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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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基本农田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技术指标、耕作田块规划设计、田间排灌沟渠规划设计、机耕路规划设计、农田防护林设计和路、沟、林、渠、田综合规划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平原、低山丘陵地区的洋田、山垄田和梯田三种类型,且面积小于公顷的基本农田建设规划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今后这些标准如有修改、修订的,应按修改后的标准执行。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T50265 泵站设计规范GB/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NY/T309 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TD/T 101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SL18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207 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灌水标准SL265 水闸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基本农田系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长期不得占用或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建设系指对基本农田的田块、土壤肥力、沟、渠、路、林等方面按照本规范的标准进行改造与建设。

洋田:系指分布平原地区各河流的入海口、内陆盆地和河流中、下游的一级阶地的田块。

包括滨海平原田和平洋田。

滨海平原田:系指主要由冲、海积形成的洋田,分布于各河流的入海口。

平洋田:系指主要由冲、洪积形成的洋田,分布于内陆盆地和河流中、下游的一级阶地。

山垄田:系指分布在丘陵、山区的丘间和内陆山间谷地的田块。

3.5 梯田:系指分布在丘陵、山区坡地上沿等高线方向修筑的条状台阶形田块。

灌溉水利用系数:灌入田间的水量(或流量)与渠首引入总水量(或流量)的比值。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农村土地整治 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 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 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高标准基本农田 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 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 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 田。 3.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 规划,在农村士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 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8.2.2开展建设区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基础设施等调 查,全面查清建设区内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状况、农业种植结构、 农田基础设施条件。
8.2.3开展权属调查,查清建设区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与数量, 明确区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数量、位置和 界线,为开展权属调整提供依据。
GB 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50509-2009灌区规划规范 GB/T 5036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l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1032 -20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6建设条件 6.1基础条件 6.1.1符台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 的有关规定。 6.1.2水资源有保障,水质符合农田湛溉标准,土壤适合农作物生 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 6.1.3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 6.1.4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基础设施。 6.1.5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 性高。 6.2建设区域 6.2.1重点区域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基本农田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农业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在农业用地上划定的保护区域。

基本农田具有重要的保护和利用价值,必须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建设设计,以保证其功能达到最佳状态。

下面将介绍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

首先,基本农田的建设设计应遵循保护为主的原则。

保护基本农田的生产功能是首要任务,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农田的保护需求,尽量减少对农田的破坏。

在农田规划设计中,要严格按照保护红线进行划定,严禁跨越或侵占基本农田。

同时,在设计过程中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农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其次,基本农田的建设设计应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的需求。

在农田规划设计中,要合理划分不同类型的基本农田,如水田、旱田、园地等,根据不同类型农田的特点,确定合理的设计标准和措施。

例如,对于水田,要考虑排灌系统的设计,确保农田的灌溉和排水能力;对于旱田,要考虑土壤的改良和肥料的施用等方面。

此外,还要注重农田的合理布局,合理划分种植区和休耕区,保证农田的轮作耕种和休养功能。

再次,基本农田的建设设计应注重生态保护。

农田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农田的生态环境是保护农田功能的重要前提。

在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农田的生态功能,保留或恢复农田的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景观。

对于特殊功能区域,如农田水源涵养区、农田生态调控区等,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持水土流失的控制、防止非农业污染物入侵等。

最后,基本农田的建设设计应符合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基本农田是重要的农村土地资源,必须整体规划,确保农田的利用和保护的统一、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乡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合理规划农田与农村工矿、交通、生活用地的配套关系。

此外,还要与乡村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建设相协调,保证基本农田的建设与整治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基本农田的建设设计规范是保障农田生产功能和生态安全的重要保证。

