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与不得立法技术的考察与评论——以《合同法》第272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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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现代化:为何及如何

合同法的现代化:为何及如何
2. 对于国内法的影响 (1)德国 20 世纪 70 年代后期,联邦德国政府启动了对 德国债务法全面修订的程序。作为第一步,邀请顶 级的德国学者准备比较法报告(鉴定意见),以作 为法律改革的基础。⑥ 1984 年,联邦司法部设置债 务法修订委员会,准备草案。由于该委员会成员中 两位著名的比较法学者海因·克茨和彼得·施莱希 特里姆的影响,1992 年的最终报告⑦体现了现代比 较法的思考。在合同违反领域以及买卖法中,草案 充分反映了可见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的解决方案。该草案得到了 1994 年明斯特召
综 上,民 法 内 部 各 组 成 部 分 各 有 特 色,相 应 地,我国学者所说的“民法现代化”,是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话语背景之下,是要提供适合现代市 场需要的一般规则,因而,其重点是在财产法方面, 尤其是合同法方面。本文聚焦于合同法。
(三)国际观察 合同法的现代化,并非中国法学的独特问题, 而是一项世界性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先就此问题 的国际状况作基本的考察。 1. 合同法的现代化与国际层面私法的统一化 运动有紧密的联系 与古代社会相比,近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特 点在于经济活动越发突破地域的限制而呈现国际 化乃至全球化。具体表现在原材料、劳动力、资本和 技术等基本生产要素的配置、产品的销售等,越来 越呈现出跨越国界的特点,跨国公司的大量涌现 更是加剧了经济活动的国际合作程度。工商业需要
④ 参见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台北自版 1991 年版,第 111 页以下。 ⑤ See M. Reimann and R. Zimmermann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94. ⑥ 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ed), Gutachten und Vorschläge zur Überarbeitung des Schuldrechts (3 vols, 1981–83). 日本学者的相 关研究,见[日]下森定、Peter Schlechtriem 等: 『西ドイツ債務法改正鑑定意見の研究』,日本评论社 1988 年版。 ⑦ 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ed), Abschlussbericht der Kommission zur Überarbeitung des Schuldrechts (1992).

20242025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解析

20242025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解析

2024-2025年司法考试学问产权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16.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4年卷三单选第16题)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运用“天堂向左”,但应当依据规定支付酬劳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考点】著作权的爱护【解析】选项A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其详细内容包括:(1)确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确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确定署名的依次;(4)禁止未参与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本题中,诗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且有权确定署名的方式,即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合法的。

选项B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确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本题中,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天堂向左''的诗作在甲网站上公之于众的行为就是在行使发表权,该作品在甲网站上公开就已经被正式发表了。

选项C正确。

《著作权法》其次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化和国家教化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运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依据规定支付酬劳,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扰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据此可知,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运用“天堂向左”,但应当依据规定支付酬劳。

2024年国开知识产权形考4

2024年国开知识产权形考4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1.根据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要受法律保护必须具有( C )。

单选题(3 分)A. 新颖性B.实用性C.独创性D.专用性2.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是( B )。

单选题(3 分)A. 5年B.10年C. 15年D.20年3.通过第三人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是对该商业秘密的( B )。

单选题(3 分)A. 直接侵权B.间接侵权C.双重侵权D.无过失侵权4.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是(B )。

单选题(3 分)A. 信息性B.保密性C. 未公开性D.价值性5.下列权利中,( D )无保护期限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

单选题(3 分)A.著作权B.商号权C.商业秘密权D.地理标志权6.植物新品种权有保护期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林木、果树的保护期限是(D )。

单选题(3 分)A. 5年B.10年C.15年D.20年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商号权特征的是( C )。

单选题(3 分)A.地域性B.权利的专有性C. 时间性D.客体的非物质性8.商号权的相对排他效力是指( D )。

单选题(3 分)A.只能在一国范围内具有排他效力B.只能在一国地域范围内具有排他效力C.只能在本行业范围内具有排他效力D.只能在其登记范围内享有排他效力9.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D)。

