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比较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旧会计准则对比
【 关键 词 】
新 会 计 准 则; 货 币性 资产 交换; 异 非 差
公 允价 值
一
3 在 同时换入多项资产 的情况下的入 帐 价值 不管是否涉及补价 , 基本原则是按换 入各项资产的公允 价值 与换入资产公允价 值总额 的比例 , 对按不 同计量方法算 出的 换入资产入 账价值总额按 比例进行分配 , 以确定各项换入 资产 的入 账价值。 旧准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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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新 旧会计准则对 比
方小琳 中银信 息技 术服务 ( 深圳 )有限公司 58 0 10 0
付 的相 关税 费 按 照账 面价值计量的情况 下, 以换 出 资产的账面价值 , 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换 入 资产 的入 账 价 值 , 不 涉及损益 。 公 式: 换入 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 出资 产 的账 面价 值 一补 价 +应 支 付 的相 关税 费 旧准则 下的处理 :以换 出资产的账面 价值 , 减去补 价所含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 的相 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 并计 算补价所含损益计入 当期损益 。 公 式: 到补 价 应 确认 的 损 益 =补 价 收 ( 补价 ÷换 出资产公允价值 )X换出资 产 账面 价值 一 ( 补价 ÷换 出资 产公 允价 值 ) X应 支 付 相 关 税 费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出资产的账 面价值 一 ( 补价 一应确认 的收益)+应支 付 的相 关税 费
一
【 内容 摘 要】 2 0年 2 1 06 月 5日财政 部 颁 布 了 《 企 业 会 计 准则一 一 基 本 准则 》 ,要 求 自 20 年 1 1 07 月 日起 在 上 市 公 司范 围 内执 行 ,同时 鼓 励 其 他 企业 执 行 。新 的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基 本 准 则》 对 1 9 年 是 2 9 颁 布 的 《 业会 计 准 则— — 基 本 准 则》 企
浅谈新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之比较
票据的 网络化 个 人账 户或 信 用 卡 的款项 ,必 须严 格 控制 在 一般 的 确认 。随着银行实现网络一体化,
国内工资 、 奖金 及 差旅费标 准 范 围以 内。对 银行 承兑 验证 应该是可 行 的 。 ▲
《 对外经贸财会》 杂志 2 m 年第 3 0r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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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核算成 本 。 ( ) 健 的会 计 处 理 原 则 是 二 稳 新、 旧准 则是根 本 的 区别 所在 , 主 它 要 体现 在 相 关 损 益 的 确 认 问题 上 。 旧准则 在 对不 同类 非 货 币性 交 易 的
施行 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 易双方 以非货 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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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基订后的 《 多 企业会计准
则—— 非 货 币性 交易 》已 于 20 0 1年 1月 1日起 在 所 有 企 业
否 产生朴 价 分 别规 定 了不 同的会 计
处理方法 , 其规定简洁明了, 统一了 同类和不 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 核算, 既便于实务操作 , 同时也节省
交 易屉 大的特 点是 以物 易 物 ,不 涉
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 币性资产 ( 朴 价 ) 所以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 。 主要问题是换八、换出非货 币性资 产 的计价 及 相 关损 益 的确 认 本文 拟 就该 准 则修 订 前后 不 同之 处 作 一
比较 并举 例说 明 。
一
更具规范性。 按照旧准则的规定, 企业非货 币性交易 的会 计 处理存 在 公允 价 值 和账 面价 值 两种 不 同 的计
量标 准 ,其 中不 同类 非 货 币性 交 易 以公 允价 值作 为 计量 标 准 ,同类 非货 币性 交 易虽 以账 面价 值 作 为计 量标 准 ,但 如 果换 出资产 的公 允价 值 低 于其 账面 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一
的 账 面价 值 一补 价 +应 支付 的 相 关 税 费 ; 在 同时 换 入 多 项 资 产 的 情 况 下 。 不 管 基 年 修 订 的 《 业 会 计 准 则—— 非 货 币 性 交 是 否 涉 及 补 价 , 本 原 则 是 按 换 入 各项 资 企
易》 以下 简 称 “ ( 旧准 则 ”在 定 义 及 判 断 非 ) 货 币性 交 易事 项 的标 准上 是一 致 的 , 主要 的 不 同在 于 新 准则 引入 公 允价 值 作 为 换 入 资 产人 账价 值计 价 基础 , 对非 货 币性 资产 交 且 换损 益 的 确认 方 式 进 行 了修 改 。 下面 对 新 旧准 则 的 主要 差 异 进 行 比较 。
业 会计 准 则 第 7号 —— 非 货 币性 资产 交 换 》 ( 下简称 “ 准则 ”与 1 9 年发 布和 2 0 以 新 ) 98 01
