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哈政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07〕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6〕9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安置任务,认真做好接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调整工作的实际情况,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役未满规定年限,但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市政府负责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呼兰区、阿城区和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全市安置工作要在2007年7月底前完成。
转业士官的工资从2007年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
二、把握安置原则,严格落实法规政策全市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通知》和《黑龙江省城镇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继续推行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30•【字号】京办发[2003]33号•【施行日期】200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京办发[2003]33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做好今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为军队建设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认真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各项政策,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高标准地完成中央下达本市的2505名接收安置任务,确保军队转业干部得到妥善安置和合理使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用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坚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信心和决心2003年6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对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了重要指示。
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深刻阐述了做好新时期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基本方针和原则,指明了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是指导我们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行动指南。
要认真学习领会,统一思想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开发利用好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把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抓紧抓好。
二、认真完成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接收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仍采取指令性的办法进行安置。
各区县、各单位要按照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计划如数安置。
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完成任务,需补充人员的单位要确保首先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编制紧张的单位应先接收再逐步调整安排。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赣府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7〕8号2007年4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南昌警备区、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省政府各部门,省军区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接收安置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今年我省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
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予接收安置。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一律到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县级退伍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所指定的地方退伍安置部门报到,报到时间截止至2007年6月20日。
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退伍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正确理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各项改革措施,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增强支持改革的自觉性,适应改革形势和市场要求,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勇于选择自谋职业道路,服从国家改革大局,服从政府安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津政发[2007]019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7]0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 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及时组建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开展正常的组织生活。
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组织他们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知识,引导他们正确理解我市改革开放的各项举措,全面了解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的前景和退役军人肩负的责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正确对待自谋职业与安置就业,坚决响应组织号召,服从政府安置,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
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要积极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工作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
各区县安置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地对退役士兵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充分利用现有的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
要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改革,创新教育培训的新办法、新途径。
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退役士兵中的先进人物和模范事迹,激发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北京16新举措安置大学生退役士兵
北京2016新举措安置大学生退役士兵北京2016新举措安置大学生退役士兵日期:2016-09-09 09:07:36 作者:陈丽平司儆:法制日报为激励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高标准做好今冬征兵工作,北京市依据国防法、兵役法,推出了一系列征兵新举措。
北京市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的意见》,对安置大学生退役士兵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规定全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不低于当年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事业单位每年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市属国有企业每年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统筹非公经济组织定向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
服役满12年的退役大学生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优先录用;非北京籍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完成学业且被北京市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办理进京落户手续;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并计算工龄,在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北京市界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范围:指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教育的学生;在校期间从本市入伍且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2016年(含)以后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外地生源高职或专科生);应届毕业生从本市入伍且2016年12月(含)以后退出现役一年内的退役士兵。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就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下发了通知,采取一系列优抚政策,着力推进退役士兵的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教育。
通知规定,2016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初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报考高等职业院校,承训院校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报考全日制和成人高等院校的退役士兵,优先录取,其中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投档总分上适当加分。
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5.28•【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199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第一条为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等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所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按国家规定应接收由本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中央所属在京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事局主管,具体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
各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工作,由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办理。
第四条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由市军转办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部署和计划制定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单位在接到市军转办分配安置任务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安置,并将安置结果报市军转办。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除按规定不属于接收安置范围的以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由本市接收安置:(一)原籍北京市并且在北京市入伍的;(二)原籍是其他省、市,但在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现在北京市的;(三)父母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没有其他子女在北京市的;(四)配偶原籍北京市,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市的;(五)配偶是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是所在单位工作骨干,不能调离北京市的;(六)立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并且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七)在边防或海岛服役15年以上,或者从事飞行、潜艇工作15年以上,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八)因特殊情况或特殊困难,必须在北京市安置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13号)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634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0〕1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春节燃放礼花的公告(京政发〔2000〕3号)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市经委关于调整市经委系统所属30所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3号)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5号)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19号)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20号)9.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小公共汽车经营和营运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整顿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25号)10.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小公共汽车经营和营运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整顿本市小公共汽车经营和营运秩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26号)11.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0〕27号)12.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 0〕31号)1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京政发〔2000〕34号)1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0〕40号)15.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0〕41号)1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春节燃放礼花的公告(京政发〔2001〕2号)1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体改办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1〕5号)1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1〕7号)1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刘淇市长关于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报告的通知(京政发〔2001〕10号)2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01〕11号)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政发〔2001〕12号)22.