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遗嘱和遗产分配协议同时存在”的理解与适用——以一起继承纠
继承法概述理论与实践
以遗产为限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继承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2
03
家庭协商
鼓励家庭成员通过协商方 式解决分配纠纷,维护家 庭和谐。
调解解决
邀请专业机构或人士进行 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分配 协议。
诉讼解决
如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 决纠纷,当事人可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
涉外继承管辖权确定
同一制
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合并处理,适用于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 。
区别制
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分别处理,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 据法。
涉外继承案件处理程序
审查
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 认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事项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包括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取 证、组织调解等。
04
遗产处理实务指南
遗产清算与评估方法
遗产清算程序
确定遗产范围、登记遗产清单、评估 遗产价值、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
评估方法
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评估方法对遗产进行评估,确保评估 结果公正、客观。
债权债务处理策略
债权处理
核实债权真实性、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偿债务或达成债务和解。
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强化遗嘱自由限制
02
在保障遗嘱自由的同时,加强对违反公序良俗遗嘱的监管和惩
罚力度。
明确遗产范围界定
03
适应时代发展,将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新型财产形式纳入遗
产范围,并制定相应的评估和分配规则。
国际视野下的继承法发展趋势
跨国继承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继承问题逐渐增多,需要国际间的 合作与协调。
家庭遗产纠纷案例亲属之间的继承权与分割争端
家庭遗产纠纷案例亲属之间的继承权与分割争端家庭遗产纠纷案例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而亲属之间的继承权与分割争端往往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一个家庭遗产纠纷案例,分析亲属之间的继承权和分割的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纠纷的建议。
案例背景:小李是一家公司的高级职员,在最近不幸过世。
他是一个相对富裕的人,留下了一笔可观的财产遗产。
小李有一位妻子和两个孩子,他的父母、兄弟姐妹也都还在世,并且还有一些亲戚。
在小李生前,他并没有书面的遗嘱。
随着小李的离世,家庭遗产纠纷开始浮出水面。
一、继承权的问题根据国家的继承法规定,小李的财产应该由他的亲属继承,包括了他的妻子、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
然而,在具体情况下,对于小李的财产继承存在一些争议。
1. 妻子的继承权小李的妻子是他最直接的亲属之一,根据继承法,她有权继承小李一定的财产份额。
然而,小李与妻子的婚姻并不幸福,他们在离世前并没有解决婚姻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的妻子是否应该享有继承权,成为争议的焦点。
2. 子女的继承权小李有两个孩子,根据继承法,他们有权平分小李的财产。
然而,这两个孩子之间也存在着分歧。
其中一个孩子认为自己应该享有更多的继承份额,因为他在小李生前贡献更多。
这导致了孩子之间的争执,进一步加剧了家庭遗产纠纷。
3. 父母与兄弟姐妹的继承权小李的父母以及兄弟姐妹也是他的亲属,并有权继承小李的财产。
然而,在案例中,小李的父母已经年迈,且没有充足的经济能力来管理遗产。
因此,他们认为应该将遗产分配给小李的孩子或其他亲属,而不是直接继承。
二、分割争端的解决为了解决家庭遗产纠纷,亲属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法律途径来达成共识。
以下是几种解决纠纷的建议:1. 协商和调解亲属之间应该坐下来进行沟通和协商,明确彼此的利益和分忧。
他们可以通过谈判和协议来商定遗产的分割方式。
如果亲属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的调解,比如请专业的律师或调解人介入。
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有哪些
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有哪些遗产继承问题⼀直是我国法律中的⼀个焦点,⼀般情况下如果有遗嘱,要按照遗嘱的内容进⾏分配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继承的顺序⼈和相关法律规定进⾏继承遗产。
那么我国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有哪些?店铺⼩编就这个问题给⼤家进⾏解答,欢迎阅读。
⼀、遗产分配要遵循原则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了遗产分配的原则。
第⼀款:同⼀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
第⼆款:对⽣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的继承⼈,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三款:对被继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共同⽣活的继承⼈,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四款:有赡养能⼒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1)继承⼈有赡养能⼒和条件;(2)不尽赡养义务。
《继承法》中的⼀般应当均等的规定,是处理法定继承时遗产分配的⼀般原则。
⽽其余三款为特殊原则,继承法采⽤的是⼀般与特殊相结合的⽅法。
在法定继承中,确定的是参考继承⼈平均分配的⼀般原则,⽽不是必须均等的原则。
⼆、分割遗产时遵循的原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因此,继承⼈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先应按遗嘱继承⽅式分割被继承⼈的财产。