在设计过程中,要坚持保护为主、科学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的需求和生态保护的要求,与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以实现农田保护与利用的最佳效果。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8.2.2开展建设区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基础设施等调 查,全面查清建设区内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状况、农业种植结构、 农田基础设施条件。
8.2.3开展权属调查,查清建设区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与数量, 明确区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数量、位置和 界线,为开展权属调整提供依据。
4.4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促进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 高、景观优化、生态良好。
4.5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 权益,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鼓励农民采用多种形 式参与工程建设。
4.6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 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农村土地整治 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 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 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高标准基本农田 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 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 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 田。 3.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 规划,在农村士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 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8.6.5严格工程变更管理,对因规划、设计或施工计划调整引起的 重大变更应进行论证。
8.7验收 8.7.1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终验,采取全面核查与抽样核查相结 合、室内核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组织验收。 8.7.2验收内容包括: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工程 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权属调整成 果、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后期管护措施等。 8.7.3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设计变更、相关技术标准规 范为依据,先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再由项 目承担单位初验并提交验收申请后,由立项单位组织验收。 8.7.4涉及工程质量的验收应查验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 门意见,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验收。 8.7.5高标准基本农田建成后,应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开展耕 地质量评定。 8.7.6验收合格后应形成有关验收文件,及时进行土地利用变更, 新增耕地面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8.8后期管护 8.8.1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和专业管护人 员实施的管护体系。 8.8.2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 护义务,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签订后期管护合同。由管护主体对各项工 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 8.8.3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的要求,将耕地划入基本农 田,进行编号,落实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实行永久保护。 8.8.4开展提升地力等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020(技术规范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技术标准A

2020(技术规范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技术标准A

目录一、《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2006) (2)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一2000 (23)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 (57)四、《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79)一、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基本农田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技术指标、耕作田块规划设计、田间排灌沟渠规划设计、机耕路规划设计、农田防护林设计和路、沟、林、渠、田综合规划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平原、低山丘陵地区的洋田、山垄田和梯田三种类型,且面积小于666.7公顷的基本农田建设规划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今后这些标准如有修改、修订的,应按修改后的标准执行。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T50265 泵站设计规范GB/T16453.1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16453.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NY/T309 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TD/T 101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SL18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207 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灌水标准SL265 水闸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基本农田系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长期不得占用或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3.2基本农田建设系指对基本农田的田块、土壤肥力、沟、渠、路、林等方面按照本规范的标准进行改造与建设。

3.3洋田:系指分布平原地区各河流的入海口、内陆盆地和河流中、下游的一级阶地的田块。

TDT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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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前言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50509-2009灌区规划规范GB/T 5036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32-20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3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农村土地整治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 高标准基本农田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3.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一、基本农田保护1.根据国家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基本农田范围。

2.严格限制基本农田用地的占用和转用,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3.对于基本农田用地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对农田的影响最小化。

4.对于基本农田用地的改造或开发项目,必须按照提高农田质量和提高农田综合效益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

二、农田地貌设计1.根据地理和气候条件,合理布局农田,确保地块的通风、保肥、保水和防治农田病虫害等作用。

2.合理设计农田的坡度和坡长,确保排水良好,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

对于斜坡地,应按照适宜的坡度和坡高进行整地和梯田建设。

3.合理设计农田的排水系统,确保地势低洼地区的排水通畅。

三、耕地质量保证1.对于基本农田,应进行土壤质量测定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土壤管理措施。

2.根据土壤质量和作物需求,合理施用有机肥料和化学肥料,保证农田的肥力。

3.对于农田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土壤污染,应制定预防和治理措施,确保农田质量。

四、水资源合理利用1.对于农田的灌溉设计,应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节约利用原则。

采用节水灌溉技术,减少灌溉水量。

2.对于农田的排水设计,应合理设计农田的排水系统,避免因排水不畅造成农田水浸和积水。

3.对于农田的水资源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水资源利用计划和管理措施,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五、耕作管理规范1.制定农田耕作措施,包括播种、施肥、间套作物等,确保农田的高产稳产。

2.合理安排作物种植轮作,避免连作障碍和土壤病虫害的发生。

3.对于农田的草地管理,应合理控制放牧和灌溉,保持草地的健康生长。

综上所述,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农田地貌设计、耕地质量保证、水资源合理利用和耕作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范旨在保护农田资源,提高农田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田建设必须按照这些规范进行,以确保农田的生产力和可持续利用。