单选题(3 分)A.商业贿赂B.串通投标C.不正当有奖销售D.侵犯商业秘密1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简称是(C )。

单选题(3 分)A.WPPTB. WCTC. WIPOD.WTO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40分)11.下列关于商业秘密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BC )。

多选题(4 分)A. 商业秘密权的取得无需国家授权,只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便可自动受到法律的保护B.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只要不被泄露出去,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C. 商业秘密权不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对自己开发的商业秘密进行营利性使用D. 作品、专利技术等知识产品均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而商业秘密则无明显的创造性1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ABCD )。

[对“禁止”和“不得”立法技术的考察与评论]禁止重复性考察

[对“禁止”和“不得”立法技术的考察与评论]禁止重复性考察

[对“禁止”和“不得”立法技术的考察与评论]禁止重复性考察在法律规范体系中,授权性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和禁止性法律规范等规范类型共同构筑了法律秩序的基本框架。

而在成文的禁止性规范并非只有唯一的表达方式,立法语言作为立法者制定和修改法律的专门的语言文字,它按照一定的规则表述立法意图,设定行为规范,形成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其准确、规范和严谨性是不言而喻的,因而在成文的法律规范中,“禁止”和“不得”作为一组同义的法律规范词所表达的意义应该也是有所差别的。

词汇学上的两者区别在词汇学上,“不得”为限定性副词,一般用于动词之前,对其后的动词起到限制修饰的作用,而禁止为动词,后接名词或名词性从句。

立法学上的两者区别1.“禁止”一般用于基本原则,而“不得”一般用于具体事项。

例如在民法通则中,第七十一条为: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八十一条为: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两条均是有关国有财产的保护性规范。

但是前者用了禁止而后者用了不得。

通过考察我们可以看出,第七十三条是原则性的规定国有财产的保护,而第八十一条是国有矿藏水流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相比第七十三条而言,是对较为具体的事项作出规定。

同样我们可以用相同的方法考察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与第十八条。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两条都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是规定了所有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使用的是“禁止”,相比之下,第十八条具体规定了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监护人非法侵犯,此时使用的是“不得”。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 形考任务 2 网考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 形考任务 2 网考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 形考任务 2 网考题库及答案第一部分 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是合同影响力扩展的通常方式?A. 技术标准化B. 法规的规定C. 商业惯例的形成D. 经济全球化答案:B2. 《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定内容,是指:A. 当事人不能约定的内容B. 需要当事人共同约定的内容C. 当事人必须约定的内容D. 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的内容答案:A3. 包括各种形式的用人单位,负责劳动者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的是:A. 国务院B. 监管部门C. 用人单位D. 劳动者自身答案:C4. 下列哪项不属于合同签订原则?A. 自愿原则B. 平等原则C. 公平原则D. 任意原则答案:D5. 在合同诠释中,下列较下不属于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原则:A. 联想原则B. 表意原则C. 文本原则D. 公允原则答案:A6. 合同形成的时期是指:A. 合同的订立时间段B. 合同的有效期间C. 合同双方初步接洽的时期D. 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法定或约定的规定的时间段答案:C7. 下列哪些法律行为不能和合同相混同?A. 捐赠B. 委托C. 约定D. 附属协议答案:A8. 在合同法中,下列哪项法定明确了自然人可以签订何种合同而无需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A.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协议B. 分配协议C. 保证合同D. 购买协议答案:B9. 下列哪项不是权利义务平衡原则对解除合同的的限制?A. 解除合同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B. 解除合同符合诚信原则C. 解除合同造成了对方的损失,不得解除合同D. 解除合同应当通过仲裁程序走法律途径答案:D10. 下列哪种合同被认为是无效合同?A. 未出具合同的合同B. 按照合同完成后,当事人仍拒绝执行合同时C. 双方当事人一方具有一定的干预能力,使另一方不得不同意合同D. 执行受憧法律法规禁止可以合的合同答案:C第二部分 简答题1. 请简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需要满足的几个条件。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单选题(共45题)1、关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表述正确的是A.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违法,向该调解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B.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县法院的一审判决错误,向市中院提出抗诉启动二审程序C.某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县法院张法官在一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收受贿赂,而向该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D.某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县法院在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程序中存在严重错误,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答案】 C2、甲新买一辆汽车,尚未投保交强险,便将该车借给乙使用。