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受遗赠⼈先于遗嘱⼈死亡的;4、遗嘱⽆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处分的遗产。
(⼆)保留胎⼉继承份额的原则。
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的胎⼉,应给胎⼉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
如果胎⼉⽣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这⼀继承⼈继承;如果胎⼉出⽣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的继承⼈继承。
继承法合理分配遗产的法律规定
继承法合理分配遗产的法律规定继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规定了个人财产的继承方式,还解决了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问题。
合理的遗产分配是保护家庭利益、平衡社会公平的基石。
本文将介绍继承法合理分配遗产的法律规定,并探讨其在现实中的应用。
一、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正和合法。
根据这些原则,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的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在合理分配遗产的过程中,这些原则能够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1. 继承顺序:继承法规定了继承顺序的优先级,一般为配偶和子女优先继承,父母和兄弟姐妹次之。
这个继承顺序的设置可以确保家庭主要成员的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2. 继承份额: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根据继承人的血缘关系和法定继承顺序来划分。
一般来说,继承人的份额与其在继承顺序中的地位有关,配偶和子女的份额较大,而父母和兄弟姐妹的份额较小。
3. 遗嘱的作用:在继承法中,遗嘱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来规定遗产的分配方式。
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个人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自由的安排,从而更加灵活地满足家庭成员之间的需求和关系。
二、合理分配遗产的实践案例继承法的法律规定提供了一种基本的框架,但实际操作中的遗产分配常常需要根据家庭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下面将通过一些实践案例,来探讨合理分配遗产的具体实践方式。
1. 多数继承人的合作:在一些家庭中,可能存在多个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
为了避免家庭纷争和争产纠纷的发生,各继承人可以通过协商、合作的方式分配遗产。
例如,配偶可以自愿返还部分财产给子女或其他继承人,以平衡家庭内部的权益。
2. 资产平移:有时候,一些继承人的需要和能力相差较大。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资产平移的方式来合理分配遗产。
例如,子女需要创业,但资金有限,可以将一部分资产划归给他们,以帮助他们开展事业。
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在我们的生活中,遗产继承是一个可能会涉及到的重要法律问题。
了解《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对于保障个人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以及妥善处理财产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这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与以往相比,遗产的范围更加广泛,涵盖了更多形式的财产,比如虚拟财产等。
继承的方式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
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进行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嘱继承则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分配遗产。
遗嘱的形式多样,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其中,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每一种遗嘱形式都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在遗产分配时,如果存在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按照协议执行;其次是遗嘱;如果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关于遗嘱的效力,《民法典》也有新的规定。
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如果立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关于继承中的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问题
2010----2011第二学期《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论文题目:关于继承中的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问题姓名:殷玲专业:09建筑技术学号:0905011230成绩: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前提,而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承担着繁衍人口,养老抚幼,组织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各种功能。
夫妻财产作为家庭实现社会职能的物质基础,其正常运转就需要法律来调整。
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夫妻作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地介入到经济活动当中来。
因此,夫妻财产的相关事项须事先以夫妻财产制加以规范,以保障民事交易安全。
然而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保障民事利益的法宝。
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民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要职能。
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
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