TDT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TDT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6.1.2水资源有保障,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标准,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 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
6.1 .3 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 6.1.4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基础设施。 6.1.5 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性 高。 6.2建设区域 6.2.1重点区域
4.4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促进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景 观优化、生态良好。
4.5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依 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受益权,鼓励农民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
4.6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引导和 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7.1 .1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 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及其他等五项工程。工程体系详见附录A。
7.1.2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完善田间基础设 施,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改善生态景 观。
7.1.3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现每个耕作田块直接临渠(管)、 临沟、临路,保证每个耕作区与农村居民点相连。
4 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
5 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
6.2.3 禁止区域
1 地形坡度大于25 °的区域; 2 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
3 行洪河道,河流、湖泊、水库水面。
6.2.4涉及滩涂开发、湿地开垦、围海造田等区域,应经过相关部门论 证,并获得批准。
7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7.1 一般规定
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50509-2009 灌区规划规范 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3-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TDT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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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前言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 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50509-2009 灌区规划规范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3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农村土地整治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 高标准基本农田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3.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基 本 农 田 建 设 设 计 规 范

基 本 农 田 建 设 设 计 规 范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基本农田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技术指标、耕作田块规划设计、田间排灌沟渠规划设计、机耕路规划设计、农田防护林设计和路、沟、林、渠、田综合规划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平原、低山丘陵地区的洋田、山垄田和梯田三种类型,且面积小于666.7公顷的基本农田建设规划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今后这些标准如有修改、修订的,应按修改后的标准执行。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T50265 泵站设计规范GB/T16453.1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16453.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NY/T309 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TD/T 101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SL18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207 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灌水标准SL265 水闸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基本农田系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长期不得占用或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3.2 基本农田建设系指对基本农田的田块、土壤肥力、沟、渠、路、林等方面按照本规范的标准进行改造与建设。

3.3 洋田:系指分布平原地区各河流的入海口、内陆盆地和河流中、下游的一级阶地的田块。

包括滨海平原田和平洋田。

3.3.1滨海平原田:系指主要由冲、海积形成的洋田,分布于各河流的入海口。

3.3.2平洋田:系指主要由冲、洪积形成的洋田,分布于内陆盆地和河流中、下游的一级阶地。

3.4山垄田:系指分布在丘陵、山区的丘间和内陆山间谷地的田块。

3.5 梯田:系指分布在丘陵、山区坡地上沿等高线方向修筑的条状台阶形田块。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前言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1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50509-2009灌区规划规范GB/T 5036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l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32 -20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农村土地整治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高标准基本农田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3.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士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完整word)TDT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完整word)TDT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前言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 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 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50509-2009 灌区规划规范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3 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农村土地整治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 高标准基本农田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3.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国土资源部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来源:转中国国土资源报作者:吕苑鹃周怀龙时间:2012-05-08 浏览次数:400●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鼓励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鼓励群众全程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成后,应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开展耕地质量评定什么是高标准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须达到哪些标准?建设过程中公众如何参与?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明确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目标、任务、原则、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等,首次从国家层面规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

《规范》明确指出,高标准基本农田即一定时期内,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则是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规范》要求,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要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坚持规划引导,统筹安排,规模整治,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整治,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鼓励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目标包括五方面:一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二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比重;三是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四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五是建立保护和补偿机制,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

基本农田设计规范

基本农田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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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基本农田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技术指标、耕作田块规划设计、田间排灌沟渠规划设计、机耕路规划设计、农田防护林设计和路、沟、林、渠、田综合规划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平原、低山丘陵地区的洋田、山垄田和梯田三种类型,且面积小于666.7 公顷的基本农田建设规划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今后这些标准如有修改、修订的,应按修改后的标准执行。

GB 3838 GB 5084 GB 8978 GB50288 GB /T50265 GB/T16453.1 GB/T16453.3 NY/T309 TD/T 1012 SL18 SL207 SL252 SL265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基本农田系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泵站设计规范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沟壑治理技术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节水灌溉技术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灌水标准水闸设计规范长期不得占用或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3.2 基本农田建设系指对基本农田的田块、土壤肥力、沟、渠、路、林等方面按照本规范的标准进行改造与建设。

