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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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住权〔2024〕2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而颁布的。

下面将对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共计1200字以上。

缴存章节对职工应缴存公积金的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市职工月薪和缴存基数,按照3%到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同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得高于本市最高工资标准的300%。

对于在职期间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职工,应及时重新申报缴存基数,并从下个月起调整缴存比例。

提取章节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范围和提取金额限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职工购买住房提取、住房改造提取、租房提取、还贷提取、非购房模式提取等。

对于购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对于租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并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贷款章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额度和利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市职工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30倍,并且不能超过住房总价值的70%。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利率则按照市场利率浮动,最低执行1.1倍基准利率。

以上是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通过细则的贯彻执行,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当然,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概括,具体的内容还需要详细阅读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

北京公积金标准

北京公积金标准

北京公积金标准北京市是我国的政治、文化中心,也是人口密集的大都市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北京的房价一直居高不下,给许多市民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缓解市民的住房压力,北京市实行了公积金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缴存的一种住房储蓄,它的提取和使用也有一定的标准和规定。

首先,北京市对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5%,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5%。

这一规定保证了公积金的充足性,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住房支持。

其次,北京市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也有明确的规定。

职工可以通过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维修、装修住房,还可以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租金等。

此外,职工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大病医疗等支出。

这些规定为职工提供了灵活的公积金使用方式,满足了不同职工在住房和生活方面的需求。

再次,北京市对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在提取公积金贷款时,其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公积金存款利率的1.1倍。

这一规定保证了职工在购房和个人消费方面的利益,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贷款支持。

最后,北京市对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也有明确的规定。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同时,北京市还建立了公积金监督机制,对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保障职工的权益。

综上所述,北京市对公积金的标准和规定既保障了公积金的充足性,又保证了公积金的灵活使用和合理利率,同时还建立了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这些举措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住房支持,有利于缓解市民的住房压力,促进了北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希望未来北京市能够进一步完善公积金制度,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北京市的公积金制度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权益而设立的。

公积金缴纳标准是指职工按照一定比例将工资的一部分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以便在购房、装修、还贷等方面使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市的公积金缴纳标准。

首先,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其中个人缴存比例为5%,单位缴存比例为7%。

这意味着职工每月的工资总额的12%将被存入公积金账户中,其中个人缴存5%,单位缴存7%。

其次,北京市对公积金缴存基数也有规定。

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存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北京市规定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也就是说,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300%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再次,北京市对公积金缴存金额也有一定的限制。

按照规定,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单位月缴存额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

这就意味着,职工个人和单位每月缴存的金额都有一定的最低限额。

最后,北京市对公积金缴存标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的规定。

例如,对于高收入者,北京市规定其公积金缴存比例为6%,其中个人缴存比例为2%,单位缴存比例为4%。

对于低收入者,北京市规定其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其中个人缴存比例为4%,单位缴存比例为1%。

此外,对于特殊行业和特殊人群,也有相应的公积金缴存标准。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公积金缴纳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和特殊情况来设定的,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北京市的公积金缴纳标准有所帮助。

2024年北京市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2024年北京市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一、背景介绍随着北京市经济的发展和房价的上涨,住房问题成为职工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解决职工购房、租房困难,北京市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指由职工和单位按一定比例缴存的一种公共福利基金,用于购房、租房及相关住房支出的补贴。

为了帮助职工更好地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务,特制定本办事指南。

二、缴存对象1.在北京市正式工作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2.无业人员、学生、下岗人员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具备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三、缴存比例及计算方式1.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单位缴存比例为12%。

2.缴存基数:缴存基数的计算公式为“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多缴比例”。

其中,多缴比例为1.2,工资收入上限为单位就业的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

四、办理流程1.办理条件:职工需提供以下材料:-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最近3个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单位要求的相关材料2.办理地点:职工可到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也可前往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3.办理流程:(1)职工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单位审核职工提交的材料,如审核通过,将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职工的缴存申请;(3)职工在办理缴存手续前需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个人信息登记;(4)职工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单位每月将个人缴存部分从工资中扣除,单位缴存部分一并划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5)职工可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查询自己的缴存情况,以及申请提取公积金。