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
1996年6月刘杰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
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
后因刘甜甜生活作风刘建民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
1996年11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根据继承法,由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配偶、父母、之女之间分割,同一顺序按照平等分配。
所以分割应当是先除去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生于的一半即30000元,由其妻子韩梅、父母、子女刘甜甜各得三分之一。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刘建明死后,其财产按照遗嘱执行,后经公证的遗嘱撤销了前面的遗嘱,故应当将其个人所有的三间房以及10000元有刘玉继承。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管辖和遗产认定的法理分析及实务探讨——以刘某诉李某遗嘱继承纠纷案为例
57总第220期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管辖和遗产认定的法理分析及实务探讨——以刘某诉李某遗嘱继承纠纷案为例谭 艳(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昆明 650106)收稿日期:2021-01-14作者简介:谭艳(1977—),女,土家族,湖北利川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学理论、法学教育研究。
一、刘某诉李某遗嘱继承纠纷案情刘某父与李某母系夫妻关系。
刘某父于2011年去世,李某母于2020年1月9日在A 市A 区去世。
两人共育有二女,长女李某,次女刘某。
李某母于2017年随刘某从户籍所在地搬至A 市A 区居住直至去世。
李某一直居住在A 市B 区。
2017年5月,李某母将其户籍所在地的房屋(个人财产)出售获得价款45万元,李某陪同李某母在银行新开一张银行卡,将45万元房款存入此卡。
办理银行卡过程中,李某未经李某母知晓擅自将李某母的银行卡设置成自己的密码,预留成自己的手机号,开通手机银行功能,并且将卡内的30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内。
2017年9月李某母立下遗嘱:“自己和丈夫刘某父从2006年一直和刘某共同生活,长女李某从本人工商银行卡内转走30万元。
鉴于李某这种行为,本人的养老送终由女儿刘某全权负责,本人去世后所有名下财产和债务由女儿刘某全部继承。
”根据此遗嘱,刘某向李某索要30万元,并向人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诉讼。
二、问题的提出(一)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管辖第一,本案原告刘某向A 市A 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A 市A 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1]之规定,以《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继承遗产纠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未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认为其对本案无管辖权不予立案[3]。
夫妻遗产分配原则
夫妻遗产分配原则首先,夫妻遗产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分配。
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条件进行分配,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待遇。
在夫妻遗产分配中,公平分配原则意味着将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双方的贡献和经济能力进行合理的分配。
不论男女,不论财产多寡,都应当得到平等的待遇。
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共同承担了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应当在遗产分配中获得相应的回报。
其次,夫妻遗产分配应当考虑到共同生活贡献。
婚姻生活中,夫妻两人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例如抚养子女、照顾家庭等。
夫妻共同生活贡献原则是指根据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所做出的贡献来确定财产的归属。
例如,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和车辆等,应当根据双方的贡献比例来确定归属权。
如果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没有做出明显的贡献,那么该财产可能会全部归属于对方。
第三,夫妻遗产分配要考虑到继承和赡养义务。
夫妻之间存在继承关系,即双方在一方去世后,对方可以继承其财产。
继承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需要考虑到夫妻双方的赡养义务。
例如,如果一方去世后留下了未成年子女,那么遗产的分配可能需要优先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等需求。
另外,夫妻之间也存在着相互赡养的义务,即在一方去世后,对方有义务继续为子女提供生活和教育上的支持。
最后,夫妻遗产分配还需要考虑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例如,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婚前财产协议或遗嘱等约定,那么在遗产分配时需要依据这些约定来进行分配。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夫妻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不同性质的财产可能会有不同的分配方式。
总结起来,夫妻遗产分配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分配、共同生活贡献、继承和赡养义务等几个方面。
在夫妻遗产分配中,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贡献和赡养义务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分配。
同时,遗产分配也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夫妻双方的意愿,确保分配结果公平、合理。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分配纠纷导致家庭矛盾延续的分析与建议
案例:遗产分配纠纷导致家庭矛盾延续的分析与建议案例一:争夺房产导致兄弟姐妹冲突不断事实经过在某某市,李先生去世后,他的两个儿子李明和李华开始为父亲遗留下的一套房产产生争执。
李华在照顾父亲期间付出了较多的努力,而李明则较少照顾父亲但在经济上支持父亲较多。
