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

合集下载

某职业院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某职业院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评定、审议学院的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院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委员总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应有一定比例。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科研处处长为院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推荐与院长提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表决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委员因退休、调离学院或其它原因需要替换时,由学术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补充,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教师聘任等事项,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职业技术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高等大中院校规章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高等大中院校规章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为促进我院教育和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内容,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xx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尊重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与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委员会构成与任期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学院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担任,在组织上充分体现学术上的权威性,人员组成上充分体现群众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兼顾学科均衡。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20-3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2名,副主任委员3-5名。

可设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和名誉委员。

设秘书长1人,由科研外事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拟聘人员产生后,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后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确认。

每届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

任职期间如果因某种原因不再在本校工作,本人的学术委员资格同时终止。

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补充调整。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任期与学术委员会任期相同,成员从学术委员当中选取。

第三章任职资格第七条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1、热心于学术工作,具有较强的学术评鉴能力、过硬的业务能力、突出的教学教研能力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学科教研和教育科研工作中能起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在研究领域和实践领域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优秀的职业道德素养,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先进的创新理念和科研意识,丰富的教育教学科研经验,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原则上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在以往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中获得过良好的实绩。

某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某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部门及我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审议和咨询机构,其职责是:(一)审议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战略以及教学与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并提出建议或意见;(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方案;(三)评定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学术奖励;(四)审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的学术信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院发展。

第二章组织原则及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完成学院授予的任务,对院长办公会负责。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由十五名委员组成,每三年一届。

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任,但每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上届学术委员会投票产生,由院长办公会确认。

委员的组成原则与要求如下:(一)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二)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三)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保持学科、专业方面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

第七条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予以解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职者;(二)工作调离,不方便继续担任者;(三)违反本章程保密规定者;(四)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者。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由科研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学院有关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资料、信息;(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四)受学术委员会主任委托开展调研工作。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完善学院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训练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训练部令第35号)等资料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xx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询问等职权。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时应遵守学术规律,坚持公正、公正的原则,营造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优良环境;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提倡师生不断追求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院科学进展。

第三条学院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学科xx、学术评价、学术进展和学风xx 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乐观探究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敬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院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供应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位的在岗在编人员组建,并应当有肯定比例的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位或博士学位的青年老师。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总人数为29人。

其中:担当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位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当党政领导职位及二级学院(教学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老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10。

学院可以依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关于方面代表,担当特地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1。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组织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水平;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任职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本学院副教授以上职称7 至11 人组成。

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2 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并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 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需要增补时,由1/3 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提名,通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赞成票达到应到会人数1/2 以上方可当选)。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三)调离本院;(四)怠于履行职责,连续三次无故缺席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须按照第六条程序进行增补。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议学院的学科和专业设置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学院学科发展规划等;(二)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审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三)审议学院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四)根据需要,审议及评价拟申报各级各类奖励的学术水平,并提出推荐名单;(五)审议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方案并对绩效进行评估;(六)审议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专业建设有关申报材料(七)评定学院科研成果。

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教师在教学科研中的主导作用,弘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开展学术交流,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成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教学、科研、学术等重大事项的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旨在促进学院教育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和办学水平的提高。

不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在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教务处。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第五条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指导、审议并参与制定学院教学、科研发展规划。

第七条审议学院学科及专业的设置,学院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审议重点专业、重点课程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八条讨论并建议通过全院性与学术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审查科学研究的立项、评审和验收。

第十条评定学院的科研成果,审议教研、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推荐申报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指导学院的教材建设规划及实验室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审核学院的教学改革和建设。

第十三条讨论学院中青年教师的学术培养问题,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荐或审定学科(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第十四条审定教工职称评审报批条件及新进教师的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指导各系(部)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组织、协调学院重要的学术性活动,推动和促进院内外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第十七条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为11-15人,每届任期三年。

委员任职期满重新选聘,连任委员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2/3。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和依章程产生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学风正派、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副高(或双师型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领导、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职责与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五)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与院(系)学术委员会进行指导。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具体学术事务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及学校职能部门做出说明或提交审议。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他常务委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选由校长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学术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并向校学术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