补价 一( 价 ÷换 出 资 产 公 允价 值 ) 补 ×换 出资 产 账面 价值 ~( 价 ÷换 出资产 公 允价 补 值) 应 支 付相 关税 费。 新准 则 按 照换 出资 ×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换 换 出资 产 的 公 允价 值 一补 价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 准 则 按 照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新 值 计 量 :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换 出资 产 换
1新准则与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 异
入 资 产 的入 账价 值 。新 准 则 规 定 非货 币性 交 易 同 时 满 足 : 交 易具 有 商 业 实 质 和 换 该 入 或 换 出资 产 至 少 两者 之 一 的 公 允价 值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这 两 个 条件 时 , 公 允 价 值 作 以 为 换 入资 产 的 入 账价 值 。不 同时 满 足两 个 条 件 时 ,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作 为 换 入 以 资产的入账价值 。 在 不 涉 及 补 价 的 条 件 下。 旧 准 则 以 换 出 资产 的账 面价 值 计价 : 入 资产 入账 价 值 换 换 出资 产账 面 价值 +应 支 付 的相 关 税 费。 新 准则 若 以换 出资 产 的公 允价 值计 价 : 入 换 资 产 的 入账 价 值 =换 出 资产 的 公 允价 值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旧会计准则差异及对企业的影响
及或不 涉及 补价 的情 况下 , 非货 币 性 交 易换 出资 产 账 面 价值 与其 公 允价值 的差 额 , 出资产 账面价 值 换
大于公 允价值 为损失 ,记入 借方 ;
出资产的账 面价值计量 。
因此 , 在新准 则 中是采用 账 面
有至 到期的债券投 资等 。
( 二)沿用 旧会 计 准则 判断 非
反之 , 出资产 账面价 值小 于公 允 换 价值 为收益 , 入贷方 。 营业外 损 记 “
益” 为损 益类 科 目, 其余 额 为借 方 表示 营业外 损失 , 额为 贷方 表示 余
营业外 收益 。
价值 还是公 允价值 计价 , 交易是 对
设 三种情 况 :
性 资产交换 会计 准则核算 。
B公 司 判 断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
5(0 5 = 42 %< 5 ,应 按 照 非 /3 + ) 1 . 9 2%
第一 种情 况 : A公 司的设 备 至
新 准则下 , 以账 面 价值计 价 在 的情 况下 , 不涉 及非 货币 性资产 交
将 以固定 或 可 确定 金 额 的 货 币 收
取 的资产 , 括 现 金 、 收 账款 和 包 应
换 损益 ;在 公 允 价 值 计 价 的情 况
下 , 置 “ 业 外 损 益—— 非 货 币 设 营 性交 易 损 益 ” 目, 于核 算 在 涉 科 用
案 例 : 公 司 以 一 台设 备 换 入 A B 公 司 的 一 辆 小 轿 车 , 设 备 的 账 该
面原值 为 5 O万 元 ,公 允 价 值 为 3 5
A公 司判 断非 货币性 交 易 : 53 = 4 9 2 %,应 按照非 货币 /5 1. %< 5 2
新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差异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定 的灵活性来操纵利润 , 因此 ,0 1 20 年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准
则, 不再对非货币性交易分类 , 只区分是否涉及补价。几乎全面 取消 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标 准 , 要求换 人资产的人账价值一律 以换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价 的依据。只有在非货 币性交易 中同时换人多项资产时 ,才考虑换人各项资产的公允 价值 。显 然, 这种规定下确定 的换人资 产的人账价值虽然有利于防止企
、
新 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差异
新制定 的非 货币性资产 交换 准则 与原 准则相 比有很大 的 变化 。新旧准则 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 ( ) 一 增加了 “ 商业实质”的判断条件 原准则适 用于所有交易 双方 以非 货币性资 产进 行交换 的 活动。而新准则要求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必须具有 “ 商业实质”。 新准则规定 , 商业实质 的判 断条件有两 个 : 1 换 人资产 的未 ( ) 来 现金 流量在 风险 、时 间和金额 方面 与换 出资产显 著不 同 ; ( 换人资产与换出资产 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 同, 其 2) 且 差额与换人资产和换 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实际上
带 来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时 间 、 额 具 有 很 大 的不 确 定 性 。无 形 资 金
值的确定 也有 了客观的可参考依据。所以 ,0 6 20 年的新准则规
定, 只要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 有商业 实质 , 人资产或换 出资 换 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的, 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 的相 应 关税费作 为换人资产 的成本 , 公允价值与换 出资产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人 当期损益。不符合上述条件 的,则 以换 出资产的账面
( ) 面引 人 公 允价 值 计 量标 准 二 全
新旧准则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比浅析
S a e l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对 比浅 析 日准
张 冬 英
( 门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东 江 门 590 ) 江 广 200
关键 词 : 业 会 计 准 则 ; 货 币性 资 产 交换 ; 允 价 值 企 非 公
2 换入 资 产入 账 价 值 计 价 基 础 的 不 同。 旧准 .
