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的公告
2015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2015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发布时间:2015-07-13 来源:大学生创业网现代企业的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财务目标,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方面活动,乃至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环节的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最优纳税操作方案,尽可能为企业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成功企业不仅懂得如何利用筹划赢取利润,更懂得如何利用筹划合理避税,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不仅懂得如何利用信息化工具筹划企业经营活动、更懂得筹划企业成长未来,不同纬度的筹划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财务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和纳税意识的增强等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
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减低税率减半征收][一档是应纳所得额是低于30万的,按照20%计提所得税。
一档是应纳所得额是低于20万的,按照10%计提所得税。
]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变化是什么?答:财税〔2015〕3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其中,有限合 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30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六条第(十)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第四条第(二)项已被新规替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三、关于起评分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当前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中一种)企业,年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可适用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60%;年所得在1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小型微利企业具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与其他的企业规模划型标准有所不同。
三、如何确定优惠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
四、什么是应纳税所得?应纳税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税率),企业应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12.14【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发布)补充公告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印发)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应的应税服务范围执行;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范围,按照《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附件1)对应的适用范围执行。
以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本公告统称为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8.0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二、关于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
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防止漏征漏管。
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2015.5.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月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5年05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涉及军队的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税政解析税政类涉军税收政策是指涉及军队、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和退 役复员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它对加强国防建设和人民军队 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现行的税种中,涉及军队、军 转干部、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的税费有13个。
一、涉及军队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定,涉及军队的税收优惠政 策基本都是法定的,具体内容如下:(一) 基本优惠。
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减免,主要 包括:1.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 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2.车船税。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款和《车船税法实施条 例》第八条规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 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 照的车船。
3.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 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土 地使用税;自用的土地,是指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 地。
5.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军 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 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 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 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6.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法》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军队、武 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免征吨税。
同时,第十条 第二款还规定,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船舶,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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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成文日期:2015-10-29
为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及条款,按收入种类和政策优惠的领域类别,分别赋予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根据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求,检索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填报有关表证单书。
地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减免税政策,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代码并发布。
二、《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特此公告。
附件: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关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税控收款机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5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公告的解读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公告》的解读-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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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公告》的解读
2015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称本公告),对现行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修订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遵从税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基础。
此次修改预缴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台的重大税收政策。
今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4大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转让享受减免税等政策。
目前,现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难以满足上述优惠政策的减免税申报,必须进一步修改完善申报表。
二>是优化申报表,进一步提高填报准确性。
特别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涉及税法与会计差异核算、减免税统计较为复杂,实践中有一些填报错误。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优化申报表,降低纳税人填报风险,提高申报准确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生效后办理税收减免应注意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生效后办理税收减免应注意什么?-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该公告对原《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作出了重要修订,将报批类减免税改为核准类,简化了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程序,同时细化了税务机关对减免税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能。
43号公告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按照该公告要求办理税收减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根据4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公告的适用范围只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税收优惠,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税收优惠,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即征即退等财政返还类、财政补助类优惠项目。
2.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两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和开始享受减免税的时间不同。
对于备案类减免税,按照43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申报纳税时享受减免税的同时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材料或附送材料向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提交报备资料,税务机关受理之后,如果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在政策存续期间可以一直享受减免税;对于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必须先报送减免税申请材料,待税务机关受理并核准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且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形变化后可以重新审核。
但是无论何种情形,纳税人都不得未向税务机关履行相关程序而自行享受减免税。
3. 税务机关将加强对享受减免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后续监督和检查,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对纳税人申报材料、计税依据的真实性和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和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和规定用途享受减免税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的正确性进行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既可以实施对减免税材料和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也可以进行实地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1.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调整内容主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的规定,相应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3《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成品油消费税适用税率栏次。
二、纳税人应依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附件2),作为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2.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月29日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填表日期:年月日计量单位:升;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项目应税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元/升)销售数量应纳税额汽油1.12 1.40 1.52柴油0.941.10 1.20石脑油1.12 1.40 1.52溶剂油1.12 1.40 1.52润滑油1.12 1.40 1.52燃料油0.941.101.20航空煤油0.94——1.10——1.20——合计-————本期减(免)税额: 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6.08施行日期2015.08.0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主题类别税收优惠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8日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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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结束——。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问题的补充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0.30
【实施日期】2015.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问题的补充
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8号)
为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
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4-25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04.30【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预缴季度税款时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其中附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由特定行业企业填报,一般企业无需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预缴季度税款、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同时,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也使用本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指定扣缴义务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按次或按期扣缴或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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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84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的要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6月25日-7月15日开展2015年减免税统计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此次减免税统计调查时间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调查对象为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
三、调查方式是企业纳税人填写《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
调查期内未发生减免税的企业也须将《调查表》上半部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当期销售(营业额)”“当期利润总额”“应缴税金”“实缴税金”等基本信息全部填写完整。
《调查表》取得方式包括:通过网上申报的企业可直接在网上申报平台填写;不通过网上申报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拷贝取得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或纸质《调查表》。
减免税统计调查对于加强减免税管理、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意义重大,请广大纳税人务必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配合做好调查工作,确保资料真实、数字准确、填报及时。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