设秘书长一名,由科技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校各二级学院参照本章程成立二级学院的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旨在推动和指导学校的学术发展,指导科学研究与教学研究,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教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促进学校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二)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及重大科研计划方案;(三)制定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评价教学、科研成果;(四)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聘用的优秀人才,推荐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调查学术道德问题;(五)指导学校学术期刊的工作和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六)完成校长委托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负责学术审议和学术咨询的最高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成员包括:(一)校长(学校党支部书记);(二)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学科)骨干教师;(三)兄弟院校有代表性的专家;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二)来自各专业群专业带头人的委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将根据条件成熟情况,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陆续设立五个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含建设方案与专业核心文本等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与评估等工作;(二)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教学实施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教学模式改革成果推广、教学过程管理、教师培养与评价等工作;(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检查、评审等工作;(四)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进行审核报批,会同学校有关科室,对学校教师招聘岗位、名额、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划安排,并参与具体招聘工作;(五)学校学术道德管理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并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章程.docx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章程.docx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章程(审核稿)序言XXXX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的前身是1919年创办的吉林省宾州道立师范学校,是中国最早由政府创办的中等师范学校之一。

后历经吉林省立第三师范学校、滨江省立阿城师范学校、滨江省立阿城县农业学校、滨江省立阿城国民高等学校、松江省立阿城县师范学校、阿城师范学校等办学时期;2002年整合阿城师范学校、五常师范学校、XXXX教师体育学院为新阿城师范学校;2007年更名为XXXX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历经百年风雨,学校始终怀抱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办学理想,为国家输送了大批优秀教育人才,享有“百年学府”的美誉。

升格建院以来,学院秉承优良传统,坚持特色办学,开创了职业教育新篇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中文名称:XXXX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简称:哈科技职院英文译名:HARBINVOCATIONALCOLLEGEOFSCIENCEANDTECHNOLOGY英文缩写:HVCST学院域名:学院注册地址:XXXX阿城区金溪路66号。

第三条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综合性普通高职院校。

第四条学院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规律,面向社会发展和公共事业管理、服务一线,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学院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形成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格局。

第七条学院遵循“育人为本质量至上特色发展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秉承“立德笃学精技致用”的校训;弘扬“诚信求是敬业创新”的校风;坚持“勤学善思致精致用”“精心教书潜心育人”的学风和教风。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模版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模版

xx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特制订xx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xx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并对本院学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教学和科研卓有成就的教授或相应职称人员组成。

xx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为本院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一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与专业的设置、专业教学标准、科学研究计划等。

(二)评审学院科研项目,评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评定重大教学和学术成果,评议和监督教学质量。

(三)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四)接受学院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五)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六)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七)倡导学术自由,开展学术交流,恪守学术道德,提高学院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院发展。

(八)行使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职责,开展学院专业技术评审活动。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组成学术委员会设委员21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

在必要的条件下,根据院长提名可增设副主任1-3人。

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人选由院长提名,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科研处。

秘书长原则上由科研处长兼任。

秘书长可提名秘书1-2人,由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学术委员会下设四个学科组,即医学组、工程组、管理组、综合组。

学科组成员5-9人,设组长1人。

学术委员按专业归入学科组,人员不足时可聘请部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科研经验的教师参与。

任职条件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讲师职称2年以上,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学科组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模版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模版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模版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条学术委员会的设立为了加强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制定教学计划和教材等,特设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

本委员会是学校的重要学术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学校的基本方针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任务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有关学校的学术问题,对学校的各项学术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1.负责撰写学校的学术风俗建设方案和意见,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按照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学校年度教学计划和教科书目。

3.负责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对一线教师的教育教学进行指导与辅导。

4.负责学科群的建设,对教学课程、教学方法进行改进与创新。

5.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学科研讨活动,为一线教师展开学术交流提供平台。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由院长、各学科群组长、教学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特邀学术专家组成。

其中学术专家由校外学者、知名专家、产学研合作专家、企业骨干人士、中外教授等人选组成。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1.委员会每学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常委会议,拟定并完成会议记录,进行重要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意见等。

2.学术委员会每学年度要定期开展学术研讨活动,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并组织编写学科文化系列图书。