两个兄弟对于房产的份额分配产生了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争夺房产的过程导致兄弟姐妹之间关系破裂,甚至拖累到其他亲属,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延续。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遗产应当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例如长期照顾、经济支持等,子女之间很可能发生关于遗产分配的争执。
在这个案例中,李明和李华在父亲的照顾和经济支持方面有不同的贡献,这导致了争夺房产的纠纷。
尽管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分配原则,但法院往往会在审理过程中会参考各方的努力和贡献进行合理的判断。
建议对于遗产分配导致家庭矛盾延续的情况,我们建议家庭成员在争议出现之前尽量与其他继承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找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如果出现争议,我们建议家庭成员寻求法律帮助,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权益,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同时,在处理遗产问题时,更重要的是保持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和谐,避免长期的家庭矛盾。
案例二:父亲重婚引发继承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市的张先生在他的第一段婚姻中有两个儿子,随后与一位年轻的女性结婚,并生下了一名女儿。
然而,张先生在离世时未曾制定遗嘱,也没有与第二段婚姻的妻子协商遗产分配。
这导致两个家庭之间发生了激烈的争执,第二段婚姻的妻子要求将遗产平均分配给三个孩子,而第一段婚姻的儿子则坚持要求较大份额的继承权。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将根据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同时第二段婚姻的妻子在法律上享有与第一段婚姻的妻子相同的继承权。
然而,在该案中,由于父亲未能制定遗嘱,并未与第二段婚姻的妻子协商遗产分配事宜,使得两个家庭之间产生了激烈的争执。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继承问题的法律解读与建议
案例:遗产继承问题的法律解读与建议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的内斗引发的遗产纠纷事实经过张某和李某是兄弟姐妹,他们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笔相当可观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应该由张某和李某平分。
然而,在执行遗产分配过程中,张某提出了一份涉嫌伪造的遗嘱,声称遗嘱上列明了他作为唯一的受益人。
李某坚称这份遗嘱是假的,并要求遗产按照平分原则分配。
律师解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遗嘱能够被证明是真实有效的,遗嘱上的继承人将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继承,否则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遗产。
在本案中,如果张某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法院将会依照法定继承顺序,将遗产平分给张某和李某。
建议对于张某来说,他应该尽快收集证据,如遗嘱的签名日期、签名人的证人证言等,以证明遗嘱是真实的。
同时,他还可以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对于李某来说,他需要寻找与遗嘱相关的证据,如父亲在生前的行为、言谈等,来证明遗嘱的伪造。
案例二:杨某与王某的离婚引发的遗产纠纷事实经过杨某和王某是夫妻关系,他们在结婚后没有签订任何财产协议。
然而,在离婚后,他们发现有一笔遗产未进行分割。
杨某认为这笔遗产应该归自己所有,因为他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持者。
王某则主张遗产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由双方共同管理的财产,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如果杨某无法证明他以个人名义独立取得了该笔遗产,法院很可能会判决将这笔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建议对于杨某来说,他应该寻找证据来证明这笔遗产是他以个人名义独立取得的,如银行存款记录、遗嘱等。
如果他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他可以考虑与王某进行协商,达成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分割方案。
对于王某来说,她应该充分了解自己在财产分割中的权利,并根据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
案例三:赵某因丧偶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事实经过赵某丧偶后,他的儿子贾某和女儿李某成为了他的唯一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是关于“遗产依法继承”的内容。
这一内容是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涉及到家庭、财产、法律等方面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深入探讨,帮助你更全面地理解和把握这一法律条款的内涵。
### 一、背景介绍在开始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之前,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遗产继承的背景。
遗产继承是指在一个人去世之后,其财产、权利和义务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的行为。
这一制度涉及到家庭传承、财产衔接等重要问题,对于社会稳定和个益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 二、对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解读在第一千零一十条中,遗产继承被明确规定为依法进行的行为。
具体来说,该条款规定了继承人对于遗产的继承份额和继承顺序的规定。
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继承人需要根据法定规定来确定自己在遗产中的份额,并且按照规定的顺序来进行继承。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继承权的混乱和纠纷,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我个人认为这一条款的出台是符合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需要的。
