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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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施工安全和工人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安全管理,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加强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同时,对于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也应进行强化培训。

建立健全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起重机械的操作技能,并能够在工作中切实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2.完善起重机械的检修和维护制度。

起重机械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的工作状态。

建立健全的维护记录和备案制度,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保养和维修,及时排除隐患。

同时,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管理,鼓励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和维护制度,增加设备使用寿命,提高维修保养的质量和效果。

3.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和操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经常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和操作过程进行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4.完善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设施。

在起重机械使用的场所,应建立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对于起重机械的技术参数、安全使用事项、操作规程等应进行清晰明确的标识,确保人员操作起重机械符合规定,并具备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5.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科学研究和创新。

建筑起重机械作为重要的施工机械设备,可以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来提高其使用安全性能。

推动高科技信息技术与建筑起重机械的结合,可以实现对起重机械的全过程精准监控,并通过监控数据分析和预测技术,进行故障预警和隐患排查,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6.加强对事故案例的分析和研究。

对于发生的起重机械安全事故,要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加强对起重机械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推动相关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实用版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实用版

YF-ED-J5168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摘要:近年来,随着全国大中城市建设不断发展,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加,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也越来越频繁。

但由于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也给各参建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说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行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确保现场作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文针对各个环节出现的主要安全问题,结合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安全管理引言从安全管理角度出发,针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出现的主要安全问题,结合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

1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现存问题为了推进城市文明化进程的发展,建筑工程的主要建设对象逐渐在向高楼大厦转变。

而这类的建筑工程相比传统建筑工程有着更大的体量,更重的构建和更高的结构,单纯使用人力会极大制约工程效益。

因此,大量工程机械的使用必不可免,一方面这是国家建筑在向现代化和机械化发展必经之路,另一方面由于安全管理的不规范或者疏漏,经常导致一些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对当前众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中,下面这几方面的安全问题最为常见。

第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如今,商业经济不断发展,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单位越来越多,水平也是参差不齐。

很多相关企业生产的起重机并没有完整的工艺设备,技术力量和生产经验作为基础,生产出来的起重机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焊缝质量不过关的钢结构件等等问题。

这样的设备工艺粗糙,连接不可靠,在投入使用后一旦承载结构就容易产生裂纹,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与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与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与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与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与使用管理,确保工地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严格落实机械设备的安装要求1.1确保机械设备的牢固安全在机械设备安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安装说明书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牢固安全。

设立专门的安装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指导机械设备的安装工作,并对安装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

1.2加强设备调试和检验工作在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调试和检验工作。

对设备的各项功能进行测试,并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同时,建立完善的检验记录和档案,对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跟踪和监测。

二、完善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2.1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制定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人员和维护时间,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存在的问题。

2.2加强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培训对设备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

要求他们掌握设备的维修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独立完成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监管3.1建立机械设备的台账管理制度对机械设备进行台账管理,详细记录设备的型号、品牌、出厂日期、购买渠道等信息,实现全程追溯。

并要求设备的使用方及时更新设备台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2健全设备的使用登记和报备制度建立设备的使用登记和报备制度,要求设备使用方在使用前进行登记和报备,包括设备的位置、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等信息,确保设备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3.3加强对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监督要求设备使用方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操作设备的能力。

同时,加强对设备使用人员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四、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4.1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在发生事故后,设备使用方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详细记录事故的经过和原因,并提出改善措施。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建监总[2010]33号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3条(1)、(2)、(3)项情形之一的,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6、租赁单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应包括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和定期专项检查等内容。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管理1、租赁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并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签订委托装拆合同。

2、签订设备委托装拆合同前,应审查安装单位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原件。

3、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严禁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必须由安装单位派专业技术人员来组织、实施,包括安装拆卸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交底。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以下提出若干意见:1.强化起重机械的检查和维护:建筑起重机械每年至少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维护,包括各部件的润滑、紧固和安全性能的检测等。

同时,必须确保起重机械的装载限制在额定范围内,并进行相关记录。

2.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参加定期的培训课程,了解最新的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