3.3 洋田:系指分布平原地区各河流的入海口、内陆盆地和河流中、下游的一级阶地的田块。

包括滨海平原田和平洋田。

3.3.1 3.3.2 地。

滨海平原田:系指主要由冲、海积形成的洋田,分布于各河流的入海口。

TDT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TDT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50509-2009 灌区规划规范GB/T 5036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32-20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3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农村土地整治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高标准基本农田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3. 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 田整备区;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 域及重大工程;
3 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 程、基本农田整理重点县。
6,2.2 限制区域 1 水源保护区及水资源严重贫乏区域; 2 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3 பைடு நூலகம்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并难以复垦为
质检部门意见,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验收。 8.7.5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成后,应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开展耕地质量评定。 8.7.6 验收合格后应形成有关验收文件,及时进行土地利用
变更,新增耕地面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8.8 后期管护 8.8.1 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和专业
其他工程是除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 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外的工程。其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要求详见附录 B。
8 建设程序 8.1 建设计划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 围建设任务,编制阶段性建设计划或年度建设计划。 8.2 基础调查 8.2.1 应用年度卫星遥感影像、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最 新数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成果等基 础数据,查明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耕地质量等 级和生态地球化学背景等。 8.2.2 开展建设区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基础设施 等调查,全面查清建设区内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状况、农业 种植结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 8.2.3 开展权属调查,查清建设区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与 数量,明确区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 数量、位置和界线,为开展权属调整提供依据。 8.3 可行性研究 8.3.1 在基础调查的基础上,开展新增耕地来源分析、水土 资源平衡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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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基本农田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技术指标、耕作田块规划设计、田间排灌沟渠规划设计、机耕路规划设计、农田防护林设计和路、沟、林、渠、田综合规划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平原、低山丘陵地区的洋田、山垄田和梯田三种类型,且面积小于666.7公顷的基本农田建设规划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今后这些标准如有修改、修订的,应按修改后的标准执行。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T50265 泵站设计规范GB/T16453.1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16453.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NY/T309 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TD/T 101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SL18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207 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灌水标准SL265 水闸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基本农田系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长期不得占用或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3.2 基本农田建设系指对基本农田的田块、土壤肥力、沟、渠、路、林等方面按照本规范的标准进行改造与建设。

3.3 洋田:系指分布平原地区各河流的入海口、内陆盆地和河流中、下游的一级阶地的田块。

包括滨海平原田和平洋田。

3.3.1 滨海平原田:系指主要由冲、海积形成的洋田,分布于各河流的入海口。

3.3.2 平洋田:系指主要由冲、洪积形成的洋田,分布于内陆盆地和河流中、下游的一级阶地。

3.4 山垄田:系指分布在丘陵、山区的丘间和内陆山间谷地的田块。

3.5 梯田:系指分布在丘陵、山区坡地上沿等高线方向修筑的条状台阶形田块。

3.6 灌溉水利用系数:灌入田间的水量(或流量)与渠首引入总水量(或流量)的比值。

3.7 渠系水利用系数:末级固定渠道放出的总水量与渠首引进的总水量的比值。

3.8 田间水利用系数:净灌水定额与末级固定渠道放出的单位面积灌水量的比值。

3.9 灌溉设计保证率:是以灌溉设施供给灌溉用水全部获得满足的年数占总年数的百分数,用符号“P”表示。

如P=90%则表示灌溉设施在长期使用中平均每100年可保证90年正常供水,其余10年不能完全满足。

3.10 机耕路类型与路宽3.10.1 干、支道:系指村与村、乡(镇)、县、国家公路连接的道路。

3.10.2 田间道:系指田块与村庄,乡村道路或其他公路连接的道路。

3.10.3 生产路:系指田块与田块连接的道路。

4 基本农田建设技术指标基本农田建设技术指标见表1。

表1 不同地貌类型基本农田建设技术指标5 耕作田块形状规划设计5.1 耕作田块方向应保证耕作田块长边方向光照时间最长,受光热量最大,宜选用南-北向;在丘陵、山区,耕作田块方向应平行等高线设置;在风蚀区,应与当地主害风向垂直或与主害风向垂直线的交角小于30º方向布置。