遗产继承作为一个重要的家庭和财产问题,其规定的明确和合理性,能够有效地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家庭纠纷和财产纠纷的发生。
这也有利于财产的合理流转,促进社会的财富传承和积累。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制定表示支持和认同。
### 四、总结与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深入探讨,我们对遗产继承制度有了更加深刻和全面的了解。
这一法律条款的确立,对于个人、家庭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个益保护。
在未来的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和遵守,以期实现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和谐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进行了全面解读,并共享了个人观点和理解。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一重要法律内容。
长安公证处“遗嘱与继承公证的理论和实务”业务沙龙纪实
长安公证处“遗嘱与继承公证的理论和实务”业务沙龙纪实编者按:近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例行组织了一期业务沙龙活动,活动面向公证处全体人员,讨论主题为遗嘱与继承公证的理论和实务。
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们结合两起遗嘱公证书涉诉案件和继承立法修改建议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取得了信息沟通交流和防范执业风险的良好效果。
本刊编辑部将沙龙的内容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郭岳萍(主持人):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一次业务沙龙,沙龙的形式就是不宣讲,重讨论,不说教,重参与。
今天沙龙的主题是遗嘱和继承问题,通过最近媒体上报道的两个涉诉案件,对公证业务中与遗嘱和继承相关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首先看第一个案例,刚好和我本人有关。
2012年我办理了一个遗嘱公证,立遗嘱人杨先生去世后,他所立遗嘱中的各受益人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打了场官司,北京电视台报道了这起案件,法院也到我处对遗嘱公证的卷宗进行了调查。
首先由和我一起承办这次公证的公证员助理姚娟介绍一下情况。
姚娟:案情是这样的,杨先生家中共有兄弟四人,父母均已过世,杨先生排行老三,有一位同居多年的“朋友”马女士。
2012年3月10日,杨先生通过拨打我处电话的方式向我处提出上门办理遗嘱公证的申请。
经了解,杨先生因病在北京协和医院治疗,不能亲自前来办理遗嘱公证。
经审查,公证人员到医院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
杨先生在遗嘱中表示:“本人之所有现金、银行存款、古玩、股票及其他物品,在本人身故后均归马女士所有,由马女士继承并全权进行处理。
本人拥有的房产一处,在本人身故后,该房产中的三分之一的权益归马女士所有,三分之一的权益归杨先生的弟弟甲继承所有,六分之一的权益归杨先生的大侄女乙继承所有,六分之一的权益归杨先生的二侄女丙继承所有。
”办证期间杨先生的神智清醒、思维正常,对公证员的提问均有正常的反应和正确的回答。
之后,杨先生在2012年4月将遗嘱中涉及的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存入银行。
当杨先生去世后,马女士和杨先生遗嘱中的其他受益人发生了遗产继承纠纷。
家庭遗产继承案件处理技巧分享
家庭遗产继承案件处理技巧分享一、背景介绍家庭遗产继承案件是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纠纷类型。
由于涉及到家族财产和亲情关系,处理此类案件需要娴熟的法律知识和技巧。
本文旨在分享一些处理家庭遗产继承案件的技巧,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解决类似纠纷。
二、初始调查阶段在处理家庭遗产继承案件之前,进行充分的初始调查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要了解家族财产的组成和价值,以确保在继承过程中不会漏掉任何重要的财产。
其次,要对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权进行调查,以确定合理的继承份额。
最后,了解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和争议点,以便事先做好准备。
三、法律咨询与协商在家庭遗产继承案件中,法律咨询和协商是解决纠纷的重要环节。
首先,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是必要的,他们可以根据当地法律为您提供具体的法律建议。
其次,在争议的家族成员之间进行协商是解决分歧的有效途径。
通过对话和沟通,往往可以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四、继承协议的签署继承协议是处理家庭遗产继承案件的关键文件之一。
在起草继承协议时,应当明确规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份额以及财产的分配方式等重要事项。
此外,还需确保继承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免引发后续的纠纷。
在签署继承协议之前,建议请律师进行全面审查并提供必要的意见。
五、遗嘱的重要性在处理家庭遗产继承案件时,如果存在有效的遗嘱,其约定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遗嘱可以明确规定财产的分配方式和继承人的身份,有效地减少争议和纠纷。
因此,在起草遗嘱时,应当遵循当地法律的规定,并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遗产的评估与分割在处理家庭遗产继承案件过程中,遗产的评估和分割是关键环节。
遗产的评估需要专业的估价机构或人员进行,以确保公正和客观。
在分割遗产时,应根据继承协议或遗嘱的规定进行,遵循法律的原则和要求,确保各位继承人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七、诉讼的解决尽管法律咨询和协商可以解决大部分的家庭遗产继承纠纷,但在某些情况下,诉讼可能是不可避免的。
如何解决遗产纠纷继承人之间的争议与解决方法
如何解决遗产纠纷继承人之间的争议与解决方法遗产纠纷是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往往导致继承人之间的争议和矛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方法和措施。
本文将介绍如何解决遗产纠纷,以及继承人之间的争议和解决方法,以帮助解决这类问题。
一、继承人之间争议的原因分析遗产纠纷的产生往往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遗嘱问题: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争议;2. 遗产分配问题:遗产分配不公平、不合理,导致继承人之间的争议;3. 遗产评估问题:对于遗产价值的评估存在分歧,引起争议;4. 亲属关系问题:存在血缘关系认定不清、抚养权纠纷等问题;5. 规则遵循问题:遗产规则的认识不一致,导致争议的产生。
