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环办〔2013〕37号附件
环评目录
目录|总则---------------------项目由来---------------------评价目的---------------------编制依据---------------------控制污染与保护环境的目标---------------------评价标准---------------------环境影响识别及评价因子筛选---------------------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评价重点与评价时段---------------------评价原则|工程概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生产规模及产品方案---------------------劳动定员与工作制度---------------------与产业政策相容性分析---------------------与城市规划相容性分析|工程分析---------------------现有工程分析---------------------扩建工程分析---------------------主要设备---------------------扩建工程完成后污染物排放“三本帐”|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概况---------------------自然环境概况---------------------社会环境概况---------------------环境质量现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空气影响分析---------------------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声环境质量影响预测与评价---------------------固体废物影响分析---------------------环境风险分析|清洁生产分析|防污减污措施评价及总量控制分析---------------------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评价---------------------锅炉废气治理措施分析与评价---------------------工程噪声防治措施分析与评价---------------------工程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评价---------------------环保投资---------------------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厂区平面布置分析---------------------厂址环境可行性分析|公众参与---------------------依据---------------------公众参与的目的---------------------公众参与对象和方式---------------------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统计---------------------调查结果反馈分析及建议|环境经济损益分析---------------------环境效益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分析---------------------环保投资损益分析|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环境管理---------------------环境监测计划---------------------排污口规范管理|评价结论与对策建议---------------------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现状---------------------工程分析及环境影响结论---------------------污染防治措施---------------------总量控制、城市规划相符性---------------------清洁生产---------------------公众参与---------------------建议---------------------工程环境保护措施与验收要求一览表---------------------结论附件1、扩建项目地理位置图2、维达纸业(abc)有限公司厂区平面布置图3、立项审批文件4、环评委托书5、abc环保局[2007]29号函6、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16•【文号】环办[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4月16日附件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以高端人才优先发展引领带动环保人才队伍建设,为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3年起,每三年为一个选拔培养周期,用10年左右时间,从全国环保系统、国家环保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设有环境类学科博士点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中选拔培养100名左右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和200名左右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青年拔尖人才(以下简称青年拔尖人才),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对国家环境管理支持有力的高层次环境保护人才队伍。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领军人才1.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恪守科学道德,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3.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环办函[2013]1568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的函(环办函[2013]1568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办公厅:2007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我部组织有关工业行业协会和有关研究机构,开展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编制工作。
综合名录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相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提供了环保依据。
2011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都明确要求“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根据国务院要求,我部继续组织研究提出了新的一批名录,并在汇总先前已经制定综合名录的基础上,形成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
综合名录包括三部分:(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3年版);(二)重污染工艺与环境友好工艺名录(2013年版);(三)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2013年版)。
现将综合名录提供你们,供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时参考。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赖晓东,66556159)附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12月27日。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8•【文号】环办[2013]106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现就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2013年以来,全国不同地区出现了长时间、大范围、高浓度的重污染天气,造成了不利社会影响。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目前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容易出现重污染天气,迫切需要在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的基础上,采取强有力的应急管理措施,减缓重污染程度,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形成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全民共同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应急准备(三)建立监测预警体系。
各地要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业务平台,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尽快形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率。
(四)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
位证书变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8.03
•【文号】环办函[2009]779号
•【施行日期】2009.08.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变更的通知
(环办函〔2009〕779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部在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你单位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在本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情况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申请岗位证书的变更。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管理,及时掌握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的从业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状况,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环办〔2009〕45号)第十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由你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于60日内办理岗位证书变更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岗位证书变更的人员,不得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联系人:徐海红