五、提取条件及办理流程1.提取条件:(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2)职工自己及其配偶的父母购买自住住房;(3)职工借款购买、自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4)职工租住住房或者因婚嫁住房需要提取;(5)职工因医疗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租房付款或者租赁期限满等原因需要提取,需符合相关条件。

2.办理流程:(1)职工准备好提取公积金的申请材料,包括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2)职工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如符合条件,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4)职工可在预约时间内前往指定的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一、缴纳比例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为工资的5%。

其中,个人缴纳比例为2%,单位缴纳比例为3%。

例如,一个职工月工资为6000元,那么个人每月应缴纳公积金为6000×2%=120元,单位每月应缴纳公积金为6000×3%=180元。

二、缴纳基数
三、缴纳方式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分为两种方式:按月缴存和月末缴存。

1.按月缴存:即在工资发放时,从职工的工资中直接扣除指定比例的公积金金额,并由单位代扣代缴。

这种方式是最常见的缴存方式,适用于大多数企事业单位。

2.月末缴存:即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由职工自行缴纳指定比例的公积金金额。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没有固定单位的人群。

四、缴纳上限
五、缴纳减免和退还
六、个人转移与异地缴存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职工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在转移工作岗位或异地工作的情况下,将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的单位或异地进行缴纳。

这为职工提供了灵活的选择,以适应个人职业生涯的变化。

综上所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而定的,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需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

具体缴纳比例、缴纳基数和缴纳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职工权益和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行。

同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职工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缴纳减免和退还政策。

对于个人转移和异地缴存的情况,也有相关规定,便于职工灵活处理住房公积金问题。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一、个人缴存义务1.所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2.个人缴存基数为个人工资的12%,其中个人缴纳6%,用于个人购房和还贷;单位缴纳6%,用于住房公积金基金池的运转。

3.职工每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的,可以申请缴存比例的降低。

二、单位缴存义务1.所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组织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都应当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2.单位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工资的6%。

3.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用途1.职工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包括购买住房、还贷、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

2.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房款的70%。

3.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金额的70%。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1.职工在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会开设一个专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存放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财产,不能挪作他用,也不能被单位调用。

3.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渠道,方便职工随时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

五、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1.对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恶意逃缴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追缴所欠款项。

2.对于私自调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或将其用于其他用途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3.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的个人,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义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用途,管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使用和查询,同时也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一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问题的解决,并加强了管理和监督。

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补缴的办理指南

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补缴的办理指南
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补缴的办 理指南
北京境内居民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补缴的办理指南
01 办理条件
03 办理程序 05 办理时限
目录
02 申报材料 04 办理时间 06 办理依据
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补缴,是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以及合作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 银住房公积金汇缴是指单位为其所属职工代扣及缴存住房公积的业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 存住房公积金。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2、补缴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补缴是指单位缴纳缓缴、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及职工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申报材料
1、办理汇缴的材料 北京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要件清单 提取住房基金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需加盖住房基金预留印鉴,到住房基金开户管理部办理住房基金提取。 2、办理补缴的材料 北京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要件清单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1、汇缴的办理程序
(1)转账支票、现金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
①首次办理汇缴的,单位须填制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汇缴书》及与《汇缴书》汇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 《汇缴书》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与单位开户时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记录的汇缴金额、汇缴人 数一致。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北京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封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封存人员账户管理,封存的类型具体包括:单位内部封存,是指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该单位账户下封存;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不清晰未转出的封存职工,仍在单位账户下封存。

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是指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规定时间内未找到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入新单位且账户信息清晰的,由原单位持职工相关材料到分中心、管理部办理集中封存。

信息不清晰集中封存,是指原封存库职工和已灭失单位封存职工中个人账户信息不清晰的,由分中心、管理部办理集中封存。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分中心、管理部设立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和信息不清晰集中封存户,管理集中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办理集中封存人员账户转移、提取、计息、对账、查询等业务。

缴存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内部封存人员的账户转移、提取、补缴等业务。

第二章封存账户的设立与清理第四条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自停发工资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单位内部封存手续。

第五条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第六条单位濒临撤销、解散、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单位主体终止前携带单位终止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终止文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