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丙,须对丙承担赔偿金50万元。

因该车出现过事故,发动机报废,甲将该车拼装后卖给知情的丁,丁开车将戊撞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无须对丙承担赔偿责任B.乙无须对丙承担赔偿责任C.丙可要求甲、乙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D.甲、丁对戊承担按份责任【答案】 C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

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

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

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答案】 A4、罗某与正大公司订立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罗某仍在该公司工作,但是公司一直拖延,没有续签合同。

此后罗某发现其工资低于合同期间的标准,遂向公司提出异议。

公司称其员工手册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合同的一律采用试用期员工待遇。

罗某与正大公司遂发生争议。

有关该争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由于原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双方未就工资达成新的标准,公司内部有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B.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正大公司尽快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正大公司应当向罗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C.若罗某与公司解除合同,但单位拒绝为其转移社会保险。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卷及答案指导(2024年)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卷及答案指导(2024年)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复习试卷(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乙公司未按时发货。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随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未按时发货的违约金,并要求解除合同。

请问:1.案例中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成立?2.如果甲公司胜诉,乙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二、案例分析题(36分)题目编号:02-01题目类型:案例分析题题目分数:25分题目要求:阅读下列案例材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回答问题,并阐述理由。

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关系。

某日,张某发现李某家的宠物狗在其私有花园内随意排泄,且多次劝说无果。

张某一怒之下,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宠物狗带至宠物医院进行了绝育手术。

事后,李某得知此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因非法处理其宠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并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赔礼道歉。

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2.李某的诉求是否合理?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参考答案及解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李某的诉求是否合理?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支付方式为乙公司交付设备后30日内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预付款500万元。

乙公司在交付设备时发现,部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甲公司扣除相应款项。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扣除款项。

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扣除相应款项?2.如果甲公司拒绝扣除款项,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四、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张小某。

2024年4月份合同法自考题目

2024年4月份合同法自考题目

202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合同法(课程代码00230)注意事项:1.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

2.应考者必须按试题顺序在答题卡(纸)指定位置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

3.涂写部分、画图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

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从给付义务的是A.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转移租赁物使用权的义务B.买卖合同中的设备安装义务C.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完成工作的义务D.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说明义务2.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A.赠与合同B.仓储合同C.保管合同D.委托合同3.借贷合同中禁止“高利贷”,体现了合同法基本原则中的A.合同主体平等原则B.合同自由原则C.合同公平原则D.鼓励交易原则4.甲、乙均为家具生产商。

销售商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

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同时,请朋友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

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本案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5.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A.设置自动售货机B.发布拍卖公告C.发布招股说明书D.寄送价目表给客户6.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条款中绝对必要条款的是A.质量B.价款或者报酬C.标的D.履行地点7.甲向乙购买1000本《民法学》,双方约定三天后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天乙将1000本《民法学》书送到甲处,甲接受。