联系电话:(010)51095496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大羊坊8号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100012)
附件: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人员名单
二○○九年八月三日附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实施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实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16•【文号】环办[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实施的意见(环办[201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部属单位: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是党的十八大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的新的重大战略部署。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推动我国由人才大国迈向人才强国,是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的新要求。
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加强全国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划》的重大意义《规划》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由我部牵头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和印发,是环保系统推进人才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贯彻落实《规划》是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划》的重大意义,将推进《规划》落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各部属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责任主体,完善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人事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人才工作格局,扎实推进《规划》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领导,强化《规划》实施的组织保障环境保护部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协调推进全国环保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研究拟定环保重要人才政策;定期组织召开环保人才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规划》落实中的重要事项,交流人才工作经验做法;审批环保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人才称号的推荐和授予。
环境保护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环办〔2022〕37号附件
环境保护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环办〔2022〕37号附件附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及成就进行全面评价。
评审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评定的职称为环境类的研究系列、工程系列和实验系列。
其中研究系列分为研究员(正高级)、副研究员(副高级)、助理研究员(中级)、研究实习员(初级);工程系列分为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中级)、助理工程师(初级)、技术员(初级);实验系列分为高级实验师(副高级)、实验师(中级)、助理实验师(初级)、实验员(初级)。
其他系列职称的评定委托有关单位开展。
第四条高级职称评审由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以下简称部人事司)负责组织,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由环境保护部直属—2—单位(以下简称部属单位)负责组织。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部人事司或部属单位组织的职称评审。
第六条部属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应经人事部门同意,由其档案管理单位向评审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件,或由人事部门直接推荐。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系统以外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职称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件。
第八条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或职称认定。
第三章评审时间第九条职称评审应定期开展,一般每年举办一次。
第十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第一季度启动,第二季度完成。
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时间由评审单位自行安排。
第十一条通过高级职称评审并经认定的职称起始时间为上一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基本条件—3—(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环境保护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环境保护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鲁环函〔2019〕354号•【施行日期】201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环境保护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9〕35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就2019年度环境保护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一)正高级工程师的申报范围:各市以及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管企业等申报环境保护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工程师的申报范围: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管企业申报环境保护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凡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三)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四)中央驻鲁单位委托评审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需提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
(六)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25•【文号】环办[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环办〔2010〕87号),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为进一步促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推进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加快环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强化环评机构独立法律地位,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环评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提高环评机构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也是理顺环评机构和环评文件审批部门间的关系,深化环评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着力转变思想观念,积极推进改革。
二、改革的范围和进度安排(一)现有环评机构中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环评体制改革。
(二)现有环评机构中的交通、水利、海洋等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等其他事业单位也应按照市场化要求,加快推进环评体制改革。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评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事业单位资质申请;自2016年1月1日起,我部不再受理事业单位资质晋级、评价范围调整和环保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资质延续申请。
三、基本要求(一)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环评机构要通过体制改革,形成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环评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担责任的市场主体。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7.08.29【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发布。