二、解决遗产纠纷的方法为了解决继承人之间的争议,应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1. 协商解决继承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可以通过亲自交流、了解各自的需求、利益以及财务情况,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在协商过程中,应保持冷静、客观、理性的态度,尽量避免情绪化的言行,以促进问题的积极解决。
2. 法律调解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可以寻求法律调解。
继承人可以通过法院或相关部门的调解程序,将争议交由专业人士进行调解。
法律调解通常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基础,通过专业人士的引导和协调,协助各方达成妥善解决遗产纠纷的协议。
3. 诉讼解决当协商和调解失效时,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在进行诉讼时,应咨询专业律师,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通过法院的判决,最终解决继承人之间的争议问题。
4. 遗产规划为了减少遗产纠纷的发生,在生前进行遗产规划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法。
遗产规划可以通过撰写详细的遗嘱,制定明确的财产分配计划,明确继承人的权益,避免争议的发生。
遗产规划还可以采用信托、赠与、设立基金等方式,合理规划和保护遗产,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5. 寻求专业帮助在解决继承人之间的争议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例如律师、遗嘱执行人、遗产规划师等。
遗嘱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法律依据
遗嘱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法律依据在遗嘱继承中,遗产分配原则和法律依据是决定遗产如何分配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探讨遗嘱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平等分配原则遗嘱继承中的平等分配原则是指,当遗嘱中没有约定特殊分配方式或受赠人时,遗产应该平均分配给所有合法继承人。
平等分配原则体现了公平和公正,维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平衡。
在中国,平等分配原则被普遍接受并得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达成协议,遗赠应当平等分配给继承人。
二、遗嘱自由原则遗嘱继承中的遗嘱自由原则是指,遗嘱人有权自行决定遗产分配的方式和比例。
根据这一原则,遗嘱人可以将遗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自己选择的继承人,包括家人、朋友、慈善机构等。
遗嘱自由原则在很多国家都得到法律保护,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不得违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如果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引起了争议,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审查和裁决。
三、合法子女优先原则在遗嘱继承中,合法子女优先原则是指合法子女在父母遗产分配中享有优先权。
根据这一原则,遗嘱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优先考虑合法子女的权益。
合法子女优先原则在中国继承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合法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份额应该优先于其他继承人。
四、法律依据在遗嘱继承中,除了上述原则外,还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依据。
以下是中国继承法中的一些重要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这是中国遗嘱继承的主要法律依据,对继承的各种规定和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继承权的产生、遗嘱的效力、继承人的权益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和遗产继承中的夫妻权益进行了规定,对夫妻的遗产分配有重要的影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了继承权的限制、遗赠的效力等基本原则,为遗嘱继承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
民法典解读遗产继承新规
民法典解读遗产继承新规一、背景介绍近日,我国民法典颁布实施,新的民法典中涵盖了许多关于遗产继承方面的法规,从而对遗产继承进行了全面规范。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遗产继承新规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新规。
二、取消国家统一遗嘱存放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取消了国家统一遗嘱存放制度。
按照新规定,遗嘱的存放将由遗嘱人自行决定,可以选择托付给具备资格的机构,或者由亲友保管。
这一新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带来了更大的便利性,同时也提醒人们对遗嘱妥善保管的重要性。
三、遗赠财产受遗赠人负担维护费用在民法典的遗产继承条款中,对于遗嘱中的遗赠财产提出了新的规定。
根据新规,遗赠财产的维护费用由受遗赠人承担,包括财产的保管、修缮等费用。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遗产的保护和维护的重视,同时也提醒受遗赠人在接受财产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强制继承顺序进行调整民法典对强制继承顺序进行调整,强化了近亲属的继承权利。
在新规定下,配偶和子女的继承权利得到了更大的保障,表达了对家庭亲情的重视。
此外,新规还强调了对同胞兄弟姐妹继承权的保护,让更多的亲属可以分享遗产。
五、遗产继承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人们合理规划自己的遗产,民法典还设置了遗产继承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新规定,遗产继承税率将根据受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进行差异化调整。
近亲属之间的继承将享受更低的税率,减轻了继承人的负担,同时也鼓励人们更加积极地进行财产规划。
六、加强对遗产继承纠纷解决的监管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新增了对遗产继承纠纷解决的监管措施。
