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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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两案”侦办存在问题及对策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两案”侦办存在问题及对策
人 员要进 行 大 量 艰 苦 细 致 的调 查 取 证 工 作 , 在 收 集
证 据 的过程 中会使 用 各种 侦查 手 段 , 并 且 刑 事立 案 、
采取 强 制 措 施 、 侦查讯 问 、 移 送 起 诉 等 程 序 严 格 复 杂, 而 调 查 人 员 大 多 数 半 路 出家 , 中 间 虽 经 培 训 学
为此 , 本 文就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 两案” 侦 办 存 在 的
问题 及对 策进 行探 讨 。

度大 , 火 烧 和扑救 对火 灾现 场证 据 破 坏极 大 , 大量 有
价值 的直接 证 据 丧 失 。 为形 成 有 效 的证 据 链 , 办 案
公安 机关 消 防机构 办理刑 事案 件职 权 源 于 1 9 9 8 年公 安部 发布 的《 刑 事 案 件 管 辖 分 工规 定 》, 这 样 公
安机 关 消防 机 构 在 火 灾 调查 基 础 上 , 又 履 行 起 失 火
办 理行 政案 件 要 高 , 对 办 案 人 员 的要 求 更 高 。有 些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0 9—2 8
由于 火灾 现 场 破 坏 较 大 , 一 些 证 据 由于 火烧 无法 复原 , 如 果再加 上犯 罪嫌 疑人 故 意伪 造 和破 坏 ,
火 灾现场 的破 坏 就 更 大 , 导 致 从 火 灾 现 场 提 取 痕 迹
物 证非 常 困难 ; 调 查讯 问t f N 用 的时 间 短 , 如 果犯 罪
实体和 程序 方 面进 行 了分析 , 并针 对性地提 出了对 策和 建议 , 以期提 高“ 两案 ” 侦 办 的质 量 。
关 键词 : 失火案 ; 消 防责任 事故 案 ; 侦 办; 火 灾调 查

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旨在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其他场所的消防工作,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一、消防规范1.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2. 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应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3.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防火楼梯、避难层等设施,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应急疏散的顺利进行。

4. 涉火、易燃、易爆等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5. 对于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

二、消防设施设备1. 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如消防器材损坏或过期,必须及时更换。

2. 消防设施设备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使用和识别,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使用。

3. 对于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备专业的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确保其稳定可靠。

三、消防应急措施1. 每个单位都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火灾应急方案和人员疏散逃生路线。

2. 消防安全应急演练是提高组织部门应急处置能力的有效手段,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能力。

3. 在火灾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并进行灭火救援工作,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控制。

四、监督检查1. 消防部门将定期对各类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 对于消防工作不到位、隐患未整改等情况,消防部门有权采取停止施工、停业整顿等措施,确保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 对于对消防安全工作故意破坏、拒绝执法检查等情况,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知识竞赛试题

森林防火知识竞赛试题

森林防火知识竞赛试题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2003年BA、5月20日B、6月25日C、7月25日D、8月5日2、《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林业、重视林业的重大战略举措,明确了林业的“三地位”,即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A 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地位。

A、重要/首要/基础B、基础/首要/重要C、首要/重要/基础D、重要/基础/首要3、《决定》明确指出的新世纪中国林业发展的总体战略思想是“三生态”战略思想,“三生态”是指C 、、。

A、生态建设、生态良好、生态文明B、生态发展、生态良好、生态文明C、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D、生态环境、生态安全、生态文明4、建国以来我国最大的一次森林火灾发生于A 年5月6日至6月2日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北部林区,给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A、1987B、1999C、2001D、19655、根据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我国森林覆盖率已达到A %。

A、B、C、D、6、C 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

A、林业B、林木C、森林D、湿地7、森林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A 、美化环境,抵御自然灾害,维持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效。

A、净化空气B、生产建设C、减少疾病D、防止火灾8、第一部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于A 起施行。

A、1985年1月1日B、1985年3月1日C、1986年1月1日D、1986年3月1日9、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是B。

A、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预防为主,积极消灭C、主动预防,积极消灭D、预防为主,小火当大火打10、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全省林区B 开展森林防火“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

A、保护区B、中小学校C、单位D、农村11、森林有经济、A 、社会三大效益。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场所,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以文件形式明确。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场所进行一次调整,于3 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公安派出所(含公安边防派出所及实行警务改革后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的公安分局)。

森工、农垦、铁路、民航、航运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公安— 1—机关确定纳入其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消防监督检查。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应当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催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并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暂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时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应当确定一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0日黑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单位或场所:(一)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项目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三)地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四)拥有床位数200个以上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1000个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3万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3000个以上的体育馆;(五)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六)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木材加工厂,或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木材仓库;(七)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办公楼以及电力调度、电信、广播电视、财贸金融等单位使用大楼;(八)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九)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十)民航、铁路、公路运输的候车室(客运站)、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等交通运输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省级公安机关规定或者市(地)政府(行署)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黑龙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黑龙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黑龙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二章:调查组织1.第三条: 每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2.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公安、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4.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要保证调查过程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第三章:调查程序1.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首先要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搜集事故现场的证据。

