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企业进豫备案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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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企业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造价咨询企业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区外造价咨询企业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公司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副本、
3.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件、
4.企业在藏办公地址证明材料、
5.省级主管部门介绍信、6、法人照片、7.企业外派在藏所有人员任职文件、8、在藏受委托人照片、9.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公司资料中3、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件:委托书在网站下载中心里有固定格式,在委托书授权委托范围的项目管理后加“招投标代理”,并且必须将委托书在企业所在地进行公证;4.企业在藏办公地址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企业办公场所不得低于100㎡,应当有房主的产权证,合同承租时间不得低于1年;企业若是针对单一工程项目备案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出具相关临时办公地址证明,且有效期必须截止到项目竣工;7.企业外派在藏所有人员任职文件:企业上报人员必须与企业任职文件一致(任职文件必须以正式公函形式,且有企业负责人亲自签字和企业鲜章)。

二、人员资料:(在藏负责人、在藏技术负责人、在藏财务负责人、在藏注册造价师)
1.照片、
2. 职称证件、
3.执业印章(模)、
4.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完整:外省设计单位入河南省备案

完整:外省设计单位入河南省备案

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河南省备案登记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2、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资质;3、进豫承接项目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岩土工程师及技术骨干等人员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年限并均为该注册企业正式人员。

四、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时须提供下列资料:1、《省外进豫勘察设计企业登记备案表》(附表,一式2份)。

《省外进豫勘察设计企业登记备案表》可从本网下载;2、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省承揽勘察设计项目诚信证明;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对该项目的授权或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5、所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6、承担在豫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印章印模和本人签字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登记备案资料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办理《省外进豫勘察设计企业登记备案表》,并领取《省外在河南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并及时到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完成该证自动作废。

各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主动督促省外进豫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省外进豫企业在河南省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不进行登记备案的,将按《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省外进豫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省建设厅并进行备案信息的变更。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进豫勘察设计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七、省外进豫企业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一个年度内出现两次不良行为者,将清出河南省勘察设计市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出现不良行为的,将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鄂建造价[2004]32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办理告知性备案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加强行风建设的决定〉的通知》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由审批式备案改为告知性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告知性备案范围:省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其注册地(市、州、林区及直管市)以外地区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省外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到我省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登记表》,可从湖北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下载(省内单位一式二份,外省单位一式三份);2、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拟咨询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5、拟咨询项目执业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

三、省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应在签订咨询项目合同1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州、林区和省直管市的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

四、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应在签订咨询项目合同10日内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备案手续后,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州、林区和省直管市的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

五、各市、州、林区和省直管市的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即时受理异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备案申请,备案资料齐全应即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备案资料回执》(网上下载)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异地执业告知性备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登记表》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资料回执》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登记表企业名称:(盖章)单位类别:专营□兼营□资质等级: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编号:所属地区(部门):填表日期: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单位基本情况拟咨询项目基本情况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资料回执:我站已收到你单位项目造价咨询备案的下列资料:特别提示:此回执为我站收到你单位所报备案资料的证明,请妥善保管。

河南省省外进豫工程监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外进豫工程监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外进豫工程监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建筑市场对外开放政策,规范省外监理企业进豫监理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好省外进豫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进豫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进豫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外,准备或已进入河南省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含项目管理)的工程监理企业(具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

第三条进豫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项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鼓励省外企业参与我省工程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豫企业有义务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与管理。

省建设厅负责进豫企业的备案工作,负责汇总各地上报的进豫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情况并在《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进豫企业在豫从事工程监理(含项目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检查、统计上报进豫企业在豫从事监理工作的动态情况。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含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科学和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提倡进豫企业引进运用先进管理、专利专有技术从事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备案第七条进豫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市场活动,应接受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并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证件资料到省建设厅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

第八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进豫企业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对进豫企业需要遵守的有关我省地方性法规、标准、规范及市场监管要求,有义务提醒告知进豫企业并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帮助指导进豫企业遵守我省建筑市场管理相关规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咨询机构
【发文字号】豫建设标[2014]7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1.18
【实施日期】2014.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4〕74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下放和取消两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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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须知

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须知

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须知第一篇: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须知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须知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分为投标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和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

一、投标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须提供的备案资料1.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市场信誉情况证明;2.参加公开招标投标公告或邀请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表对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5.施工企业驻豫的建造师证、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质检、安全、特殊工种等人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备案工作须由建造师本人办理,提供原件后退还并留存带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二、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已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的投标企业,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办理工程项目备案。

其它情况下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市场信誉情况证明;2.参加公开招标投标公告;邀请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表对驻豫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5.施工企业驻豫的建造师证、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质检、安全、特殊工种等人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备案工作须由建造师本人办理;外省进豫施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均提供原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退还并留存带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篇:外省进豫工程监理企业备案须知外省进豫工程监理企业备案须知一、备案范围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在豫每次承接工程项目前,均需办理进豫备案手续。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豫建建[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3〕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现将《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反馈我厅建筑管理处。

2013年2月20日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豫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管,培育统一、规范、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制定。

第三条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省进豫企业),是指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而进入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外省进豫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咨询企业备案制度范本

