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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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语境下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

依法治国语境下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

检察机关职权对性质的实现作用
检察机关的性质: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的职权:侦查、公诉、监督等,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检察机关职权对性质的实现作用:通过行使职权,实现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国家法制统一和社会 公正。
依法治国语境下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的关系:相辅相成,性质决定职权,职权体现性质,共同 维护法制和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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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司法效率:检察机关完善其性质与职权,能够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 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完善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的路径选择
完善立法: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范围。 强化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推进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检察机关组织结构,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
性质与职权的互动关系
检察机关的性质决 定了其职权的行使 方式和范围
检察机关的职权是 依法治国的重要保 障,确保法律的正 确实施
检察机关的性质与 职权在依法治国中 相互促进、相互制 约
检察机关的性质与 职权在实践中不断 完善和发展,共同 推进法治建设
性质与职权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检察机关的性质 是依法治国的关 键因素,具有法 律监督和司法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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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语境下检 察机关的性质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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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性质
检察机关的职权
依法治国语境下检察机 关的性质与职权的关系
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的 实践应用
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的 完善与发展
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的实践应用

县检察院部门职责

县检察院部门职责

学习县人民检察院、各‎科室职责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一)性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职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的专门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承担下列职责:‎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定、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主要包括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检察制度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特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1、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检察委员会及其他具体工作机构。

1、检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1.职务犯罪侦查权。

2.批准或决定逮捕权。

3.公诉权。

4.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

5.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6.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职权。

(1)特种案件检察权,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检察权。

(2)对劳动教养机关活动的监督权。

(3)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享有以下权力:司法解释权、提出议案权、法律案提出权、法律解释要求权、法律审查要求权、引渡请求审查权、限制追诉的承诺权等。

第一节职务犯罪侦查权1、含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相关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

2、基本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高检院1997年制定并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管辖范围:(1)《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案件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34种犯罪案件,以及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所增加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的犯罪案件;(3)《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7种犯罪案件;(4)需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并且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第二节批准或决定逮捕权1、含义: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检察官包括哪些?
•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 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 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人民检察官的职责规定为:
(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2)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3)对法律规定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 件进行侦查。 (4)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你看出 了什么?
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直接 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 三类犯罪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 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
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 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 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 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 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 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 察院立案侦查。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 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 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 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 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 判员。
(1)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五章:人民检察院制度

第十五章:人民检察院制度

一、初创阶段1949—1965年
二、遭受破坏和中断阶段:1966—1976年
三、恢复和新发展阶段:1977—2011年
四、全面深化改革阶段:2012以来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之间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之间的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以下职权: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结构
行使检察职能和管理职能的机构分为三类
人民检察院采用以下三种组织形式办案
检察委员会职责:
(1)检察官。

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2)检察辅助人员。

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

(3)司法行政人员。

是指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一、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检察机关的性质

检察机关的性质

检察机关的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主要职权范围:1.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受案范围涉及的主要罪名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渎职犯罪案件(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9)私放在押人员案;(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检察工作二十字方针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1、忠诚。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2、公正。

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3、清廉。

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

4、严明。

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队伍建设方针一、以政治合格诠释立身之本二.以恪尽职守维护道德底线三.以公正廉洁实现终极目标四.以严守纪律体现职业价值五.以规范文明提升检察形象检察职业纪律严守政治纪律,不发表、不散布不符合检察官身份的言论,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系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包括:(1)刑事案件侦查权。

侦查权是国家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同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参加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宪法第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逮捕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对直接受理案件的决定逮捕的权力。

(3)公诉权。

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

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我国,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

公诉权包括决定起诉、不起诉、变更起诉及提出抗诉等。

(4)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权。

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

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

侦查活动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力,一方面是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和武器;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发现并纠正侦查中在搜查、扣押、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等环节上的违法乱纪情况,以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检察院的职责

检察院的职责

检察院的职责【篇一: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被国家权力机关赋予检察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3、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财产;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1)刑事侦查权;(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3)公诉权;(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5)刑事审判监督权;(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7)民事审判监督权;(8)行政诉讼监督权;(9)司法解释权。

【篇二: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一、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确定和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制定全市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度和规定。