5.2 耕作田块长度田块边长应根据作物类型、耕作机械工作效率、田块平整度、灌溉均匀程度以及排水畅通度等因素确定。

5.3 耕作田块宽度耕作田块宽度应考虑田块面积、机械作业要求、灌溉和排水和防止风害等要求;同时应考虑地形地貌的限制。

5.4 田块的地下水位耕作田块田面高程应满足农作物排渍的要求,即田面高程E≥E0+d(E为所在田块最高地下水位的高程,d为设计排渍深度)。

水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d=0.6m,旱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d=0.8m。

5.5 耕作田块形状5.5.1 要求外形规整,长边与短边交角以直角或接近直角为好,形状选择依次为长方形、正方形、梯形、其他形状,长宽比以不小4∶1为宜。

5.5.2 在地形较复杂或具有曲线边界的地段上设计田块时,在不过多减少机组工作单程长度的情况下,应使田块短边配置在曲线边界上,以保证与田块长边平行的要求,见图1。

5.5.3 在三角形地段上设计田块时,为保证两个长边平行,便于沿长边进行耕作可将三角形地段三条中线的交点作平行于各边的平行线,划出三个梯形田块,见图2。

5.6 耕作田块对土壤理化性的要求5.6.1 耕层土层厚度应在15cm以上;特殊情况下,耕作层厚度应能保障一般大田作物的正常生长。

5.6.2 耕层有机质含量一般不低于2%;土壤理化性状和土壤肥力满足作物生长发育所需的最低要求。

5.6.3 耕地pH值一般要求在5.5~7.5之间;耕层含盐量≤0.3%;特殊情况下,可以稍微放宽,以不影响出苗为限。

5.6.4 质地以砂壤至壤土为佳,不宜是极端的砂土或重粘土。

5.7 耕作田块细部设计的要求5.7.1 平原地区(洋田)设计平原地区以种植水稻为主,水田宜采用格田形式。

格田设计必须保证排灌畅通,调控方便,并满足水稻作物各生长发育阶段对水份的需求。

格田田面高差应在3~5cm以内,长度保持在80~120m,宽度以30~40m为宜。

格田之间以田埂为界,埂高以20~30cm,埂顶宽以15~20cm为宜。

5.7.2 低山丘陵地区(山垄田、梯田)设计低山丘陵地区宜修筑梯田为主。

根据地形、地面坡度、土层厚度的不同将其修筑成梯田。

梯田田坎设计应坚持安全,占地少,用工省的原则。

梯田规格及田坎形态宜因地制宜,视地形、地面坡度、机耕条件、土壤的性质和干旱程度而定。

梯田应尽量集中,并考虑防冲措施。

土质粘着力愈小或田坎愈高,田坎外侧应愈缓;一般可选用50~80度,内侧可选用65~85度;田坎稳定性要求按土力学方法进行计算。

梯田田面长边应沿等高线布设,梯田形状呈长条形或带形。

田面宽度应考虑灌溉和机耕作业要求,地面坡度5~15度,田面宽度可设计为5~10m 为宜。

修筑田坎材料可用土料、石料。

各地可因地制宜,从稳定性、占地面积、用工量等方面综合考虑,选用最适合的田坎材料。

6 田间排灌系统工程规划设计6.1 水土资源平衡分析6.1.1 根据片区内现有水土资源,对土地利用结构,农作物种植结构,灌溉用水方式,用水量及片区内人、畜用水,工矿企业用水等情况,经分析比较后,确定工程规模。

6.1.2 根据片区内地形、地貌,农业生产条件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山、水、田、路、居民点、工矿用地等进行统一规划确定用地比例。

6.1.3 根据自然、土壤、种植习惯,土地、劳力等资源条件,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在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作物种类及重要性,分区确定各种作物种植面积和复种指数。

6.1.4 根据作物种植结构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种作物和生活、工业用水定额和用水量。