该《指南》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年8月29日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指南》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相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环评工作也可参照《指南》试行。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7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三、基本原则(一)重点评价,科学估算。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管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管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22•【文号】环办函[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管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8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2013年部门预算绩效评价试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29号)和财政部有关要求,我部将于2014年1-3月开展2013年度财政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管理”项目列为试点评价项目之一。
此次绩效评价结果将上报财政部,直接影响今后标准项目的申报和预算安排,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配合完成好各项评价任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务必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可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hjbhbz/bzgl/index_1.htm查询)等环保标准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单位承担项目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对工作质量、内容、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尽快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于2013年新立项项目,凡是尚未按《办法》规定和计划要求开展开题论证工作的单位,务必于2014年1月30日前向我部提交开题论证材料,配合环境保护部标准所于2014年2月28日前完成开题论证工作。
二、请各项目承担单位确定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各一名(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领导),并将名单(附件3)于2014年1月23日前报环境保护部标准所备案。
三、请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填写各项表格(附件4),于2014年1月23日前将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文件提交环境保护部标准所;2013年新立项项目需同时提交项目开题论证会纪要(扫描件),2013年已发布标准项目需同时提交项目专家审议会纪要(扫描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24•【文号】环办函[2013]699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6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环办〔2013〕39号)确定的选拔范围和基本条件要求,我部定于近期开展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程序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申报工作。
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地区环保系统申报人选的审核推荐。
非环保系统单位的申报人选,可通过所在地区省级环保部门推荐后报我部,也可直接报我部。
二、选拔数量此次共选拔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30名左右,国家环境保护青年拔尖人才60名左右。
各地区各单位申报不限名额。
三、报送材料(一)请组织申报人于2013年7月30日前登录中国环境保护人才网(http://)填写推荐表,完成在线申报。
(二)各推荐单位于2013年8月1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我部人事司:1.推荐函1份。
说明推荐选拔工作情况,并注明联系方式。
推荐人数超过1人时,请注明排序。
2.每位被推荐候选人《推荐表》1份,由在线填报系统生成、打印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3.被推荐候选人的各类证明材料,如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明、论文、著作等的复印件。
请各单位严格按申报条件做好审核工作,认真核查被推荐人选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确保质量,并按进度要求报送材料。
联系人:孙峰电话:(010)66556190传真:(010)66556189附件: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推荐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6月24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推荐表姓名: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推荐类别:□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印制年月日。
职称评定管理办法--最新
职称评定管理办法1.0目录目的为规范公司职称评定(包括评审、认定)管理,鼓励员工专精所长,引导员工在竞争的环境中去增长知识、技能,提高能力,从而实现员工素质的提高和企业人力资本的增值,促进员工自身职业生涯与企业目标的结合与统一,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0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流动审核的员工。
不适用于实习期未转正的员工以及临时性的员工。
3.0职责申报员工负有实施申报职责,人力资源部和各系统/部门对职称评定负有政策解答和职称管理职责。
4.0内容4.1职称取得方式:“初次认定”、“通过评审”、“以考代评”;4.2职称级别: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助理级、员级);4.3职称评定、流动审核时间:4.3.1职称评审时间:每年一次,时间为8-9月,具体参照深圳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公布;4.3.2职称认定时间:全年可办理,每月9-10日提交资料;4.3.3职称流动审核时间:全年可办理;4.4职称评定、流动审核费用标准和费用承担:4.4.1职称评定费用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规定如下:4.4.1.1职称初次认定费用280元/人;4.4.1.2职称流动审核:免费;4.4.1.3初级职称评审费280元/人;中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高级职称评审费720元/人;(评审费纳入国家财政,评审不通过,费用不退。
)4.4.1.4实行以考代评进行评定的收费标准为100元/科。
4.4.2职称评定费用原则上由申报人承担,并在申报时交纳(高级职称除外);4.4.3参加高级职称考试和评审的员工,一次性考试合格通过职称考试和评审,评审费、复习资料费、考试报名费和论文发表费用均由公司全额承担;4.4.4参加中级和中级以下级别职称评审、认定、考试的员工,评审费、复习资料费及参加计算机、职称外语等报名考试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4.5职称评定组织管理:4.5.1管理原则4.5.1.1申请职称评定的人员必须符合评审、认定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技术水平、业绩、贡献等申报条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 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3 月 28 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 4 月 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5 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 年 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 年 12 月 31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 年11 月 5 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 年 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 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 149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 年 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 74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 年 12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 年 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 年 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 3,5-二氯溴苯等 208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 年 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来源:/fg/detail2023906.html。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号--关于发布2008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号--关于发布2008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1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09.02.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6号)
