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区妇幼健康工作先进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内卫党字[2012]370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卫党字〔2012〕370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意见》以及卫生部《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年活动的开展,并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厅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关于在全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卫生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化创先争优活动,根据中组部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意见》以及卫生部《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区卫生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强组织、增活力、创先争优迎十八大”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紧紧围绕深化医改的中心任务,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着力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着力完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体制机制,坚持在“强基础、破难题、出经验”上下工夫,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医改、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堡垒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内卫计疾控字〔2015〕369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内卫计疾控字〔2015〕369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自治区疾控中心:自预防接种工作实施以来, 我区相继实现了消灭天花和维持无脊灰状态的目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逐年提高,并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多数疫苗针对疾病的发病率已降至历史最低水平,预防接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近年来部分地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投入不足,地区间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出现工作滑坡。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发〔2015〕29号),对规范预防接种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区预防接种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预防接种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把预防接种工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切实保障落实,并做好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管理。
各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制定年度预防接种实施方案和计划,强化疫苗接收、储存、运输、供应使用和管理,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绩效考核。
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预防接种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重点,加强基层预防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预防接种,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接种,不得诱导以第二类疫苗代替第一类疫苗,严禁将治疗用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介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内政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精神,推动实施《健康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满足妇女儿童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切实提高全区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坚持妇幼健康事业的公益性,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作用,推动解决制约妇幼健康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区妇幼健康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健康内蒙古建设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认真落实“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个体与群体相结合、中医与西医相结合的原则。
(三)发展目标。
把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大的民生事业,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方区域卫生健康事业规划,加大支持和建设力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支撑,民营医院为补充,保健与临床相结合,覆盖全区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均建设1所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第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32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清理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现将目前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进行公布。
2017年8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序号省份地方标准名称类别地方标准编号实施日期确认结果1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民族特色乳制品第1部分:奶茶粉产品DBS15/001.1-20112011-04-29现行有效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蒙古族传统乳制品第2部分:奶皮子产品DBS15/001.2-20162017-04-01现行有效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蒙古族传统乳制品第3部分:奶豆腐产品DBS15/001.3-20162017-04-01现行有效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含乳固态成型制品产品DBS15/002-20132013-06-08现行有效5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蒙古族传统乳制品毕希拉格产品DBS15/005-20162017-01-01现行有效6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蒙古族传统乳制品酸酪蛋(奶干)产品DBS15/006-20162017-01-01现行有效7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蒙古族传统乳制品楚拉产品DBS15/007-20162017-01-01现行有效8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蒙古族传统乳制品生产卫生规范规范DBS15/008-20162017-01-01现行有效9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炒米产品DBS15/010-20162017-01-01现行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第2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现予公布。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15年12月29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61件)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护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基本标准的通知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权限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1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201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12号2014年第12号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853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关于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初审情况和报送正式推荐材料的通知》(国卫疾控综合便函〔2014〕168号)要求,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评选推荐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拟推荐的7个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单位和7个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个人名单进行公示。
一、公示名单(一)7个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单位。
1.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卫生局。
2.呼伦贝尔市阿荣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兴安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乌海市海勃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7个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个人。
1.王辉呼和浩特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2.张丽娟通辽市扎鲁特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3.姚占林赤峰市宁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4.石峰鄂尔多斯市卫生局疾控科科长5.李晓华阿拉善盟卫生计生委疾控科科长6.徐晓枫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中心科长7.赵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中心科长二、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从2014年12月17日~23日。
三、受理要求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反映上述公示的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关情况和问题。
对所反映的问题请提供可调查的证明以及其它有关线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内卫计基层字〔2017〕832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基层字〔2017〕832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将我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足项目实际,统一思想认识为使广大人民群众均能享受到目前实施的免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积极支持参与项目实施,使居民切实了解国家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目的意义、服务内容、政策措施,各地要从通过宣传强化项目管理、通过宣传推动规范服务、通过宣传巩固实施效果的高度,加强对项目宣传工作的认识,让广大人民群众从宣传中了解项目工作动态、受益案例、先进典型,提升群众的接受度和获得感。
二、拓展宣传形式,提高群众知晓率各地要抓住农闲、春节时机,通过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政策、目的和内容,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努力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家喻户晓。
一是组织集中宣传。
在电视台、医疗机构播放国家卫生计生委制作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片,播放时间不少于2个月;各旗县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交通要道、人群居住较密集处、医疗机构等醒目位置张贴自治区统一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壁报及标语;开展不少于2次的街头、群众集聚场所集中宣传,向群众讲解政策、解读项目实施内容。
二是开展入户宣传。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健康扶贫冬季暖心活动,利用工作队入户开展扶贫政策宣传契机,组织人员分片包干,进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相关政策措施、服务对象及服务内容的宣讲,提高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认识和知晓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概括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