根据现有水资源情况进行水量供需平衡分析计算。

6.2 灌溉设计要求6.2.1 设计灌溉工程时应首先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

6.2.2 灌溉设计保证率可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构成、灌区规模、灌水方法及经济效益等确定,但不得小于90%。

6.3 排水设计要求6.3.1 排涝标准的设计应根据暴雨重现期排水区的自然条件、涝灾的严重程度及影响大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一般可采用5~10年,或参照经国家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过的地方性法规。

6.3.2 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应根据排涝面积、地面坡度、植被条件、暴雨特性和暴雨量、河网和湖泊的调蓄情况,以及农作物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等条件,以论证确定。

旱作区一般可采用1~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一般可采用1~3d,暴雨1~3d排至耐淹水深。

6.3.3 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有关试验或调查资料分析。

无试验或调查资料时,可按表2选取。

表2 几种主要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6.3.4 设计排涝模数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分析确定。

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排水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水平等,选用经过论证的方法计算。

6.3.5 设计排渍深度、耐渍深度、耐渍时间和适宜日渗漏量,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农作物试验或种植经验调查资料分析确定。

旱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0.8~1.3m,水稻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0.4~0.6m;旱作耐渍深度可取0.3~0.6m,耐渍时间3~4d。

水稻田适宜渗漏量可取2~8mm/d。

6.3.6 有渍害的旱作区,农作物生长期地下水位应以设计排渍深度作为控制标准,但在高度暴雨形成的地面水排除后,应在旱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至耐渍深度。

水稻区应能在晒田期内3~5d将地下水位降至排渍深度。

6.3.7 适于使用农业机械作业的设计排渍深度,应根据各地区农业机械耕作的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可采用0.6~0.8m。

6.4 排灌沟渠规划布置原则6.4.1 排灌沟渠在水源和容泄区水位既定的条件下,尽可能获得最大的自流灌溉和排水面积。

灌溉干渠应尽可能布置在灌区的最高地带或沿分水岭布置,选定较小的纵向比降。

6.4.2 沟渠布置应保证工程费用少、渠道输水损失小。

布置沟渠时,应充分利用和改造原有的水利设施,紧密结合地形,尽可能避开岗丘、洼地、池塘和高速公路,尽量使沟渠的比降与地面相近似,以减少工程量。

6.4.3 沟渠选线应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在不影响农田用水合理调节下,应做到排灌系统所占用的土地与其所控制的土地总面积之比为最小,有条件地区应采用地下沟渠。

6.4.4 渠道布置应考虑上下级渠系协调配套,应与排水沟道统一规划,并为其他项目规划的合理布局创造良好的条件。

上下级渠道应垂直相交,但根据地形、地势条件,允许有一定的偏角(约20~30度);支渠以下的渠道应为田间机械作业创造条件,必须同田块、道路、林带、居民点等规划综合加以考虑。

6.5 田间排灌沟渠布置田间排灌沟渠,包括斗、农级固定沟渠、及其所包围的田块内部的临时沟渠(毛渠、毛沟及输水垄沟等),前者沿田块边界配置,后者设置于田块内部,见图3。

布局时依自然条件的不同可采用不同的类型。

图3平原地区灌排系统组成6.5.1 平原地区的排灌沟渠的布置:可根据其相对位置和不同作用,有以下三种基本布置形式。

灌排相邻布置。

浇灌渠道与排水沟相邻布置。

这种形式适用于地形有单一坡向、灌排方向一致的地区。

灌排相间布置。

渠道向两侧灌水,排水沟承泄两侧的排水。

这种布置形式适用于地形平坦或有一定坡降、起伏不大的地形,灌渠道布置在高处,排水沟布置在低处。

排灌兼用布置。

排灌合渠的布置形式,只有在地面有相当坡度的地区或地下水位较低的地区才适用,因为在这种条件下,不需要控制地下水位,灌排矛盾小。

平原地区排灌沟渠的控制范围:农渠的长度通常为400~800m,间距为100~200m。

6.5.2 丘陵、山区田间渠系布置:要求是开好一套沟渠,健全排灌渠系,实现山、田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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