根据新规定,对于涉及遗产继承的纠纷,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并设立专门的继承法庭。
这一举措有助于提高遗产纠纷的解决效率,确保遗产继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七、加强对未成年人遗产保护民法典还关注到了未成年人的遗产保护问题。
根据新规,对于未成年人继承遗产,应当委托监护人进行管理,确保遗产不受侵害。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也提醒监护人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维护被继承人的利益。
遗嘱继承纠纷调解书
遗嘱继承纠纷调解书尊敬的各位当事人:大家好!我是作为调解员参与本次遗嘱继承纠纷调解的。
在这个过程中,我将尽力公正、客观地协助各位当事人解决争议,实现和解。
本调解书将对我们的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以期达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一、调解背景本次遗嘱继承纠纷的起因是某位已故先生的遗嘱。
先生在生前立下了一份遗嘱,明确了对其财产的继承安排。
然而,遗嘱的内容引发了争议,导致了各方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为了解决这一争议,各方同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协商解决。
二、调解过程1. 开场白在调解开始之前,我向各位当事人介绍了调解的目的和原则,强调了保密性和自愿性的重要性。
我也鼓励各位当事人积极参与,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需求。
2. 各方陈述在调解过程中,我给予各方充分的发言机会,让各位当事人分别陈述了自己对遗嘱的理解以及对继承安排的不满和争议。
我认真倾听了各方的陈述,并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
3. 调解分析在收集各方陈述后,我对遗嘱的内容进行了仔细研究和分析。
我了解到,遗嘱的表述并不十分明确,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这也是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我提议各方共同解读遗嘱的意图,并寻求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4. 利益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各方的利益和需求,我与各位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通过这些交流,我了解到每个人对先生的情感和对财产的期望都存在着巨大的情感投入。
同时,我也明白到各方都希望得到公正的待遇和继承权的保障。
基于这些理解,我提出了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以满足各方的合理需求。
5. 协商达成在协商的过程中,我引导各方进行了多轮的讨论和交流。
各方就财产的分配、继承权的保障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通过这个过程,各方逐渐增进了相互的理解和信任,并最终达成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三、调解结果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妥协,我们最终达成了以下的调解协议:1. 遗产分配:根据遗嘱的原意,将先生的财产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个继承人。
继承财产分配争议理性沟通与协商解决的有效策略
继承财产分配争议理性沟通与协商解决的有效策略继承财产分配争议往往成为家庭中的争论焦点,同时也是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理性沟通和协商解决成为至关重要的策略。
本文将探讨在继承财产分配争议中,如何进行理性沟通以及采取协商解决的有效策略,以期促进和谐解决争议。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继承财产分配争议通常涉及多方利益的冲突,若缺乏理性的沟通和协商,将极易引发家庭间的纷争和矛盾加剧,甚至可能导致长期不解的争议。
因此,在解决继承财产分配争议时,理性沟通和协商解决是至关重要的策略。
二、理性沟通的要点1. 确保沟通双方冷静思考:在进行任何沟通之前,首先确保参与人员保持冷静和理智,避免情绪的干扰,以便更好地进行理性的讨论。
2. 互相倾听和理解对方观点:在进行沟通时,每一方都应尽可能尝试理解对方的观点和需求,要敞开心扉,倾听对方的意见,避免主观偏见干扰理性沟通的进行。
3. 提出诚恳的问题和解释:在理性沟通过程中,需要积极提问并解释自己的观点,以便在交谈中更加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意图,同时也让对方更好地理解。
4. 寻找共同利益和解决方案:双方在沟通中应积极寻找双赢的解决方案,相互妥协,争取满足各自的核心利益。
5. 尊重与礼貌:无论争议多么激烈,每一方都应保持对对方的尊重和礼貌,尽可能避免语言和行为上的冲突。
三、协商解决的有效策略1. 寻找公正的中立第三方:在处理继承财产分配争议时,有时需要寻求公正、中立的第三方来协助解决问题。
这可以是一个熟悉法律和财务知识的律师,也可以是家庭成员信任的长辈等。
2. 制定明确的协议和计划:通过协商,双方应共同制定明确的协议和计划,确保继承财产分配的方案得到有效执行,并避免后续的争议。
3. 公开透明和记录细节:在协商的过程中,应力求公开透明,并记录所有的细节和讨论结果。
这将有助于维护争议解决方案的合法性,并降低后续的争议风险。
4. 考虑仲裁或调解: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仲裁机构或调解员来介入解决。
遗产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比例解析
遗产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比例解析遗产继承是指当一个人去世后,其财产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分配给其合法继承人的过程。
遗产分配比例是决定继承人可以获得遗产中的何种比例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遗产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比例进行解析,帮助读者了解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
一、普通遗嘱继承的遗产分配比例根据中国民法继承的规定,普通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做出对其财产分配的安排。
在普通遗嘱继承中,遗产分配比例主要取决于遗嘱人的自由意志。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确定继承人的比例,例如将遗产分为平均份额给予多个继承人,或是将遗产的一定比例给予特定的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比例当遗嘱不存在或者遗嘱无效时,根据中国继承法,适用法定继承规定。
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中的比例由法律进行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只有一位继承人,则其继承所有遗产;如果有多位继承人,那么根据与继承人的关系和继承人的权益大小来分配遗产。