买卖合同A.未成立B.成立C.无效D.效力待定8.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A.王某误将羊毛衫认作羊绒衫而购买B.李某花了1万元购买一台配置低端、使用四年的二手电脑C.张某将一瓶假酒说成某品牌真酒,并以真酒的价格卖给杨某D.江某以披露隐私威胁林某,逼迫林某与其签约9.下列合同中,合同义务可以由第三人履行的是A.演出合同B.讲课合同C.技术服务合同D.买卖合同10.关于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后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债务人的非劳务债务可以免除B.标的物因不可抗力导致灭失的风险,因尚未交付仍由债务人负担C.标的物不适合提存的,债务无法消灭D.因受领迟延而增加的费用,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11.关于附随义务的发生原因,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附随义务基于当事人约定而产生B.附随义务只能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C.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D.附随义务随主给付义务的发生而发生12.在债的保全中,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A.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B.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C.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20年D.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20年13.下列权利中,可以成为代位权客体的是A.债务人对子女的赡养费请求权B.债务人对社会保障部门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请求权C.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D.债务人对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金请求权14.下列债权中,不得让与的是A.甲对乙的利息债权B.甲对乙的货款债权C.甲对乙的扶养费债权D.甲对乙的运费债权15.甲欠乙10万元,甲与丙约定:甲对乙的10万元债务,由甲、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已通知乙。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合同法次作业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合同法次作业

合同法第一次作业名词解释:1、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3、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而与之缔约的义务,即对对方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在强制缔约情形中,承诺为受要约人的法定义务,例如:邮政、电业、煤气等等。

4、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5、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6、抵销,是指当事人就互付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7、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8、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

9、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10、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选择题1、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原油3000吨,每吨价格为2500元,原油运到甲、乙所在地车站后,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

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 )A: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C:简单之债D:特定之债2、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13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

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众所周知,当前唯一统领我国民法典并且还广泛适用于整个民商法规则的法律总则就是民法总则。

而我国对于民法总则的具体确定,对于民法典的整体安排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及意义。

下面是民法总则论文8篇,供大家参考阅读。

民法总则论文第一篇:《民法总则》民商合一的主要规范与反思摘要: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设置商法规范面临诸多挑战, 不仅涉及民法规范体系与商法规范体系的科学性建构, 更关涉到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的科学性实现。

《民法总则》贯彻落实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立法举止备受关注, 不仅因为在世界范围内采用潘德克顿体系的民法典总则未有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 面临前无古人的开创性难题, 更因为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其确立的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与思路, 对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民商合一走向具有决定性影响。

检讨《民法总则》中商法规范体系的立法得失成败, 对确立适应我国民商立法现实需求的民法典编纂方案具有重要价值, 也有助于实现民商事法律的现代化。

关键词:民法总则;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商法规范体系; 商法性;Review of the Chinese Model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Li JianweiAbstract:Establishing the commercial law norms in the Civil Code which follows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faces a number of challenges. It not only involves the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of normative systems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 commercial law, but also involves the scientific realization of the unified private law system withthe dual structure.Much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style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and this is not only because there has been no legislative tradition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Code adopting the Pandekten system around the world, which results in unprecedented pioneering problems, but also because the legislative style and idea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established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the opening chapter of the Civil Code, exert decisive influence on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trend in the compilation of specific provisions. The review of the losses and gains of the legislation of the commercial law normative system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is of great valu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ivil Code compilation plan adapted to the real needs of Chinas civil law legislation, which also contributes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引言我国民法典编纂遵守民商合一体例, 但是民商合一的含义从来既不固定也不统一, 我国究竟采怎样的民商合一体例,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会一直讨论下去。

主观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及答案指导(2024年)

主观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及答案指导(2024年)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自测试卷(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题目背景材料:某市一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软件定制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开发一套用于内部管理的ERP系统。

合同规定了项目完成的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技术更新较快,B公司认为原定的技术方案已不再适用,建议对项目进行调整,并提出增加项目费用的要求。

但是,A公司不同意增加费用,并认为B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否则将视为违约。

问题:1.若B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调整技术方案并延长了交付时间,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若双方就合同变更未达成一致意见,B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二、案例分析题(36分)某市发生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一家化工厂未经过批准,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导致附近居民的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事件发生后,环保部门依法对化工厂进行了调查,并收集到了以下证据:1.化工厂的环评报告显示,该工厂的污染物排放量远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2.当地居民提供了化工厂排放污染物时的照片和视频资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报告显示,部分居民因吸入污染物导致身体出现不良反应。