只有熟练掌握机械的操作技巧,才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制定明确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流程:针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建立完善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流程,包括事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操作中的安全措施和紧急情况的应对等。

同时,制定相应的标识和警示标识,以提醒工人注意安全事项。

4.加强现场监测和管理:在建筑工地设置专职的安全监测人员,确保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要求。

监测人员需要随时检查机械的稳定性、维护情况和实际操作是否符合规范,并将问题及时上报。

5.建立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机制:针对起重机械操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处置流程、救援措施和相关责任人的安排。

同时,建立安全保障机制,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设施的完备。

6.加强协作与沟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方与使用方之间需要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和协作,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应共同制定施工计划和安全管理措施,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交流。

7.完善安全培训和教育机制:建筑行业应加强对工人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相关单位可以组织安全知识竞赛、演练和经验交流活动,提高工人对安全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综上所述,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工人的人身安全。

长住建发(2012)342号文

长住建发(2012)342号文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2]342号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市安监站,各区、县(市)住建局,高新区住房规划建设局,在长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企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企业、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为加强建筑施工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的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的规定》二0一二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安装(拆卸)、检测、使用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安装(拆卸)、检测及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和《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湘建建【2009】340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设备是指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桩工机械、掘进机械和模板支架、脚手架材料(含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装配式活动房等。

第三条: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长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负责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施工设备租赁第五条:建筑施工设备租赁是指企业间从事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和承租活动的双方行为。

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业务的企业和对社会开展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业务的建筑业企业。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有效防止或减少机械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和工程主体附着点及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和工程主体附着点所需的施工条件。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协调管理。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制定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对安装和拆卸环节实行旁站监理,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上岗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并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书”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施工机械。

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安全装置及关键零、部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九条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降低设备安全指标,擅自减少安全设施,擅自改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频率也日益增加。

然而,起重机械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给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的管理,以下提出一些具体的意见。

首先,建立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对于从事起重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应该设立一套合理的资质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技术能力。

同时,建立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对于违反安全规定或者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加强监管,并暂停其资质证书的使用。

其次,在起重机械租赁过程中,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机械设备检查和维护制度,对每一台机械设备进行定时检查,并做好相应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同时,在设备交付租赁之前,对机械设备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其次,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对于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其具备合格的操作能力。

并在每个工地上设立专门的操作员考核制度,对操作员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监管和管理。

另外,建立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规范。

建筑工地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方式和操作流程。

同时,建筑工地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机构,对起重机械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和执法。

对于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此外,加强对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的监管。

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对于存在违规操作或安全风险的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确保租赁市场的有序和安全。

总之,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只有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加强对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的监管,才能有效提升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性,为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建设部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和机械设备的质量,我提出以下几个意见:1.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危险源的识别与管理、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制度要做到具体、实施可行,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2.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与岗位安全教育针对每个员工的不同岗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公司应为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岗位安全教育,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机械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危险源的识别与避免、应急处理等方面。

3.定期检查和维护机械设备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公司应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检查内容可以包括机械设备的各项关键部件、润滑系统、电气线路等方面。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不能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

4.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公司可以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全面监管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地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安全检查和维护等工作,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5.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与协调6.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对于发现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以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应推动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的标准化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总之,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是保障员工和机械设备安全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培训与教育、定期检查和维护机械设备、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与协调以及强化监督执法力度等措施的综合运用,才能有效的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推动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各部门:根据最近发生的一系列建筑起重机械事故,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的认识和积极性,特发出以下通知:一、认真学习和贯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理解和执行。

二、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所有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操作证书,并经过岗前培训及考核。

同时,要定期进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将被限制使用。

三、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和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租赁和使用。

所有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须填写详细的申请表,说明使用的目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必须核实使用单位的资质和操作人员的证书,并记录相关信息。

四、对于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

安装和拆卸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技术人员和合适的工具,严禁擅自操作或违反规定进行施工。

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的维护和检修制度,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所有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不得随意改动和拆卸设备。