二、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立案侦查。

四、依法对一审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外刑事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依法对基层人民检察院抗诉、当事人上诉的二审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并出庭支持抗诉或上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检察机关的职能

检察机关的职能

检察机关的职能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根据《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国家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实施而实行的一种专门监督,这种专门监督的权力,通称检察权。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专门执行法律监督的国家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的实施。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要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并积极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能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总体上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分裂国家等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这是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工作的首要职权。

(2)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3)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知其纠正,保证公安机关办案合法;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要求补充侦查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检察实务复习题

检察实务复习题

检察实务复习题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线索在决定立案之前进行的分析判断和必要的调查活动。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采用诉讼手段及其他监督手段,对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实施检察以及督促纠正违法的专门性国家活动。

检察制度:是关于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鉴定:是指检察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活动。

拘传:是指刑事诉讼中对未予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方式将其带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的强制措施。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一种诉讼活动。

民事、行政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一部分,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

3、搜查受理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并初步审查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是否受理的过程。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检察院接受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控告的诉讼行为。

派驻检察:为履行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职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刑罚执行场所设置专门的检察机构全面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在监管改造场所的正确实施。

起诉便宜主义: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条件,但公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罚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

搜查是指检察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藏犯罪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项强制性的侦查行为。

刑事赔偿:即刑事损害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

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讲稿

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讲稿

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讲稿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讲稿提纲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职权以及开展预防工作的主要措施二、当前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三、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和立案标准四、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及危害五、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让我们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西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军2012年6月18日同志们:今天,县委在这里组织全县村干部开展法制讲座,县委领导要我讲一下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这充分表明了县委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

我就站在检察机关这个角度,从五个方面谈谈个人学习和工作中的一点体会,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首先我介绍一下: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职能以及开展预防工作的主要措施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中,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而不附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它是国家机构中一个独立的系统。

检察机关既然是国家机构,那它有哪些任务呢?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有四个方面的任务:一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它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二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

四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是刑事案件侦查权。

侦查权是国家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审查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 二 ) 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检举、控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对分流到举报中心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申诉。

负责办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办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责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工作;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2、反贪污贿赂部门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行为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检察权的性质

检察权的性质

浅析检察权的性质摘要:检察权的性质,是检察权本身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检察权区别于其它国家权力的本质特征。

自检察权诞生以来,其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论许久又莫衷一是的话题。

随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进,对中国检察权属性与定位的讨论也逐渐成为了一个理论热点问题。

本文列举我国关于检察权性质的四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并对这几种学说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表明自己的观点: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权,并对这种观点做理论上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检察权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当今国内外学术界多数学者依据西方国家三权政制构架或苏联模式来定位检察权。

主要有以下观点:一种认为“检察一体化”的组织体制和行动原则具有鲜明的行政性,检察权是行政权,主张将检察机关从司法体制中取消;另一种认为检察权是司法权,主张审检合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在我国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检察权既不是司法权,也不是行政权,而是一种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权力,即法律监督权。

本文在分析四种观点的基础上,按照检察权的四项职能分而定性,再阐述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到底该如何定性。

1、检察权性质的四种观点及其评析检察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种职权的总称,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主要职能包括四项:侦查权、公诉权、法律监督权(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司法解释权。

检察权的性质是检察权理论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区别于其他权力的特殊本质和特有属性,检察权的职能虽然容易明确,然则检察权的性质自欧陆检察官诞生伊始绵延至今,仍未有确切结论,特别是中国检察权独特的职权模式与宪法定位在我国历来倍受学术与实务界关注。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比较有影响的观点主要有四种:1.1、行政权说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行使权力是以国家的名义出现的,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行使权力的,检察机关的上下级是命令和服从关系,检察权具有命令执行性的特征,与司法权的被动性不同,检察权是主动性权力,与国家行政权的特征相吻合,应该归并于国家行政权;检察权是行政权中的侦控权,必须接受司法审查,而不能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检察机关的权力特征及其机构设置,与国家司法权的内在属性是完全背离的;检察权应定位为国家公职律师,取消其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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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部门
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办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
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立案侦查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负责研究分析典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防范对策,并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管理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受理查询等工作。

9、检察技术部门
负责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
文证审查工作;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承办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负责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等工作。

10、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
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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