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0号)2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庆祝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燃放礼花的公告(京政发〔20 01〕21号)2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3号)2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开幕式闭幕式燃放礼花的公告(京政发〔2001〕26号)2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京政发〔2001〕31号)2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意见(京政发〔2001〕33号)2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1〕35号)29.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6号)30.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31.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9号)32.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1〕42号)3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1年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政绩突出单位的通报(京政发〔2002〕3号)3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京政发〔2002〕13号)35.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2〕20号)3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3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2〕23号)3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2〕26号)39.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2〕34号)4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2〕36号)4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2年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政绩突出单位的通报(京政发〔2003〕1号)4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京政发〔2003〕2号)4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3〕4号)4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5号)4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4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3〕24号)47.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3〕27号)4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京政发〔200 3〕28号)4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4年财政预算和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 03〕32号)5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3年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政绩突出单位的通报(京政发〔2004〕1号)51.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通知(京政发〔200 4〕2号)5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4〕8号)5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都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14号)5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京政发〔2004〕20号)5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4〕21号)5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和取消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发〔2004〕23号)5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首都人才市场体系的意见(京政发〔2004〕26号)58.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4〕33号)5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5年财政预算的通知(京政发〔2004〕35号)6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5〕2号)6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5〕7号)6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5〕20号)6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6年财政预算的通知(京政发〔2005〕23号)6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6〕6号)6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京政发〔2006〕11号)6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 006〕18号)6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第12届北京市运动会开幕式和第11届世界青年田径锦标赛开幕式燃放烟花的公告(京政发〔2006〕21号)6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6〕22号)6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都"十一五"时期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 6〕25号)7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28号)7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调整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29号)7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 006〕32号)7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33号)7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35号)7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重点新城发展实施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40号)7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41号)7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 006〕42号)7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6〕43号)79.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6〕45号)80.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6〕46号)8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科技发展与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47号)8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6〕48号)8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7〕6号)8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入项目专利和版权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7〕13号)8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7〕15号)8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好运北京综合测试赛环境交通保障测试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7〕18号)8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及前后在本市举办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3号)8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意见(京政发〔2007〕25号)89.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8〕3号)9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8〕7号)9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本市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9号)9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10号)9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马属动物实施阶段性控制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13号)9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京政发〔2008〕14号)9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城市运行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3号)9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采取户外广告临时控制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25号)97.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6号)9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27号)9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28号)10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及航空器材飞行活动的通告(京政发〔2008〕31号)10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导盲犬使用和管理的通告(京政发〔20 08〕32号)10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鲜活农产品运输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8〕33号)10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开幕式闭幕式及彩排预演期间燃放烟花的公告(京政发〔2008〕34号)10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加强汽车租赁安全管理的通告(京政发〔2008〕35号)10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在部分区域实施局部无线电管制的通告(京政发〔2008〕36号)10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10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40号)10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109.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9〕1号)11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11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9〕3号)11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2009-2018年)及任务分工的通知(京政发〔2009〕19号)11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9〕21号)11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安门广场和其他指定烟花燃放区域及周边火灾预防特殊管控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9〕24号)11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期间实施禁飞的通告(京政发〔2009〕25号)11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首都国庆60周年联欢晚会举办当日及预演期间燃放烟花的公告(京政发〔2009〕26号)11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首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在部分区域实施局部无线电管制的通告(京政发〔2009〕27号)11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9〕31号)119.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表彰参加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国庆首都阅兵民兵预备役先进个人的决定(京政发〔2009〕32号)12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都市型工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 009〕33号)1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 09〕34号)12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 009〕35号)123.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9〕40号)12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首都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9〕41号)12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科委市卫生局首都十大危险疾病科技攻关与管理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京政发〔2010〕1号)12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0〕2号)12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10〕6号)12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 010〕7号)12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10〕12号)13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17号)13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0〕18号)13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深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26号)13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0〕33号)134.