关于发布2008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根据《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环办〔2007〕39号)的规定,经各地、各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并通过在《中国环境报》及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公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48个项目获2008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6项,二等奖16项,三等奖26项。
现予以公布。
附件:2008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月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环境标准的监督。
第三条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第四条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后,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自行废止。
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执行。
第五条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394-20□□代替HJ/T394-200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hecking &Accepting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Facilities in Completed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征求意见稿)20□□-□□-□□发布20□□-□□-□□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附件2HJ394-20□□目录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验收工作程序 (2)5启动验收工作 (2)6验收自查 (2)7验收文件编制 (4)8验收调查技术要求 (6)附录A验收后续工作 (11)附录B验收调查报告(表)推荐格式 (12)附录C验收生态调查推荐方法 (29)附录D验收意见推荐格式 (31)附录E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推荐编写格式 (34)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E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的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标准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
——将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为建设单位。
——将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的对象明确为环境保护设施。
——修改补充了术语和定义。
——将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调整为验收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部分。
——优化了验收工作程序。
——制定了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的类别和推荐调查方法。
环境保护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模板】
环境保护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一、为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材,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科技水平的进步和发展,结合环境保护工程(以下简称环保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其工资待遇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本条件合用于从事环境保护的技术人员的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环保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环保工程分为:环境工程专业,环境生物、环境化学、环境物理专业,环境监测专业。
五、各专业合用范围(一)环境工程专业本专业评审条件合用于从事以下工作的科研、技术开辟、工程设计、运行的技术人员:1.从事水污染防治的技术人员;2.从事大气污染防治的技术人员;3.从事农业废弃物、城市垃圾、普通工业废弃物、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的技术人员;4.从事放射性污染物、噪声及其它污染防治的技术人员。
(二)环境生物、环境化学、环境物理专业1.环境生物本分支专业包括从事以下工作的科研、技术开辟的技术人员:(1)从事污染物在生物体内、生态系统中迁移、转化、残留和富集研究及其污染防治的技术人员;(2)从事污染物对人体、人群、动物、植物、水生生物的影响评价和管理的技术人员;(3)从事生物对污染物的敏感性、抗性、降解、净化研究和环境生物工程的技术人员;(4)从事区域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监测、规划和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技术人员;(5)从事生态农业、景观生态、城市生态、生态恢复技术、生态工程的技术人员。
2.环境化学本分支专业包括从事以下工作的科研、实验技术、方法、技术开辟的技术人员:(1)从事环境微量元素及化合物或者污染物的分离、分析技术的技术人员;(2)从事应用化学方法对大气、水、土壤(包括固体废弃物等)的污染状况、生态环境破坏进行调查、评估的技术人员;(3)从事环境污染物的化学控制的新技术、新工艺、无害化工艺(原料、能源和资源的综合利用等)及相关化学材料工艺过程的工程技术人员;(4)从事生态环境恢复中化学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环境保护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及成就进行全面评价。
评审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评定的职称为环境类的研究系列、工程系列和实验系列。
其中研究系列分为研究员(正高级)、副研究员(副高级)、助理研究员(中级)、研究实习员(初级);工程系列分为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中级)、助理工程师(初级)、技术员(初级);实验系列分为高级实验师(副高级)、实验师(中级)、助理实验师(初级)、实验员(初级)。
其他系列职称的评定委托有关单位开展。
第四条高级职称评审由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以下简称部人事司)负责组织,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由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属单位)负责组织。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部人事司或部属单位组织的职称评审。
第六条部属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应经人事部门同意,由其档案管理单位向评审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件,或由人事部门直接推荐。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系统以外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职称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件。
第八条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或职称认定。
第三章评审时间第九条职称评审应定期开展,一般每年举办一次。
第十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第一季度启动,第二季度完成。
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时间由评审单位自行安排。
第十一条通过高级职称评审并经认定的职称起始时间为上一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
(二)认真履行现任岗位职责,聘期内年度考核均达到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符合《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函〔2007〕368号)规定的外语条件。
(四)学术技术水平1、申报正高级职称须提供不少于5篇(部)论文或著作,且均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申报副高级职称须提供不少于5篇(部)论文、著作或其他申报材料,且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或著作不少于2篇(部)。
申报中级职称须提供不少于2篇(部)论文、著作或其他申报材料。
2、申报职称所提供的论文应在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所提供的著作应已正式出版;所提供的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咨询报告、工作指南等其他申报材料应已正式发布或得到业务主管部门书面认可。
3、参评人员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均应完成于取得当前职称之后、申报年份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
