务。
7、营业中,乙方自有物品和设备由乙方自行保管,贵重物品不允许留存在购物广场内,丢失等所有行为由乙方自行负责。
8、乙方必须依法经营,对于乙方经营的商品或行为,若被顾客投诉到甲方,乙方完全认可甲方的处理行为。并承担相关的责任,投诉到工商12315,依工商12315的处理为准。
第六条房屋装修或改造
乙方如需要对所承包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在合同终止、解除承包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
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和赔偿责任: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4、该房屋损坏、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甲方有权收回所有房屋和摊位,出现承包期不满,甲方按照乙方实际使用的天数收取承包金,剩余承包金甲方如数无息退还乙方,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同意互不承担责任和赔偿责任,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九条继续承包
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承包权,乙方如需继续承包,应在承包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承包合同。
第十条其它
一、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执行人,并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权利和义务。
二、本合同的项条款需要变更时,必须用书面方式进行确定,经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协议,接到函件方在十天内书面答复对方,在十天内得不到答复视同同意,最后达成补充协议。
三、双方各自办理财产保险,互不承担任何形式之风险责任。
四、乙方营业时间根据顾客需要可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