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35号)13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消费价格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39号)13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两化融合促进首都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及任务分工的通知(京政发〔2011〕2号)13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国际商贸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5号)13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11〕13号)13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京政发〔2011〕16号)14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14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0号)14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绿色北京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1号)14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2号)14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能源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 011〕43号)14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4号)14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6号)14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通州现代化国际新城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7号)14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国际商贸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9号)14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50号)15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 11〕52号)15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现代产业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54号)15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市信息化及重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56号)15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京政发〔20 11〕57号)15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京政发〔2011〕60号)15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64号)15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67号)15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70号)158.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1〕74号)15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 011〕76号)16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12〕11号)16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2〕27号)162.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12〕29号)16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京政发〔2 012〕34号)164.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2〕41号)16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3〕1号)16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 013〕10号)16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带北京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京政发〔20 13〕16号)16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 13〕34号)16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13〕35号)17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本市2000年春运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 0〕1号)17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号)17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首都绿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7号)17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及总指挥部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8号)17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产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0号)17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亚硝酸盐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1号)17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行政执法工作衔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2号)17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0年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4号)178.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0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6号)17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京政办发〔2000〕18号)18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北京市控制大气污染第四阶段措施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2号)18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0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4号)18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7号)18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8号)18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9号)18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2号)18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3号)18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4号)188.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5号)18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6号)19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7号)19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9号)19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1号)19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2号)19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3号)19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4号)19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全面整治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领导小组关于实施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延伸整顿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6号)19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7号)198.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8号)19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9号)20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1号)20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2号)20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3号)20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4号)20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调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京政发[2002]34号•【施行日期】200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2]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为做好本市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二)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三)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四)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部分士官;(五)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接收时间接收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的工作从2002年12月初开始,至2003年1月底结束;驻西藏、新疆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部队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的接收时间可适当延长。
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通知精神执行。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运送工作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印发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的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退役士兵运送任务的圆满完成。
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丰台区的接待转运站和市军供站要做好接待转运和饮食供应工作。
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检疫,防止食物中毒,并认真做好医疗保障工作。
驻京各部队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本单位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
军交运输部门要加强退役士兵运送计划的协调以及指挥调度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把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落到实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公布日期】2000.12.23•【字号】京政发[2000]41号•【施行日期】200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0]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为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一)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士官的义务兵;(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三)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部分士官;(四)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接收时间接收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的工作从2000年12月底开始,至2001年1月底结束;接收驻西藏、新疆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部队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接收转业士官的时间从2001年4月初开始至5月底结束。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转送工作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待运送工作。
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丰台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北京站、北京北站、北京南站、北京西站、丰台站及市军供站运送退役士兵的工作。
驻京各部队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本单位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
军交运输部门要加强退役士兵运送的计划协调和指挥调度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切实做到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保证退役士兵运送工作顺利进行。
四、深入开展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各区县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紧密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着重进行改革形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择业观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服从组织的安排,增强自立意识、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和到新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京政办发[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 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今年,北京地区高校共有毕业生17.5万人,比去年增加2万多人,就业工作压力继续加大,任务更加艰巨。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相关政策,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据《通知》精神,建立并完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农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团市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14个部门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及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实现今年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的人数在上年基础上有所增加、就业率水平相对稳定的工作目标。
教育部门要根据社会需求及时调整招生数量和专业,全面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潍政发[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潍政发〔200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属驻潍各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7〕2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今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因病需提前安置的转业士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努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法规政策,采取政府指令性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11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
(一)强化政府指令性安置,依法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按照《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积极承担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责任。
各级人事、劳动、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及早下达。
其中事业单位计划数要达到总计划数的10%以上。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加强军队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不折不扣地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不得有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退役士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7•【字号】新政办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出现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应安排退出现役。
