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推荐】王征实诈骗案刑事裁定书-word范文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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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征实诈骗案刑事裁定书
王征实诈骗案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皖刑终字第0066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征实,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初中文化,捕前系江苏省无锡市征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监视居住,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201X年1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锡林、彭华,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征实犯诈骗罪一案,于201X年12月7日作出(201X)合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征实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被害人,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11月至201X年7月,被告人王征实隐瞒真相并虚构事实谎称与被害人蔡中跃合伙经营汽车生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蔡中跃计550万元汇款和95万元现金。
案发后追回财物计2178400元返还被害人,现尚有4271600元未能退还。
原审判决列举了被告人王征实的供述、被害人蔡中跃陈述、相关证人证言、书证银行汇款回单、取款凭条、对账单、借条、欠条、汽车估价报告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征实为了非法占有他人钱财,虚构事实谎称与被害人合伙做生意,承诺给予高额回报,骗取他人钱财共计645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征实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4271600元。
被告人王征实上诉提出:1、本案犯罪行为地不在合肥市,一审法院无管辖权,应由江苏省相关法院审理;2、550万元汇款中的300万元,没有银行汇款回单,认定300万元汇款证据不足;3、欠蔡中跃的本金均还了,出具给蔡中跃的645万元借据,是借款利息。
4、其在江苏省向相关企业和银行借款,江苏法院均按民事债务纠纷处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向蔡中跃借款不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