2.第八条: 调查组要听取事故现场目击者的证言,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

3.第九条: 调查组要对事故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进行分析,排除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4.第十条: 调查组要对火灾点进行勘查,确定火灾起因和火灾扩散路径。

第四章:调查报告1.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2.第十二条: 调查报告应当对火灾事故的原因、损失情况、责任认定等方面做出详细说明。

3.第十三条: 调查报告要提交给有关部门,根据报告结果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1.第十四条: 对于故意造成火灾事故或者放任火灾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火灾安全管理规定致使火灾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1.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调查工作按本规定执行。

2.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法规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结语在我省火灾事故调查中,不仅要注重调查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更要注重事故的预防和整改工作。

希望通过严格的调查规定和责任追究,能够有效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黑龙江省消防条例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火灾调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消防工作,铁路、航运、民航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航运、航空运输工具和有关设施、单位的消防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返回]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组织执法检查,建立、落实本行政管辖区域防火安全责任制;(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三)保证消防事业所需经费,将城市公用消防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四)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方案,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重、特大火灾扑救。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会同规划等主管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消防专业规划。

第八条建设、电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交付公安消防机构使用。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正文:----------------------------------------------------------------------------------------------------------------------------------------------------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1994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部门)对消防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消防部门予以协助。

森林、草原的消防监督工作,分别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和防火安全组织,并根据需要设立专(兼)职防火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油、气、化工、纺织、木材加工等大中型企业,重要的港口、机场、车站和用于商业、服务业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单位,专用库(站)等,以及在公安消防队责任区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应设立专职消防队。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镇街道、村,应成立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

未设公安消防队的乡镇,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民办消防队。

第八条各种形式的消防队应定期进行消防业务知识学习和有关技术训练,并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6月6日通过,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消防工作,铁路、航运、民航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航运、航空运输工具和有关设施、单位的消防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公安消防机械的监督和指导。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组织执法检查,建立、落实本行政管辖区域防火安全责任制;(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三)保证消防事业所需经费,将城市公用消防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四)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方案,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重、特大火灾扑救。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会同规划等主管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消防专业规划。

第八条建设、电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交付公安消防机构使用。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黑公通[2008]135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公通〔2008〕135号)各市、行署、县、系统公安局:为全面系统规范全省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工作,自1999年以来,省厅制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标准、办案主体、管辖范围、管辖主体、案件审核、案卷管理、法律文书、办案经费、结案标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了大量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效打击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黑公通〔2008〕112号),分别对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和管辖范围做出了规定。

为使上述规定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工作,确保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对提升公安消防机构震慑力,有效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公安厅第一号

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公安厅第一号

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89年3月13日黑龙江省公安厅第一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地区、单位和个人。

执行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是各地区、各单位的责任和全省公民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地方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章消防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消防安全负责,各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领导。

政府各主管部门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行负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是:(一)执行消防法规,定期研究和部署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监督本辖区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落实本辖区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重大火险隐患,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组织指挥大火扑救,查处火灾事故,表彰奖励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职责是:(一)执行消防法规,定期研究和部署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落实本系统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企业事业单位租赁和承包时应明确消防安全要求。

(四)对所属单位负责人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监督帮助整改火险隐患、改善防火安全条件。

黑龙江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公安厅第三号

黑龙江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公安厅第三号

黑龙江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198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公安厅第三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防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和外省在本省建设、设计、施工的所有工程的项目。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消防管理第四条设计单位应确定防火设计审核负责人,对工程项目进行防火设计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书。

第五条建筑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中应编写《建筑防火设计专篇》,无初步设计的工程项目亦按专篇的要求编写文字说明。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生产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向承揽设计的单位提出明确的防火要求,并督促其落实。

第七条建设单位中报审核防火设计应连同设计单位的防火审核意见书、防火设计图纸及其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等,一并送交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施工。

第八条规划、设计、建设单位,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编制计划任务书时,应同时编制消防安全设施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项目的概算。

消防经费不得挪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与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使用性质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有条件的应采用较先进的设施和器材。

选用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消防设备和产品的,要经过国家或省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鉴定或认定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核准的防火设计图纸和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准擅自更改或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黑政办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5日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作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赋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下列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一)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情况;(二)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情况;(三)公共消防设施、消防组织建设情况;(四)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情况;(五)重大火灾隐患催促整改情况;(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落实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使消防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相衔接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财政部门应当为消防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消防车通道的建设和维护;(六)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消防水鹤等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七)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八)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 ;(九)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全社会消防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十)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提供火险气象信息。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黑政办规〔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消防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1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9日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指导思想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灾害分级2 主要任务2.1 组织灭火行动2.2 解救疏散人员2.3 保护重要目标2.4 转移重要物资2.5 维护社会稳定3 组织指挥体系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3.3 扑火指挥3.4 专家组4 处置力量4.1 力量编成4.2 机动增援扑火力量4.3 力量调动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5.1 预警5.2 林火监测5.3 信息报告6 应急响应6.1 分级响应6.2 响应措施6.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7 扑火指挥与战术原则7.1 扑火原则7.2 保障原则7.3 扑救高危火险区战术原则7.4 扑救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战术原则8 综合保障8.1 扑火前线指挥保障8.2 火场应急通信保障8.3 输送保障8.4 储备物资保障8.5 资金保障8.6 技术保障8.7 装备调配8.8 飞机调配9 后期处置9.1 火灾评估9.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9.3 火因火案查处9.4 约谈整改9.5 责任追究9.6 工作总结9.7 表彰奖励10 附则10.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10.2 培训演练10.3 预案管理与更新10.4 高危火险区10.5 高保护价值森林10.6 重要设施目标10.7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10.8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科学决策,准备充分,快速反应,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19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19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19号1999年4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就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要求,认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掌握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做好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

