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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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

(仅供工作中参考)

1 受案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移送)

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违法行为及其它行政案件)

文书:《受案登记表》:权限:办案部门负责人;

2 移送《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

文书:《移送案件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24小时内)

3 回避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第一款

第(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第(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

第(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第(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文书:《申请回避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

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回避的方式有:(一)自行回避;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遇有回避规定的情形之一

时,应当主动向有权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不参加案件调查处理。(二)申请回避;是指应

当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请,要

求他们回避。(回避申请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但无论那种形式,公安机关负责人、

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都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

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指令

回避(《程序规定》第19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

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

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回避的决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

申请人。

4 检查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

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检查公民的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

证,但住所内有证据表明或者群众报警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

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经

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

文书:《呈请检查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证。(对场所、

物品、人身进行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必要

时可以出示工作证件当场检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

查,不适用前款;)

5 传唤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一款

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第一款

文书:《呈请治安传唤审批表》:权限: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传

唤证。(可以传唤证传唤、口头传唤,但口头传唤应在笔录中体现,询问查证时间均为8小时)

6 强制传唤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二款(《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第二款)

文书:《呈请强制传唤审批表》:权限: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针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强制传唤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只

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

7 延长询问查证

时间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二款

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第一款

上述法律未作出规定,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发条解释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需口头或者书面报经公安机关或其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口头报批的,办案民警应该记录在案;实际操作时可使用分局法制部门制作的《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记录》。

8 现场勘验《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与案件

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实地勘测检验,以发现和收信违法活动所遗留下的各种痕迹和物证的活

动)。方法: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

9 鉴定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0条

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

(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制作鉴定结论书)鉴定内容主要包括:1、伤情鉴定;

2、价格鉴定;

3、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

4、精神病鉴定;

5、毒品尿样鉴定;

6、声像资料鉴定;

10 重新鉴定《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本人提出或者公安机关决定)

文书:《呈请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11 电话查询《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4条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2条

《电话查询记录》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通过电话核查被查询人的身份、违法犯罪记

录情况以及其他一些与案件有关的问题时使用的文书。

12 检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吸毒嫌疑的人,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6条(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交警可以对其进行酒精度检测)

13 辨认《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针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

14 抽样取证《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4条,采用随机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

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物征为限),制作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15 登记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一款

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条第三款

(主要针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16 扣押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一款

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条第一款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经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权限:办案民警现场扣押,应当在扣押后12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

责人报告;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7 扣押财物处理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

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

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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