对于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 同时满足两项条件时 , 以公 允价 值计 量 : 是该 交换 具 有商业 实质 , 是换 人 资 一 二 产或换 出资产 的公 允价 值能 够 可靠 地计 量 。只 有满 足这两项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能以公允价值 作为换人资产人账价值 的基础; 如果两项条件不能 同时满 足 , 只能 以换 出资产 账 面 价 值 和应 支 付 的 就 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 , 不确认损益。 旧准则 中 已经 引人 了公 允价 值 概 念 , 在 国 内 但 几乎 没有 应用 , 只是 在 资产 评 估 界 小范 围使 用 。非 货币交易大多是按 照账面价值人账 , 资产价值偏低 。 问题 的关 键是 公允 价 值指 标 不 好 取 得 , 对 于公 允 而 价值 的判 断在 实 务 操 作 中只 是 “ 者 见 仁 、 者 见 仁 智 智 ” 所 以争议 也最 大 。公允 价值 的重 新应 用是 会计 , 信 息计量 理 论 的进 步 , 更 恰 当 、 理 的 会计 选 择 , 是 合 同时也 是 与国际 会计 准则 更趋 一致 。公允 价值 的应 用能有效地增强会计信 息的相关性 ; 有助于会计信 息使 用者 对未 来 作 出 合 理地 预 测 , 有 利 于 验 证 其 并 以前所 做预 测 的合理 性 ; 利 于投 资者 、 权人 等 众 有 债 多利 益相 关者 对企 业 的投 资 和 融 资决 策 进 行 评 价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旧会计准则比较与分析
[ 关键词 ] 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 ; 补价 ; 公允价值 ; 账面价值 ; 商业 实质 【 中图分类号 ] F 3 . 2 1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62— 76 2 0 )4— 00— 4 17 90 (06 0 03 0 An ltc lCo p rs n b t e d a d ay ia m a io ewe n Ol n Ne Ac o n i g S a d d n No —mo ea y As esEx h n e w c u t t n a s o n - n t r s t c a g n r
[ e rs nn—m nt y as xh g ;m nt y f d a d j tvl ;bo a e K y Wod ] o oe r s t eca e oe r u ;fra u a e ok v u ; a e s n a n in s u l
c mme ca se c o ri e snt r
( nu rv ca A miirfnIste ee20 5 , hn) A hi oi i d nsao tu ,H fi 30 9 C ia P n l t i n it T e a ie ae p o cm a h e con n t drs wt t l oe o h r l t m t t o pr t nw acut g s na i e o n n t t s c e e i a d h h d
一
、
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 的金额收取的资产 , 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应收票
据 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 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 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 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 该交换不 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即补价 ) 。 ( 新旧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的判断标准一致 二) 新 旧会计准则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 , 判断标准一致 , 即判断涉及补价
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的新旧差异
【 摘要 】 本文主要是对 比新旧会 计准则在 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 直接计入
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异同
损益 。
公 式 为 :换 入 资 产 的入 账 价 值 =换 出 资
产的公允价值 +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 ) 一 新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的判断 若 以账面价值计价 。以换 出资产的账面 20 年 2 06 月新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公允价值 , 指在公平 交易 中。 熟悉情 况 价值加上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作 为换入资产 的 7号——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 将于 2 0 0 7年 1 的交易双方 ,自愿进 行资产 交换或债务 清 入账价值 . 不涉及损益。 月起在上市公司实施。新准则将会计准则名 偿 的金额 。确定公允价值 可根 据以下依 据: 公 式 为 :换 入 资 产 的入 账 价 值 =换 出 资 称改为《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名称 更加符合 如 果该资产存在 活跃 市场 。则 该资产 的市 产的账面价值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 该准则所规定的内容——狭义的非货币性交 价 即为公允价值 ; 果该资产 不存在活跃 如 旧准则 :与新准则采用账面价值计价结 易。 交易对象是非货币性资产而不包括 非货 市 场.但 与该资产类似 的资产 存在活跃 市 果一 样 。 币性负债。 本文就该新准则与原《 企业会计准 场 .则该 资产的公允价 值比照相 关类似 资 比如 : 公 司 决 定 以 账 面 价 值 为 1 0 0 A 80 则——非货币性交易》 比较其差异 。 同探 产 的市价 确定 i如果该 资产及其 类似资产 以共 讨和研究新会计准则。 均 不存在活跃市 场 ,则该资产 的公允价值 按 照使用该资产所 能产生的未 来现 金流量 新 旧准 捌 的相 同 点 的现值评估确定。 19 9 8年发布 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区分 新准则规定 :非货币性交易同时满足交 同类及 不 同 类资 产 .分 别采 用 账 面价 值 和 公 易具有商业性质以及换入或换 出资产的公允 允价值计量 ; 0 年修订 的准则均以换 出资 2 1 0 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 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新发布的准则与以前发 计量 ; 不满足两个 条件之一时, 以换出资产的 布及修订的准则在定义及判断非货币性交易 账面价值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旧准则的比较分析