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北京公积金标准

北京公积金标准

北京公积金标准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也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大都市,拥有着庞大的人口数量。

在这样一个大城市中,住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北京市实行了公积金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困难。

公积金是职工个人住房储蓄制度的一种,是一种长期、稳定、安全的住房储蓄制度。

那么,北京公积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北京公积金标准。

首先,北京市对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有明确规定的。

按照规定,北京市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其中个人缴存6%,单位缴存6%。

这意味着,职工每个月的工资收入中,要有12%作为公积金进行缴存。

这样一来,就能够逐步积累起一定的住房资金,为购房提供一定的帮助。

其次,北京市对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规定,职工在提取公积金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比如,购买首套住房、偿还住房贷款、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情况下,都可以提取公积金。

而且在提取时,提取的金额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不能随意提取,这样就保证了公积金的合理使用。

再者,北京市还对公积金的贷款利率和期限做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职工在购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为公积金年存款利率的1.1倍,期限最长为30年。

这样一来,职工在购房时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来解决资金问题,而且利率也比较优惠,减轻了购房压力。

总的来说,北京市对公积金的标准是比较严格和规范的。

通过公积金制度,可以帮助职工逐步积累住房资金,解决住房问题。

同时,也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来解决购房资金问题,提高了购房的可负担性。

当然,对于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也需要职工们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公积金,确保公积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北京市的公积金标准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制定的,通过严格的缴存比例、提取条件、贷款利率和期限等规定,保障了公积金的合理使用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职工能够充分了解公积金制度,合理使用公积金,让公积金真正成为解决住房问题的有效工具。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政策文件】: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执行时间】:2006年3月1日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

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以1993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夫妻双方工龄之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共11页word资料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共11页word资料

•【颁布单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颁布时间】2006-4-1•【法规来源】/fg/zxfggzjwj/t642636.htm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标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标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标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缴纳的一种住房储蓄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居住水平。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不断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标准,以更好地适应职工的实际需求。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北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标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具体来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个人工资的12%,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12%,合计每月缴存比例为24%。

而对于高收入人群,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有所不同,具体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政策调整而定。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标准。

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个人名下住房出售或者上市交易;租住住房等。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符合相应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

除了上述的缴存和提取标准外,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针对特殊群体和特殊情况,制定了一些特殊的缴存和提取政策。

比如对于新毕业大学生购房的支持政策,对于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等,都体现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性化管理理念。

总的来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标准是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调整而不断变化的,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按照规定缴存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便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住水平。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北京住房公积金标准,为大家的生活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长期储蓄,专项用于住房支出。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已在住房制度改革试点中按标准价优惠购买住房的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运用和偿还工作。

第五条职工个人当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交存率。

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存率。

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步时,可由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在1%至10%的幅度内按同一比例选择确定。

“八五”期末,交存率应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5%;“九五”期末,交存率应达到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第六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租住公房的职工,在住房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其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情况变动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通报。

第八条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的,按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离职、中断工资关系时,其住房公积金结余本息暂存储在原账户。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结余,可由其继承人按规定提取。

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市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退还职工本人。

第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下列支出:一、家庭购、建住房。

二、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三、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部分的房租。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安全运营、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和单位分别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

第七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住房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财务、会计、审计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企业公积金缴纳流程及标准

北京企业公积金缴纳流程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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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文号】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颁布单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2006-03-10【生效日期】2006-04-01【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以1993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夫妻双方工龄之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十条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单位应指定专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三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外省市单位驻京机构、分支机构在本市雇用的职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缴存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三条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管委会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单位超过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由财政部门全额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不再审批。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按核定的月缴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应当补足,多缴的经单位和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单位告知职工本人,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多缴部分,划回缴存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

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

第三十条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一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

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

对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三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第四章封存、转移第三十四条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管理以下情形人员住房公积金:(一)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二)调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三)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内部封存,自愿转入集中封存库的;(五)其他。

第三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库:(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二)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三)单位合并、分立的;(四)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五)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六)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集中封存库的手续。

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第四十条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

第五章对账、查询、计息第四十一条管理中心应每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

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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