工程咨询企业备案制度范本

工程咨询企业备案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咨询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保障工程咨询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咨询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主体工程咨询企业备案主体是指在工程咨询活动中拟从事的咨询企业。

四、备案要求1、备案资格(1)备案主体应为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2)备案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从事咨询活动的必要条件;(3)备案主体应具备相关工程咨询业务资质。

2、备案内容(1)备案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自然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2)备案主体的资质证明: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3)备案主体的经营范围:详细列出备案主体拟从事的工程咨询项目和涉及的领域;(4)备案主体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5)备案主体的业绩和资质:列出近几年内备案主体的主要业绩和资质情况。

五、备案流程1、备案申请备案主体应向当地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同时携带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

2、备案审核工程管理部门接收备案申请后,将对备案主体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备案主体将获得备案资格。

3、备案登记审核通过的备案主体将被登记在工程管理部门的备案名录中,并颁发备案证书。

4、备案监管备案主体应遵守备案管理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六、备案管理1、备案有效期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进行备案申请和审核。

2、备案变更备案主体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备案注销备案主体如不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应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七、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备案管理规定的备案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备案资格等。

八、其他1、备案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保障咨询业务的正常进行;2、备案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质量控制,提高服务水平。

河南省造价备案流程

河南省造价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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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

周口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

周口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周口市进行的建筑工程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应当在签订后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备案范围周口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二、备案材料进行周口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 合同双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合同双方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4. 合同双方单位的主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5. 工程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6. 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等相关材料;7.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备案程序周口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的程序如下:1. 合同双方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后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3. 合同双方单位凭备案证明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4. 合同双方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四、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周口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是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合同双方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合同备案

河南省建筑工程合同备案

河南省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河南省进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工作。

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专业工程分包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一、备案资料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一份由建设单位填写,用于备案的表格。

2、中标通知书、合同书: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书是施工合同的重要文件,需要进行备案。

3、工程项目中标项目负责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证书、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这些文件用于证明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

4、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检资料员、材料员相关资料(含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职称证或执业证):这些文件用于证明项目团队成员的资格和能力。

二、备案要求1、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专业工程分包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2、合同内容要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工期、工程保修等方面的内容。

三、备案程序1、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备案完成。

四、注意事项1、备案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

2、备案资料应真实、完整、有效。

3、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

总之,河南省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是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备案资料,确保备案的顺利进行。

企业备案审核要求

企业备案审核要求

企业备案审核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加剧,企业备案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手续。

企业备案是指企业在注册成立后,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资料和信息来完成备案程序,以便获得经营合法性的认证。

为了保障企业备案的顺利进行,各地都有一系列的审核要求需要企业严格遵守。

一、基本信息企业备案的第一步是提交企业的基本信息。

这包括企业的注册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信息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企业经营范围和主要业务活动的描述。

这些信息将用于核实企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为备案后的监管提供基本依据。

二、资质证明除了基本信息,企业备案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通常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经营范围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例如,对于某些特定的行业,如金融、医疗等,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执照或资格证书。

而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通常需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财务状况审核过程中,部分地区可能要求企业提供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

这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和银行流水等。

通过对财务信息的审核,相关部门可以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负债情况,以及税务合规性等重要信息。

这有助于确保企业的经营正常,同时也为相关部门的监管提供了依据。

四、人员情况企业备案还需要提供企业员工的人员情况。

这包括员工的数量、岗位设置、社保缴纳证明等。

相关部门通过审核企业的人员情况,可以对企业的规模和用工状况有所了解,以便进行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五、安全环保在备案审核中,一些地区还会要求企业出示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这是为了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六、特殊要求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特殊情况,备案审核可能会有其他特殊要求。

例如,对于特定行业的企业来说,可能需要提供技术试验报告、产品认证证书等。

这些特殊要求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备,并在备案时一并提交。

总结:企业备案审核要求的具体内容会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差别,但基本上都涵盖了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财务状况、人员情况、安全环保等方面。

郑州市工程合同备案流程

郑州市工程合同备案流程

郑州市工程合同备案流程
前期准备
在正式进入备案流程之前,建设单位和承包商需确保已签订合法有效的工程合同,并准备好以下材料:
1. 工程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
5. 安全生产许可证;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8.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9.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备案流程
第一步:提交申请
建设单位或承包商应向郑州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供上述前期准备的材料。

第二步:受理与审核
备案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将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第三步:现场核查
对于需要现场核查的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工程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合同及规划要求。

第四步:备案登记
通过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将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工程合同备案证书。

第五步:公示
备案信息将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注意事项
- 所有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

- 备案过程中,如遇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补正,以免影响备案进程。

- 备案完成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备案合同执行,任何变更都需重新备案。

- 备案信息一旦公示,将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违反备案合同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郑州市工程合同备案流程

郑州市工程合同备案流程

郑州市工程合同备案流程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工程项目的承建方与发包方在签订合同后,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合同副本,以便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

这一过程对于保障双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前期准备在进行工程合同备案之前,首先需要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并且双方已经签字盖章。