币性资产交换。即: 对于支付补价的企业 而言 , 支付的补价 占换 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小 于或 等于2%; 5 对 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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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货 币 性 资 比
龙 呜 杨 晓 红
于收到补价的企业而言 , 收到的补 价占换 出资产公允价值 的比 例小于或等于2 %, 5 均可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 ) 三 在同时换人多项 资产 时 , 于换 入的多项非货 币性 对 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标准 按照各项换入 资产的公允价值 占换 入资产公允价值 总额 的比例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总额进行分配 。 ( ) 四 对于采用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同旧准则中不涉及补价 的情况相一致。都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 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 人 账价值, 不确认损益。
l 1
抵制和排除能力 。在统计数据上求真务实 , 讲究统计职业道德 ,
敢 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对 哪些伪造篡改统计数字 、 受利益驱 动, 追逐数字游戏的 “ 数字腐败 ” 现象 的什 么 “ 政绩工程 、 形象
工程 、 面子工程”欺上瞒下 的单位 和个人 , 要一查 到底 , 并对其
【 编者 点评】 文紧密结合实际 . 面阐述 了统计 工作 的重 此 全
要 作 用 . 出 了要 重视 统 计 人 员 的教 育 、 养 . 提 培 明确 统 计 工 作 的 目标 , 自觉 抵制 统 计 工作 中的 不正 之 风 . 实 、 致 、 真地 做 好 扎 细 认 统计工作。 更好 地 服 务社 会 。
两个计量基础 , 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采用公允价值作 为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修订前后对比分析及建议
3、损益确认: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当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时,换出 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当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时,换出资产的价值变动不计入当期损益。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 的问题分析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实际操作中,会计准则的应用存在以下问题:
1、商业实质的判断标准模糊:商业实质的判断依据主要是交易双方是否能够 通过交换实现持续盈利。然而,这一标准较为抽象,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 不同的人对同一交易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增加了判断的难度和争议。
针对这些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了明确商业实质判断标准、完善公允价值确定方 法和加强关联方关系监管等建议措施。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的会计处理质量,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为企业决策提供有益参考。 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和形象。
参考内容二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修 订前后对比分析及建议
01 一、引言
03 三、建议
目录
02
二、准则修订前后对 比分析
04 参考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间交易的复杂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已成为企业日常经 营中的重要活动。为了更好地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 息质量和可比性,我国财政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了修订。本次 演示将对修订前后的准则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2、新增内容方面
(1)涉及补价的情况:新准则增加了对涉及补价的情况的处理规定,明确了 补价方和支付补价方各自的会计处理方法,使操作更为规范。
(2)多重资产交换:新准则增加了对多重资产交换的规定,明确了在多重资 产交换中如何确定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如何分配换入资产的成本等问题,增 强了可操作性。
新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比较
19 9 9年 制 定 发 布 了 《 业 会 计 准 则 — — 非 货 企 币性 交 易 》 于 2 0 并 0 1年 进 行 了 修 订 。2 0 0 6年 2月 , 财政 部为规 范企业 会计 确认 、 量 和报告行 为 , 证 计 保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 次 修 订 和 发 布 了《 业 会 计 准 则 一 再 企 基本准则 》 3 和 8项 具 体 准 则 , 中 包 括 : 企 业 会 计 其 《 准 则 第 7号 — — 非 货 币性 资 产 交 换 》 。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颁 布 实 施 , 现 了 我 国 会 计 实 准 则 与 国际 会 计 准 则 的 趋 同 。它 对 于提 高 我 国 企 业 会 计 信 息 的质 量 、 强 我 国 企 业 会 计 信 息 与 国 际 企 增 业 会 计 信 息 的 可 比 性 、 进 我 国 企 业 会 计 信 息 在 国 增 际 资 本 市 场 的认 同 度 将 起 到 很 大 的 促 进 作 用 。