4.化工厂的负责人承认,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导致了此次环境污染事件。

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环保部门应当如何处理此案?(2)化工厂的负责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3)如果化工厂被责令停业整顿,居民的健康损失如何获得赔偿?三、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分析题1 【案情简介】李华与张强均为某市居民。

2021年3月,李华因急需资金周转而向张强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约定于一年后归还本金及按年利率8%支付利息。

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并进行了公证。

至2022年3月还款期限届满时,李华未能按时偿还债务。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强制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强制性规定,如何区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呢?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如下一、相关概念(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

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

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1、根据法律规范内容规定不同(主要指行为模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应当依法作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汇表述。

而义务性规范又可进一步分成两类,即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指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范,就是指规定人们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一般来说,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

2、但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所称的强制性规定和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并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或者说是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无条件的、绝对必须遵守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按照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理论界,随着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专利代理师金色考点及真题-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

专利代理师金色考点及真题-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

专利代理师金色考点及真题-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1、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参考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

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属此列。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其含义是,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例如,用于国防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真题1:关于专利法第五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单选)A.该条第一款所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中的“法律”,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B.只要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违反了法律,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就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C.如果一项在美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从中国获取的某畜禽遗传资源,该遗传资源属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遗传资源,但发明人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该项发明向中国申请专利时不能授予专利权D.如果某专利申请说明书包含了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但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未请求保护该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则该专利申请不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答案:B解析:A选项,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B选项,违反法律是指发明创造的目的违反法律,不包括实施违反法律,例如武器的实施违法,但是武器本身可以授予专利权,因此B选项表述错误、选项的含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效该读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表述正确、D洗项,《专利法》第5条的审查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要求书,也包括说明书及其附图、说明书摘要等全部申请文件,因此D选项表述错误。

禁止与不得立法技术的考察与评论——以《合同法》第272条为例

禁止与不得立法技术的考察与评论——以《合同法》第272条为例
第二个“禁止”的立法理由是为避免因层层分包造成责任 不清以及因中间环节过多造成实际用于工程费用减少的问 题。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即对工程建设项目 只能实行一次分包。
综上所述经分析,首先笔者认为第一个“禁止”的否定行 为是无疑受到严明禁止的。一个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实施的工程很难得到一系列保障,它的危害行为可以说绝对 大于转包和肢解发包行为,所以得出第一个“禁止”指向的行 为在性质和程度上是恶于两个“不得”的结论。另一方面对比 第二个“禁止”和两个“不得”。假设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 系是第一层关系,承包法的转包行为和直接发包行为是第二 层关系,再分包行为是第三层关系。那么转包和全部肢解的 违法行为都发生在承包人一方,法律否定的是特定的第二层 关系,而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这已经是第三层关 系。当第三层关系出现问题,无疑施工现场秩序会更加混乱, 责任更加不清,更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也更难找到相应责 任者。第三层关系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是包含第二层关系可 能出现的危害结果并多余第二层关系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 的,所以得出第二个“禁止”指向的行为在性质和程度上是恶 于两个“不得”的结论。
146 现代营销
作者简介: 祝靖,女,1987,四川成都,汉,四川大学法学院 10 级民商 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1] 李承光.从法律逻辑学的视角审视规范逻辑[J].昆明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98(6)
由此可以证明二者的区别是“禁止”的否定强制程度比 “不得”重。
二、结语
在现实法律规范中,很多用词也存在极大的模糊性,特别 是像“禁止”与“不得”这样的相同性质的规范用词。法律条文 的精确还需要立法者谨慎的逻辑思辨与用语的反复斟酌认真 选择,让受众对法律的逻辑与用词有更精准的理解,减少因词 语模糊性导致的判罚误差;以此为中国立法与执法带来正面 与积极的影响。