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二、职责和任务1. 制定和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推动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发展。
2. 组织和协调内蒙古自治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推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3. 负责内蒙古自治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包括流行病监测和预警、传染病防治等。
4. 负责内蒙古自治区的医疗机构建设和医疗资源布局,确保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
5. 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工作,推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6. 负责内蒙古自治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包括普查、咨询、技术支持等。
7. 加强卫生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8. 推动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
三、工作重点1. 加强疫情防控。
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长期化的背景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持续加强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 推进医疗机构改革。
优化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的布局和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地和推广。
3. 加强基层卫生服务能力。
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设施设备水平,改善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获得感。
4.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对第三方医疗机构的监管,推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5. 开展健康扶贫工作。
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健康扶贫支持力度,提供医疗救助和健康教育,提高贫困人口的健康素养。
6. 推动老龄化社会健康服务发展。
加强老年人健康服务设施建设,提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照护服务质量,推动老年人健康服务的覆盖面和效果。
7. 提升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管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各盟市卫生局: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后,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环境,加强了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逐步实现了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近年来,随着全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床位数增幅较大,现行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划分已不适应我区当前医疗机构管理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字〔2013〕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医改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7号)的精神,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自治区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予以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医院、三级蒙医中医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三级康复医院,临床检验中心、体检中心;医学检验所、戒毒医疗科和戒毒医院、不孕不育与生殖医学医疗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28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28号——内蒙古自治区推荐拟表彰的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基本情况公示一、推荐拟表彰的先进集体5个(排名不分先后)1.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是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直属的正处级医疗事业单位,现有职工1824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乌兰。
医院是目前国际上规模最大的三级甲等蒙医综合医院,建筑面积近9万平方米,定编床位1500张(含蒙医老年病分院),设有91个科室,蒙医临床科室48个。
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6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4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10个,自治区领先学科13个,自治区重点学科2个;自治区特色重点专科11个;国家中医药重点研究室1个,自治区重点实验室1个。
医院充分发挥蒙医药特色优势,开展200余项蒙医特色治疗技术,同时在现代医学领域具备精湛的技术。
医院先后承担国家级、省级、厅局级各类科研课题277项,获得自治区级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及各类图书二等奖、三等奖近20项,3项蒙医治疗技术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建院5年来,医院已收治门诊患者250万余人,住院患者10.2万余人,急诊急救患者10万余人,收治蒙古国患者1.9万人次。
该医院先后荣获全国中医药应急工作先进集体、国家民族医重点学科蒙医协作组组长单位、全国中医医院(含民族医医院)优质护理服务先进单位、国家蒙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全区对外文化交流先进单位、中国和蒙古国贸易交流活动最佳组织奖、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奖先进集体、自治区蒙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呼和浩特市民族团结基地,连续3年获首府百姓最满意的品牌综合医院,获内蒙古、呼和浩特两级百姓口碑金质奖。
2.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
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是呼和浩特市卫生计生委直属的准处级医疗事业单位,现有职工408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李桂梅。
医院2017年被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授予“三级甲等传染病专科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新闻【发文字号】内卫计宣传发[2015]26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16【实施日期】2015.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的通知(内卫计宣传发〔2015〕264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委机关各处室(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宣传的先行先导作用,更好的为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宣传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增强做好新闻宣传的责任意识,整合宣传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宣传效果,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委领导担任新闻宣传联席会议召集人,委机关各处室(局)、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新闻宣传联席会议成员,宣传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主要任务。
新闻宣传联席会议每年年初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召开临时会议。
新闻宣传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通报前一阶段卫生计生新闻宣传工作情况,制定卫生计生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分析当前卫生计生新闻宣传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卫生计生新闻宣传的重点任务。
(三)职责分工。
围绕委员会中心工作组织开展的重大主题宣传,由宣传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处室(局)、委直属单位积极配合。
卫生计生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由宣传处牵头组织新闻舆论的回应,相关处室(局)、委直属单位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新闻宣传答问口径,配合宣传处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9•【字号】内卫监督字〔2019〕321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监督字〔2019〕321号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落实改革后赋予卫生健康部门新的监管职能,规范监督行为,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联系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路小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陈志林、孙志忠联系电话:0471—6946273、493079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7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生网络,通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解决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进一步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
同时,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基层群众健康知识和卫生法律政策的知晓率,增强人民群众疾病防控意识,切实为广大群众提供卫生健康保障,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二、工作内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是由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基层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职业卫生、计划生育等6个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徐玉平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徐玉平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内卫计人发[2016]6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25
【实施日期】2016.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徐玉平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内卫计人发〔2016〕61号)
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经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委党组研究决定:
徐玉平同志任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处长;
格日勒同志任人事处副处长;
王小安同志任卫生应急办公室副主任;
杜雪梅同志任妇幼卫生处副处长;
娜仁同志任疾病预防控制处副处长;
贾跃旗同志任自治区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内卫计疾控字〔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卫计疾控字〔2018〕152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卫生计生局,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18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2018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18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2018年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健康内蒙古建设,以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发展为主线,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全面做好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各项工作。