六、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各部门应组织人员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对于建筑起重机械事故,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确保事故的处理及相关的赔偿工作得到妥善解决。

八、对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单位,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

同时,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示。

九、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和沟通,共同推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合力。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 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 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 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 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 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 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 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 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 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 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 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 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 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 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 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 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 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 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 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 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 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包头)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包头)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包建安监〔2016〕34号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稀土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起重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单位: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及使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使用登记,有效防止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内建建〔2008〕4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内建建〔2012〕45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管理(一)凡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产权备案登记。

(二)未办理产权备案的设备,不得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

已经外省(市)主管部门备案的,必须在包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产权备案手续、设备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

(三)各旗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管理(一)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

(二)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按照项目专业分包有关规定,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配备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拆装活动。

(三)外埠安装单位,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包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进行登记。

(四)工程同一台设备的安装、拆卸、顶升、加节、附着,应当由同一个安拆单位负责实施。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及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检测、验收和使用行为,减少安全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对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1、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合法的“四证”,即: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

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出租、使用单位应规范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出租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出租单位与产权备案登记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1、安装前应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四证”,“四证”必须齐全、有效。

施工现场不得安装“建设部第659号公告”所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属限制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

2、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具备安装资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的,在装拆前必须签订专业施工合同。

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应约定安装、使用等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

3、承担起重机械装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建造师注册证、项目经理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4、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并落实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在起重机械可能产生干涉的施工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碰撞的安全措施。

塔吊附墙规定

塔吊附墙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有效防止或减少机械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和工程主体附着点及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和工程主体附着点所需的施工条件。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协调管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制定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对安装和拆卸环节实行旁站监理,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上岗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并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书”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施工机械。

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安全装置及关键零、部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九条施工现场严禁使用降低设备安全指标,擅自减少安全设施,擅自改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主要金属构件应标上永久性溯源标志,建筑起重机械的标准节、前后臂、附着装置及提升、回转、变幅机构电机、变速箱等主要部件,必须按照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设备型号进行统一编号,严禁不同厂家、不同型号的主要金属构件相互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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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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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6316-78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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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
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3条(1)、(2)、(3)项情形
之一的,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6、租赁单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
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应包括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和定期专项检查等内容。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管理
1、租赁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并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签订委托装拆合同。

2、签订设备委托装拆合同前,应审查安装单位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原件。

3、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严禁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必须由安装单位派专业技术人员来组织、实施,包括安装拆卸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交底。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登记备案资料应当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等必须加盖公章确认。

5、外地进杭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到杭州市起重
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委托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办理进杭登记手续。

6、生产厂家为用户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7、安装单位应加强安装资质证书管理,严禁出借资质证书。

承接起重机械装拆业务出示的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应贴上防伪标志。

三、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1、施工现场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并落实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碰撞的安全措施。

2、两台(含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同时施工作业时,应安装防碰撞工作空间限制器,有效限制塔机的回转、变幅和整机运行区域,以防止塔机间结构、起升绳或吊重发生相互碰撞。

3、塔机应安装显示记录装置。

其主要工作参数至
少包含当前工作幅度、起重量、起重力矩和风速仪。

4、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附着杆安装应按说明书的要求两端长度可调、销轴连接。

5、塔机选址应当以起重臂不覆盖到围墙外道路、社区、学校、幼儿园、商业区等区域上空为宜。

对施工场地狭小又处于市区的施工现场应当选用上回转、大力矩新型动臂式塔机。

6、塔机使用中,禁止将吊重物越过施工现场的门卫室、民工宿舍、食堂、办公楼及作业人员上方。

7、采用逆作法施工的塔机基础专项方案(包括钢格构柱设计、计算、制作与施工)和设置在深基坑旁的塔机基础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8、施工升降机应安装超载限制器。

SC型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吊笼若为外置式传动,无超载限制器不得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需要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租赁)单位应、安拆单位、使用单位及工程参建各方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共同对其实施动态管理。

望各有关单位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本意见的相关管理要求,确保现场施工安全。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xx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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