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7号 —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以 下 简 称 “新 准 则 ” 中 的 有 些 内 容 与 现 行 《 业 会 计 准 ) 企 则 — —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以 下 简 称 “旧 准 则 ” 相 比 ) 较 有 了很 大 的 变 化 , 业 通 过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取 企 得 的 资 产 入账 金 额 存 在 较 大 的差 异 , 时 与 现 行 税 同 法 的 差 异 也 发 生 了变 化 。 1 新 旧 准 则 的 主 要 差 异 1 1 非 货 币性 资 产 交 换 概 念 方 面 的 差 异 . 新 发 布 的 准 则 与 以 前 发 布 及 修 订 的 准 则 在 定 义 及判 断非货 币性交 易 事 项 的标 准 上 是一 致 的 , 认 均 为 : 货 币性 资 产 交 换 指 交 易 双 方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非 进 行 的 交 换 , 种 交 换 不 涉 及 或 只 涉 及 少 量 的 货 币 这 性 资产 ( 即补 价 ) 其 中 : 币性 资 产 , 指 持 有 的 现 。 货 是 金 及 将 以 固定 或 可 确 定 金 额 的 货 币 收 取 的 资 产 , 包 括 现 金 、 收 账 款 和 应 收 票 据 以及 准 备 持 有 至 到 期 应 的债 券 投 资 等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指 货 币 性 资 产 以 是 外 的资产 , 括存货 、 包 固定 资 产 、 形 资 产 、 权 投 资 无 股 以及 不 准 备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债 券 投 资 等 。 当交 易双 方互 换 非货 币性 资产 时 , 出资 产价 换 值 较 低 的 一 方 往 往 为 互 换 资 产 价 值 之 间 的差 额 支 付 定 的补价给 换 出资产 价 值 较 高 的另 一 方 。此 时 , 既 有 非 货 币性 资 产 的 交 换 , 涉 及 部 分 货 币性 资 产 , 又 在 实 务 中 如 何 判 断 该 项 交 易 属 于 货 币性 还 是 非 货 币 性 。会 计 制 度 给 出 了基 本 的 判 断 标 准 , 看 货 币 性 即 资产 ( 价 ) 补 占整 个 交 易 金 额 的 比 例 是 否 低 于 或 等 于 2 % , : 收 取 补 价 方 看 , 果 收 取 的货 币 性 资 产 5 即 从 如 占换 出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比例 低 于 或 等 于 2 5% ; 支 从 付 补 价 方 看 , 果 支 4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占换 出 资 产 的 如 - , t - 公允 价值 与支付 补价 之和 的 比例低 于或 等 于 2 % , 5 均确认 为非 货 币性 资产 交 换 。如 果 这 一 比例 高 于 2 5% , 视 为 货 币 性 交 易 , 根 据 通 常 发 生 的货 币 性 则 应 交 易 的核 算 原 则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1 2 非 货 币性 资 产 交 换 核 算 方 面 的 差 异 . 1 2. 以公 允 价 值 作 为 换 入 资 产 成 本 的 基 础 并 确 . 1 认交换 损益 。 当非货 币性 资 产具 有 商 业实 期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旧准则的比较及对税收的影响
新旧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其账务处理
〔 关键词I非 资 交 准 公 价 账 价 商 实 货币 产 换 则 允 值 面 值 业 质
一、新旧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旧 准则: 以 换出资产的账面 价值计价, , 及补价的非货 且不0
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
即东方公司确认 100(」 元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宏大公司确认 1000
相关税费。 旧准则:
(二) 、 在涉及补价的条件下 ( 1) 支付补价的一方
新准则:
1) 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 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加上
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人账价值。换出资产公 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式: 换人资产的人账价值二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
元非货币性交易损失。
(2) 假设A公司换人乙 材料非其所用 双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
采用账面价值计价。
新准则: 东方公司:
方应确认损益, 且损益仅以 收到的补价所含的 损益为限。 新准则: ( 1) 新准则中 提出了两种计量模式, 一种是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这两 个条件是: a、该交易具有商业性质; b、换人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 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另一个是不符合两个条件之一的,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这是新旧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 (2) 不 管以何种基础计价, 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 确认,
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人损 益。这就简化了原准则复杂的计算公式。这是新旧准则的实质性差 异之二。因此, 在新准则中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 对 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 二、新准则与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 (一) 、 在不涉及补价的条件下 新准则: 1、若以公允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人资产的人账价值,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比较分析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比较分析摘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经历了1999年第一次发布、2001年第一次修订及2006年再次修订的过程,此类交易的会计处理标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本文从交易的分类、计量方法及补价确认等几个方面对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进行分析。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业实质;补价一、交易性质分类的变化与1999年第一次发布《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对交易性质的分类不同,2006年再次修订的新准则中对“商业实质”进行了应用,并对一项非货币性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条件作了规定。