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全部退出现役。
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原则上从2006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
各地安置部门从12月开始审查接收退役士兵档案,2007年2月20日前审查接收完毕,争取在10月底前安置完毕。
2006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按照自治区民政厅、新疆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民发〔2004〕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和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工作,是当前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就业形势、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情况和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等实际,加强退役士兵待分配期的管理教育。
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3.06•【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施行日期】1989.03.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1989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全面执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领导小组,负责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公室),具体办理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计划、劳动、人事、公安、财政、人民武装、教育等部门应协助安置办公室做好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
第四条区、县安置办公室要创造条件,做好退伍义务兵就业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培训基地。
市、区、县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安置办公室作为退伍义务兵安置、培训工作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五条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由变迁后的家庭住址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须在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服役所在部队的介绍信到所在区、县安置办公室报到,并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前为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建房又确有困难的,经区、县安置办公室批准,物资、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二、对有一定专长的,向有关单位推荐录用。
乡镇企业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三、劳动部门安排在农村招收工人时,录用退伍义务兵的比例不得少于20%,年龄应放宽2至3周岁;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在进行文化考核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可以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寄送地址: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处(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邮编:100029)。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2月11日。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1年11月12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及对北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及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顺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构建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营造尊崇军人、尊重优抚对象的浓厚社会氛围,不断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鄂政发[2006]64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6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和时间安排今冬退役士兵接收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从2006年11月底开始,到2007年1月底以前基本结束。
转业土官实行按计划集中交接,具体接收时间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置办)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应于2007年8月底以前安置完毕。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加大依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力度。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职责和义务,都要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省直各单位,要克服困难,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春运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春运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春运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部署,2006年春运自1月14日始至2月22日止,共40天。
为切实做好本市春运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春运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客为主,快捷方便”的春运指导原则,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相互配合,认真做好春运各项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在春运期间,要建立统一高效的春运工作协调机制。
由市交通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北京铁路局、民航华北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口岸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东城区政府、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地铁运营公司、市祥龙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春运工作。
由市运输局负责全市春运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春运工作小组或办公室,组织领导本部门、本单位春运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主动协调解决。
二、安排充足运力,满足旅客出行需求。
根据预测,北京2006年春运期间铁路、民航、公路省际长途、市内公共电汽车和轨道交通等客运总量将比上年有所增加。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京政发[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6]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为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一)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三)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接收时间接收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的时间从2006年12月初开始,至2007年1月底结束;驻香港、澳门、西藏、新疆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时间可适当延长。
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通知精神执行。
三、严密组织退役士兵接待运送工作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运送的有关规定,切实组织好途经北京的退役士兵的接待运送工作。
东城区、西城区、丰台区的接待转运站和市军供站要切实做好接待运送和饮食供应工作。
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特别是食品检疫工作,并保障中转退役士兵的医疗需要。
驻京各部队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
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退役士兵中转换乘的组织协调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
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及时解决退役士兵运送中的各种问题,确保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乡。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济政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07〕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7〕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到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因病需提前安置的转业士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法规政策,采取政府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科学合理下达安置计划。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全社会均衡承担的原则,及早摸清全市各类单位情况,根据今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总量、各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在6月底前下达,确保全市10月底以前基本完成今年的安置任务。
安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以确保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实行考试考核与政府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对选择进事业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根据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继续实行文化考试、档案考核,公开选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的原则安置;经考试考核未能被事业单位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在省、市下达的2007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内统一调剂安置。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八一”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八一”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公布日期】2006.07.17•【字号】•【施行日期】2006.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八一”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驻京各部队:2006年8月1日,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79周年纪念日。
节日期间,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驻京部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目标,结合纪念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主要内容,开展贴近实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双拥活动,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巩固和发展首都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大好局面,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出新贡献。
一、结合纪念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深入开展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各区县、各部队要按照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纪念长征胜利70周年工作统一部署,结合双拥工作实际,广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弘扬长征精神、共铸钢铁长城”为主题的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集中宣传长征胜利的历史意义和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作用。
通过举办书画展览、专题报告会、双拥文艺汇演、知识竞赛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大力弘扬长征精神、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唱响共产党好、人民军队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好的主旋律,激发广大军民的爱国热情,不断增强国防意识。
各部队要结合纪念“八一”建军节,认真进行我军性质、宗旨和拥政爱民传统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官兵驻首都、爱首都、建首都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兵训练基地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兵
训练基地建设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6
【摘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区、县人民武装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加强和改进首都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京发[2003]11号)精神,经市政府、北京卫戍区同意,现就加强首都民兵训练基地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4页(P14-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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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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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军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发[2006]4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
【发布日期】2006.12.01
【实施日期】2006.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06]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为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
(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
(三)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接收时间
接收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的时间从2006年12月初开始,至2007年1月底结束;驻香港、澳门、西藏、新疆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时间可适当延长。
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通知精神执行。
三、严密组织退役士兵接待运送工作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运送的有关规定,切实组织好途经北京的退役士兵的接待运送工作。
东城区、西城区、丰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