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

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

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曰“法之极,恶之极”,譬如自由,没有任何约束的自由实为不自由,同理,凡权利皆受限制,无不受限制的权利。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宪法》第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是禁止权利滥用的体现,可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第58 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为无效。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当受此法调整。

可见,《民法通则》也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规定。

宪法是母法,专利法又是民事法律规范,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是我国专利法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专利法》适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没有明确规定专利权滥用的条文。

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如果专利权人在行使其专利权时超出了法定范围,即构成专利权滥用。

实际上,我国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将滥用专利权作为侵权抗辩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 条规定:被告以原告恶意取得专利权,并滥用专利权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

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专利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这种专利权滥用案例。

【案例1】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1996 年3月22日,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就一项关于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及其制造方法在中国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经过实质审查,于2001 年1月13日公告授予专利权。

民法中的不完全性法条

民法中的不完全性法条

民法中的不完全性法条汪渊智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说明性法条/限制性法条/引用性法条/拟制性法条内容提要:法条是构成民法的基本单元,根据法条可否作为请求权的独立依据,法条又分为完全性法条和不完全性法条。

不完全性法条是立法技术的产物,在民法中十分普遍,有的是为了描述或说明其他法条上的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形成了说明性法条;有的是为了限制其他法条的适用范围,形成了限制法条;有的是为了避免法条的重复与繁琐或者为了赋予相同的法律效果而要求参照、引用其他法条,这就形成了引用性法条和拟制性法条。

民法在制定法上采取了法条的形式,通过法条的组合形成法律规定,然后通过法律规定的组合形成民法的规范体系,所以法条是构成民法的基本单元,正因如此,民法的研究和民法的运用必须首先从认识民法的法条开始。

只有准确地认识民法的法条,才能把握民法的精神、深刻领会民法的实质,才能恰当地运用民法、提高办案质量,所以民法法条理论对于民法学研究、司法实践以及科学地制定我国的民法典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完全性法条和不完全性法条法条以其可否作为请求权的独立依据为标准,划分为完全性法条和不完全性法条两种。

完全性法条是指能够作为请求权的独立依据的法条,该种法条的特征是兼具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要素。

如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属于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属于法律效果。

与此相反,不完全性法条是指不能够直接作为请求权依据的法条,换言之,就是不具备法律效果规定的法条,它只是被用来说明、限制或引用另外一个法条或章节的规定, 这种法条如果不与其他法条相互联系,就不能单独发挥规范性的功能。