二、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可由火灾事故调查部门和人员来承担,有关部门配合。

在现行的消防编制序列没有调整之前,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原有火灾事故调查部门和人员的基础上,予以充实和加强。

办案人员可内部调整,也可用地方公安编制解决。

三、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对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作出定罪量刑标准或立案标准的规定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征求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后制定立案标准。

四、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保证办案专项业务经费。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业务经费,要实报实销,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大要案所需经费实行专项报批。

五、办理刑事案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由县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侦查,地(市)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主要承担重大涉外犯罪和下级公安消防机构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侦查工作。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正文:----------------------------------------------------------------------------------------------------------------------------------------------------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共娱乐场所所在建筑必须经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三、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四、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和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该分开设置。

五、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禁止燃放焰火、冷焰火、烟花爆竹等。

六、公共娱乐场所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热传播主要有哪几种途径

热传播主要有哪几种途径

1、热传播主要有哪几种途径?答:有热传导、热对流、热辐射。

2、发生火灾时,影响初期火灾发展的最主要热传播因素是什么?答:是热对流。

3、烟气中的一氧化碳对人体有何影响?答:一氧化碳是火灾中致人死亡的主要燃烧产物之一,其毒性在于对血液中血红蛋白的高亲和性,其对血红蛋白的亲和能力比氧气高250倍,因而,它能够阻碍人体中氧气的输送,引起头痛、虚脱、神智不清等症状和肌肉调节障碍等,严重时导致人体死亡。

4、目前经常采用的灭火介质有哪几类?答:有水、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二氧化碳、卤代烷灭火剂。

5、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答: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6、什么是失火罪?答:失火罪是指行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什么是消防责任事故罪?答: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如何处罚?答:《刑法》第139条规定,对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处刑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列举了哪八种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答:《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列举的违反消防管理的八种行为分别是: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行为;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三、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行为;四、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七、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它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行为;八、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行为。

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探讨

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探讨

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探讨中国消防在线 | 时间: 2009-02-02 | 文章来源:浙江总队 | 作者:吴宗旭龚承先陶波《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规定: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由县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侦查。

公安消防机构独立承办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助于维护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有助于惩治火灾事故犯罪,也有利于净化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对“两案”的侦查办理工作,与一般火灾事故案件相比,对证据的要求更高,程序要求更严,无论是在办案经验还是在办案人力、设施等方面还有不少差距。

本文结合我省办案经验,谈几点体会和看法。

一、办理消防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把握消防刑事犯罪的构成特征由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的消防刑事案件包括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两类案件。

失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消防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严重破坏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损失或人身伤亡;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主要是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单位负责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办理消防刑事案件,应当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实践中,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

处理时,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要查明损失的大小。

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

区分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是否经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而单位或个人又拒绝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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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
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黑公通[2008]13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8.09.26
【实施日期】2008.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公通〔2008〕135号)
各市、行署、县、系统公安局:
为全面系统规范全省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工作,自1999年以来,省厅制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标准、办案主体、管辖范围、管辖主体、案件审核、案卷管理、法律文书、办案经费、结案标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了大量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效打击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省厅下发
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黑公通〔2008〕112号),分别对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和管辖范围做出了规定。

为使上述规定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工作,确保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对提升公安消防机构震慑力,有效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公安消防支队、大队(科)负责人对管辖的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办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支队负责人对消防科、大队的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办理工作负有检查、监督和指导责任,同时要自觉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工作上的领导,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刑事案件管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统一认识,进一步全面落实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办理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专、兼职火灾调查人员具体负责本级负责管辖的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理工作,接受本级公安消防机构法制人员和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法律审核。

(二)组织学习、培训,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

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是一项涉及许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综合而又复杂的工作,要求办案人员具备很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

各市(地)公安消防机构要在今年六月份培训的基础上,再一次组织办案人员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黑公通〔2005〕10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办理刑事案件专业知识。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举办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专题培训班,聘请刑侦、案件审核方面的专家讲授,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案质量。

(三)严格刑事执法,认真履行职责。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认真执行办案期限,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准确运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在办案过程中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保证每一起案件侦查终结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落实集体会审制度、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安消防机构正确履行职权,确保办案质量。

坚决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严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对发生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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