一、加强理论武装,改进工作作风1.各级卫生计生疾控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用先进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2.改进工作作风,结合疾控体系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基层好的经验做法,推动工作。
二、推动疾控体系改革和事业发展1.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三五”相关规划和指导意见。
完成年度中央补助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任务及督导和技术指导。
2.推动疾控体系改革,全区积极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做好改革试点启动工作。
3.推动落实全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疾控中心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和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意见。
开展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规范化建设。
4.认真开展盟市、旗县级疾控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三、做好传染病预警预测,落实防控措施1.配合做好国家《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报送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报送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5.05•【字号】内卫纪字[2014]399号•【施行日期】201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报送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内卫纪字〔2014〕399号)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提高“三重一大”事项报送工作质量,增强各级的民主决策意识,形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对“三重一大”事项报送工作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实行绩效评价管理,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三重一大”事项报送工作绩效评价办法》(下称《“三重一大”报送绩效评价办法》)。
现将《“三重一大”报送绩效评价办法》在委机关和委直属单位印发,请严格贯彻落实。
2014年5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三重一大”事项报送工作绩效评价办法为进一步提高“三重一大”事项报送工作质量,增强各级的民主决策意识,形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对“三重一大”事项报送工作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实行绩效评价管理,制定“三重一大”事项报送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一、评价原则1.科学规范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报送工作的绩效评价应当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
2.客观公正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报送工作的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3.全面系统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报送工作的绩效评价应当全面系统考察报送内容和数量的实际情况,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全面系统地予以评价。
二、评价指标“三重一大”事项报送工作绩效评价从“报送内容、报送时限、报送数量”等三个方面设定评价指标。
1.报送内容:此项指标为定性评价,目的是形成报送工作的规范化。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全区健康教育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全区健康教育工作绩效考核情况
的通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内卫妇字[2012]124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11.21
【实施日期】2012.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全区健康教育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通报
(内卫妇字〔2012〕1243号)
各盟市卫生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卫办妇社发〔2011〕116号),建立以职能和绩效为导向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促进健康教育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2年妇幼卫生与健康教育综合考核工作的通知》(内卫妇字〔2012〕758号)要求,卫生厅组成考核组,于2012年7月24日~31日对盟市级、旗县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考核覆盖全区12个盟市、18个旗县的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包括各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设的健康教育科(所)共30家单位。
考核组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标准》,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重点考核各单位健康教育工作中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业务指导与培训、总结与推广适宜技术、信息管理与发布、监测与评估等职能履行情况和工作成效,并对考核结果进行现场反馈,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6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2015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6号2015年第6号按照原卫生部《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卫办监督发〔2011〕14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食品发〔2014〕84号)要求,为更好的履行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加强我区食品安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和食品安全首席卫生监督员的引领作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经过推荐、遴选等程序,并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培训考核,拟聘任金华瑞、徐晓枫2名同志为自治区级食品安全首席专家。
张雅涵、王成尧2名同志为自治区级食品安全首席卫生监督员,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截止2015年7月15日。
如对公示名单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传真(0471—6946273)或电子信箱(****************)向我委反映。
附件:1.拟聘任自治区级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名单2.拟聘任自治区级食品安全首席卫生监督员名单2015年7月7日抄送:各盟市卫生计生委。
附件1拟聘任自治区级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名单姓名专业特长职称工作单位金化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交流副主任医师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徐晓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交流副主任技师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件2拟聘任自治区级食品安全首席卫生监督员名单姓名专业特长职称工作单位张雅涵食品安全标准主任医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王成尧食品安全标准副主任医师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文 件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签名:
现受聘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
旗县级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保障)局、财政局意见:
盟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保障)局、财政局意见:
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意见: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首批
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
盟市: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民族
身分证号码
毕业院校及时间
所学专业及所得学位
专业技术职务
何时受聘
行政职务
现从事专业
从事本专业时间
特长
身体状况
工作单位(邮编)
单位电话
家庭住址
手机号码
指导老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个人简历(可另附纸):
所发表论文、著作及技术成果、所得奖励:
申请从事继承学习的理由、是否能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成:
签名:
指导老师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单位盖章:年 月 日
旗县级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保障)局、财政局意见:
盟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保障)局、财政局意见:
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意见: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首批
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
盟市: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民族
身份证号码
专业技术职称
受聘时间
在职或返聘
现从事专业
从事本专业时间
行政职务
专业特长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无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6
【摘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3号)和"内党发[2014]8号"文件精神,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总页数】3页(P27-29)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24.2
【相关文献】
1.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39号 [J],
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垦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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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区妇幼健康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奖惩
【发文字号】内卫妇字[2014]78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8.25
【实施日期】2014.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区妇幼健康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
决定
(内卫妇字〔2014〕784号)
各盟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
多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区妇幼健康工作以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为目标,以落实妇幼健康保障政策措施为重点,以贯彻落实“一法两纲”为抓手,不断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各项妇幼工作取得可喜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深化“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经研究决定,授予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妇幼保健所等16个单位“全区妇幼健康工作先进集体”荣誉
称号,授予孙晓红等34名个人“全区妇幼健康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妇幼健康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绩。
全区妇幼健康战线的工作人员,要以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心系妇女儿童健康的高尚品质,学习他们呵护母婴、无私奉献、大爱无疆的道德情操,以增进全区妇女儿童健康福祉为己任,继承和弘扬卫生计生职业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树立广大妇幼健康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为开创妇幼健康工作新局面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1.全区妇幼健康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全区妇幼健康工作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