3.各学科群组应当建立正式的辅导员和辅导专家,负责协调群组的学术工作。

同时,针对学生的创新创业项目组织开展深入研究工作,并推动项目的落地实施。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的管理学术委员会主席由院长兼任,副主席一名由委员会成员自行选举产生。

主席负责召集常委会议,并负责本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主要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改本章程的修改由委员会提出并征求全体委员的意见。

经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可提交校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审议并进行公示。

经正式批准后,生效。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为深入贯彻贯彻我校教育理念,科学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科教学规律,实现学校教育教学及教学科研工作民主化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学校综合学术委员会。

为充足发挥学术指导委员会全体组员旳示范作用,发挥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旳指导、督促作用,并为学校重大决策旳提供智力支持,以学校三年规划为指导,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状况,制定本章程。

一、总则1、性质:学术委员会是学术研究、学术评估和师资培养旳全校最高学术组织,校学术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行政班子直接领导下,参与学校各项重大决策,对学校教育科研实行宏观指导和微观带动,并对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进行鉴定、推广旳纯学术性业务机构。

2、宗旨:激发我校教有所成老师旳积极性,为他们旳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让骨干教师成为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科研旳参谋,为学校科学、高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3、原则: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参与学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理论联络实际旳原则,切实将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定与学校实际结合起来,并以科学旳思想观念、踏实旳工作作风,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服务。

二、组织机构1、任职资格:为保证学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学术上旳权威性,学术委员会全体组员旳遴选应充足体现群众性、学术性和代表性。

①具有良好旳政治思想品质和优秀旳职业道德素质。

有全局意识,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教师中拥有较高旳威信。

②具有扎实系统旳专业知识、较强旳教学教研能力、较丰富旳教学经验。

在学科教研、德育和教改工作中能起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旳,在省、市和学校内有一定著名度和影响力旳教师。

2、学术委员产生措施:校内委员实行申报评估制和主任推荐制,在个人申报和推荐旳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认定。

3、机构设置:①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主管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旳副校长担任;委员会下常设三个组:分别由学校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和教科主任担任组长。

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计划方案、学术审议、评议和学术决策、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的最高咨询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推进我院科学技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学院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四条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实施。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有关专家组成,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委员。

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其人选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办公会通过,院长聘任。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与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准备需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的资料、提案及文件等,并执行院学术委员会已做出的决定。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院学术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应由各系(部)推荐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学风严谨,对本专业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突出的实践技能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论著较多、水平较高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学术带头人,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组成。

第三章职责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1、学术审议:审议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审议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审议学校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05学术委员会章程

05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研究、学科及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学术咨询、评议、审核和监督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积极推进我院学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我院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水平高、业绩突出、思想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的教师、学院领导、院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l人、副主任委员2人,成员若干人。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的专家、教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成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

院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院党委会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

经主任委员提议、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由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任期内对人员组成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全体委员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可邀请其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时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术权威,规范学术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本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咨询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领导下审议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评聘教师,审定职称等有关学术事务,统筹行使学术决策权力。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秉承遵循学术规律,促进学术繁荣,追求学术卓越的理念;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提升学术质量,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规则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为单数,且不低于15人。

学术委员会委员坚持向中青年学者和一线学者倾斜,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一线专任教师原则上不少于1/2;青年教师原则上不少于1/4。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二)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有全局观念,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师德,且始终未脱离教学实践和科研工作;(五)新增委员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够履职。

第六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确定教学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和校长提议相结合的方法产生候选人,经过资质审核、民主选举、公示评议,且经校长聘任后,报校党委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XXXX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条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成立XXXX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咨询、审议和评定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以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议定重大学术事项、在学院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中发挥指导作用为宗旨。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院范围内有学术代表性的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职务应占半数以上比例。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

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学院批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原因不再接受聘任或无故连续三次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视其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根据学院发展建设需要,学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一条审议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学院教育教学及科学研究等方面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审定学院科技、社科、教研等领域的学术成果。

第十三条评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评定学院、二级学院(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院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请假;学术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同意时,可指定一名副高职以上人员为代表出席会议,代其履行委员职责,但无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免除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参会委员及其亲属有关问题时,除特殊情况,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五章附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