新准则中指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条件之一可理解为,判断商业实质时要考虑该项交换的发生,预计使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发生变动的程度,比较换入、换出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时间、金额和风险方面的差异;一般是在预计换入资产在未来产生现金流量将比换出资产大,换出资产方才可能将一资产换出,换入另一资产,即该交换对换出方是有利的,则该交换是具有商业实质的。
条件之二可理解为换入资产在本企业的使用预计将来能够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现值要大大超出换出资产在本企业的使用预计将来能够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且超出数与交换时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比,占有较大的比例。
同时,准则中还指出“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商业实质”的应用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换入资产是否按公允价值计价提供了依据。
在新准则中明确指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只要同时满足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资产的计价就应该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基础。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旧会计准则比较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旧会计准则比较【摘要】本文主要比较了新旧会计准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面的差异。
在定义、计量和入账处理方式、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不同。
通过对影响因素及趋势分析和案例分析,探讨了新老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影响及对企业的启示。
结论指出,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会对企业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企业需要根据新的准则调整自身的会计政策,以符合新的监管要求,提高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展望部分则展望了未来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发展方向,指出企业需要加强对会计准则变化的研究和理解,以应对未来挑战。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新旧比较、定义、计量、入账处理、信息披露、影响因素、趋势分析、案例分析、影响比较、企业启示、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公司常见的一种交易形式,由于涉及到非货币性资产的转移,会计准则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
随着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深化,会计准则不断更新和完善,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也有所调整。
在此背景下,新旧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比较就显得尤为重要。
旧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较为宽松,主要以公允交换原则为依据,即将资产按其公允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和入账处理。
而新会计准则则更加重视资产的实质性特征,要求根据资产的实际经济效益确定其价值,从而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
通过对新旧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和处理方式进行比较,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差异和影响,为企业正确处理此类交易提供参考。
本文将对新旧会计准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面的差异进行深入探讨,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企业提供合理的财务管理建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比和分析新旧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影响,以探讨在会计准则更新后企业在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通过深入研究新旧会计准则在定义、计量和入账处理方式、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的差异,可以更清晰地了解企业在会计实践中应如何应对这些变化,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质量。
新旧会计准则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对比
新旧会计准则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对比
李延科
【期刊名称】《中国证券期货》
【年(卷),期】2009(000)008
【摘要】文章从计量模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确认、损益确认、会计报表附注中相关信息披露等几个方面,对新旧会计准则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进行了比较论述,可以看出,新准则缩小了我国会计准则同国际惯例的差距,为我国更好地参与国际合作提供了支持.