不完全性法条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

因为在立法上,如果将所有的法条都规定为完全性法条,那么各个规范势必或者一再重复彼此共同的部分,或者必须将很多事项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其结果就会使法条不仅结构复杂,而且显得臃肿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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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禁止”的立法理由是为避免因层层分包造成责任 不清以及因中间环节过多造成实际用于工程费用减少的问 题。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即对工程建设项目 只能实行一次分包。
综上所述经分析,首先笔者认为第一个“禁止”的否定行 为是无疑受到严明禁止的。一个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实施的工程很难得到一系列保障,它的危害行为可以说绝对 大于转包和肢解发包行为,所以得出第一个“禁止”指向的行 为在性质和程度上是恶于两个“不得”的结论。另一方面对比 第二个“禁止”和两个“不得”。假设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 系是第一层关系,承包法的转包行为和直接发包行为是第二 层关系,再分包行为是第三层关系。那么转包和全部肢解的 违法行为都发生在承包人一方,法律否定的是特定的第二层 关系,而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这已经是第三层关 系。当第三层关系出现问题,无疑施工现场秩序会更加混乱, 责任更加不清,更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也更难找到相应责 任者。第三层关系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是包含第二层关系可 能出现的危害结果并多余第二层关系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 的,所以得出第二个“禁止”指向的行为在性质和程度上是恶 于两个“不得”的结论。
由此可以证明二者的区别是“禁止”的否定强制程度比 “不得”重。
二、结语பைடு நூலகம்
在现实法律规范中,很多用词也存在极大的模糊性,特别 是像“禁止”与“不得”这样的相同性质的规范用词。法律条文 的精确还需要立法者谨慎的逻辑思辨与用语的反复斟酌认真 选择,让受众对法律的逻辑与用词有更精准的理解,减少因词 语模糊性导致的判罚误差;以此为中国立法与执法带来正面 与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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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祝靖,女,1987,四川成都,汉,四川大学法学院 10 级民商 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1] 李承光.从法律逻辑学的视角审视规范逻辑[J].昆明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9) [2]魏治勋.禁止性法律规范产生的必然性[J].南京财经大 学学报,2008(6)
法律法规
“禁止”与“不得”立法技术的考察与评论
——以《合同法》第 272 条为例
祝靖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禁止”与“不得”都是禁止性的法律规范词,二者在法律条文中的使用存在很大的模糊性,作者以《辞海》的解释和《合 同法》272 条出发,试着重分析出二者的区别,呼吁法律用词的准确性。
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这是因 为:1.在实践中,转包行为具有危害性。2.承包人擅自将其 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 性。
本条第三款规定中的第一个“禁止”是“‘禁止’承包人将 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根据本款规定,工 程的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 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该分包合同无效。
关键词:禁止 不得 立法 逻辑 程度
一、“禁止”与“不得”立法技术的比较
(一)“禁止”与“不得”二者的相同之处 根据两词在《辞海》中的理解,“禁止”一词的解释是“以禁 令制止;遇禁令则止息”;“不得”一词的解释是“不能、不可。” 从中可看出,两词均有不得为之的意思。 法条中,二者最明显的相同之处在于其性质相同,均属于 禁止性的法律规范词。禁止性的法律规范词体现了立法者的 否定性评价,当事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必然产生不利 的法律后果。 (二)“禁止”与“不得”二者的区别所在 虽然“禁止”与“不得”二词在很大程度上有相似之处,甚 至有时在法律的用法可以互通,但是细推敲之,二者在《辞海》 的解释中以及立法技术的运用中仍然有所区别,笔者认为主 要是“禁止”的否定强制程度比“不得”重。 “禁止”一词的解释在《辞海》中的解释是以禁令制止;遇 禁令则止息,而“不得”是不能,不可。虽然都有不得为之之意, 但“禁止”强调了“禁令”,体现了“不得为之”的强制性,也体现 了此强制的颁布主体是公权利,其效力程度明显大于概括说 来的“不能、不可”。当二者出现在法条中时,均属于禁令,但 在 这 个 时 候 ,也 可 推 知“ 禁 止 ”的 否 定 和 强 制 程 度 大 于“ 不 得”。“禁止”侧重于立法机关对行为人的一种绝对禁止性的 强制,而“不得”则侧重于立法机关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 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 涉及“禁止”和“不得”的法律条文数不胜数,其中具有代 表性的是《合同法》272 条,一个发条中出现两个“禁止”与两个 “不得”,由此可作为判断“禁止”与“不得”区别的示例。 《合同法》第 272 条是关于总包与分包的规定。第一款中 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 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第二款中规定“承包人 ‘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 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 人”。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笔 者认为,分析这两款法条,可以看出立法者对“禁止”行为的否 定评价大于“不得”行为。 为了对比两“不得”与两“禁止”法律条文涉及的行为性质 的区别,我们必须明晰其具体条文款项的立法理由。 首先,第一个“不得”的立法理由是,如果发包单位将应当 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 承包单位,就可能使得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 有的统筹协调,造成施工现场秩序的混乱、责任不清,影响工 程建设质量。从实际情况看,肢解发包往往与发包单位的工 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肢解发包多拿回扣等违法行为有关。 第二个“不得”的立法理由是本条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 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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