应当准备好以下材料:1. 合同正本及复印件;2. 双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 项目批准文件;5. 其他根据项目特性可能需要的文件。

提交备案申请携带上述材料,前往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窗口服务或在线服务平台进行提交。

受理与审核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

这一阶段主要是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办理备案登记一旦审核通过,主管部门将为合同办理备案登记,并发放备案证明。

这标志着工程合同正式进入监管体系,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后续跟踪备案完成后,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变更情况,如合同内容的调整、工期的变化等。

这些变更也需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变更备案。

注意事项- 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提交的所有材料都应当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记录。

- 关注时效性:合同备案应及时进行,以避免影响工程进度。

- 遵守法律法规:合同内容及后续变更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

- 保持沟通:与主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解决备案过程中的问题。

结语郑州市工程合同备案流程是一个规范性和程序性并存的过程,它不仅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各方应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1.18
•【字号】豫建设标〔2014〕74号
•【施行日期】2014.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4〕74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下放和取消两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事项。

《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4〕31号)第四条中规定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业务单项备案和第五条中规定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下放至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受理备案时企业应提交的资料、办理时限仍按照《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4〕31号)执行。

二、已办理备案的企业应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并同时上报省厅,省厅定期公布进豫企业备案信息。

三、废止《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手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豫建设标〔2006〕66号),其中规定的有关诚信手册使用办法不再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11月18日。

河南省域名备案信管局要求说明

河南省域名备案信管局要求说明

河南管局备案要求
1.主体性质为企业性质,《核验单》需加盖单位公章。

2.网站首页URL只能填写一个。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没有字号、名称的,以单位备案,如客户有公章的主办单位名称填写必须和公章保持一致;如没有公章,主办单位名称填写实体店的名称,在备注中说明是个体工商户,《核验单》不用加盖公章。

4.企业用户必须使用企业营业执照备案。

5.企业性质备案,备案信息中“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必须填写主办单位名称。

6.主体负责人与网站负责人不是同一人时,上传资料需填写网站负责人姓名并需要上传网站负责人的相关证件。

7.企业、个人备案证件住所必须为河南本省,非本省的不能在河南进行备案(新备案用户)。

进豫证明

进豫证明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03〕57号各省辖市建委,省直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为加强对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在豫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管,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了《河南省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二○○三年七月八日河南省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在豫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管,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省进豫施工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注册不在河南的施工企业(含港澳台企业、外国企业)。

中央驻豫施工企业是指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由中央管理的,工商注册地在河南省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在河南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登记备案管理;省辖市建委和省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配合省建设厅负责此类企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应持资质证书和企业资质申请表在三个月内向省建设厅登记备案,在我省有建筑经营活动的,应持近三年在豫完成的工程清单和质量、安全情况证明材料领取《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证》。

(简称登记备案证)外省进豫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有在建工程业绩和固定办公场所的应向省建设厅领取《外省进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证》(简称登记备案证)和进行单项工程登记备案。

第六条办理《外省进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证》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精)

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精)

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一、前言为了规范社会各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各地政府开展了多项工作,其中之一就是对外地进入本地市场的企业进行备案。

本文将介绍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的相关信息。

二、什么是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在建设工程造价领域,外地企业想要在本地开展业务,需要进行备案。

备案是指外地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以便合法进入当地市场,并获得正常营运权利。

三、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的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2.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分支机构拟派驻当地员工身份证、学历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的申请流程1.准备好相关材料后,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2.将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递交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如发现缺少材料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将告知企业补齐相应的材料或者进行修改;4.审查合格后,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备案,并将备案结果告知企业。

五、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的注意事项在备案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陈述,将承担法律责任;2.遵守当地政策规定,确保备案后的业务合法性并参与市场竞争;3.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从事未备案甚至违法经营活动;4.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更新分支机构信息。

六、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是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

企业在备案前,必须充分了解备案的流程和要求;在备案后,更应当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完善信息汇报制度,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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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省外进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办理进豫单项业务登记备案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但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四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承接业务,采取单项业务备案即应从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进豫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表》(附表一)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承接河南省内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留复印件;
(五)参与承接业务的企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企业总部所在省(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信用证明(需注明企业近两年无不良行为记录及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或复审结论)。

第五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办理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表二)一式三份;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在分支机构执业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企业总部所在地省(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企业信用证明;
(六)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留复印件;
(七)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留复印件。

第六条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报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分支机构负责人、专职技术人员、办公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外进豫企业、分支机构执业行为、咨询成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所在地、分支机构注册地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执业行为、咨询成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
(二)企业上一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三)企业近两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省外进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单项业务备案的有效期从承接项目备案日起至项目履行结束止,分支机构备案有效
期为一年。

需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15日内,将进豫登记备案手续交回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省外进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业务不按本规定要求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定期公布省外进豫企业承接单项业务、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情况,具体登记备案工作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办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豫建〔2013〕1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进豫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附件1
进豫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表
备案编号:
注:此表一式三份
附件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备案编号:
办理备案手续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02号经八路与金水路交叉口(原省建设厅办公楼411室)。

联系人:李秀兰杨明联系电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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