【总页数】2页(P50-51)
【作者】李延科
【作者单位】台前县财政局,河南,濮阳,4576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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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比较摘要:文章从计量模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确认、损益确认、会计报表附注中相关信息披露等几个方面,对新旧会计准则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进行了比较论述,可以看出,新准则缩小了我国会计准则同国际惯例的差距,为我国更好地参与国际合作提供了支持。
关键词: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准则对2001年颁布的会计准则做出了很大的改动。
新准则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核算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方面使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核算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新准则的出台,一方面,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改进和完善了我国会计准则,不断满足各界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又与国际通用准则趋同,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和经济的发展。
一、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计量模式对比1.新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计量应用到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核算的过程当中。
对于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而在旧企业会计准则中,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金融创新的不断加快,尤其是物价变动的日益频繁,会计环境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
目前,公允价值计量相比初始成本以历史成本计量模式来讲,更加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因为,公允价值主要体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资产的现实价值。
相比历史成本计量模式的静态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坚持的是动态的价值反映,所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能够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现实相关的会计信息,从而帮助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所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呼唤公允价值在会计计量当中的应用。
此时,如果仍然按照历史成本计量模式来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就可能导致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现实不符甚至相反的会计信息,进而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经营或投资决策,蒙受巨大损失。
2.新准则中对计量模式的运用规定了条件,然而旧准则对计量模式的运用条件没有做出规定。
新准则第三条规定“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即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条件是:(1)交换必须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而在旧企业会计准则中,无论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还是低于其账面价值,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不仅如此,新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和关联方之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予以了考虑。
新准则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2)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重大的”。
这一规定对商业实质做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应用范围,从而使会计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当中有了明确的依据。
此外,新准则还规定“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这一规定对于关联方之间利用关联交易粉饰财务报表,虚增企业利润的行为予以了考虑。
目的在于保证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价值计量的合理、严格的执行。
以上两个规定剔除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带有某种非常动机(如调节利润,非公平自愿交易)也限制了关联方交易。
明确指出公允价值计量应用的前提条件是公平交易、双方自愿、不带强制性的。
交易双方能找到并且能够接受到对自身有利的价格。
确保了只有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从而有效遏止了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3.新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应用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核算的过程中趋向于国际上的做法。
然而,旧准则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的做法却与国际趋向差距很大。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设备》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凡是非同类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均应以所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新收到资产成本的计量基础,而对于同类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应以所放弃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收到资产的成本计量基础。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APB意见书第29号)规定非货币性交易的计量原则:非货币性交易应以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如果所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更明显,则应以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成本。
但对相似资产间的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如资产的入账价值。
2004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153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FAS153)对1973年发布的APB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了修订。
其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仍然按照APB第29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只是对上述原则的例外进行了修订。
可见,无论是APB意见书第29号还是国际会计准则都指出除了所规定例外情况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应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除此之外,英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也都积极改进本国的会计准则,使其更加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
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过程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与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基本相同,同样也会取得国际的认可。
与此同时,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在自身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借鉴国际惯例所做出的与国际接轨的新举措。
二、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入账价值确认的对比1.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新旧会计准则要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过程中确认换入资产价值的基础不同。
新会计准则规定,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旧会计准则中均规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此时,新旧会计准则要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过程中确认换入资产价值的基础是不同的。
2.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新旧会计准则要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过程中确认换入资产价值的基础不同。
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的补价。
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
旧准则规定,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或-)收益(或损失)。
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
3.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新旧会计准则要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过程中收到补价的一方确认换入资产价值的基础不相同。
新会计准则规定,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的补价。
旧准则中对于收到补价的一方规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或-)收益(或损失)。
其中,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指换出资产的历史成本,即反映过去时态。
而确认的交换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税费及教育费附加。
交换损益实际上是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以公允价值交换资产所获得的部分以现金形式表现的金额。
交换损益计算过程中应用的公允价值、补价及相关税费及教育费附加,其体现的是资产的价值的现在时态,侧重于公允价值计量。
所以旧准则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时既涉及公允价值计量又涉及历史成本计量,导致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不难发现,新准则对于是否满足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时采用了不同的确认基础。
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旧准则的规定有相似之处,主要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基础。
对于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主要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基础,体现了交换资产的现实价值。
可见,新准则统一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资产价值的计量标准,如果以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
如果以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则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
所以,对于同一资产的计价过程中并未出现两个计价标准,从而提高了会计质量,使会计信息更加准确。
三、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损益确认的对比1.损益的确认条件不用。
经过比较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且在第七条中规定了企业按公允价值和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处理。
即:只要是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就应确认交换损益。
旧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不确认损益,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差为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才确认交换损益。
2.损益确认方式不同。
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1)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2)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旧会计准则规定: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税费及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