第十三条学历资历条件(一)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申报研究系列副高级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博士后工作站合格出站;2、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3、获得硕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4、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申报工程、实验系列副高级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博士后工作站合格出站;2、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3、获得硕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4、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申报中级职称应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五)申报初级职称应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或实验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第十四条破格申报条件(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
1、获得国家级科技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一等奖2项(其中1项排名前8),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二等奖2项(其中1项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1项(排名前2),或省部级科技二等2项(其中1项排名前3),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及以上奖4项;2、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为SCI一区收录),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4部(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0%)。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
1、获国家级科技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1项(排名前8),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及以上奖2项(其中1项排名前5);2、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为SCI一区收录),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2部(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三)中级及以下职称原则上不破格申报。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参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初评推荐,经部人事司组织审核后确定。
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和评审单位确定资格审查方式。
各单位要严格把关,按照条件择优推荐,不平衡照顾,确保参评人员质量。
第五章评审委员会第十六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部人事司组建和管理,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单位组建和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
职称评审会议的评委从专家库中产生,名单不对外公布。
专家库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外单位相关领域专家,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部系统外相关领域专家的比例不少于10%。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两年更新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评委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学术权威性和代表性。
(二)正高级职称评委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2年以上;副高级职称评委应具有高级职称2年以上,且评委会中正高级职称评委人数不低于60%;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委应具有中级或高级职称2年以上,且评委会中具有高级职称评委人数不低于60%。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章评审第二十条职称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如有特殊情况,也可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出席高级职称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不得少于17人,分为两个评议小组,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评议小组组长。
出席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不得少于13人。
第二十二条高级职称评审步骤为:召开预备会议、大会答辩(如有破格申报人员)、分组审阅申报材料、评分、大会评议、大会表决。
(一)预备会议由全体评委参加,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评审办法、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
(二)非破格申报的参评人员不答辩,评委根据参评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评分。
破格参评人员须参加大会答辩,每人自述10分钟,评委咨询答辩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答辩后在评议小组中评分。
(三)两个评议小组在组长的主持下,根据评分标准和赋分参考,分别对全体参评人员进行材料审阅和评分。
(四)经两个评议小组评分后,每名高级职称参评人员获得两个分数,两个分数的算术平均数为参评人员实际得分。
两个分数相差超过10分的,由各评议小组组长主持复核,得出参评人员的分数。
(五)按实际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符合以下条件的参评人员进入大会评议和表决:1、正高级职称评审中得分不低于80分且排名为前75%的;2、副高级职称评审中得分不低于70分且排名为前85%的;3、前两款条件中末位出现分数相同的。
(六)评委会在听取各评议小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
(七)评审表决方式为全体评委一轮记名投票,投票种类为同意票或不同意票,不得弃权或不投票。
得到同意票数不少于全体评委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评审。
第二十三条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的组织由评审单位自行确定。
第七章其他第二十四条初聘认定(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中级职称。
(二)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初级职称。
(三)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研究系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者,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中级职称。
(四)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或实验系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者,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中级职称。
(五)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初级职称。
(六)大学专科毕业者,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实验员职称。
担任实验员职务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助理实验师职称。
第二十五条职称转评(一)同级职称转评的不要求外语条件,其他申报条件不变。
(二)直接转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的,除必须满足正常申报人员的评审条件外,还必须满足在拟转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资历要求。
第二十六条从国家机关或参公单位调往其他事业单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本人未评职称或有初级职称,可根据本人学历学位和工作年限,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直接认定中级职称:(一)从获得博士学位起,在机关或参公单位工作满3个月。
(二)从获得硕士学位起,在机关或参公单位工作满3年可认定研究系列中级职称,工作满4年可认定工程或实验系列中级职称。
(三)从获得大学本科学历起,在机关或参公单位工作满5年。
认定中级职称后剩余工作年限,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累计年限。
符合破格条件的,可破格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第二十七条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可以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任职年限,正常申报相应的职称评审,不受现有职称等级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连续3次参加职称评审均未通过者,停止1次申报资格。
申报材料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情况者,取消当年和次年的申报资格。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部属单位可依据此办法制定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