三、婚姻关系对遗产分配比例的影响根据中国的继承法,配偶在继承中享有较高的比例,即享受同等权益。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哪一方去世,遗产的一半将自动归对方所有。
若夫妻有子女,遗产分配中子女享有的比例较其他亲属更高。
四、其他亲属的遗产分配比例除了配偶和子女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也是继承人的一种。
在遗产分配中,父母享有相对较高的权益。
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父母享有相等的继承权益,即均分夫妻遗产的一半。
兄弟姐妹在遗产分配中享有相对较低的比例,如果只有兄弟姐妹继承亲属,遗产将平均分配给他们。
五、遗产分配比例的协商和调整在实际操作中,继承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遗产分配比例进行协商和调整。
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遗赠、协议等方式来协商和调整遗产分配比例,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分配效果。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任何时候调整遗产分配比例都需要得到所有继承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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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存在 , 的理解与适用
一 一
以 一起 继承 纠纷 案 件 为 例
张 必义
( 西城 法 院
摘 要
北京
1 0 0 0 3 5 )
司法实践 中, 如果 同时存在遗 嘱和遗产分 配定 , 举证 责任如何分
被 继 承人 留有 遗 嘱 一 份将 上 述 房 屋 由四 原 告继 承 。被 继 承 人 协议三种方式之一确 定遗产的权属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
于2 0 1 1 年 2月 1日去世。2 0 1 2年 1 月 8日, 原、 被告五人签
一
条规定可以推 出, 遗产分配协议有效有两种情况 : 一种是在
如 自书遗嘱 、 代书遗 嘱、 遗 嘱属 于 继 承 法 的 范畴 ,而 遗 产 分配 协 议 属 于 合 同 法 的 先应当符合继承法对遗嘱形式 的规定, 范畴,本案需要处理的是同时存在遗嘱和遗产分配协议情况 公证遗嘱 的相关规定, 其次, 适用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 据 的若 干 规 定》 第 二 条 之规 定 。 下, 如 何 选 择 与适 用 。 《 继 承 法》属 于 民法 体 系 中的 特 别法 , 遗 产 是 被 继 承 人 的 就 案 件 中的 情 况 ,四原 告 要 求 按 照遗 嘱 继 承 并 提 供遗 嘱
配, 遗产 的继承或分 配应 当按照遗嘱还是按照遗产分 配协议 , 本 文试 图采用案例引导的方式剖析可能的视角 , 并解决
上述 问题 。
关键词
遗嘱 遗产分配协议
合 同效力 举证责任
文 献标 识 码 : A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3 . 5 1 案引
定 。根据 《 继承法》 的规定 , 无非通过法定、 遗 嘱、 遗赠抚养协
订《 关 于遗 产 分 配 原 则 之 协议 》 , 约 定 涉 案房 屋 由五 人 平均 分 签 订 遗 产 分 配协 议 时 , 协 议 的 当事 人 取 得 了对 遗 产 的处 分 权 ; 配 。 原告 称 《 关 于 遗 产 分 配原 则 之 协 议 》 签订时, 张 C和 张 D 另一 种 是 虽 然 未 取得 对 遗 产 的 处 分权 ,但 是 经 权 利 人追 认 或 并 不 知道 被 继 承 人 留有 遗 嘱 的 事 实 , 现 不 同意 按 照 《 关 于 遗 产 者无 处 分 权 的 人 订立 合 同后 取 得 处 分权 。以上 两 种 情 况 归集 分 配 原 则 之协 议 》 进 行分 配 , 要求 按 照 遗 嘱 继承 。 被 告 张 E不 为遗 产 分 配 协 议 有效 的前 提 是 : 无 论 是遗 嘱 继 承 、 法 定 继 承还 认 可 四 原 告提 交 的 遗 嘱 ,认为 遗 嘱 的 笔 迹 不 是被 继 承 人 的 笔 是遗 赠 抚 养 协 议 , 在签 订 遗 产 分 配 协议 时 , 各继 承 人 应 当 知 晓
因此 , 在存在有效遗嘱的情况下, 应当首先考虑按照遗嘱
的方 式对 被 继 承 人 的财产 进 行 继 承 。而 对 于 继承 人 之 间、继
证据一份, 内容为 : “ 其实那遗 嘱, 老太太 一去世就该拿出来 ,
但是他们不同意拿 ,我是一直同意拿 出来 。我知道这个事是 承 人 与他 人 之间 签订 的遗产 分配 协 议 是属 于 《 合 同法》 的范 畴 ,
在老太太阴历 2 8 去世 即四月时知道 的, 我 的遗嘱给你 了。 ” 被 在 适 用 上 应 当后 于 遗 嘱 。 3遗嘱 的效 力及 举证 责任 的分 配 告 据 此 要 求按 照 《 关 于 遗 产 分 配 原 则之 协 议》 对 被 继承 人 的遗 产进行分配。 2法 律 适 用 的优 先 在 遗 嘱和 遗 产 分 配 协 议 均存 在 的情 况 下 , 遗 产 分 配 协 议 的效 力 首 先应 以遗 嘱 的效 力 为 前 提 。关 于 遗 嘱 效 力 的认 定 首
法 是保 护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 益 的法 律 , 是 平 等 主体 的 自然 人 、 申请 。 鉴 定 机 构 结论 为 样 本 不 足 , 无 法 得 出 明确 的鉴 定 意 见 。
财产, 遗嘱是被继承人对 自己财产预先处分的意思表示, 而继
一
份, 遗 嘱在 形 式 上 符 合法 律 规 定 的 要求 , 原 告 即完 成 相 应 的
承案件的处理 即为对被继承人财产 的处分 ,因此应 当更多地 举 证 责任 。被 告 否 认 该遗 嘱 的真 实 性 ,认 为遗 嘱不 是 被 继 承 遗 嘱 内容 也 不 符 合被 继 承 人 的 书 写 习惯 , 被 告 应 当 考虑到被继承人 的意思表示即遗 嘱。《 继承法》 第二条 、 第五 人 的 笔迹 , 条对此即有规定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 的应 当优先办理 。合 同 对该项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 告对该份遗嘱提出了笔迹鉴定
原告四人张 A、 张 B、 张C 、 张 D与被告 张 E系兄弟姐妹 议 三 种 方 式 。因此 , 在签 订遗 产 分 配 协 议 时 , 协 议 中 的标 的即 关系。 诉争房屋系五人母亲所有之私产。 2 0 0 7年 1 2月 3 0日, 诉 争 房 产 的 产 权状 况 要 明确 , 应 当通 过 法 定 、 遗嘱、 遗 赠 抚 养
迹, 遗嘱 内容亦不符合被继承人的书写习惯 , 被告提交 了遗嘱 有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知晓 自己在遗产 中享有的遗产份 笔迹鉴定的申请 , 鉴定机构 出具结果: 样本不足, 无法得 出明 额 并放 弃 该 部 分 份 额 ,同意 按 照 遗 产分 配 协 议 对 被 继 承 人 的
确 的 鉴 定 意 见 。被 告 认 为签 订 《 关 于 遗产 分 配 原 则 之 协 议》 是 遗产 进 行 重 新 分 配 。 原、 被 告 的 真 实 意思 , 是有效的 , 并 提 交 了与 张 C 爱人 的录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